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器官捐献现状与思考

2017-02-23 06:43方玉婷张慧兰
护理学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协调员脑死亡捐献者

董 鹤,方玉婷,王 丹,张慧兰,雷 蕾,罗 羽

(1.第三军医大学护理学院 护理管理学教研室,重庆 400038;2.中国人民解放军456医院 护理部,山东 济南 250031)

国内外器官捐献现状与思考

董 鹤1,方玉婷2,王 丹1,张慧兰1,雷 蕾1,罗 羽1

(1.第三军医大学护理学院 护理管理学教研室,重庆 400038;2.中国人民解放军456医院 护理部,山东 济南 250031)

综述和分析了国内外器官捐献率、器官移植协调员模式、脑死亡相关法律及器官捐献网络系统的现状,对比提出了我国在器官捐献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宣传不够、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教育培训力度不足等。文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及做法,提出了加大器官移植宣教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医务人员器官捐献相关培训等对策,以期快速提高公民的认识、提升公民自愿器官捐献率,更好地推动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

器官移植;器官捐献;脑死亡;医务人员

器官移植术是20世纪出现的针对器官功能衰竭的最有效治疗方法,拯救了数以万计的器官功能衰竭患者,遗憾的是全球普遍存在待移植器官来源短缺,与器官移植术和辅助药物发展极不匹配的现状,明显制约了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我国是世界上人口大国,却是器官捐献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约30万人,但器官供需比却仅1∶30[1],遗体器官捐献率也仅约为百万分之二,在全球处于极低水平[2],尤其自2015年我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后,公民器官捐献成为唯一的移植器官来源,因此提高我国公民器官自愿捐献率成为迫切而重要的问题。近年来,各国为提高公民器官捐献率,制定和实施了不同的策略,有效提升了公民自愿器官捐献率,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笔者通过对国内外器官捐献现状的综述,分析了影响我国公民器官捐献的影响因素,提出了针对性的应对对策,以期更好促进我国器官捐献及器官移植事业的推进。

1 国外器官捐献现状

1.1 器官捐献概况 西班牙是近年来全球每百万人口(per million population,PMP)中器官捐献者数量最高的国家。数据显示,1989-2015年,西班牙器官捐献PMP从14.3上升至39.7,自1998年始稳定在30.0以上,在欧洲的排名也从中低水平跃升至最高[2-3],并连续22年居于世界第一水平。克罗地亚的捐献率仅次于西班牙,其PMP从2006年的16.5大幅上升至2015年的39.0[2]。2016年,美国等待器官移植者约16万,捐献器官近1.6万个,全年共成功完成3.3万余台器官移植手术[4],虽然供需矛盾仍未彻底解决,但近十年来,美国的器官捐献PMP持续稳定在25.0以上并呈逐步上升趋势,排名位于世界先列。英国的该数据从2006年的10.3上升到了2015年的20.2;意大利的PMP自2006年至今一直维持在20.0以上的高位[2];从2002年开始,韩国器官捐献者的PMP由0.75迅速上升十几倍至2015年的10.0[5]。相比之下,我国的器官捐献现状却不容乐观,据国际器官捐献与移植网上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的器官捐献PMP仅为2.0左右,是世界各国中器官捐献率最低的国家之一[2]。

1.2 器官移植协调员模式现状 西班牙政府在器官捐献中所取得的成绩,归功于被称为“西班牙模式”的一系列措施,其中构建及大力发展移植协调员网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该网络构建于1989年,它的组织结构分为国家、区域及医院3个层面。国家层面负责捐献器官的分配、运送、登记、捐献与移植培训及信息沟通;区域层面根据自治区分为17个区域移植协调机构,各自负责本区域内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协调工作,并由每个区域的总协调员与西班牙国家移植协调会的主席共同负责商讨国家级器官捐献与移植决策;医院层面主要是由一群受过专业化培训的、由ICU的医生及麻醉医生组成的移植协调员队伍,负责器官获取的工作[6-8]。1999年,意大利国家议会也效仿“西班牙模式”立法制定了意大利模式组织构架,分为国家、自治区、区域整合及地方4个层面,不同的是地方和区域整合的协调员直接参与器官捐献与移植活动,自治区和国家在各自层面上监管和指挥捐献与移植活动[9]。此外,美国、英国、克罗地亚、葡萄牙等国效仿西班牙器官捐献模式构建了受过特殊培训的协调员团队,并明显提高了器官捐献率[3,10]。

