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

2017-03-01 22:30方月丹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人民法院工作

摘 要 由于我国各项法规政策都处于不断调整的状态,在各项刑种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定的问题。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对各种刑种执法时,都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监督检察,财产刑也不例外。本文通过对财产刑以及其监督检察工作的了解,展开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进而探索出该项工作的合理优化途径,旨在提高财产刑执行水平,强化检察监督工作能力。

关键词 人民法院 财产刑 检察监督 工作 执行机制

作者简介:方月丹,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56

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财产刑执行监督一直都是检察机关关注的重点。但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检察监督工作的一些工作思想以及制度不足也逐渐暴露了出来,对财产性执行监督的力度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财产刑执行质量,相关人员必须要对这些不足之处进行分析与处理。而在分析之前,相关人员首先应对“财产刑”以及“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内涵进行了解。

一、“财产刑”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一)财产刑

“财产刑”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财产没收的惩罚,属于刑种的一种,主要有“没收财产刑”以及“罚金刑”两种 。就犯罪性质而言,国内刑法需要进行财产处罚的犯罪主要有三种:第一,经济犯罪。在最新修订的《刑法》之中,已经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有了更加详细的处罚金额规定;第二,财产犯罪。在“刑法分则”之中,关于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之多;第三,其他故意犯罪。对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妨碍以及对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造成侵犯时,都会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财产处罚。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为了确保财产刑各项惩罚条款的落实质量,人民检察院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程序规范,对财产处罚执行工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项工作被称之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就主体层面来讲,刑事判决以及裁定的监督工作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就对象层面来讲,该项监督工作主要是对财产执行活动主体进行的,社区矫正机构、监狱以及看守所等机构都会对监督工作进行协助,而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会共同联合实施监督工作 。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方面

由于我国财产刑修订时间相对较短,所以部分规则难免会存在着不足之处,对于刑罚执行监督权责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目前通常由检察部门全权负责。因此,很容易在实际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因为权责不明确而出现监督人员相互推诿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这就会对财产刑的执行效果产生直接影响。虽然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开始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对检察监督权责进行了尝试性分配,但是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还是有待提高。

(二)人民法院执行力方面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人民法院执行力主要存在着三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执行主体不一致。虽然我国的法律已经对人民法院财产刑一审主体进行了明確,但却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部门,导致判决与执行工作的具体实施受到了限制,执行质量并不理想,而且执行机构的不一致,也会出现执行结果有所差异的情况,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思想认识存在不足。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将自身的工作重点放在刑事案件上,对于没收财产以及财产惩罚的执行情况有所忽略,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家属或者罪犯产生逃避思想时,就会故意对财产进行销毁以及藏匿等,这时的财产刑执行质量自然可想而知;另一方面,执行期限不明确。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可以对罚金刑随时进行追缴,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仅会因为执行期限不明确,而出现对限期无线延长的情况,导致法院无法对案件进行了结,同时罪犯刑满释放或者交付罚金之后,法院无法对其财产进行实时性监管,这就会对追缴制度施行形成直接的阻碍。

(三)检察监督机制方面

想要保证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质量,就必须要建立起完善的机制,以便对各机构进行协调,保证各项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但目前监督机制还存在着三种情况,对机制实施效率形成了制约:第一,监督信息交流畅通性不足。监督部门无法对罪犯判决内容进行完全掌握,与法院执行部门之间的联系也相对较弱,很难准确找到违法途径;第二,监督手段以及监督方式不足。当监督部门发现执行部门的违规操作时,纠正时间、纠正意见以及纠正意见下达方式都有待提高,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对其进行完善;第三,监督工作保障机制还在建设阶段,监督人的安全问题以及财产的保障问题都是相关部门需要解决的内容。

三、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优化方案

(一)形成统一思想,保证配合协调性

针对各监督部门思想不统一的问题,相关机构必须要予以重视,并要对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部门进行调查,找到各部门工作问题的本质所在。同时监督部门要对自身的监督力度进行强化,要与公安以及法院等关联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要定期开展多方联合座谈会,一方面要对最近一段时间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明确各部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要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不断提升监督工作开展水平;另一方面要按照当地财产刑监督工作情况,制定出下一阶段的监督工作开展方案,保证各部门思想的一致性,有效提高部门之间的配合质量,切实提升财产刑的检察监督工作落实质量。

(二)对人民法院监督进行完善

1.要对法院财产刑执行部门进行统一:

为了提高财产刑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效率,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监督部门必须要加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力度。按照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情况而言,其有着“审执分离”以及“专业化”的特征,可以按照部门的优势,来对财产刑主要执行机构进行确定,为执行工作的高质量实施提供保障 。

