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探析
——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视角

2017-03-07 12:50张春龙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抗辩权运输车请求权

张春龙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 210046)

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探析
——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视角

张春龙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 210046)

从清末开始,我国继受德国民法理论已经一百多年了,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实用的民法案例分析方法,许多案件一审、二审结果差异极大,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官法律思维模式的不同,怎样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呢?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一个具有极强实践意义的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其从积极、消极两个方面检索请求权成立的基础,为当事人寻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提供了极佳的路径选择,也保障了法官思维的统一性与案件裁判的妥当性。通过对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理论分析做出分析,进而演示该方法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

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抗辩;抗辩权

一、法律思维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在一些民事继承纠纷中,债权人通常以“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的生活经验为由,要求继承人偿还债务,而法律人则会考虑其子女是否愿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继承遗产的范围,并以继承人实际继承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负担责任。为何会出现此种差异呢?原因在于债权人依据的是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与生活经验进行思维,即经验思维,而法律人所进行的是法律思维,何为法律思维?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是指“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1]郑成良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是指严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形式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在此基础上来分析案件,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2]从学者对法律思维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思维的共同点: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思维的前提,法律思维离不开法律规范;第二,法律思维以价值判断为导向,具有很强的逻辑性;第三,法律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以保障裁判结果的正当性。

第一,法律思维的规范性。法律思维以实定法规则为基础,是一种规范性思维,而不是随意性的思维。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一整套严谨、规范的法律概念、制度、体系规则,法律思维正是建立在对国家整套法律制度的理解掌握基础上进行的;第二,法律思维的逻辑性。霍尔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并不是说要否定法律本身的逻辑性,任何一个判决结果在出来之前都必须要经过充分、严谨的逻辑推理,同时也要寻找出现有的实体法规范依据。法律思维在强调逻辑推理的同时,也应注重价值判断,否则过分注重形式合理性,就可能导致机械法学。著名的四川“泸州遗赠案”若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合理性标准,认定遗赠合同有效,则严重背离了民法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此时,只能牺牲法律的逻辑合理性以维护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当然,纯粹进行价值判断又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使裁判结果失去准绳。所以在进行法律思维时,不能僵化机械的理解法条,进行法律推理,亦不可完全以价值判断代替实体法依据,而应当以逻辑思维为主,辅以价值判断、经验思维;第三,法律思维的程序性。法律思维区别于道德思维、经济思维等显著的特点在于其注重程序正义。在裁判个案之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证据进行成分的质证,在裁判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司法三段论解释、适用法律。

请求权基础分析是一种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给付的内容开始,通过考察现行法,最终发现支持该请求的请求权基础,结合司法三段论在确定案件事实与请求权基础后通过涵摄做出裁判。作为民事案件的分析方法,在思维过程中,该种方法强调的是要找到实体法规范依据,在找法的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检测顺序,以避免在检讨某特定请求权基础时,受其它法律规范的影响。这种思维方法不仅体现了法律思维的规范性、逻辑性,更讲究体系性思维,即保障了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也体现了法律人法律思维的严谨。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3]其基本构造为“谁得向谁(确定发生争议的权利主体),依据何种法律规范(确定请求权基础),主张何种权利(确定给付的内容)”,因此,分析案例的关键是寻找到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该法不仅从积极方面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还要从消极方面考察对方当事人是否享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因其考虑问题全面彻底、逻辑清晰,而被德国法学界推崇备至。

(一)请求权基础结构分析

正确分析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正确解决案件的有效保障,以可否独立作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为标准,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前者能够独立作为请求权基础,该种法条通常包括法定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两个要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为例,其中,该法条前半句规定属于法定事实构成,后半句规定则属于法律后果,此类具备法定事实与法律后果的法条既是完全性法条。而后者则是指不能够独立作为请求权基础依据的法条,其往往缺乏法定事实或者法律后果,只能以“非独立性的附属规定”身份存在于法条之中,其主要功能在于对一些法律概念进行明确或者补充,如《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此外,还有一些主要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进行说明或者限制的不完全性法条,这类法条只能跟其他法条结合适用,否则难以发挥其规范功能。如《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在遭受欺诈、胁迫等使之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受害方享有撤销权,具备法定事实与法律后果,因此该法条是完全性法条,可以独立作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但法院在适用这一条时,无可避地还要援引《民通意见》第六十八至七十二条,对何为欺诈、胁迫进行认定。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具体步骤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按如下顺序:1.发现请求权:主要在于初步审查原告是否享有请求权,若享有,即准许立案;2.判断请求权性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只适用于给付之诉,若是确认之诉或者形成之诉则只能适用其他方法;3.检索请求权规范基础:初步锁定是哪一种类型的请求权,排除一些对案件不符合的请求权;4.构成要件分析:确定该请求权基础后,分析该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5.归入(涵摄):将具体的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结合,以获得一定的裁判结果;6.检索是否存在抗辩权或者抗辩事由。