1.3 脑死亡的立法现状 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出台了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后,英国、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先后通过立法确立了脑死亡判断标准并应用于器官捐献的实施中。1976年,皇家医学会议出台了脑干死亡医学判定标准,随后英国法院出台法律认定通过了该死亡判定标准[11]。1978年,美国的《脑死亡统一法案》定义脑死亡为全脑包括脑干的死亡。1987年,新加坡器官移植法中规定可以将脑死亡判定标准应用于没有选择退出器官捐献的急性创伤致死的患者。同年我国台湾通过了首部器官移植法,并规定脑干死亡作为脑死亡判定标准。1997年,日本在人体器官移植法中规定了脑死亡判断标准,但该标准只允许应用于生前同意捐献器官并且家属同意的供者;2009年日本扩大了其应用范围,修订后允许该法律应用于家属同意但捐献者生前未表述过捐献意愿的供者。2000年,韩国器官移植法,规定脑死亡判定标准为全脑功能死亡,但在涉及器官捐献获取器官时,可通过征求捐献者家属及主治医师意见决定是否采用脑死亡作为判定标准[12-14]。迄今为止,世界上并无统一的脑死亡医学判断标准,虽然各个国家脑死亡立法的动机不一且判断标准不尽相同,但脑死亡标准的运用的确对不同国家器官捐献供体短缺的现状起到了缓解的作用[15]。

1.4 器官捐献网络系统构建现状 美国是最早开展器官移植的国家,早在1984年美国出台了《国家器官移植方案》(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 Act,NOTA),根据该法案,建立了国家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rgan Procurement and Transplantation Network,OPTN),该网络实质是一个联接所有器官移植与器官捐献的系统,它的职责是保证全国范围内合格的器官得到充分的分享与运用,提高器官捐献数量、保证器官移植质量。1986年美国器官共享联合网络(The United Network for Organ Sharing,UNOS)与美国卫生部签署合同,由其代表政府运行OPTN,从一定意义上讲UNOS即为OPTN,其建立了覆盖全美的器官分享网络,方便器官的匹配,同时制定了如配型标准、移植医院准入标准、器官捐献分配政策等相关制度及政策,实现对器官捐献及器官移植的统一监管[16-17]。韩国近年来也采取了与美国相似的网络构建举措,于2000年2月韩国建立了第一部器官移植法(Organ Transplant Act),对器官捐献、脑死亡的判定以及器官分配进行了统一监管。同年5月,在该法律监管下建立了韩国器官共享网络 (Korean Network for Organ Sharing,KONOS)。政府和监管体系对器官捐献法律及系统构建的贡献功不可没[5,18]。

2 国内器官捐献现状

2.1 器官捐献自愿登记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2大移植大国。为适应国际规范我国于2013年正式启动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而伴随国家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捐献,公民自愿捐献器官成为了唯一的待移植器官来源[19],因此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增加公众志愿捐献者成为器官捐献迫切重要的工作。目前,除现有的器官捐献登记网站外,我国拥有4.5亿用户的支付宝APP上线了 “器官捐献”登记功能,仅一天半的时间,通过该APP登记的器官捐献人数就新增2.7万余人,超过以往1年的登记量[20]。截至2016年12月25日,我国成功登记捐献器官志愿者8.1万余人,成功捐献者近1万名[21],成功救助2.7万多名器官衰竭者。但与每年30万器官衰竭患者对器官的需求相比,供需关系严重失衡。

