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学术批评的含义及展开
——从《法学学术规范与方法论研究》谈起

2017-02-24 13:27周佑勇
关键词:学者共同体学术

周佑勇

(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211189)

·政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真假学术批评的含义及展开
——从《法学学术规范与方法论研究》谈起

周佑勇

(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211189)

在利益纠葛面前,当下的学术批评迷失了应有的方向。把握学术批评的方向应从寻找学术批评的真谛出发,由此可以划定“真学术批评”与“假学术批评”之间的界限。“真学术批评”是从帮助对方发现真理的动机出发,遵循以逻辑、价值和情理的正当与否为标准,采取温和的、建设性的批评方式,在共同的语境和学术共同体内部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与之相反的则是“假学术批评”。为了开展“真学术批评”,学者要拒绝外部社会对学术共同体内部争议的干预,要尊重对方的人格、学格和真理发现能力,拒绝简单粗暴和片面主观的做法;高校要恰当地、合理地利用学术管理权力并将之与行政管理权力区分开来;国家要实现“政学分途”;媒体要发挥对学术失范及学术批评的监督作用。为了揭批“假学术批评”,要建立一个独立自主、有着健全的学术争议处理机制的学术共同体,培育一批从事“真学术批评”和揭批“假学术批评”的批评家,树立学术批评不仅是批评“假学术批评”而且还批评“真学术批评”的观念。

学术批评;法学学术规范;学术共同体

“批评是学术的生命”,“无批评则无学术”,学术需要批评;“批评是学术的灵魂”,“无批评则学术将停滞不前”,学术离不开批评。但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批评呢?或者说,什么样的学术批评是可行且可欲的呢?在学术交往中,我们常常不无遗憾地看到,学术批评经常激化或质变为当事学者或学派之间的吵闹甚或骂架,或者是当事学者或当事集团之间的利益激争,学术批评的“火药”也就成为他们之间相互投放的“毒药”;与之相反,学术批评在很多情况下也成为一些学者抬高彼此身价的“花轿”,甚至成为一些人巴结所谓学术权威的私人“礼物”,学术批评的“热烈”也就成了一些人献给学术权威们的“热吻”。①这些并非我个人的见闻,实乃学术界经常发生之现象。参见王友良《学术批评的道德思考》,载《现代大学教育》2001年第2期,第92-94页;李伯重《“何伟亚事件”和“亚伯拉罕案件”——从“人口史风波”谈学术规范、学术纪律与学术批评》,曹树基《学术批评的规范》,载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256、257-259页;王绯《学术批评的常识与共识——从教授“粗口事件”说开去》,载《光明日报》2008年3月21日,第11版;王保树《繁荣法学需要学术批评》,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4期,第5-6页。因此,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批评的问题也就成了一个经常令人困惑的问题。直到阅读李可的《法学学术规范与方法论研究》一书[1],我才彻底解开了这个困惑。

一、学术批评的真谛

“从本质上讲,学术批评是批评者与被批评者之间就某一学术问题而展开的互动式质疑或答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学术评价活动。”[2]81但这与其说是对学术批评之本质的界定,不如说是对学术批评之现象或形式的描述,远非对学术批评之真谛的探寻。那么什么是学术批评?或者学术批评的真谛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先从学术何以可能的话题谈起。

