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基本善”理念的研究

2017-02-23 05:43高洁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

高洁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401)

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基本善”理念的研究

高洁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401)

约翰·罗尔斯是现代西方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自《正义论》问世,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在西方各界的争论中不断发展演变。包含“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两方面内容的正义原则一直是罗尔斯整个理论框架的大本大宗,而为了论证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罗尔斯提出了一系列正义的基本理念作为支撑和解释基础。其中,“基本善”理念十分复杂。通过对罗尔斯正义论体系中“基本善”的含义、作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出“基本善”应对当今时代发展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所具有的指导作用。

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基本善

进入21世纪以来,“公平正义”成为社会最流行的词汇之一。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的《正义论》一经发表,世界范围内便涌起了一股“正义”浪潮。作者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以后一直不懈研究,完善、修正其正义理论体系,与此同时,各国学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体系进行不断研究的饱满热情也使罗尔斯正义理论体系日趋“产业化”,对后人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框架中,“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一直处于顶端位置,而为了论证这个“顶端”存在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说服社会个体自由地选择自己的正义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一系列正义的基本理念作为支撑和解释基础。“义务论”和“目的论”是伦理学研究领域中的两大重要思想流派,两者的分歧和对立一直是伦理学研究者们非常关注的内容。两者实质上的区别是对正当与善的关系的不同认识。“目的论者”和“义务论者”都认为善和正当是分别独立存在的,但是前者认为善具有比正当优先的地位,作为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根本标准,善是人们追求的首要目标,一切行为的价值取决于它与善的关联;后者则认为,正当优先于善,正当并不依赖于善。作为“义务论者”的罗尔斯虽然主张正当优先于善,但依旧在其正义论体系中对“基本善”的理念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分析,以支撑起对整个正义理论框架的阐释。

一、罗尔斯关于“基本善”理念的含义界定

正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强调“人治”手段的柏拉图和强调“法治”手段的亚里士多德主张正义以社会秩序为中心。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的产生,以天赋人权为依据,社会契约说应运而生,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在人文主义思潮的带领下广泛发展于人类社会。从“以绝对服从国家权力”的霍布斯的正义观到强调“人的自由权利”的洛克的正义观,近代政治哲学的主流和方向得以确定。罗尔斯抛弃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的契约论,抛弃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的利己主义,继承和发展康德的思维,以自己规定的契约论出发关心紧迫的现实问题,进行思辨的概括,形成其“新的自由主义”。

立足于“原初状态”的假设,区别于洛克和卢梭的自然状态,罗尔斯创造性地提出了“无知之幕”概念以指出功利主义的不切实际,进一步证明正义原则的选择合理性。在无知之幕中,人们对自己的社会地位、心理性征,以及他们所处社会的经济、政治、文明等各方面的发展状况均一无所知,立约者只了解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一些普遍的知识、原则;另一方面就是一个具体的事实,即公正的问题是存在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中的。通过无知之幕实现所有人都是相似的处境,论证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

功利主义者所利用的前提是,人真正的本性是追求个人利益。针对古典而严格的功利主义理论,罗尔斯指出了一种正确的正义情况:所有社会成员满足总量的最大净余额的实现是一个社会主要制度被安排的最终目标。实际上,功利主义者承认“只有牺牲小部分人利益才能实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的观点的正当性。而在罗尔斯看来,人们清楚地知道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保证自己会成为实现自身利益的那个大多数群体中的一员,而且社会群体中的每个人都不希望成为功利主义下的牺牲者。由此可见,人们选择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的自由原则可能会比选择功利主义原则的可能性要大。在原始的物质状态下,忽略内、外部环境,在合理的一定限度内,能够保障社会个体自由地发挥积极性,以求实现更加平等的分配、社会范围内最不平等个体获得利益的东西,我们可以称之为“善”。

罗尔斯首先在《正义论》中将善的观念分为两种,即“弱理论”和“强理论”,并且将基本善归结为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我价值感四个方面。其中,“弱理论”对论证正义原则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善的前提地位是起到保障作用的,“强理论”可以实现自由地使用正义原则。罗尔斯为了帮助读者把握其正义理论体系总的方向,于《正义论》第三编的第七章对“理性的善”进行分析阐明,并且从“简单情况下的善的定义”“生活计划的善的定义”和“适用于个人的善的定义”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1.简单情况下善的定义

罗尔斯假定善的定义有三阶段:

(1)当且仅当在已知人们使用X的特定目的或意图的条件下, A具有人们能合理地要求于一个X的性质时, A是一个善X;(2)当且仅当在已知K的境况、能力和生活计划,因而考虑到他使用X的意图或其他因素的条件下, A具有K能合理地要求于一个X的那些性质时, A对于K是一个善X;(3)同于(2),但补充一个条件,即K的生活计划或该计划中与目前境况有关的那部分本身就是合理的。[1](P314)

在定义的第一阶段内容中,人们通常将“善”与“恶”放置在具有评价性质的情况中,包括提出建议、给予劝告、发表称赞等。例如,所谓某物是善,就意味着它具有人们能合理地要求于那类事物的那些性质。第一阶段的定义实际上就是表明:“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2](P63)

