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规则角度分析广场舞冲突

2017-03-04 01:54翟智宇
商情 2016年32期
关键词:舞者参与者财产

翟智宇

【摘要】广场舞是近年来兴起的文化现象,它丰富了居民的文化娱乐生活,增强了人民体质,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广场舞活动中产生的噪音极大地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由此引发了多场暴力冲突,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何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相关原理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关键词】权力冲突不可让渡;救济途径

一、广场舞产生的背景以及权力冲突

(一)广场舞产生的背景

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人们对精神生活开始有了追求,愈发重视起来,我们会发现,我国居民的文化娱乐生活变得不断丰富了,广场舞就是在这个形势下应运而生的,并且不断发展壮大。

广场舞是近年来兴起的文化现象,我们对它首先要进行全面的了解。我们对广场舞可以下一个定义,就是人们在广场上随性进行的以健身、娱乐等为目的,以操、舞为载体,并体现音乐主题的各种身体活动的总称。作为一种低碳环保的健身方式,广场舞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和追捧。其市民参与面之广、积极性之高、活跃程度之大,已悄然成为了各大城市的亮点和人们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话题。由于缺乏专业的舞蹈场地,自发聚集在一起的大妈们就只能在场地比较大的广场、公园或者小区空地上跳广场舞,而广场、公园、小区空地等等都属于公共空间,周围的居民较多,人口较为稠密。在公共空间里,人们需要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能太过随意。但广场舞那强劲、节奏感很强的音乐和高分贝的声音效果常常会干扰到附近想安静休息的居民。

(二)权力冲突

公共空间里,人人都有自由的场地使用权,广场舞的参与者们有自己跳舞、享受娱乐的权利,同样地,周围小区居民也有自己不受干扰、享受安静的权利。恰恰是因为人人都有权利,因此问题就这样出现了,广场健身舞开展的时间一般在早上六点至八点,晚上七点到十点之间,在这一时间段里,没有参加锻炼的居民大多在家休息,想随着节奏感很强的音乐跳舞的大妈和想安静休息的居民自然而然地就会发生权利冲突。跳舞的大妈们干扰到了居民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会导致居民的反对。冲突的产生就要有冲突的解决方案。有些居民跟大妈们商量解决,例如把调低音乐音量,或者缩短跳舞的持续时间等等。这本身不成问题,然而当协商不成时,有些人就恼羞成怒,采取一些极端措施,例如,对大妈们扔水袋,泼粪,放藏獒驱赶等,更有甚者鸣猎枪恐吓,各地频发广场舞矛盾。这些措施非但沒有捍卫自己的权利,反而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等等,有些甚至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由此可见,广场舞问题主要就是噪音干扰周围居民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避免广场舞舞者与周围居民产生冲突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因此,如何协调这些冲突的权利,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

(三)法律为何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权利冲突归结到现行法律制度上就是对于噪音的规定。我国对于噪声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物权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条文中。

对于噪声污染的救济解决途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在噪音侵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均有缺陷和不足。虽然存在与噪音相关的现行的法规法条,可是我国大部分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而且广场舞的参与者基本上都是退休之后的大爷大妈们,警察在执行过程中会有很多阻碍,因此很难达到立法本来的目的与效果,这方面的法律形同虚设。为什么因广场舞产生的冲突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却没有得到有效地制止呢?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民法、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等并没有就此增设具体的法规法条,没有清楚地界定权利的归属问题,这些都导致受害方寻求不到恰当的法律救济。

二、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规则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该如何进行保护?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于1972年提出了三种基本的保护规则: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规则。这三个规则在法律经济学当中是相当经典的。

财产规则就是权利人要转让自己的权利必须自愿,不能受任何强迫。非权利人要想获得这一权利要通过与权利人协商确定价格,进行交易。在财产规则下,法律界定初始权利之后,就不再干预权利的转让及其确定的转让价格。法律充分尊重权利持有人的个人意愿,交易价格通过协商由权利持有人确定。如果买方提出的价格权利人不能够接受,那么权利人就有权拒绝此项交易。因此,财产规则要求以自由让渡的方式来实现产权的转让,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依照权利人自己的意愿来保障权利让渡时自己的利益“不受损”。

责任规则就是无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人持有的权利进行侵犯,但一定要支付法院规定的赔偿金。在责任规则下,法律对初始法授权利进行界定,但不要求遵从权利人的个人意愿。一旦权利人的权利遭到了侵害,侵权人要向受害人,即权利所有人支付法院规定的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由市场价格决定,因此并没有充分考虑权利人的主观意愿价值,这样的话,一般来说,损害赔偿金就比按财产规则让渡权利时所获得的收益要少。因此,在责任规则下,权利受到损害以后,权利人只能得到法律所规定的数额的损害赔偿金。

不可转让规则是说,法律禁止此项权利的转让。我们一般会认为,限制转让权利可能会对经济效率有所损害,因为这种限制阻碍了资源的流动,一旦资源不能流动,资源的配置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但是,某些权利持有人可能并不具有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权利转让中双方的理性是不对等的。如果允许转让,由于交易双方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很有可能变成一种财富的单方面转移,实际上就是强者对弱者的掠夺过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禁止这些权利的转让。