学术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真相或真理,发现有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或趋势。个体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能否从事学术研究,从而发现真相或真理呢?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这都是不可能的。首先,任何个体都是置身于特定的社会结构和关系中,他从事学术研究的知识储备或基础来自该社会对他的长期教育和熏陶。其次,任何个体都必须将自己置入该社会的文化传统或历史脉络之中,并从他所处的特定时代寻找具体的问题或“病症”,才可能生成自身特定的问题意识,从而开展对该时代有意义、有价值的学术研究。再次,个体必须利用自身所处的社会提供给他的物质、技术、制度和文化等方面的条件,才有可能开展特定的学术研究。最后,个体必须在继承和发扬前人学术成果的基础上,才可能有所发现、发明和创新。因此,许多学术成果表面上是研究者个人取得的,但其实是集体、社会乃至全人类分工协作的结果。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个体如果不利用前人的学术成果、今人提供的研究条件,就无法取得任何研究成果,即使开展最简单、最基本的观察、分析和归纳,也几乎没有可能。因而,个体或集体从开始学术研究的那一刻起,就视为默认了学术共同体现有的规则或标准,并自动与学术共同体签订了一份诚实地从事学术研究的神圣契约。所以说,“学术者,天下之公器也”。正因为学术是集体、社会和人类分工协作的结果,所以对于任何声称取得了某项学术成果的个体或集体,其他任何个体或集体都有权利对之提出批评乃至质疑;甚至对于任何占用了公共学术资源尤其是稀缺的期刊出版资源的个体或集体,其他任何个体或集体都有权利对其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予以监督和批评。“学者与学术本身需要互动、批判和监督,也许,只有在学术自身的良性互动中才可能是真正靠得住的。”“没有了学术竞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研究积累和学术进步。”[3]10因此,从学术何以可能,或者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角度看,学术批评是被批评者必须接受的一项社会义务,同时构成批评者可以一定方式行使的一项社会权利。辩证地看,它既是学者的义务,也是学者的权利。

不仅如此,从学术如何可能的角度看,学术批评还进一步构成了学术之本体,成为学术本身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所有的学术创新都需要批评,都需要其他学者带着挑剔的眼光进行反复审视和端详。“学术史之所以包含了学术批评在内,就在于研究者必须在与已有成说进行对话和批评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真正的学术创新,批评是科学或学术发展的必由之路。”[4]142“任何学者都必须在与现有学说进行对话和批评中进行学术研究与创新。”[5]学术与学术批评是相伴而生的,“先有学术后有学术批评”之说对于学术的发生学机制或内在规律之解说并不恰当。“科学或学术与批评,孪生一体,不能分开。”“学术批评是学术研究的起点、环节,是学术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6]93当然,在系统化、体系化的学术生成之后,学术批评更是作为学术之内在的完善、修正环节或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有众多专业人员相互之间自由的批评争鸣和辨析探索阐述,才可能逐渐地克服各自的主观片面的因素而渐趋于合理和成熟。”[7]学术批评使人类知识的个体生产模式升华为公共生产模式,使个体的智慧汇入了集体的洪流,从而自发地生成了完整的学术脉络,从而真理得以逐渐浮现和清晰。

因此,从学术何以可能和如何可能这两个角度看,学术批评实为学术之有机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学术批评(学术评论)实际上是学者应当具有的自觉的批判意识和自省意识在学术活动中的体现。”[8]64“学术批评不仅包括批评和反批评,也应包括学者的自我批评。”[9]259“没有自我批评、自我反思,而认为自己的观念就是绝对真理,这种学术批评,除了造成批评的热烈、情感的损害外,却不能使学术批评逐渐逼近教育‘真理’。”[10]50“学术的实质,是真理,学术批评,根本上则是真理自己批评自己而已”[6]92。在学术成果生成的过程中,学术批评扮演了助产师、监督员和检验员的角色。首先,学术批评帮助学者发现假相包藏下的真相、谬误遮掩下的真理。“批评意味着对话,对话导致真理的发生。”“离开了学术批评,就无法同‘真理’照面。”[11]67其次,学术批评监督学者从事学术研究的动机、目的是否正当合法,①也有人对此提出相反意见,认为应将学术批评的道德问题与其学术问题区分开来,更重要的是,此种动机或目的追究的实践效果并不好。参见张海斌《有效学术批评如何可能?——一种规范的批评理论》,载《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9年第9期,第35-41页。开展学术研究的条件是否具备、程序是否正当合法,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的真伪和真理含量。最后,经受住学术共同体之批评的学术成果被置入该领域的学术脉络之中,从而成为后继学术研究的起点。只有开展最全面、最严厉的学术批评,才能保证经由现有的知识生产机制获得的学术成果不是假冒伪劣产品,才能保证稀缺的学术资源不被学术投机分子所侵吞、窃取和浪费[1]8。