2.应对判决之后财产刑执行力度进行强化:

不仅要对执行工作进行规范,同时还要加大对执行效率提高的关注力度,将“空判”现象降到最低。且应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要对接收罚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公布,并要依法按照相应程序缴入到国库之中,以便对这些资金进行正确的处理。此外还应对没有依法缴纳罚金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强制性执法;对没有完成缴纳义务的罪犯,实施财产监控,以便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开展追缴工作,提供财产刑执法效率 。

3.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为了解决监督部门无法对判决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的问题,不仅监督部门要与执行部门保持密切的配合,同时人民法院还要及时将执行情况以及判决内容整理成书面资料,并将材料转送到监督部门处,实现监督、执行的无障碍沟通与无缝隙工作衔接。而监督部门会以此为依托,制定出科学化的执行监督方案,有效找到执行工作中漏洞,以便执行部门及时进行更正与完善。

(三)对检察监督机制进行完善

1.建立无障碍沟通体系:

相关部门要将所有检察监督部门合理联合起来,建立无障碍沟通体系。不仅要确保各部门之间沟通的畅通性,保证信息分享与传送的效率,同时还要定期通过各种交流形式,提高监督部门在工作中的配合度。要定期对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执行部门进行讨论,帮助执行部门不断对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完善,保障刑法执行力度。

2.建立同步监督机制:

由于在实际执行监督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突发情况,对监督工作开展造成影响。因此应建立起动态化的监督机制,以便监督人员可以按照现场执行实际情况,灵活进行监督,从而将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出来。同时还应利用信息技术,打造出监督信息联络网,从而对监督工作进行动态化记录,为多方联动监督的开展打下良好前提,且可以为事后监督提供更加可靠的数据支持。

3.设置违规行为监督机制:

监督人员一旦发现执行过程中有违规情况发生时,要及时对违规行为以及当事人进行记录,并上报到执行部门的上级机构处,避免违法问题影响度的进一步扩大。同时若执行人员出现对具有缴纳能力却不缴纳罚金罪犯进行减刑时,则要及时向上级提出检察建议 。

4.设置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机制:

正如内涵中所述,财产刑第一执行机关就是人民法院。但法院的工作范围以及工作权责却有着一定的限定,像监狱以及看守所等地点并不属于法院的管理范围,法院执行人员也无法及时对罪犯的真实经济情况进行掌握。所以法院应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配合,保证各项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合理运用基层检察室价值

为了对检察监督工作进行辅助,在各地基层都建有一定数量的检察室。而检察部门也应将这些检察室具有的监督作用完全发挥出来,将其与监督部门具有的工作职能有效结合在一起,并要对双方的工作责任进行明确,提高两者之间的配合度,从而保证财产刑监督工作质量的顺利提升。同时基层检察人员要及时到社区,对服刑人员的档案、安置帮扶以及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更加前面的了解,并将数据进行汇总及时提供给监督人员,保证财产刑执行公正与公平。

(五)对检察监督形式进行拓展

1.要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进行确认:

检察机关在对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不仅具有到法院执行文书以及案卷等内容进行调查与查询,同时拥有对有关人员进行咨询或者对其财产进行调查的权利。法院要对检察监督人员的权利进行明确,且要在检察人员行使权力时提供权利的配合。

2.对同步监督机制进行优化:

如果是刑罚型财产刑,应加入“减刑假释”案件的同步监督观念,要对财产刑减免以及中止等案件进行逐步审理;如果执行人提出刑罚减免,申请人不仅要向法院提供书面申请,同时将资料进行备份上交到检察机关处,而法院必须要在检察机关得出调查结论之后,才能对申请案件进行审定;如果法院准备中止财产刑案件时,必须要及时告知检察机关对案卷进行审阅并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之后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相应处理,真正将监督工作落实到实处 。

四、结语

国内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还处于发展阶段,想要对其进行完善、实现高效率的监督工作,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对各项监督问题进行发现与分析,并制定出有效的优化方案。不仅要对监督方式、监督机制以及监督思想进行强化与统一,同时还要加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力度,要将基层检察室的作用完全发挥出来,从而切实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水平进行提升,保证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质量,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注释:

李自民、王晓景. 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河南社會科学.2015(7).21- 27.

尚爱国.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人民检察.2013(18).17-20.

刘福权. 论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之完善.内蒙古大学.2016.

朱赫.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官.2016(5).60-63.

吴灿辉. 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之检视及机制完善.中国检察官.2016(7).56-59.

庄永廉、袁其国、熊秋红、万毅、刘计划、刘传稿.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深化与完善.人民检察.2016(11).41-48.

李燕、王群.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探究.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51- 5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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