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

2017-03-01 22:12魏楚月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尤其是C2C电子商务得到了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趋势报告2016》中指出,20016-2015十年间,电子商务对中国消费发展影响作用明显,网络销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例提高至12.3%。其中,淘宝网是我国C2C电子商务平台中的巨头,每年的“双11”更是一次次的创造了交易神话。在其迅猛发展的同时,产生了一系列的税收征管法律问题。

关键词 C2C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个人网店

作者简介:魏楚月,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41

在当今互联网日新月异的时代,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在迅速发展。通常电子商务按照交易的主体不同,分为B2B电子商务,B2C电子商务和C2C电子商务,本文着重介绍C2C电子商务下的税收征管法律问题。

一、 C2C电子商務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的虚拟性

C2C电子商务与其他电子商务的最大区别在于,C2C电子商务是个人之间的商务行为,个人只需要有一台联网的电脑,借助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即可进行交易,并没有相关的真实信息可以查询。

(二) 交易的无纸化

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都会有合同、票据以及账单等纸质形式存在,这也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税的凭证。但是在C2C电子商务中,借助互联网即可完成一系列的交易行为,各种交易信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保存下来,并没有纸质的交易凭证。这种交易方式虽然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是也带来了新的税收征管问题。

(三)交易的便捷性

C2C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与之交易的便捷性是密不可分的。用户只需要在虚拟的网络交易平台即可完成下单、对比、洽谈、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一系列交易行为,不受时间、地点的约束,最大程度的提高了交易效率。

二、C2C电子商务的征管难题

(一)纳税主体难以认定

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中,纳税的依据之一就是税务登记制度,通过税务登记登记制度能够确定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义务人进行征税。但是,在C2C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地点、消费地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使得纳税主体难以认定。

一方面,以淘宝网为例,卖家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即可开店经营,另一方面,我国在2014年3月15日颁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限制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但是没有强制其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规定,按照税收要素来看,如果不进行税务登记,就不能充分掌握税收来源,所以,此项政策也无法运用到C2C电子商务征税上。

(二)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任何一种商品都是有生产、运送我国现行的税制是通过确定纳税人的住所地或者是营业地来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是,由于C2C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无法确定交易行为地,进而无法确定纳税行为发生地,也就无法行使其税收管辖权。同时,C2C电子商务在交易的过程中会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物流公司等来完成整个交易过程,但是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在这个过程中的信息流、资金流等内容,这就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核实C2C电子商务中个人卖家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且我国税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在消费地、商品供应地还是网站注册地作为纳税地,导致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三) 税目税率难以确定

C2C电子商务平台上基本上都是中小卖家,规模较小,如果要对其征税要避免“一刀切”如果税率设置不当的话,导致C2C电子商务卖家成本增高,有可能会抑制C2C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且C2C电子商务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经济的发展,解决了相当一部分人群的就业问题,如果税目税率设置不当也会打击个人创业的积极性。与此同时,C2C电子商务下卖家经营范围广、品种繁多,如果按照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很难统计一个卖家所售的商品种类、数量和成交额等,以至于如何确定税目也是一个难题。

(四)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网店交易的全国性规定只有2013年颁布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以及2014年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是针对网络电子发票的,并没有关于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实质内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是针对网络商品交易的内容进行监管,主要是对个人网店实行实名制,并且网店实名制后无法再更改信息,但是C2C电子商务下个人卖家的不稳定性也造成网店转让之后无法确定实际卖家,所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没有涉及到C2C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利用纳税人识别号加强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在于提出了“纳税识别号”制度,将纳税识别号覆盖到自然人范围,实现社会全员覆盖,使自然人纳税人和企业纳税人一样有纳税人识别号,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个人网店税收征管的难题。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身份后,赋予每一个纳税人的唯一的有国家统一标准的数字代码标识。这串特殊的数字代码将成为公民的第二张“身份证”。征求意见稿同时还规定纳税人应自行计税并对申报的真实合法行负责。与此同时,纳税人识别号应广泛应用于签订合同、缴纳社保、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涉税事项的办理。这就意味着以后个人网店也同样可按照自然人的纳税管理制度,从而在税源上实现了良好的监控。