二、真假学术批评的含义

《法学学术规范与方法论研究》的作者提出,学术批评应当从正当的动机或目的出发,遵循特定的标准或原则,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在共同的语境下进行。如果动机不纯、违反原则或方式不当,它就不是“真学术批评”[1]128。“从性质上看,学术批评可分为真学术批评与假学术批评。”[10]47在此,我们必须分清楚什么是“真学术批评”,而什么又是“假学术批评”。

首先,学术批评的动机应当是帮助对方发现被迷雾遮盖了的真相、被谬误掩盖了的真理,从而提高对方的事实识别能力和学术研究水平;学术批评的目的应当是为了提倡、鼓励思想多元和方法多元,促进、繁荣健康有序的学术创作市场。“他人对自己的学术批评,实际上是他人帮助我们自己批评自己,是我们自己的自我批评。同理,自己对别人的学术批评,也可以看作是他的学术观点的自我批评。”[6]92-93“批评的另一含义是对优点、缺点的分析和评论。”[2]81一句话,“学术批评以学术为中心”[9]257。凡是不以此为动机或目的的学术批评就不是“真学术批评”,而是“假学术批评”。例如,那些从特定意识形态出发,意欲消灭其他与之相反或不同的思想、方法的学术批评,不可能是“真学术批评”。又如,本来当前中国尚未有成熟定型的法学流派[12],或现有的法学流派众多,彼此也没有高低优劣之分,有人却硬说已经有哪些法学流派,且除此之外的都算不上流派。这样,无论是他拥护的还是他“批评”的法学流派,内心都十分高兴,因为彼此都入流了。

其次,学术批评应当以逻辑、价值和情理的正当与否为标准或原则。凡是不以此为标准或原则的学术批评,也不是“真学术批评”,或至少是含有杂质的学术批评。“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这是学术批评健康开展的前提和规则。”[8]64“批评的方法,则要有合理性,具体说即符合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辩证原则。”[6]88在最低限度上,“学术批评以文本为中心”[9]258。一些人在学术批评中动辄以政治、道德、民族、文化等“大词”压人吓人,给人乱贴标签、乱“扣帽子”、乱“打棍子”。

再次,学术批评应当采取温和的、建设性的方式,以帮助对方走出谬误的泥淖,或在谬误的废墟上重建真理。因此,“学术批评要着眼发展”[13],应“旨在学术建设,特别是努力参与学术规范的讨论与建设”[3]11。“归根结底,学术批评首先是为了学术建设。”[8]64“在学术争鸣中,最难以令人接受的,就是商榷文章中带着一种非学术的、不是与人为善的措辞。”[11]67凡是采取此种方式从事的学术批评,也难以称得上是“真学术批评”,或至少是不合格的学术批评。“中国又历来有‘文人相轻’的传统,不乏批评者借学术批评的机会对不同己见者痛下鞭挞甚至人身攻击。”[14]一些人一旦发现某位学者的理论观点有瑕疵或学术规范上不严谨,就全盘否定对方的学术思想和学术贡献[15]。

复次,学术批评应当在共同的语境或彼此都认同的价值前提及话语体系下进行,否则学术批评就会变成自说自话,当事双方永远都无法说到一起去,达不成任何共识。即使在共同的价值前提下,双方具体的价值立场不一致,也应当开诚布公地展示给对方,以给对方检视、反驳和质证的机会。例如,一些人在学术批评中常常从否定学术共同体都一致认同的基本价值前提开始,以自己意欲证立的命题或判断为基础重建学术批评的价值前提,甚或否定、怀疑一切价值前提。这样的学术批评一开始就扼杀和堵塞了对方的反批评,批评也自然进行不下去。

最后,学术批评应当在学术共同体内部进行,而不应当超越学术共同体,到外部世界(例如市民社会、政治共同体)寻求非学术支持。“追求学术自由是智者的天性,而‘政治上正确’是庸才最好的保护伞。”[16]例如,在人治与法治的学术辩论中,前者的部分拥护者在难以驳倒后者的拥护者时,常常诉诸政治实践和政治正确性以寻求支持。有时后者的拥护者也诉诸同样的手段予以反驳。当事双方都没有理性地把学术辩论和学术批评控制在学术共同体内部,而希望自己的观点或论据能够引起或得到政治共同体的注意或支持。