把“善”这类词汇当成体现某类事物功能的记号,而划分这类事物的标准是因物而异、因人而异的。因此,不同社会个体所需要的“善”可能会出现一些冲突和争执。

在第二阶段的定义中,针对可能会出现的冲突,罗尔斯对“善”加以限制,将利益、能力和环境的细节情况与“善”相联系,“只有与生活计划相一致的理性欲望之对象才是‘善(好)’的。”[2](P63)

但是,在这一阶段的“生活计划”依旧不能使“善”的定义完整。针对第二阶段的不完整定义,罗尔斯在第三阶段又加以补充,即“合理的个人生活计划”,解决生活计划本身的合理性问题是关于善的定义的基础。

2.生活计划的善的定义

所谓合理生活计划指的就是一个人根据他的实际境况,全面地对所有相关的事实作了解并考虑了每种情况的结果之后从各种方案中选出的最行之有效的方案。[3]针对合理的生活计划的概念,我们就可以将“善”理解为包括“合理计划中占有主要地位的那些活动和关系”[1](P324)和成功地实现合理计划通常所必须具备的那些事物。为了防止对于“合理生活计划”概念的误解,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列举出选择生活计划的原则。

(1)合理选择。这一原则主要包括“有效手段”“蕴含”“较大可能性”三个方面。其中,对于某些短期问题,我们首先会选择的是有效手段原则,在实施具体目标的过程中,针对给定目标采取“最小耗费的手段”或者针对给定手段达到实现目的的最大可能。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在一个短期计划中,能够实现另一个计划的预期目标的同时,还能实现超出以上两个计划的更多目标,则采取“蕴含原则”。“较大可能性原则”指的是选择最有可能顺利实现的目标的计划。

(2)慎思的理性原则。合理选择原则只能解决一些短期计划或者简单性的计划,当我们同时排列出一组最优等计划时,就需要理性原则帮助我们进一步划分合理标准。

“慎思的理性”的概念十分复杂,指的是社会个体全面考虑自己所处的生活境况,对要实现的目标、要采取的手段以及预期的后果能有清晰的认知之后,尽其所能去完成这个计划,并且不会因为这个计划没有顺利实现而后悔或是改变意愿。综合实现计划前的各种反思,一个理性的人总会反复思量考察,保证自己对事物有清醒的认知之后再采取行动,以保证事情结果发展成如何自己都不必责备自己,因为在其生命中的每一刻,他都做到了“理性的平衡所要求的或者至少所允许的一切”。[1](P333)

(3)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一个人的善是通过“慎思的理性”从最高级的计划中选择出来的一项“合理生活计划”。但是,依旧不能利用上文两个原则规划出“计划可能鼓励出何种目的”。[1](P335)因此,还需要作为动机原则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罗尔斯明确在《正义论》中阐述亚里士多德主义:“如果其他条件相同,人们以运用他们已经获得的能力为快乐,能力越得到实现,或所实现的能力越是复杂,这种快乐就越增加。”[1](P336)也就是说,为了满足对多样的和新奇的经验的欲望,社会个体选择需要“更复杂和微妙的分辨力的活动”的渴望度越高。

将三个原则综合应用,才能帮助社会个体制定一个“合理的生活计划”,而为了满足这个具有合理性的生活计划而需要的基本善就是社会所真正需要的。这种以论证正义原则的必然选择性为目的而提出的“基本善”理念,就是罗尔斯思想体系中的“善的弱理论”。罗尔斯通过“善的弱理论”,在无知之幕的状态下,保持道德的中立性,“解释在原初状态下选择正义原则的理性这一概念”。[1](P313)

3.适用于个人的善的定义

罗尔斯在这一部分,假定正义原则已被社会普遍服从,人们就可以要求他人支持坚守标准的道德情感,这就说明理性的善已经扩展到个人。而把善的强理论和善的弱理论相联系,对于理解道德价值更加方便。

从个人的角度理解善的定义,罗尔斯则将已选择的正义原则作为前提,运用善的强理论,将善的定义扩展到道德价值方面,自尊的善在基本善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在罗尔斯思想体系中,自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人本身对自我价值和所具有的善的认知;另一方面则是个人对自己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的自信。失去自尊就是消除社会个体去实施计划的努力,陷入“冷漠和犬儒主义”,这是罗尔斯将自尊看成是一个基本善的重要原因。

二、罗尔斯“基本善”理念的地位

在正当与善的问题上,义务论者一直崇尚正当优于善,身为义务论者的罗尔斯自然是同意这一观点的。但是,在其正义论体系中,为了论证正义的两个原则,罗尔斯选择不忽视基本善的观念。其中,基本善对于正义原则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1.订立契约论的基本动机

