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新常态下如何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2017-03-04 02:06耿娅杰
商情 2016年32期
关键词:新常态税收经济

耿娅杰

【摘要】财政和税收事关治国根本,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税制的持续完善和改革,有利于规范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的稳步、可持续增长奠定基础。本文以经济新常态下的税收制度为切入点,介绍了新常态下我国税收制度凸显出来的问题,针对我国税收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新常态;经济;税收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政府职能的实现离不开税收活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事实上决定了税收的新常态,反过来,税收的新常态又反作用于经济的发展。经济新常态对于我国经济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种机遇。新常态下,我国的税收制度存在很多问题,针对我国税收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有效的建议完善税收体系,这不仅对于我国进一步深化税收改体制革具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且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现有税收制度凸显出的问题

(一)设计税收制度的理念不新

设计税收制度的理念不新,反映在两个方面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变化:一是在为什么征税的问题上我国传统的税制设计的思维是以纳税人有罪判定为假设前提,以管理和监督纳税人为惯性思维定势,习惯于采用对抗性的方法来解决税收执法中的矛盾,把打击偷逃税行为作为税收执法工作的全部内容或主要方面:二是在征多少税的问题上凭主观意愿确定。“任务至上”、“唯税收任务马首是瞻”的思维导向长期存在,任务和税法孰轻孰重或谁大谁小的争议一直不断。不管是哪一种情形,都严重地削弱了税法的严肅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容易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助推经济的周期性波动。

(二)税制结构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不合理,不仅表现在各个不同税种的如何组合的方面不合理,而且反映在某个税种在整个体系中所处地位方面不合理。

1.间接税与直接税配置不合理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是以商品课税为主体,间接税占的比重过大,直接税占的比重过小。据财政税收统计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部税收收入中,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收收入合计一直在60%以上,占绝大比重,而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税收收入合计不到20%,占比小。

2.绝大部分税收由企业缴纳

我国现行税制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绝大部分税收由企业缴纳,2014年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大税种在内的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的60%左右基本上是由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在20%左右是由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仅为6%左右,而即使是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属于非公司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也主要由单位代扣代缴,大部分由企业缴纳。

(三)税收调节功能偏弱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不足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消费税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不足

现行消费税制确立的课税范围过窄,税率设计偏低,课税环节过于单一,已经难以进一步发挥对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以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的调节作用,也无法适应经济新常态下创新消费形式与结构的要求,这样不仅引起大量税源流失,而且不足以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的公平分配与引导消费的功能。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不足

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立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收政策优惠待遇过多、范围过大,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3.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制不完善

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及税率自2011年后一直没有进行调整,费用扣除不合理、税率结构不恰当。

我国现阶段居民贫富差距虽然有工资薪金差距,但更多的是财产方面的差距,而现行财产税制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税负轻而流转环节税负重,计税依据不科学,征管漏洞百出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其在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方面明显不足。

二、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一)梳理完善税收政策

通过对现行税收政策各类问题的全面梳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应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措施以实现“完善税收政策,助推经济转型与升级”的目标。

1.优化分成比例,切实保障地方政府经济驱动能力

通过优化国税、地税问的分成比例(如调整消费税的返还比例),同时补贴因“营改增”改革导致的税源损失,给地方政府保留合适的税源,使地方政府既有积极性也有经济驱动能力主动承担起促进产业升级、地方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使命。

2.推动“营改增”改革,促进各行各业均衡发展

通过“营改增”改革,相应出台增加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大幅降低小微企业征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为系统性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提供具体可行的税收操作方法,同时积极推动改革步伐,尽快实现全面覆盖,促成结构性减税、促进各行各业均衡发展的目标。

3.加快环境税立法与实施,促进资源税调节能力

在经济新常态下,资源税的重要性正在逐渐丧失,作为绿色财税制度主要代表,环境税必将是取而代之的不二选择。加快环境税立法应该是解决环境困局的正确方向,把环境税收入主要交由地方政府支配,促使地方政府无可推卸地承担起环境治理、监督污染排放等重大责任。

(二)加强税收法律环境建设

1.规范立法行为

完善并修订税收立法授权的权限范围,逐步实现由全部授权向部分授权转型,把主法的立法权交还全国人大,把国务院的立法授权限制在“实施细则”层级的权限范围内。

2.规范税收优惠行为

通过法治化操作全面规范各类税收优惠行为,从根本上解决税收优惠过多过滥、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引导公平竞争的良性市场环境,真正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培育新兴市场中的引领和孵化作用。

3.正税清费

切实推进正税清费对各类行政性收费进行梳理和归并,取消不合理收费,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依照税收法定原则通过规范化操作归并纳入税收体系。通过正税清费操作,必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税费多、乱、杂的混乱局面,为纳税人营造一个明明白白纳税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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