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犯罪预防与生命教育融合的路径探索

2017-03-01 08:45魏立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4期
关键词:生命教育犯罪大学生

摘 要 大学生作为祖国未来建设者,其犯罪行为频发已然是社会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在责问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差的同时,我们更应当积极思考怎样才能有效的预防大学生犯罪。大学生犯罪行为与个体自我生命、他人生命、社会乃至自然环境息息相关,所以将生命教育与预防大学生犯罪相融合,从生命教育的角度审视大学生犯罪行为,发现二者融合的现实困境,以生命教育的新视角积极探索出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有效之道。

关键词 生命教育 犯罪 大学生

作者简介:魏立娟,兰州工业学院,法学讲师,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12

一 、引言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层出不穷,触目惊心。大学生犯罪频发触及法制教育“痛点”。究其原因很多人认为是大学生的心理脆弱和法制观念淡薄。当然从大学生犯罪中我们是看到了大学生心理的脆弱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但也应该看到学校教育的苍白和乏力。“由于高等教育迷失了生命关怀,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导致个体把他人的生命或者另外的生命看作是‘我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因此生命失去了共享和共生,变得孤立化” 。对于预防大学生犯罪,高校要挖掘个体生命存在的深层原因,将犯罪动机和行为尽可能消除在对自我生命的深层次认知上。即将大学生犯罪预防与生命教育相融合,做到珍爱生命,规范自我,远离犯罪。

二、大学生犯罪行为中的生命审视

(一)生命认知不清

大学生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这种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以实施犯罪者自我生命为核心展开的。不管惩罚形式如何,都是对生命形式的某种剥夺。在现今的大学生犯罪中存在以下对生命认知模糊的情况:其一,不计后果随意挥霍生命,无视生命有限性。其二,不明白人是社会中的人,人的生命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双重性。其三,不理解生命的独特性。

(二)丧失对生命的热爱与敬畏

从大学生的犯罪手段来看,有些大学生在实施杀人、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时手段极其残忍,如肢解、烹尸等;除了对同类生命的残害,还有对异类生命的残虐。大千世界因为有了生命的存在才显得丰富多彩。我们不仅要热爱生命还要敬畏生命。敬畏生命不是对生命现象的恐惧和害怕,而是是“从理性的层面把握生命生成、演变的内在规律并尊重它,唤起当下被‘技术理性、‘工具理性所遮蔽的‘价值理性、‘人道尊严的追求,从人道主义出发,恢复人类对生命神圣的体认,维护生命本身的尊严、地位、权利” 。

(三)生命发展迟滞,责任意识淡漠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极其与现实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所以每一个生命个体都应该承担责任,并在其履行责任的过程中体悟生命的意义与价值,推动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的进步。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实施犯罪,不能以满足自己的私欲,泄私愤践踏法律的尊严,而忽视对自己、家庭和社会应负的责任。

三、大学生犯罪预防与生命教育融合的现实困境

(一)法制教育边缘化,生命教育实质缺位

当前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差成为大学生犯罪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各大高校都开设了相关的法律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但是课程设置和课程地位却显得形式上很重要,实质上却被边缘化的境地。此外,在法制教育的另一个层面即学校管理也存在一定偏差。部分高校针对学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处置惩罚不力,使得一些学生敢于冒着触犯法律底线的侥幸心理走上犯罪的道路。而我国的生命教育研究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到目前为止主要集中于初步的理论研究和部分高校实践探索阶段,全面深入的生命教育常规课程没有展开。虽然部分高校已经开设的课程中对生命教育的内容也有涉及,但是“客串性”的出现并不能满足学生对生命教育的渴求。

(二)法制教育专门化,忽视生命“关联”

现阶段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就法律谈法律,法律学习成为了一种专门化的教育,注重学生对法律规定的熟知和运用,忽视了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人的深层次思考。大学生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不仅是对自我生命的贬低与摧毁,对他人生命的直接或变向践踏,更是对国家和社会的不负责任。生命教育追求的是通過对生命的认知,尊重生命、敬畏生命,进而发展生命,最终丰富生命的意义与价值精彩生命。任何一门学科都与其它学科有着相关性,仅仅从本学科角度去认识问题,解决问题无异于闭门造车。所以将大学生法制教育与生命教育割裂开来,又怎么能起到犯罪预防的效果呢?

(三)重理论、轻实践,忽视个体的生命体验

法律知识的学习过程中,任课教师注重理论知识的单纯讲授,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对学生的学习要求主要是熟知法律条文、深悟法律精神,但其结果是学生只是对于刑罚有着“罪”、“罚”的书面认知,对于犯罪后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造成的“生命”影响缺乏深入的感知和思考。很多大学生也是在实施了犯罪行为,接受惩罚之后,才感受到刑罚对于生命的限制与影响,但此时已悔之晚矣。而当下,高校的生命教育一方面是理论认知不够全面,如关注生之教育,忽视死亡教育;另一方面是实践感知太少,学生缺乏生命感知的情感体验。就此而论,法制教育和生命教育都陷入有形无实的境地。