由此可见,“真学术批评”就是从正当的动机或目的出发,遵循特定的标准或原则,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在共同的语境下学者之间就某一特定学术问题进行的对话、交流。反之,“假学术批评”就是或者动机目的不纯,或者违反特定标准原则,或者方式方法不当,或者没有在共同的语境下学者之间就某一特定问题进行的对话、交流,是徒有“批评”之名而无“学术”之实的学者之间就某一问题展开的无谓的争吵、或吹捧、或攻击。

三、“真学术批评”的展开

开展“真学术批评”,除了前文所说的,动机要纯,原则要正当,方式方法要得当,要在共同体的语境下进行之外,还有许多细节要注意。

从学者的角度看,首先,学者要自觉拒绝对本共同体内部学术批评的不当干预甚或强制,同时也要自觉地与非学术共同体保持适当的距离。①其实,这些已经成为学术界的普遍共识。参见叶继元等编著《学术规范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3-21页;吴励生《学术批评与学术共同体》,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学者要在学术利益与政治利益、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共同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线,不谋求过多的乃至不正当的政治利益、物质利益和个人利益,自觉抵制学术批评政治化、物质化和庸俗化;②对于这一点,人们已有清醒的认知。参见鲁品越《利益驱动与科学规范》,载邓正来主编《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5页;叶继元等编著《学术规范通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273页。学者要采取学术的方式(即自由讨论)解决学术争论与学术批评,不谋求借助外部力量或非学术的方式(例如民主表决、行政命令)解决共同体内部的学术争论与学术批评。“学术问题还是要通过学术方法来解决,光靠行政手段是不行的。”[17]“要使学术批评能正常地开展,就得就事论事,就学术而学术,批评者和被批评者都不要涉及学术以外的事。”[18]185那种自知侵权、辩术穷尽,最后还要借助政治势力寻求解决学术争论与批评的做法,自然为人所不齿[3]353。

其次,有效的学术批评必须建立在当事双方人格平等、相互尊重和拥有同等真理发现能力的基础之上。“学术平等是一种基本观念,是一种学术环境的组成部分。”[19]“在提倡科学、民主的今天,对学术批评中的‘批评’一词,无疑应消除其中的等级尊卑意义,消除只要批评就一定是正确者对错误者的批评的伦理意义,将其中的认识论意义充分发掘出来。”[6]87这一点最易于为权威学者、资深学者和年长的学者所忽视。他们中的一些人常常以其资历和年龄作为其学术正确性的依凭或保证,对自己提出的观点或反驳不加详细认真的论证,甚或对于年轻学者的批评不屑一顾。在揭示事实真相、发现科学真理这方面,没有资历或年龄之分,只有真假之分。这样的学者易于违反《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所倡导的“自我批评与反批评”的原则,③参见2004年6月22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通过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第二十二条。也最容易犯《法学学术规范与方法论研究》一书所说的“学术批评的单边主义”,即只允许自己批评对方,不能容忍对方批评自己[1]130。正如《法学学术规范与方法论研究》的作者李可所建议的那样,“对于那种倚老卖老,或仗势欺人的学术批评,被批评者大可以不理,学术共同体也可以齐声讨伐,共同驱逐”[1]132。

再次,我们要拒绝和自觉远离那种“贴标签”的简单粗暴的学术批评方式,拒绝那种以偏概全、只及一点不及其余的片面主观主义做法。在当前的法学学术批评中,一些人仍习惯于给争论对手标上什么“法律党”“革命派”“西裤党”“死磕派”等标签,并且长篇累牍地运用一些政治上正确的价值大词从事学术批评,从而忽视了对对方和自己的理论观点进行逻辑、价值和情理上的细致论证。事实上,那些简单的“标签”、空洞的口号对于解决当前中国法治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作用甚微,甚或只起到掩盖实质问题的反作用。