2.2 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现状 器官捐献协调员对于推动器官捐献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器官捐献协调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专职协调员的工作包括开展对器官捐献知识的普及、宣传和咨询工作,与潜在器官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和指导其通过正确流程登记,器官分配的见证,联系器官获取组织,见证其获取及运送,完善捐献资料以及参与慰问捐献者家属的工作;兼职协调员的主要职责为发现潜在器官捐献者及联系专职器官捐献协调员开展器官捐献工作[22]。文献显示,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具备医学知识背景、法律法规知识及良好的沟通能力,我国的器官捐献协调员大多数由医生和护士担任,但由于工作繁忙他们难以顾及器官捐献工作,而且存在器官捐献协调员对捐献相关专业知识认知不足,专业培训器官捐献协调员的机构不规范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群众对器官捐献协调员的身份、职责等认知度较低,且对其存在“索取器官”、“劝捐员”等误解,影响了器官捐献协调员及器官捐献工作的进一步推进[22-23]。

2.3 脑死亡立法现状 脑死亡判断标准在器官捐献中的运用可以缓解器官捐献短缺的现状,推动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2002—2008年,我国就曾在陈忠华教授等人的带领下在多个地区进行了130例脑死亡器官捐献的尝试,但由于得不到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支持,脑死亡器官捐献的工作半途而废[19]。然而我国迄今为止仍未对脑死亡立法,是世界上少部分尚未对脑死亡立法的国家之一[24]。仅有国家脑损伤质控中心公布正式的脑死亡诊断医学标准,而且未正式颁布器官捐献与移植相关的法律。目前我国普遍采用心死亡、脑死亡及脑心死亡三类死亡标准,但大多数公民仍习惯性地将传统的心跳和呼吸停止作为死亡判断标准,家属在无法接受脑死亡的情况下采用心死亡和脑心死亡作为供体捐献的死亡判定标准[25]。脑死亡及器官捐献相关法律的缺失降低了脑死亡者器官捐献的可能性、失去获得器官的最佳时机,也阻碍了脑死亡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

2.4 器官捐献网络系统构建现状 目前,我国有2个器官捐献登记网站,它们分别是中国红十字会推出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网站与国家卫生计划和生育委员会管理的“施予受”器官捐献登记网站[26]。现行的器官捐献与移植网络系统包括捐献登记系统、器官分配与获取网络(China Organ Transplant Response System,COTRS)、器官移植临床服务系统与移植后登记系统。其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是COTRS。2011年4月在广州军区总医院完成首例根据COTRS进行的器官分配,但在试点期间只有仅1/3的器官通过该系统分配,暗箱操作的现象仍有可能存在,且该系统上排队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只有2.2万人,与我国实际30万的等待者具有很大差距,反映出我国COTRS的应用还有待推广。而且与美国的UNOS相比,我国的COTRS尚缺乏丰富的职能、法律效应和行政管理体系,其权威性与强制性都有待于提高[27-29]。

3 建议与思考

对比分析国外部分国家器官捐献发展现状发现,我国在该领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受“保持身体的完整性”及错误的“死亡观”的影响,中国公民主动捐献器官意愿不强,且由于我国尚缺乏脑死亡相关法律也一定程度地阻碍了“脑死亡”标准在我国的顺利推行[19];其次,社会宣传力度不够,致使公民由于缺乏对捐献程序的认知而放弃捐献[18-19],加之错误的器官捐献舆论导向如一些言过其实的器官买卖宣传报道也使公民对捐献后的器官是否得到合理使用存在顾虑,从而误导了公民对器官捐献的认知与认可、影响其捐献意愿;而且大多数医务人员不曾参与器官捐献工作,对死亡判定标准、器官捐献的分类及条件不熟悉[30],捐献态度及意愿不够明确等,也阻碍了潜在器官捐献者被发现与捐献其器官,影响了公民的捐献意愿。