(三)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

确定争议案件事实后,下一步通常就是寻找请求权基础,而不同诉讼请求,其请求权基础及其构成要件也差异极大,加之民事法律规范种类多样,怎样快速、准确地找到适合案件的请求权基础,不仅对律师来说是个难题,对一些法官来说,往往也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法律工作。一般地讲,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应依下列顺序进行:第一,契约请求权;第二,类契约请求权;第三,无因管理请求权;第四,物权请求权;第五,占有保护请求权;第六,不当得利请求权;第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八.其他请求权①王利明先生的请求权检索顺序与王泽鉴先生的检索顺序略有差别,他认为请求权检索顺序为:1.合同上的请求权;2.缔约过失请求权;3.无因管理请求权;4物权请求权;5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差异在于两点:第一,王利明先生认为第二步仅为缔约过失请求权,而王泽鉴先生认为不仅包括缔约过失,还应包括无权代理以及撤销错误意思表示。第二,王利明先生认为不当得利与侵权损害赔偿无顺序上的先后,王泽鉴先生则主张应先考虑不当得利,之后再检索侵权,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之所以依上述顺序进行检索,主要是因为在前的请求权基础的成立与否往往直接影响在后的请求权基础,为了避免在检讨某一请求权基础时,受到其他请求权基础的影响以及节省时间、精力等,一般应当按此顺序检索。

第一,契约上的请求权②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协议不适应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关身份协议的效力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件的过程中,首先应考虑契约上的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因为契约关系的存在对其他请求权有影响。一般来说,成立契约上的请求权则其他请求权往往不能成立,当然加害给付例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反之,契约上请求权基础的不成立,往往是其他请求权基础成立的前提。1.对类契约请求权的影响。按照契约关系的建立过程,一般契约关系成立后,类契约关系往往不成立;2.对无因管理请求权的影响。“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如委托,管理人是基于委托合同而对被委托人的事物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其义务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则无因管理请求权不成立;3.对物权请求权以及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影响。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而占有他人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可以要求其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占有,如果第三人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租赁,则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不得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或占有恢复请求权;4.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影响。若当事人获得利益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其获得利益自然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其行为因此也不可能构成不当得利。5.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影响。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句的规定与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若赠与人不是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赠与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证明行为人有过错,有时受害人比较难以举证,而有合同关系存在时,直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需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减轻了举证责任,对受害人来说亦很重要。

第二,类契约请求权。之所以将类契约请求权放在契约请求权之后检索,主要是因为此处所探讨的关于类契约的问题一般在检查契约请求权是否成立时均已有所涉及。[4]

第三,无因管理上请求权。1.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影响。前已分析,不当得的成立以“没有合法根据”为要件,而无因管理的成立,恰恰使本人获得了法律上的根据,因此,当事人之间一旦成立无因管理,则不当得利即不能成立;2.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影响。擅自干涉他人事务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为鼓励互助义行,在必须的限度内适当介入他人权利范围,法律赋予其违法阻却性,无法律上原因干涉他人实务也因此而不构成侵权行为。在无法律上原因干涉他人事务时,若构成无因管理,则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成立。

第四,物权请求权。1.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影响。物权请求权之所以应当在占有保护请求权之前检索,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两点原因:第一,当物权遭受侵害时,行使物权请求权更符合人们通常的思维习惯。第二,物权遭受侵害时,所有权人虽然也可以依据占有保护请求权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但物权同样也具有此功能,除此之外,物权请求权也可以对抗非法的占有,其效力范围更广;2.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影响。不当得利和侵权损害赔偿成立与通常均与物权变动有关,例如,甲于10月1日,将自己的相机买与乙,约定价金1万元,乙交付价金后,甲表示希望借用几日,乙答应了甲的要求。数日后,甲将相机卖给了丙。若物权不变动,乙未取得相机所有权,甲出卖相机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不构成不当得利或者侵权,乙此时只能依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若物权发生变动,乙取得了相机的所有权,则甲出卖相机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物权,乙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同时甲出卖相机的行为也构成了不当得利与侵权,乙也可以行使不当得利或侵权请求权。