最后,学术思想在理论和逻辑上的正确性并不等于其实践和情理上的正确性,也就是说,合逻辑的并不一定是合理的,同样,合理的也并不一定是合逻辑的。在学术生活中我们常常发现,一些概念清晰、逻辑严密、理论自洽的学术思想在实践中难以甚或根本就行不通,理论与实践在此产生严重的背反。因此,在学术批评中,我们不能据此就彻底否定此种学术思想在理论和逻辑上的正确性,而只能判定其尚未具备实践的可行性。

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角度看,要恰当地、合理地利用学术管理权力并将之与行政管理权力区分开来,尤其是不能利用后一种权力干预学术问题。首先,要成立独立于行政管理权力的、由教授组成的“教授委员会”或由学者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其次,在因为学术问题而发生争论时,将这些问题交给独立的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去处理;再次,即使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此种处理结果有异议,也要给予尊重和执行;最后,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将最终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及批评。当然,由于学术批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被批评对象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和事物的真理,提高和完善被批评作品的学术含量,在很多时候可能只及其一而不及其余,因而也就与全面的学术评价不可相提并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术管理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自觉地将学术批评与学术评价区分开来,不能因为某位学者的作品受到批评且有局部的学术问题就全盘否定该作品的学术含量,甚至全盘否定该学者的学术成就。“学术批评当然尽可能全面,但必须将学术批评与学术评价区别开来。”[18]186

从学术共同体的角度看,要在“真学术批评”的动机目的、标准原则、方式方法、解纷手段等方面达成一定的共识,尽快建立统一的、明确的、长效的学术监督和学术纠纷解决机制。从当下中国的情况看,此类学术监督和学术纠纷解决机制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学术发展的重大障碍。

从政治国家的角度看,为了保证“真学术批评”的有效展开,首要的是要实现“政学分途”,即政治与学术相互分离,“把政治的还给政治,把学术的还给学术”。“为此,真正有效积极的做法是:政府权力应大幅度地从学术管理与学术项目中退隐,赋予知识以全面的权力,有效地鼓励学术团体,为学术共同体的形成与健康发展创造一切有利的条件和必要的制度环境。”[3]11“如果政学分途的问题一天不解决,这个结构性的种种相关问题,就会络绎不绝,然后由相关问题的关系性所导致的话语孵化和撒播,只能把水越搅越浑,把简单的事情弄得越来越复杂。”[3]366与之相关的、在当下显得越来越紧迫的一个问题是要实现“高校的去行政化”,即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以还其作为社会教学科研组织的本来面目。高校行政化在客观上将高校当作执行国家政治及行政任务的一个附属机构,授予了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以不恰当的政治、行政任务及职权,混淆了政治与学术之间的界限,危及了高校作为一个教学和科研组织的自主性及独立性。不仅如此,高校行政化还客观上造成了所谓“7+2”、“985”、部属、“211”及其他高校之间在行政级别上的不平等局面,不利于高校之间开展平等的、公正的和正常的学术交流。①在近年的“两会”上,来自高校的代表都要提“高校去行政化”的话题。参见郭少峰《高校“去行政化”关键是“去官本位”》,载《新京报》,2010年3月5日,第A12版;林王姝、郭少峰《高校去行政化应改校长产生方式》,载《新京报》,2012年3月1日,第A12版;林其玲《龚克:校长后面加副部级是丢人的事》,载《新京报》,2015年3月10日,第A12版;赵毅波《南开大学校长:特别赞成高校试点取消行政级别》,载《新京报》,2017年3月12日,第A12版。

