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鑫良 受贿1955万 浙江“首虎”一审被判刑

2017-03-01 15:38
中国经贸聚焦 2017年1期
关键词:中共浙江省委行贿人受贿罪

2016年12月13日,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贿案迎来一审判决结果:江西省九江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斯鑫良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斯鑫良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斯鑫良受贿金额为1955.442万元。

斯鑫良是中共十八大后浙江落马的首名副省级高官。2015年2月16日,在浙江省政协副主席任上退休的斯鑫良被宣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中央纪委在随后的通报中指出,斯鑫良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性质惡劣、情节严重。同日,最高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斯鑫良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据央视新闻报道,斯鑫良为官32年,受贿长达13年。九江中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斯鑫良利用担任中共湖州市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金惠芳(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5.442万元。

法院认为,斯鑫良构成受贿罪。鉴于斯鑫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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