第五,占有保护请求权①有观点认为应当将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放在一起同步考虑,笔者不同意此种看法,无论从其本身性质、构成要件、还是保护力度上看都应当分开检索。参见李慧怡.法律思维探究——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视角[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3.43.。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此处的占有仅仅是一种客观事实,占有本身不是权利,但占有本身体现了物之归属秩序,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现实的占有秩序的稳定,促进物尽其用,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都受本条保护。当物之占有人不是所有人时,如租赁合同的租赁人、保管合同的保管人等对租赁物、保管物的占有受到侵害,租赁人、保管人不能主张物权请求权,但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要求侵夺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前进行检查②在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时,有学者指出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后检索,法国司法实践既如此。只有原告不能提起其他任何诉讼时,才准许以不当得利为依据提起诉讼。参见:张新宝、郭明龙.侵权责任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J].私法.2008,(00):5。《法国民法典》第1376、1377条只规定了给付型不当得利,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是由法国的学说和判例所创造的,在严格遵守制定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当然应该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以防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适用范围的过于扩大致使其他制度丧失其规范技能。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57。因此在法国先考虑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不足为奇了。而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规定了一般条款,为二者的竞合提供了制度依据。,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第一,从责任的构成要件上看,不当得利只要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受有损失、获利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获益方若想免责,由其承担获益有法律上的依据的举证证明责任,相比之下,侵权责任的构成与不当得利前三个构成要件基本一致,即侵权一方通常也会从侵权行为中获益,另一方受有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侵权责任的承担还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而恰恰有些案件要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并非易事;第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经常与前述请求权发生竞合,将其放在其后,起兜底作用,也使得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变得更加严密。

第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该项请求权检索之所以应当放在最后,是因为其他请求权基础可以与其竞合并存,也不会阻碍其他请求权基础成立。

第八,其他请求权。民法上的请求权除了以上几种之外,还包括《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遗失物拾得人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以及原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时,拾得人的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有两个优点:第一,该方法在寻找请求权基础时全面考虑各种法律规范,按照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逐一检索每一个请求权基础,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第二,在检索请求权基础时,是从请求权基础能否成立积极要件与是否存在抗辩权消极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可以及时发现抗辩权,以保证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作为其行使权力的依据。采用该方法对具体个案进行分析时,对于初学者来说,通常应当按照请求权分析法的每个步骤逐一检索,不能直接得出结论[5]。但该方法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其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分析案例提供一个具体的、统一的思维模式,该方法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裁判方法,也不具有强行性[6]。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检索内容和顺序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三、抗辩与抗辩权

(一)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抗辩(exceptio)制度源于罗马法,是针对原告请求权的一种防御性辩护手段,是一种当事人在举证证明存在某种特定情形时,原告的请求即不成立或丧失其合法性或有效性的诉讼程式,主要是基于平衡原被告双方的需要。对于抗辩的划分,笔者较认同柳经纬先生的观点①抗辩分为实体上抗辩和程序上的抗辩,其中,前者又分为事实抗辩和抗辩权。事实抗辩其作用在于从根本上否定请求权的存在或者虽存在但因某些法定事由已归于消灭,又分为权利障碍抗辩和权利毁灭抗辩,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因一定的事由不成立或自始不发生效力。权利毁灭的抗辩主要是指对方的请求权虽然曾经发生过,但其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已归于消灭。程序上的抗辩又分为妨讼抗辩与证据抗辩,前者指原告诉讼要件缺乏、不能合法成立,如指出无管辖权、系重复起诉以及存在仲裁协议等。后者是指原告所举证据不合法,缺乏证明力。此外,还有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及减责抗辩。参见柳经纬、尹腊梅.民法上的抗辩与抗辩权[J].厦门大学学报. 2007,(2):1-5.。其中,权利抗辩即抗辩权(right of defense)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阻止其效力发生的民事权利。[7]如当事人之间就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若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另一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其可以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事实抗辩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抗辩理由,即使被告未主张该事实抗辩,法院也应当主动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如果法庭未履行该义务,疏于审查,案件事实不清将直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因此,当事人未主张事实抗辩,法庭应当主动释明。而主张权利抗辩即抗辩权,则是用一个“法律规范”作为“抗辩事由”,属于抗辩权之行使,即属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之行使,若被告没有主张,法庭也没有审查的义务,被告未主张将视为其放弃权利。[8]如不可抗力作为违约的法定免责事由,若诉讼中当事人未主张不可抗力抗辩,法庭将视其主动放弃该项权利,一审中被告未主张此项权利,在上诉与再审中亦不得主张。