四、大学生犯罪预防与生命教育融合的现实途径

(一)转变教育理念是二者融合的先决条件

“工具化的教育理念和实践成为生命教育开展的重要阻碍和难以跨域额的鸿沟之一” 。近年来,高等教育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已被社会诟病。大学生过多注重掌握“何以为生”的技能, 却缺少 “为何而生”的深刻思考 。因此,改变高等教育工具化的教育理念,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走向“成人”的教育,回归教育本质才是当前首要任务。我们应当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生命意识,只有明确“我当如何存在”才能进一步探寻“我为何而生”的生命价值与意义。

(二)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是实现二者融合的前提条件

从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和生命教育的教师队伍看,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学科背景多元,虽然表面看这有利于不同学科间的交流与融合,但实质上反映出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不足的缺点。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高校应当尽快整合教育资源,优化教师资源配置,重视提升教师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教学水平,打好法制教育的基础,同时培养教师的生命教育能力,使其成為兼具法制教育和生命教育能力的专业化教师。这样一人“身兼二职”,既有利于学科间更好的融合,也有助于教师在教育学生的同时感受生命的魅力,提升自我生命价值。

(三)合理的课程建设是二者融合的必要条件

首先,明确教学目标。完善生命教育中的生、死教育并将其针对性的融入法制教育当中就会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此外,还应有阶段性的目标任务。如初级目标:让学生明白法律与个体生命的关系不是选择性的,而是必然的。人由生至死都离不开法律这一社会规范的约束与保护,所以法律与人本身就有着天然联系。中级目标:法律是营造社会生命和谐的重要秩序。为个体生命与他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共处提供了行为导向。高级目标:法律维护了个体生命存在的公平与正义,个人也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彰显生命的价值。

其次,优化教育方式。科学的教学活动是保证法制教育与生命教育避免流于形式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要做到“三结合”:第一,法制教育主课程和生命教育辅课程相结合。二者相互结合,不是简单的课程内容叠加,而是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第二,理论学习与实际体验相结合。通过丰富的生活体验,既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有助于将知识的学习由入脑到入心,得到升华。通过表象观察和深入思考,理论学习和实践感知,学生不仅能够懂得生命的有限、无常、脆弱与可贵,也能更加深刻理解法律的真正内涵。第三,显性传授与隐性渗透相结合,即将生命教育渗透进法制教育当中。因为“渗透性教育能更好地灌输生命教育意识,使人们自发和自觉地将其内化为人的生命价值观” 。所以通过生命意识的渗透,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精神的要义就显得颇为重要。

(四)家庭,学校,社会的相互配合是二者融合有效的外部保障

1.家庭是大学生成长原生土壤,生命的孕育、生活的磨砺,死亡的到来,都是感悟生命的过程。因为“在传统文化范畴当中,具有伦理性灌输的家庭教育本身就包含生命教育的色彩” ,而良好的家庭教育也为大学生提供初级的规范教育。弘扬传统的孝亲文化,提升学生的道德认知和思想水平,明确法律对家庭成员权利与义务规定的精髓要义,对个体生命尊严与正义的维护。通过家庭事件的参与,诸如对患病亲属的照看,婚庆、葬礼的亲历等,丰富对生命的感知,进一步懂得珍惜、尊重、敬畏自我生命和他人、它类生命。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温馨、祥和、良善的家庭氛围是消磨冷漠、恐惧、偏激的一味良药。把生活中的挫折与痛苦,对生活的不满、愤恨、仇视,通过家庭成员的沟通与交流,得到正确的引导与消解,把违法犯罪的欲望消除在家庭之中。

2.从学校层面来看,“大学不仅是学生获取知识的重要平台,还是学生进行生命体验的重要场所” 。所以,我们应当充分挖掘学校中的隐性教育资源。丰富的社团活动可以提供生活体验的广阔平台。利用校园媒体广泛的影响力,积极宣传有关生命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相关内容,潜移默化的实施思想影响。校园管理渗透,加强学校对学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与管理,增强学生对规范约束力的内在感知。校方对学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有着明确的条文规定,通过公示、档案记录等形式,不仅是对学生表现有着现实的负面评价,也会对未来生活产生深远影响。这种严格的管理手段,使得学生未步入社会,就要明白想“自由”的生活,必须要遵纪守法。

3.社会的积极配合是大学生法制教育和生命教育的助力。司法机关的配合协助是预防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通过法律讲座,让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出狱后重新走向生活正规的服刑人员通过现身说法,震撼心灵影响学生的内心世界。通过“司法实践”,增强法律认知。如法庭旁听体会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深入监狱、看守所向管理人员了解违法者的生活状态和悔罪心理,感受法律惩罚的严酷性,更好的热爱生活,做守法公民;常规性的法律咨询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通过参加“司法实践”活动,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也可以帮助学生领悟到如何在法制范围内更好的体现生命价值,增长生命智慧,提升生存能力,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责任担当发展生命。

注释:

解如华.高校生命教育“热”理论与“冷”实践现象反思.教育探索.2012(2).32-34.

陆树程、朱晨静.敬畏生命与生命价值观.社会科学.2008(2).141-147.

闫守轩、曾佑来.生命教育:可为、难为与何为.教育学术月刊.2013(4).7-10.

李曦、黄洪鑫.英国、美国、日本的生命教育实践及其启示.教育探索.2014(7).146- 148.

陈燕.大学生生命教育的立体审视与构建研究.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8).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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