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

2017-03-04 02:03李镇雄陈舒纳林映州
商情 2016年3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李镇雄+陈舒纳+林映州

【摘要】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进行保护,这种保护具有一定的附加性,而且能够起到附加保护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可以促进我国市场的公平性,同时也能为保护执法者的基本法律正当权利起到一定的作用,有利于保证法律的正当性。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作用理论基础谈起,针对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提出了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增强知识产权附加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附加保护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附加保护的理论分析

(一)赞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给予附加保护的相关观点

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给予附加保护持有赞成观点的学者来看,他们许多人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受保护的客体范围上,阐述了关于“附加保护”的合理性。同时也有部分持赞成观点的学者指出,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于保护条件的设定过于严格,可能会限制客体的范围,甚至出现漏掉某些本应得到保护的客体。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重要意义却是能够弥补因知识产权单行法过多的限定,放宽了过多的保护条件的要求。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属性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属性问题,历来就是我国法学界争议的热点话题。而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情况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因其立法背景、法律界定和各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等,也对该法的基本属性有着不同的解释。我国一部分专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明显的经济法特征:另一种观点则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隶属于民法范畴。随着理论的发展,近来也出现了一些相对折中的观点,即以广义与狭义的方法来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范畴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看做是经济法,而从狭义角度出发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属于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从上述观点可以体现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尽管单纯从概念辨析的角度属于不同的理论体系中,但是在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确实紧密配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诞生来看,期初就是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来看二者的关系极为密切,更类似于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对于保护无法在知识产权单行法中得到保护成果的客体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而从法治化进程的建设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建立。就是宣告我国市场竞争秩序逐步向着健康化和有序化迈进。

三、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附加保护的建议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对知识产权附加保护的关注,是全面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举措之一。而从国际惯例来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体现得并不充分。笔者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相关规定出发,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几条建议。

(一)进一步合理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要件,扩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从我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附加保护制度的初衷出发,就是希望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合理的商业秘密,从而能够推动专利技术的研发,保护好相关技术的专利在申請之前的保密性和新颖性,保障相关企业和技术人员的合法利益。然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要求其需要满足实用性,这无疑限制了对专利权附加保护的范围。很多专利的研发,忽视之前对于技术成果的积累,便会留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利用窃取他人前期研究成果的方法,取得专利研发的领先优势,间接地骗取专利权。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要从法律健全的角度取消现行法对商业秘密关于实用性的不合理规定。

(二)进一步完善对专利权的附加保护

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专利权附加保护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我国的市场上,很多专利权的基本功能被其他商业性识别标识进行仿冒,使得其作用被削弱。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识别性标识领域,已经设计了包装、装演、名称等多个领域,不过还是存在着诸多的识别性因素有所遗漏的现象。例如企业的徽章、特色的广告短语、装潢的店铺风格因素,目前都存在着仿冒者“打擦边球”的现象。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对企业专利权的管理和保护的过程中,首先要厘清和企业形象有关的一切因素,对于专利权的侵害和仿冒识别性标识等行为,要从多个角度去观察和理解。要仔细研究“替代性混淆”、“赞助性混淆”与“附属性混淆”等多种混淆概念和方式,明晰定义,界定好范围,明确业务关联,妥善地保护好企业专利权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对著作权的附加保护

目前来看,我国整体对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和保护意识还是相对不足,尽管近些年来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附加保护中也还是没有提及著作权相关的条款,仅仅在实践中,有关于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著作权进行救济的案例发生。可以说当前的法律环境对于和著作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理还存在着诸多的漏洞,相关规定也阻碍了对著作权给以附加保护的可能。如果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基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是存在相关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主体,需满足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样才能够构成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过从现实中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来看,很多著作权利人从事工商经营活动是难以进行准确的界定的。还存在大量借助作品声誉“搭顺风车”的人。从法律和规定的角度上看。难以认定为构成竞争关系。诸多的漏洞都亟待法律的完善和改进。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研究,在理论研究层面需要耗费很多经历。尤其针对反不正当竞争的技术应用,更是需要研究者厚积薄发,通过高精尖的技术手段来加以保护。在理论与技术研究相互结合的基础上,能够更好的促进反不正当竞争的落实,有效的保证知识产权附加保护。因此,提出针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的相关建议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是日后研究者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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