3.1 冲破传统文化思想的禁锢、加大社会宣传教育力度 加强公民对器官捐献的认知、提高器官捐献意愿,是解决器官缺乏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宣传方式方面,加大媒体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可通过开设器官捐献相关的电视节目,网络、新闻媒体对器官捐献事迹尤其是相关公众人物的报道等。如西班牙电视台推广的“12个月,12个理由”的器官捐献节目就使观众们了解到器官捐献对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的重要性[31]。韩国的前世界拳王崔堯三捐献其器官挽救了6个人生命的事迹被媒体大力宣传,使该国的器官捐献例数2年内上升了108例[18]。中国歌手姚贝娜去世后捐献角膜的事迹也引起了人们对器官捐献的关注[32]。除媒体宣传外,在公共场所及医院摆放器官捐献流程宣传册,在公交车地铁等电子屏宣传器官捐献事迹,设立国家“器官捐献日”等都是扩大宣传、提高公民器官捐献认知的方法。此外,还可通过微信、微博、QQ发送器官捐献知识、登记方式及事迹的推送信息,以提升公民对器官捐献的认识。在宣传对象方面,应将器官捐献的观念融入小学、中学教育,从小培养器官捐献的意识。为破除中国人受迷信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可以大学生为切入点,着力在大学校园开展死亡教育相关课程,普及脑死亡及心脏死亡的概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死观,从而逐渐推动其对家人及整个社会的影响。在宣传内容方面,应通过媒体对器官捐献协调员作用职能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公民对器官捐献协调员树立正确的职业认知,增加其对器官移植协调员的认可度。

3.2 完善器官捐献相关法律及政策 为了发挥脑死亡立法在器官捐献实施中的作用,我国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出台脑死亡判定的法律标准,并不强制采用此死亡判定方法,在捐献器官时,可通过征求家属意见选择是否使用脑死亡作为死亡判定标准,通过法律的介入逐步提升我国公民对脑死亡的认知与接受。同时,法律法规中应简化器官捐献程序,明确规定分配细则,介入并监管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相关网络系统的运行。在政策方面,可借鉴在该领域做得较好的美国、西班牙、英国、新加坡等国的做法,建立包括适当经济补偿在内的多元化的激励机制[33]。一是政策激励,实施优先权的制度,对已经登记的器官捐献者及家人在需要器官移植时可优先获得器官;二是精神激励,由器官捐献组织对捐献者举办追悼会、设立纪念碑均是对家属的人文关怀,也是扩大宣传的方法;三是物质激励,不宜直接给予现金补偿,可通过减免捐献者住院费用、提供住院期间损失的收入及丧葬费用进行补偿,亦可对经济困难的家庭进行扶持,如减免家中子女教育费用等方式,这些物质激励方式也消除了公民对捐献器官是否等同于买卖器官的顾虑[27,33]。

3.3 加强医务人员器官捐献的相关培训 开展医务人员器官捐献的相关培训,对发现潜在器官捐献者、提高器官捐献率及保证供体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在培训方式方面,除了专家讲解相关知识及法律政策外,还应邀请参与过器官捐献工作的医务人员采用言传身教的方式对案例进行解析,以提升培训效果[34]。同时,器官移植科室的医务人员可以轮流参与器官捐献流程、体验捐献的过程,积累器官捐献经验。在培训内容方面,可借鉴西班牙对移植协调员的培训方式,一是对整个捐献流程的培训,包括如何发现潜在器官捐献者、脑死亡及心脏死亡判定方法,器官捐献相关法律法规、捐献流程、器官分配的相关内容。二是对如何获取捐献者家属同意的培训,包括如何解释脑死亡及心脏死亡,对家属的人文关怀及有效沟通技巧,提出获取器官同意时的言辞及态度[35]。在提高医务人员对器官捐献认识的同时,也使其在提升潜在器官捐献者捐献率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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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陈伶俐]

R47

A

10.16460/j.issn1008-9969.2017.11.023

2017-02-17

2017年第三军医大学护理学院创新基金(2017HLCX 01);2016年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62062);2015年第三军医大学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2015XRW06)

董 鹤(1990-),女,吉林辽源人,本科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457892003@qq.com。

罗 羽(1969-),女,重庆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任,luoyuhlgl@tm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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