三、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规则角度分析广场舞冲突

(一)法授权利的设置

我们应该注意到非常重要的一点,适用以上三个原则来保护产权的前提是,首先要对权利进行配置,确定法授权利,即决定到底该保护权利冲突双方哪一方的权利。

在广场舞舞者们跳舞的那段时间,恰恰是周围没有参加锻炼的居民在家的时间,广场舞及其动感的分贝极高的音乐干扰到了周围居民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权利冲突就此产生。那我们应该决定谁享有权利呢?是保护想跳舞的舞者们,还是保护想享受安静的周围居民呢?在经济学范畴,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那就是私人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因此,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跳广场舞的大妈在享受自己健康、娱乐的权利的同时,侵犯了周围居民行使享受安静的权利,反之居民则没有侵犯大妈们的权利。而且,大妈们行使娱乐的权利可以通过看报纸、看电视、安静地抖空竹等等来得以实现,不一定非得跳广场舞。即使是想跳舞的大妈们也可以选择在远离居民区的僻静公园或者空地上跳舞,或者采取调低音响音量的方式减少去附近居民的干扰,而附近的居民想在家安静地看书学习或者看电视玩电脑等等,却不能通过鼓励他们去图书馆或者咖啡店等等来摆脱广场舞噪音的困擾,因为这不太符合实际,甚至说有些荒诞。因为家就是人们用来不受外界干扰安静休息的地方。

因此,我觉得应该把这一法授权利授予周围的居民而不是跳舞的舞者。

(二)从财产规则分析广场舞冲突

运用财产规则解决这一冲突时,既然把法授权利授予了周围居民,那广场舞舞者如果想获得自己在广场上跳舞的权利,交易只能通过自愿的谈判而发生,就是说广场舞参与者得跟周围居民协商,目的是说服居民把这一权利让渡给自己。比如说,广场舞舞者们愿意凑成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此来购买自己跳舞的权利。可是问题就来了,让广场舞的所有舞者和周围每个居民都同意这一解决方案是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因为首先,广场舞的参与者基本上都是中老年人,财力不是特别雄厚,有些甚至艰难度日,很难会同意那一部分钱出来给其他居民,而且他们觉得自己也是居民,应该享有自由活动的权利。退一步来讲,即使是所有人都同意这一协商方案,会不会有人揩油、搭便车?比如说一部分广场舞参与者想着自己得到跳舞的权利的成本比居民预估的要低,即自己拿出比别人要少的钱,因为她认为总有人想着自己得到跳舞的权利的成本比居民预估的要高,即愿意出比自己多的钱来解决这个事情。就是说有些广场舞参与者在待价而沽。卖方的待价而沽,买方的隐瞒真实价格,都为这项交易的达成造成了重重障碍。因此,运用财产规则来解决这一冲突不太合理。

(三)从责任规则分析广场舞冲突

责任规则下与财产规则有一定的联系。我们到底为什么需要责任规则呢?从经济效率方面来说,理由还是比较明显的:通过协商谈判来确定一个初始法授权利的价值的费用通常非常高。责任规则下,广场舞参与者可以不经过周围居民的同意自行转让这一权利,但前提是他们要为此支付一笔补偿金。补偿金的金额不是市场定价,而是第三方定价。就是说,广场舞参与者如果想从周围居民那里取得自己继续跳舞的权利,必须要支付给周围居民一笔费用,而这笔费用的标准是由第三方来制定的,一般来说,就是由国家来充当这一角色的。这就意味着广场舞参与者没有必要与周围居民进行协商解决,这就跳过了协商这一过程,省下了许多麻烦。可是,国家的定价未必合理,如果说广场舞的参与者对这个定价是不太满意的,那这个交易就不能达成。这个时候,使用一些替代规则同样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这个时候,政府就要出面解决这一问题了。例如,政府应从“限音量”“限时段”“限区域”等方面对广场舞活动进行规制,明确要求跳广场舞的时间段以及音量大小。其实,公共基础设施和室内活动场所的极度缺乏是引发广场舞冲突根本原因。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健身场地缺乏的问题。

(四)从不可让渡规则分析广场舞冲突

不可让渡规则下,周围居民不允许舞者再在广场上跳舞,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即使广场舞舞者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周围居民也不行。现实生活中,会有相当一部分居民想捍卫自己享受安静的权利,压根儿不愿意把这一权利让渡给他人,因此,交易就无从谈起了。周围居民不允许舞者再在广场上跳舞,那这样一来广场舞的参与者肯定不会满意,那要怎么办呢?那他们只能在公园这些更为公共、相对来说远离居民小区的地方跳舞,可是离小区相对来说不是很远的公园并不是到处都有。对一些公园离自己家较远的广场舞舞者来说,要去跳舞就特别不方便,很容易引起大家对政府的不满。可是这样一来,本来就在自家楼下跳舞的大妈大爷们现在每天要去离家较远的地方进行活动,特别不方便,因此,这一解决方案缺乏现实可行性。

四、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得,财产规则下交易成本比较高,而且权利人会隐瞒真实价格,受害人也就是买方有可能会待价而沽,也会出现揩油、搭便车的现象,交易难以达成:不可让渡规则下,广场舞舞者只能去一些公园或者人口密度比较低的地方跳舞,这些地方有可能离他们的家比较远,因此缺乏现实可行性。所以笔者认为,责任规则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就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来解决。解决广场舞噪音问题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文明司法:政府要发挥服务职能,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健身场地极度缺乏的问题:从“限音量”“限时段”“限区域”等方面对广场舞活动进行规制:提升公民的公德意识和自控意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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