从媒体的角度看,要发挥此种现代社会的“第四权力”对学术失范及学术批评的监督作用。学术作为“天下之公器”,需要尊重常识和常理,需要学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关心和关注。在任何时代,学者作为社会的顶层精英,其一言一行对社会公众的影响通常比普通大众要强烈;其学品及人品足以为社会公众之表率。媒体监督和报道学者的学术失范行为,促使其他学者关注此类行为并及时地开展学术批评,其作用重大;同时,媒体的报道还可能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促使他们关注学者的学品及人品,解决那些不适合或暂时不能由学术共同体解决的争端,打破作为相对封闭的学术共同体内部复杂的利益链,或至少能够改变其内部正反两派之间的力量对比,因此其意义可能更加重大。例如2002年1月10日发生的“王铭铭剽窃事件”中,《社会科学报》《北京晚报》《光明日报》就及时给予追踪报道,促使公众对该事件予以关注[20][21][22]。不过,媒体对该事件点评或反思得还远远不够深入,其中最值得反思的地方恰恰没有反思。②在我看来,最值得反思的是不同行政级别(所谓的“7+2”、“985”、部属、“211”的划分已经具有行政级别的等级结构意义)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对传统教学、科研及职称职务资源的占有之间的不平等。“王铭铭一族”之所以能够“带病晋升”“带病发表”,问题的症结就在于行政级别高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教学科研及职称职务资源的占有与其自身的教学科研实力严重不对称。又如在2017年1月6日发生的法学“长江学者抄袭事件”中,作为“第四权力”的媒体就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还不是很彻底。③例如,媒体没有对有权作出处理的主体及应当适用的正当程序给予追问。从有权作出处理的主体上看,至少涉及抄袭论文所发表期刊的编辑部、抄袭者所在单位、教育部、国家社科基金办、抄袭者的两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从应当适用的正当程序上看,至少依次应有匿名或实名举报者的举报、抄袭论文所发表期刊的反应及处理、抄袭者所在单位的初步及最后处理、教育部及国家社科基金办的处理、抄袭者国内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处理、被抄袭者对侵权行为的反应及处理、抄袭者本人的辩护及申诉。从法理上讲,抄袭行为实际发生之后抄袭者凭借抄袭成果所获得的学术利益(例如职称职务、科研项目、学术奖励)都受到了影响或“污染”;根据一些西方国家的学位授予规则,此种影响还可以溯及之前获得的精神利益(例如学历学位、荣誉称号)。如果这些问题竟然为媒体(及公众)所忽视,那么只能说明当下中国的媒体还不是一种完整的、符合现代社会法治要求的“第四权力”。《澎湃新闻》《深圳都市报》《新京报》等媒体采访了抄袭者所在的单位职能部门及其本人,并向社会公众及时传达了事件的真相及进展。不仅如此,媒体还迅速对事件处理结果进行了跟进,但出于尊重抄袭者所在单位的处理结果的考虑,没有进一步深入跟踪报道,尤其是没有发表作为学术监督者可以作出的、适当的新闻评论[23][24][25]。

可见,媒体可以对学术失范行径予以适当的点评。只要此种点评没有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没有强行干预学术共同体对学术争议的自治权力,“公正、恰当地表达它对一些新闻事件的看法”[26],那么它就是即使反对媒体深入介入学术批评的人也不得不认可的一条社会规则。当然,媒体作为一个公共信息平台,必须给学术失范及学术批评的各方当事人以一个平等的、公正的控诉和辩解的机会,不能箝制、打压其中一方,避免发表倾向、偏袒一方的诸如“编者按”“社论”之类的言论。

四、假学术批评的发现与纠正

正如“有科学就必有伪科学,科学的发展从来就是在和伪科学的斗争中发展壮大起来的”[4]143一样,有“真学术批评”就必然有“假学术批评”,“真学术批评”的产生及发展也是在与“假学术批评”长期的、不懈的斗争中发展壮大的。

正如《法学学术规范与方法论研究》的作者李可所指出的,学术在本质上是精神性的,但它在形式上却可能是物质性的,即它可能给主体带来一定的物质收益[1]129。无论是“真学术批评”还是“假学术批评”,都涉及当事方物质利益一面。“理论的争鸣从来不纯粹是一个理论本身的问题,它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争论者的利益诉求——尽管这种利益诉求对介入者本身而言可能呈现为一种具有同谋性质的集体无意识,并掩藏在学术话语的合法性外衣之中。”[27]由于“假学术批评”在本质上是反精神性的,所以它对物质收益的欲求也就更加旺盛。这样,真假学术批评必将长期共存,相互斗争。学术批评除了给主体带来精神与物质收益外,还可能给其带来政治收益。在实践中,政治共同体都有意无意地利用或挑起学者之间的学术批评,为自己所中意的意识形态服务。不仅如此,一些政治家还有意在学术共同体内部挑选、培养和扶植自己的御用学者。由于学术批评可能给当事学者及政治共同体带来政治收益,所以更是可能经常地偏离、背离学术批评的本质而走向“假学术批评”的歧路,并且在学术交流中倾向于或刻意压制、扼杀“真学术批评”。