(二)抗辩与抗辩权检索的顺序

按照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民商事案件时,笔者认为,在针对原告选定具体请求权基础,如《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抗辩时,抗辩或者抗辩权检索也应遵循一定顺序,即权利障碍之抗辩、权利毁灭之抗辩、永久性抗辩、一时性抗辩、免责性抗辩以及减责性抗辩②虽然实务中大家通常也是按照这种顺序思考,但仍应在此做出特别强调,以养成法律人的体系思维。。以违约责任为例,按照时间顺序考虑:首先,权利障碍之抗辩即主张合同不成立、自始无效,从根本上否定请求权的存在,如果成立权利障碍性抗辩即不可能存在权利毁灭性抗辩等事由,因此权利障碍性抗辩应最优先考虑;其次,权利毁灭性抗辩是在权利曾经发生过,因发生免除、抵消、提存等法定事由使请求权归于消灭,其与权利障碍性抗辩主张权利未曾发生过不同,因此应次之考虑;再次,如果前面考虑的抗辩事由都不成立,说明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了,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只有考虑诉讼时效期限是否已过,若已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获得时效抗辩;最后,未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考虑一时性抗辩(又称延期抗辩),延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考虑是否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减责事由。

遵循这样一种抗辩权检索思路有两个优点:第一,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从权利障碍性抗辩至一时性抗辩或者免责、减责抗辩,依次对应着当事人由不承担责任、承担一部分责任或者延期履行义务至承担全部责任,这种责任的显著特点是由轻变重、逐渐递增,这样一种思维有助于全面考虑免责条件,不至于遗漏重要的免责事由致使当事人承担不适当的责任。第二,这样一种从整体出发的思考问题方式,不仅有助于培养严谨的法律思维、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更保障了案件裁判的妥当性与公正性。

四、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具体个案中的演示

甲有一批货物需要运输,于是找到了自己的好友乙,乙从丙处借得运输车一辆,与甲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替甲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乙自身疏忽及阴雨天气,导致甲的货物受损严重,甲要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乙以天气潮湿,货物难以保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于是甲便将乙的运输车扣押。乙心情十分诅丧,回家途中遇车祸死亡,乙的儿子丁为乙料理后事。事发后一年,丙闻悉乙已因车祸死亡,于是要求丁将运输车返还给自己并支付相关费用,丁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运输车。问:丁向甲主张返还运输车依据何在?

乙与甲、丙经过邀约与承诺订立了货物运输以及运输车的借用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均已成立且生效。乙因车祸死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丁法定概括继受其父亲乙在货物运输合同以及货物运输车租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期已满,丁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运输车返还给出借人丙。运输车仍在甲处,丁可以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呢?依据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具体步骤如下:

1.发现请求权

结合以上分析,本案丁某已经概括继受了其父乙某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成为合同一方的主体,丁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权存在且具体明确——要求甲某返还运输车。

2.判断请求权性质

本案中,丁某向甲某主张返还运输车,请求权人为丁某,被请求权人为甲某,请求的内容是要求返还运输车,因此是给付之诉,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3.检索请求权规范基础

该步骤是依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寻找可以适用的请求权基础。其核心在于确定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的准确定位是裁判结果正当性的前提。[9]第一,考虑契约上的请求权,本案中,虽然甲与丁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但甲、丁之间的契约关系与甲扣留运输车的行为分别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因此丁不能依据契约要求其返还。第二,通过分析,类契约关系与无因管理均不成立。第三,乙基于契约关系占有运输车,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运输车的所有权属于丙,甲侵害了丙的所有权,因此丁不能依据物权法上的请求权要求甲返还运输车,但乙依据契约关系占有、使用运输车是合法占有中的他主占有,甲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直接侵夺乙的占有,因此,丁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作为其返还运输车的请求权基础。第四,甲与丁之间是否成立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呢?前已分析,丁对该运输车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甲没有法律根据侵占了丁的占有致使丁丧失了对该车的占有利益,丁可以依据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甲返还运输车。第五,应当考虑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甲未侵害丁的财产权,但乙对该车的占有属于一种合法利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合法的占有属于该条规定的民事利益的一种,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内,甲侵害了乙对该车的合法占有,若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甲应当对丁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本案也不属于其他请求权的类型。