(二) 明确税种设计及税收减免

针对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和前提是开征新税或者附加税。根据税法的规定,要开征一个新的税种,必须是出现了新的征税对象。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经营交易对象并没有产生新税种,其本质仍然是商品和服务的交易,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变化的只是交易的形式,因此,为了维护传统税收制度的稳定性,控制国家税收的征收成本,这种情况并不太适合开征新税或者附加税。 鉴于目前不开征新税种,因此,对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模式征税应在线下交易税种的基础之上通过调整交易税种规则来实现。对于 C2C 纳税申报主体的税种设计,由于有形商品最终还是通过物流这类传统方式来交付,所以它与传统的交易模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因此,在互联网上销售有形商品可以按照“销售货物”性质征收增值税。

(三)改进网络交易技术平台

针对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征新税或者附加税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和前提。根据税法的规定,要开征一个新的税种,必须是出现了新的征税对象。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经营交易对象并没有产生新税种,其本质仍然是商品和服务的交易,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变化的只是交易的形式,其本质还是没变的,所以这种情况并不太适合开征新税或者附加税,这既是为了稳定税收制度,也是为了控制国家税收的征收成本。因此,对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模式征税应在线下交易税种的基础之上通过调整交易税种规则来实现。C2C 纳税申报主体的税种设计,由于有形商品最終还是通过物流这类传统方式来交付,所以它与传统的交易模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因此,在互联网上销售有形商品可以按照“销售货物”性质征收增值税。

(四) 明确纳税申报主体范围

对于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征税,纳税主体的认定是首先需要考虑的。当前,很多人认为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不需要缴纳税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在 C2C 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主体的认定会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在现实的过程,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与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也要区别对待。对于已经进行过工商登记的企业而言,其征税与线上企业是一致的,不能因为交易形式的改变而改变,换句话说,该交的税就行交,这种企业与线上企业。而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则需要考虑不同的情况,有的企业没有达到征税的标准,有的企业否享受政策的优惠,有的企业 B2C 冒充 C2C 进行网上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纳税主体的模糊,人们通常认为其不征税。 通过上述两种主体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传统商业形式和电子商务交易形式,虽然期交易方式并不相同,但从根本上来讲,其本质是一致的,都是商品过程中的买卖行为。换句话说,无论是线上交易,还是线下交易,无论是实体交易还是网络交易,都应该依法征税。2008 年 7 月,北京市工商局出台了《网店新规》,一定程度上规定了网店的设立条件。2010 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也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指出: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凡是符合注册条件的网络用户都应当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并留底资料可供查阅。这是一部专门针对 C2C 模式的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办法,其目的是 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主体的实名制,同时也明确了 C2C 模式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地位,为该模式下的税收征管办法出台提供依据。

(五)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由于网站平台对网络店铺的开店条件并没有过多的限制,所以个人开店的情形比较多,个人并没有把纳税当回事,基本上都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纳税意识不强,纳税遵从度不高。作为店主而言,自己在网上开店有的并不是为了长期经营,只是出售一些个人闲置物品;有的店主也是做得服务类的项目,没有实体的线下店铺或者货源;大部分店主都不知道需要工商注册或者税务登记这回事。作为消费者而言,网上买东西也会找一些便宜的、评价好的就可以了,根本不在乎有没有发票这回事,况且在平时线下小店铺购买的时候也没有发票的,自己不存在报销的用途,所以有没有发票也无所谓。其实,在大型的网站上的服务条款上都有提醒纳税的说明,但是这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应该重视税法的宣传,可以通过多媒体技术、如电视、微博、微信等多种手段宣传纳税知识,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网站平台的约束,让网店经营者知道网上交易行为也必须要缴税,如果发生交易行为,不缴纳税款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的,全国个人网上交易逃税第一案对网店经营者就是一个很好的警醒。作为消费者,我们要养成交易就索要发票的习惯,不管发票对自己有没有用,但至少是一种敦促经营者合法经营的一种行为,同时也是对自己交易的一种保护,日后发生货物退回时作为一个不可抵赖的凭证,还为国家缴纳了一笔税款,作为一个纳税人应该感到自豪。

参考文献:

[1]王文清、梁富山、肖丹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税务研究.2016(2).

[2]黄浦林、许秀秀.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税收征管难题及解决路径探析.经济研究参考.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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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焕玉.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中国财政.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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