“原初状态”的设定为人们在社会中的“选择”创造了理想的环境,而著名的契约论则将“选择”作为自己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无知之幕的条件下,每个社会个体所处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都被排除,以求构建一种公平的环境。在罗尔斯论证正义原则的过程中,绝对的公平不仅是其追求的目标,更是其道德契约论订立的起点。在绝对公平的环境中,所有人都无法判断自己将来会在社会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因此,在确定无知之幕之后个人的选择机制时,罗尔斯采用了最大化最小值原则,即一个社会的公平状况,由这个社会中生活处境最差的那个人所决定。这就进一步需要人们清楚地了解自己所关切的东西、所珍惜的价值。社会个体都希望在揭开无知之幕之后,即使没有成为实现最大利益的人,也能保障自己最低的基本利益,能够让自己还有翻身的机会。而这些基本利益就是罗尔斯提出的“基本善”。基本善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体系中为人们提供了达成一致契约最起码的动机。

2.契约论的稳定性前提

作为可供社会个体选择的理论,对其稳定性的论证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因为“一个缺乏稳定性的正义原则,必然没有正当性。换言之,稳定性是正当性的必要条件”。[4]

在论证正义原则中“差别原则”的合理性时,罗尔斯为了使事情简化而设置原初状态,但是又需要区分“有利者”和“更不利者”来保障人们在揭开“无知之幕”后的“翻身的机会”。罗尔斯用基本善作为最不利者的标准,来实行差别原则。在这一论证过程中,罗尔斯确切表明拥有最低收入和财富的阶层处于最不利地位,另外对所有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机会做出了保证,以求实现契约论的稳定。

在善的强理论方面,罗尔斯假设社会个体对正义原则选择支持和服从,对于个人来说,基本善能够保障人们的自尊,能够保障所有人的平等自由的基本权利和生活发展的需要,使得契约订立者都不再担心对自己最不利的情况。在这种条件下,社会个体会更加支持契约,从而使社会获得一种稳定性的力量,使社会制度更加稳定。

三、 罗尔斯“基本善”理论的质疑和修正

1.针对“基本善越多越好”的观点

罗尔斯认为,基本善是所有人的必需,人们也必然是希望得到更多而非更少的善。任何事物的获取都存在一定的度,如果超过了这个度就会发生变化,原来的存在量可能就会失去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

“基本善越多越好”是一个错误的假定,因为在罗尔斯正义体系中秩序良好的社会里,有很大一部分人会得到期望的自由、权利、收入和财富,当人们获得所需要的那种程度的自由、权利、收入以及财富之后,更多的自由和权利就变得没有意义,即更多的基本善也就不存在意义了。具有理性的社会个体对基本善越多越好的偏爱程度不一定很高,基本善对于不同处境的人并不一定具有同样的作用,由此可见,“基本善越多越好”的观点就不一定是客观的,与此同时,罗尔斯为了证明正义原则的必然选择性所提出的“无知之幕”和“善的弱理论”就都值得怀疑了。

事实上,在西方学者的某些批判中,罗尔斯意识到自己对“基本善”的这层理念解释有误,表示可能在“无知之幕”被掀除以后会出现有些人因为宗教等其他原因而不想得到某些基本的善,人们可以不被强迫地放弃那些不需要的善。

虽然罗尔斯对这个观点的修正不是非常彻底,但是“基本善”在其正义理论体系中继续发挥作用。

2.针对“合理的人生计划不会影响基本善的内容”的观点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基本善是一个理性的人所向往的东西,无论他还向往其他什么东西。”[2](P61)在这种解释中,罗尔斯强调基本善都满足于每个人的需要,无论每个人具体的生活计划是什么。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或是在每个阶段的生活计划可能发生不同,基本善对不同的人也可能会是不同的内容,这就可能出现在罗尔斯本身规定的基本善中增加或者减少部分内容。

在批判中,罗尔斯根据他人对基本善的误解进行解释,并对其进行进一步修正。在之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著作中,罗尔斯对基本善进行完善和修正,表示在其正义体系中,基本善是一种满足以公民的身份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的东西,并不是适用于不涉及道德规范的生物学上的纯粹的人类。应该从政治上的概念,以公民和社会成员的角度理解基本善的概念和内容,并否定基本善“是某一时刻理性欲望的对象”。[2](P62)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中,“善的强理论”和“善的弱理论”的理念为人们在无知之幕下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提供了必要的动机,同时加固了其道德契约论的稳固性,在某些方面十分值得后人进行研究和借鉴。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姚大志.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概念[J].社会科学研究,2008(4).

[3]钱寅.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基本善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5:12.

[4]周保松.自由人的平等政治[M].北京:三联书店,2010:144.

A Study of the “Primary Goods” i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GAO Jie

(College of Marxism, 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ianjin 300401, China)

John Rawls is one of the most famous political philosophers in the modern West. SinceATheoryofJusticewas published,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has been developing and evolving in the debates among people from all circles in western countries.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which includes the two principles of “freedom principle”and “difference principle”, has long been the fundamental bulk of Rawls’ whole theoretical framework. In order to demonstrate the rationality and correctness of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Rawls proposed a series of basic concepts of justice as the basis of support and explanation. Among the basic concepts, the concept of “primary goods” is quite complex. By analyzing the meaning and function of the “primary goods” in Rawls’ theory of justice, the study sums up the guiding role of “primary goods” in coping with the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in fac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justice; primary goods

2017-02-07

高洁(1992-),女,河北唐山人,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外正义理论研究。

D09

A

1008-469X(2017)02-00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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