4.请求权规范基础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初步索定丁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以及《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行使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可以分解为:一占有物被侵夺;二请求权人为被侵夺的占有人;三被请求人为侵害占有的人。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可分解为: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有损失、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原因。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一侵权行为;二损害后果;三因果关系;四侵权人具有过错。

5.归入(涵摄)

将事实与构成要件建立起关联的过程加以说明,即裁判者在裁判中,陈述其“心证”形成的过程,对于法律中构成要件的具体要素与具体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对应过程加以阐释,[10]若案件事实与规范构成相符,则请求权成立。法官对其自由心证的过程加以论证,不仅体现了法律适用本身的逻辑性、权威性,也增强裁判结果的说服力。本案中,运输车被甲某扣留,甲某是侵占人,扣留行为是侵夺行为,丁是被侵占人,符合《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占有返还请求权成立的规定。甲侵害了丁对该车的占有,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原因,符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甲侵害了乙对运输车的合法占有,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甲主观上也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过错的构成要件。丁即可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要求甲返还运输车,也可以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五条第四项要求其返还运输车。此处,同一给付目的,数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因此构成请求权基础规范的竞合,丁可以择一行使。

6.检索是否存在抗辩权或者抗辩事由

是否存在抗辩权或者抗辩事由,对于请求权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若存在有效的抗辩,则请求权不能顺利实现。依据抗辩权的检索顺序,结合本案事实,虽不存在其他抗辩事由,但丁在事发后一年要求甲返还运输车,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丁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甲获得了时效抗辩,因此丁不能依据占有返还请求权要求甲返还运输车。请求权发生竞合时,若一个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仍可以行使其他请求权,丁依据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请求权要求甲返还运输车,不存在任何抗辩事由,因此,综合以上分析,丁可以《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以及《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或《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五条第四项作为请求权规范基础,要求甲返还运输车。

结语

可以说,民法体系也就是由一系列请求权所组成的一个请求权系统,而司法也正是循“请求权规范基础说”运作的。因此,在民法典立法中,理论界不仅应当对于各种请求权内部构成进行研究,而且必须对相关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做出厘定。[11]请求权基础的分析,确实是一种训练逻辑性缜密思考能力的好方法,能够强化法律人处理事例,驭繁于简的能力。[12]因此,不论是法官、律师还是其他法律工作者,都应该掌握请求权规范基础分析法的思维方式,多从解释论的角度把握法律,锻炼法律解释的能力,以期正确适用法律。最后,借韩世远老师的话与大家共勉:法律思维的养成,不是专门接受几年法学教育就可以的。法律人应当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并长期加强自我修养,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终身教育”,是一种“功夫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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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慧怡.法律思维探究——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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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初探[J].政法论坛,2004,(2):2.

[13]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J].人民法院报,2005,(5):2.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on the Basic Methods of Case Analysis of Civil Law——Based on the Analysis Method of Request Right

ZHANG Chun-long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Jiangsu,210046)

Since the late Qing Dynasty,it has been more than 100 years since China has been following the German civil law theory.But the fact is that for a long time,China has had a lack of a set of normative,rigorous and practical technique for the analysis of cases of civil law.The results vary greatly from the first instance to the second instance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thinking patterns of the judge.The reason why the thinking patterns are different is that China is short of a uniform technique for case analysis.Basic analysis method of claim is a practical technique for case analysis.On the one hand,it retrieves the bases supporting the right of claim positively and negatively which provides an excellent way for the litigant to find the appropriate legal basis.On the other hand,it guarantees the unity of the thinking pattern and the rationality of the judgment. Firstly,this paper will give a general discussion on the basis of claim theory.Then it will demonstrate the concrete application of the method of claim.

thought of law;the basis of claim;defense;right of defense

D913.1

A

2095-1140(2017)01-0069-08

(责任编辑:李语湘)

2016-10-20

张春龙(1989-),男,安徽宿州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法学方法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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