在实践中,“假学术批评”总是戴着“真学术批评”的帽子招摇过市,企图蒙骗世人。在实践中,“假学术批评”迟早将变质为假“学术”之名行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之实,迟早将撕下谦谦君子的假面具,露出其真面目。由批评学术到批评人,或将批评学术与批评人夹杂在一起,这是“假学术批评”常见的套路或伎俩。但是从总体上看,“真学术批评”必将战胜“假学术批评”,因为真的毕竟是真的,假的终究是假的,“以学术投权力之所好,难免露出马脚”[28];不过也不排除在某个特定时期,“真学术批评”被“假学术批评”的尘土遮盖,“假币驱逐了良币”。“对某些打着学术批评的幌子,实为损人、炒作、有明显的不实信息的批评,若任其发展,以讹传讹,不加以制止,也不是个最佳办法。”[2]84为了促进当下的学术批评和学术发展,我们不能坐视“假学术批评”对“真学术批评”的戕害,不能坐等时间、历史来还原学术批评的真相,而应当及时地、彻底地对“假学术批评”予以揭露和批驳。

为了有效揭露和批判“假学术批评”,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个独立自主的,并有着健全的交流、竞争、引导、监督和处理等机制的学术共同体。“如果离开了同行的制约、批评和评价,学术的尊严与学术的繁荣几乎就无从谈起,更不用说如何对学术腐败进行制约和监督了。”[3]12但是我们遗憾地发现,在当下中国远未生成这样一个有良知的、理性的学术共同体。“直到如今中国所谓的‘学术共同体’还是松散的,仍靠一系列的‘潜规则’在维持。”[29]大多数学者仅把学术当作自己的一份职业而非志业,只知一味地谋取自身的学术利益和稀缺的学术资源,而不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学术监督和批评义务。尤其是每当抄袭、剽窃、作假等学术不端事件发生时,绝大多数学者选择的是沉默,只有极少数学者站起来对这些损害学术尊严的行径予以口诛笔伐,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还试图对学术越轨者的丑行予以遮掩、辩护和“漂白”。这样看来,“学术共同体还是应该在不同的学术流派、学术传统以及互相批判和砥砺中产生,而且还应该形成各个不同的共同体,才可能在诸如‘地方的、族群的、地理的、历史的’种种具体性中获得真切的合法性”[3]36-37。

为了有效揭露和批判“假学术批评”,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呵护和鼓励一批有志于从事“真学术批评”并同时竭力揭批“假学术批评”的批评家。这样的批评家在当下中国之所以急需,是因为确实存在为数甚巨的显性或隐性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是因为揭批这些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知识、技术和人际等成本因而需要巨大的勇气及信心,更是因为在揭批这些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时还要跟混入批评队伍中的“假学术批评”家做斗争。因而,成为一名合格甚或优秀的批评家不是一件简单或容易的事,他要有一双锐利的眼睛、一颗睿智的心及渊博的知识,并且需要经过长期刻苦的磨练。但是当下中国的现实是,“我们的批评家们常常既缺乏思想,更缺乏对我们当下现实问题的真切研究——尤其是后者,让我们的批评家们的精神十分苍白,而前者,大多数时候却出于热衷搬运西方的各种现成批评理论而又缺乏起码的消化能力,同时还忘了人家的理论恰恰是对其本土的社会现实和理论现实做出真切研究和回答的结果,便是由于倒果为因使我们彻底失去了起码的思想根据”[3]17。

