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诉讼标的

2017-03-06 03:32刘宝
商情 2016年46期
关键词:学说标的声明

刘宝

【摘要】诉讼标的学说有旧说、新说、新实体法说等,各家学说并非先后继替,而是互相展开论战,始终并存。各家学说“其见解差异之大,谓其对于概念之说明有所贡献,倒不如谓其只有增加混乱。”本文为了厘清思路,在仔细甄别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诉讼标的 诉

一、诉讼标的理论学说的简要回顾

最初,诉讼标的并不是诉讼法而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訴讼标的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实体法说,亦称旧说)。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尤其公法及其观念和理论的发展,德国学者Hellwig首先从诉讼法的角度阐述诉讼标的。他认为,诉讼标的是指原告在诉的声明中所表明的具体的诉讼主张,审判的对象就是关于诉讼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即诉讼标的(诉讼法说,亦称新说)。随后又产生了新实体法说等,其中的新说又分为一分肢说、二分肢说、三分肢说。这些学说并非先后继替,而是互相展开论战,始终并存。

给各种学说一个透视图就可以看到,无论哪种学说都是在原告的起诉内容中寻找确定诉讼标的的基准。如果把原告的起诉内容分解为“原因事实(生活事实)—法律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请求(诉的声明)”三个要素的话,旧说是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诉讼标的的本质属性,新说则是取两头,或者以“生活事实—诉的声明”,或者单取“诉的声明”为诉讼标的的本质属性。而相对的诉讼标的说则主张,不同的诉讼类型、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可以灵活地在原因事实、请求权和诉的声明中选择作为诉讼标的的本质属性。这无疑导致概念的不同一。所以鲍尔(Fritz Baur)评论道,各家学说“其见解差异之大,谓其对于概念之说明有所贡献,倒不如谓其只有增加混乱。”

二、诉讼标的之再解读

为了便于研究诉讼标的,首先要明确诉是什么,关于诉的概念,中外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目前仍没有形成统一看法。对于什么是诉,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有的说,诉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时,要求法院予以保护的请求;有的说,诉是当事人要求法院用判决保护其私法上的利益的申请;有的说,诉是权利被侵害或将被侵害,请求法院为有利于自己判决的声明;有的说,诉是从司法上保护主观权利或法律秩序的手段;有的说,诉是要求法院为有利于自己判决的诉讼行为;有的说,诉就是诉讼程序或民事诉讼的统一形式;有的说,当事人请求和法院进行的审判活动合起来就是诉,如此等等。

无论哪种认识,都对诉是向法院提出保护权益的请求这一基本点能够达成一致。既然如此,诉的标的必然是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如果这一观点不成立,那么诉的意义将何在?在原告的请求被法院受理后该请求就变成诉,也就意味着进入了诉讼程序,那么进入诉讼程序的原告的请求,当然是诉讼标的,所以诉讼标的即诉,诉即诉讼标的,否则诉与诉讼标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会造成自相矛盾,这不仅会给思维造成混乱,而且也对实践没有指导意义。

那种区分诉与诉讼标的观点,虽然对诉讼标的有所把握的准确,但是认识过于狭义,只局限于诉讼标的本身,而忽略了诉本身就是诉讼程序中的标的,在实践中诉的各要素均可能成为争议的标的,而狭义的诉讼标的只是终极意义上的争议之处,这种狭义的认识导致了对诉讼标的认识的百家争鸣,虽然是一种好的氛围,但也带来了思维的混乱与对实践指导的模糊。

三、诉讼标的之重构

(一)对诉讼标的既有理论学说的评价

不可否认,诉讼标的各种理论学说对于完善诉讼标的理论,以及对于实践的指导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积极之处不再赘述,本文重点探讨不足之处,无论旧实体法说,还是诉讼法说(新说)、新实体法说等,均忽视了诉这一前提,当事人既然在现实生活中遭遇了不满,权益受到了侵害,便要行使权利起诉,故诉的每项内容、每段有意义的话语均可以成为争议的标的,而终极意义上的标的即原告的诉讼目的,可以简洁地概括为声明、请求或标的。如离婚案件中,分居时间是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一项重要指标,对这一事实的审查判断是每一离婚案件的必经阶段,所以不能认为当事人的离婚声明是唯一标的,无视诉讼理由也是重要的诉讼标的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二)诉讼标的的指归

千经万论,处处指归。无论各家学说如何研究诉讼标的理论,其目的无非是用于解决理论上的体系问题及实践中的操作问题。笔者认为,各家学说的争论均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更多地囿于各自的环境、立场,而忽视了初心,即诉的本义是什么,诉本身即是标的,是当事人的争议之处,在初始意义诉与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无论实体法说认为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说主张的程序上的声明,甚至是新实体法说认为各要素的拆分与组合,均是同一的。诉像是人的皮肤,勾勒出了一个人的整体面貌,而各个学说的不同分析、不同观点像是骨骼、肌肉、内脏等,是诉的内部要素的联系与区分,单纯地以诉的内部要素来以点概面地讨论诉是不可能的,就好像单纯地拿着一张骨髓X光片来说一个人长什么样、脾气性格如何,那也是不可能。我们要想认识与把握诉讼标的,首先要有上述认识,厘清思维,避免逻辑循环论证,避免再增设概念,空洞研究。

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取消诉讼标的这一概念,只提倡诉这唯一概念,当然诉是有要素的,包括主体、主张、事实、理由(包括实体法上的,也可以包括程序法上的),至于何种要素会成为争议标的,则要因案而异,最关键的是无论以何种要素为争议标的,都要在诉这一属概念的统领下协调兼顾各个要素关系,不能单纯片面地强调某一要素。这样一来,不仅研究道路会清晰,而且实践操作也简便易行。

参考文献:

[1]王娣.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再构筑[J].政法论坛,2015,(2).

[2]李龙.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基本框架[J].法学,1999,(7).

[3]霍丽娟.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转型[J].法制与社会,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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