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资源税为内蒙古地区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2017-03-04 02:03刘丹
商情 2016年32期
关键词:税基资源税税种

刘丹

【摘要】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完成之后,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问题愈显凸出,不利于地方税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地方公共财政的确立,不能保证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也影响内蒙古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本文立足于内蒙古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这一独特的自然优势,研究内蒙古地区地方税体系重构问题,分析资源税作为其主体税种的可行性,为政府进行财税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主体税种;资源税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了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目标,将财政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从而将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提到了新的高度,从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主体来看,要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理应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权。2015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完成,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被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增值税所取代。由此所带来的地方财为损失和地方主体税种缺失,使已有的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财力不足等问题更加突出。

(二)研究意义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实践意义。一方面。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选择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有力的财力保障。另一方面,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选择有利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目标的实现。

二、资源税成为内蒙古主体税种的理论依据

(一)资源税税基稳固,能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与一个地方的所得水平和消费水平相比,当地的自然资源价值是更为稳定的,因此,与所得税和商品税相比,资源税的税基更为稳固,受经济形势和通货膨胀的影响更小。而且随着人类对资源需求无限性与自然资源稀缺性矛盾加剧,地方政府在投资优化环境上也更为积极,资源税能使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和财政收入来源建设结合在一起。

(二)资源税对经济的扭曲程度更小。现在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和盐,以及可以扩大到征税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都是非流动性的生产要素,对它们征税不会改变这些生产要素的区域配置。资源税的税基流动性低,税负输出的程度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税基优势。

(三)资源税符合受益原则,适于地方政府征收。从资源国有的角度看,地方政府征收资源税符合受益原则。而且环境资源的价值不需要专门机构评估,征管环节更为简便易行,地方税务机构对本地征税对象的数量、分布等情况更为了解,从而对税源进行的审核、评估也会更为准确、客观,并制定出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征收管理的制度和办法,这可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培养税源的积极性和征收管理的精细化。同时自然资源的开发、使用环节不易隐瞒,纳税人很难逃税,更能调动地方政府的征管积极性。

(四)符合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全国各地区地理结构、资源禀赋各不相同,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更了解本地区的情况,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政管理权,也会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这也更符合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通过介入资源的价格形成过程,全面影响开发者、生产者、使用者的行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构建资源税为内蒙古主体税种的现实基础

资源税应当成为资源富集地区的主体税种,就内蒙古而言,作为全国的资源大省之一,资源分布广泛:矿产种类繁多、煤炭资源极其丰富、石油天然气的蕴藏量十分可观、稀土资源得天独厚。资源的富集为资源税提供了广阔的税收来源。

四、构建资源税为内蒙古主体税种的对策

(一)扩大征税范围

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先将森林资源、草场资源和水资源纳入其中,条件成熟时,再把地热资源、海洋资源、滩涂資源等也纳入到征税范围中。具体来说,森林资源可以选择种类拥有量大、开采量大的林业资源来征收:对于草场资源,可以对利用草场的经济行为来进行征收,如旅游、集约开发等:水资源可以下设矿泉水、地下水、地表水等具体的税目。这样一来,不但能够扩大资源富集地区税基,使税收收入进一步增大,还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二)改革计税依据

改革计税依据,在现有基础上全面实行从价计征,进一步发挥资源税调控作用。目前资源税的征收采用从量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法,从量计征的方法无法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性。我国应择机进行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以进一步发挥其调控作用。

(三)提高征税标准

在税率问题上,不仅要体现能源资源使用的有偿性,还要从能源资源的稀缺程度、效用价值和环境危害等各方面考虑,提高资源税课税标准。一方面,能纠正畸低的能源资源价格,理顺价格体系: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上述课税标准,对这些能源资源采用差别税率,使生态补偿成本能得到体现。并且在推动市场化资源价格机制的同时建立税收收入同步增长机制,实时监测资源价格变动,为调整资源税税率提供依据。这样不仅能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还能提高地方政府运用资源税收入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实现良性循环。

五、结论

在对资源税成为资源富集地区主体税种的理论与现实分析的基础上,从扩大征税范围、改革计税依据和提高征税标准三个方面来分析构建资源税为内蒙古主体税种的对策,得出资源税作为资源富集地区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结论。

猜你喜欢
税基资源税税种
浅谈物业税税基批量评估
浅谈物业税税基批量评估
公立医院税收问题的探讨
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明确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对策及相关问题研究
针对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分析
欧盟主要国家企业税政策及协调
7月起我国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
税制结构发展、分类与描述
资源税改革面临四大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