2017年初发生的法学“长江学者抄袭事件”让我们对批评家的上述素质有了一个非常真切的感知[24]。在该事件中,批评家要揭批抄袭者的违法行径,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去检索被抄袭的论著;由于被抄袭的是德国法学家的论著,批评家还要精通德语及德国法学;由于抄袭者是一位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楚天学者”“武汉市第九届十大杰出青年”,精通法律,具有极强的反批评和反抄袭指控能力,批评家需要注意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技巧;更由于抄袭者担任著名法学院的副院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院党委委员、“民商法典研究所所长”“中国信访与社会稳定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等党政要职,具有广泛而强大的人脉关系和强大的行政及学术资源,批评家为此要付出巨大的、长期的人际关系成本。

远一点的事例是杨玉圣对那些误译、乱译、错译常见外文书籍中人名、概念、书名、篇名之现象的揭批。在此类揭批中,批评家需要熟悉外国的历史、人文、风俗、制度以及相关领域。一句话,批评家需要具备非常丰富的专业知识、能力和耐心;同时还要付出巨大的人际交往成本,甚至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3]38-39。

为了有效揭露和批判“假学术批评”,要树立学术批评不仅是批评“学术”,而且还包括对“假学术批评”乃至“真学术批评”进行批评的观念。如前所述,学术批评是学术何以可能之发生器和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学术批评的对象就不能局限于学术,而应当扩及其“发生器”部分。这样,批评家的任务不仅是要努力从学术批评中发现“假学术批评”,传承和褒扬“真学术批评”,而且还要认识到真假学术批评之间的复杂关系,学会辩证地对待真假学术批评。如果不树立学术批评之对象还应包括“真学术批评”的观念,那么一方面将大大削弱批评家揭露和批评“假学术批评”的能力,另一方面则可能给“假学术批评”提供混入“真学术批评”阵营之机会。

当然,对于那些借学术批评之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假学术批评”,学术共同体除了齐声抵制、驱逐之外,还应当成立相应的应对机制,给予相应的澄清和处理。“对那些尽管没有违法,但侵害别人利益的不实批评和学术纠纷,学术界或各学术团体应按照学术民主程序建立仲裁机构,为广大学人解忧,以便使其集中精力专注于最重要问题的研究。”[2]84

最后,我想以该书作者的一句话来结束“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学术批评”的讨论:“让不懂学术的人来搞学术,只能是使人误入歧途;让不懂学术规律的人来搞学术批评,只能是侮辱和伤害学术的尊严。”[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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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eaning of True&False Academic Criticism and Carried Out—Talking about Law Academic Norms&Methodology Study

ZHOU You⁃yong
(School of Law,Southeast University,Nanjing 211189,China)

In the face of interests,the present academic criticism lost direction.To grasp the direction of the academic criticism,we should look for the meaning of academic criticism,which may be delineated as the boundaries between the“real academic”criticism and“fake academic”criticism.“Real academic”criticism is a kind of academic exchange activities within the common context and academic community,which has the motivation to find truth to help each other,follows the justification standard oflogic,value and rationality,and takes a mild,constructive criticism way.Its opposite is“false academic”criticism.For“real academic”criti⁃cism,scholars will refuse the intervention with internal debate of the academic community from external socie⁃ty,and respect each other's personality,learning and ability to find truth,and refuse simple,crude and onesided subjective practice.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should properly and reasonably use academic manage⁃ment power and distinguish it from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power.The country should realize the political and academic division.Media should play a role of the supervision of academic dishonesty and academic criti⁃cism.To expose and criticize“fake academic”criticism,we shall establish the academic community that has an independent and a sound academic dispute processing mechanism,cultivate a group of critics engaged in the“real academic”criticism and expose and criticize the“fake academic”criticism,set up the idea that the academic criticism is not only to“fake academic”criticism,but also to“real academic”criticism.

academic criticism;law academic norms;academic community

D90

A

1009-1971(2017)03-0001-08

[责任编辑:张莲英]

2017-01-2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专项任务项目(“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2011年重大课题“学术规范和学科方法论研究”(11JDXF00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1年重大项目“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的制度平台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1&ZD160)

周佑勇(1970—),男,湖北大悟人,东南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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