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打击防控机制研究

2017-03-09 02:58李茜茜李雅楠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警务协作京津冀

高 晴 李茜茜 李雅楠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警务研究】

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打击防控机制研究

高 晴 李茜茜 李雅楠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要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扎实推进,加快走出一条科学持续的协同发展路子。”①面对一体化的新形势,京津冀区域协同打击防控工作亟待树立协同发展理念、完善顶层设计,依托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实现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创新。

京津冀一体化;警务协同发展;协同打击防控;长效机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国务院顺应形势,确立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目前,河北与京津两市在产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合作正在大力推进。与此同时,不安定因素也在逐渐增多,公共安全隐患突出,社会治安,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食品药品犯罪、反恐防暴、非正常进京上访等问题不断增加,使公安工作面临诸多新的挑战。2017年在北京召开的3月18日,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对成立冀警务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建立警务协同发展联席会商机制等顶层设计问题进行了审议。新形势下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区域警务协作,构建协同打击防控机制,突出风险隐患 “联控”、重点要素 “联管”和打击防范 “联动”,在警务体制改革、创新服务发展、科技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寻求突破,共同打好合成仗、整体仗,共同打造京津冀平安稳定的“大板块”,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关于区域警务协同发展

(一)区域警务协同发展的含义

协同,是系统科学的概念,是指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通过协调合作,最终使系统整体功能大于各个要素功能之和的一种结构上的优化状态。它既反映了系统发展需要协调合作的过程,又体现出系统通过这一过程所达到的优化结果,是一个兼有过程和结果的综合概念。[1]

协同发展,是在正确调控系统各要素独立运动以及要素之间关联运动的基础上,使各要素之间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发展态势,进而促进系统整体由旧结构状态向新结构状态的转变。协同与发展始终是一种互为推动的动态关系,只有协同才能促进系统各要素及整体发展,同时也只有发展才能使协同从一个层次走向更高层次。[2]

区域警务协同发展,是指基于保障区域社会稳定的一致目标,统一整合、调控区域间警务资源,使区域间公安部门在警力、警务资源、装备等方面相互配合,实现社会治安防控效益最大化和警务水平的整体提升。协同是发展的基础和手段,发展是协同的状态和目的。

(二)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的含义

“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是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的要求,在公安部和京津冀三省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 ‘协同发展、共建共享、优势互补、联动防控、一体运行’的原则,进一步整合警务资源,加强区域联防联控,”②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深化京津冀区域警务合作,不断提升维护首都和地区安全稳定的能力水平,努力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的背景

(一)区域警务合作的趋势不断增强

国内区域警务合作效果凸显。警务合作是伴随着共同的警务需求而出现的。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各地警务部门初步探索建立了一些小规模的刑侦协作区。21世纪以来,区域警务合作呈快速发展态势。早在1985年江浙沪地区就围绕区域警务需求建立了江浙沪刑侦协作机制;其后,全国各个地区根据自身需求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警务协作机制,90年代,徐州市与周边四省10市公安机关建立了苏鲁豫皖协作机制。”[3]“2010年6月,孟建柱同志就在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完善区域警务合作,把建立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当作一件事关稳定工作全局的大事来抓。”[4]在公安部的大力推动下,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响应,很快行动起来,至2011年5月,覆盖全国的七大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全面建成。这些合作机制,先后经受了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汶川抗震救灾抢险救援等重大事件的考验,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整治突发治安问题、防控恐怖袭击等方面展现出巨大的实战效能。

目前,除了国内七大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外,部分毗邻省市的公安部门基于打击跨区域流窜违法犯罪、整治边界地区治安突出问题和根除边界地区不和谐因素等需要,响应公安部倡导,初步建立起适应区域警务需求的警务协作机制。如:滇川藏青毗邻地区警务协作机制、黑琼两省跨区域协作机制、 “黔渝湘三省十县 (市)”边界区域警务协作机制、晋冀豫三省六地区域警务协作机制,等等。

国际间区域警务协作成绩斐然。自我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以来,与国际刑警组织框架下各国开展广泛的多边合作,利用国际刑警组织情报网络和手段,多次组织犯罪调查及遣返追缉逃犯行动,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和违法犯罪活动。目前,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区域性国际警务合作快速发展,由于毗邻国家在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等方面息息相关,加之跨国犯罪地缘性突出的特点,因此加强区域性国际警务合作正当前国际警务合作的新动向。[5]在实践中,区域性国际警务协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打击效果,如,大媚公河次区域的警务合作 、上合组织框架下的警务合作,分别在反恐、禁毒等领域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国内国际警务区域合作的不断探索,为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工作起到了示范效应。

(二)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催生新的警务需求

京津冀自古就地缘相接、人缘相亲、文化一脉,地域一体的历史渊源深厚。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三地间在经济、政治、人民生活等方面的联系日渐紧密。特别是随着国家支持京津冀区域发展各项政策的大力落实,河北与京津两地间传统的地域壁垒被打破,生产要素呈现出大流通、大交流的态势。随着区域经济的大发展,各种矛盾隐患、不安定因素随着大量增加,无疑对区域内警务运行机制、社会管理模式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人员流动性增强,使得公安机关的监管、服务必然要延伸到辖区之外,同样离不开辖区外公安机关的配合、协助和支持,从而催生出共同警务需求。”[6]

围绕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2016年初京津冀公安机关签订了 《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框架协议》,这是落实党中央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大举措,标志着三地警务合作逐步由 “偶发型协作向常态化、机制化协同转化,由行政条块管理向一体化协调共享的进一步探索,”[7]为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操作细则。

(三)京津冀有着良好的协作基础

由于三地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协同打击防控的任务需求,近些年来在警务合作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协同工作经验。从实际工作内容看,我省与京津两地的协同工作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基于刑事打击防范任务的区域间刑事案件协查工作,二是基于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 “护城河工程”。

1.基于打击犯罪的区域间刑事案件协查工作

区域间刑事案件协查工作属于任务型协作模式,通常针对大要案及紧急任务,临时调派各警种中的优势资源组成专案组,需刑侦、网侦、技侦、视侦 “四侦合一”,多警种协同作战,一案一启动,案结组散,灵活多变。这种模式改变了指挥层级过多导致的效率低下现象,减少了案件的协调环节,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时至今日,任务型协同模式仍然是各地公安机关应对突发事件、侦破大要案件常用的侦查模式。 “特别是涉及多区域的重大案件时,由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部署,各级各地公安机关共同采取行动。1983年 “二王”案、2000年张君案、2004年马加爵案、2012年周克华案的抓捕行动均采取了这种方式。 ”[8]

这种任务型协作模式在京津冀区域协作打击模式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目前,三地公安部门在相关刑事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刑事协作,内容丰富,形式灵活,收效甚好。

2.基于首都安保任务的 “护城河工程”

自1996年以来,北京市与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山西、山东七省区市围绕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建立了区域间联防、联控、联调、联打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在维护首都地区稳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 “护城河工程”已形成了成熟的 “四环三纵”的严密立体护卫网。围绕北京奥运会、国庆阅兵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纪念庆典的重大安保工作,三地间已多次协作,发挥了 “护城河”屏障作用,协作模式更趋成熟。

护城河工程也是基于特定任务的协作模式。针对重大节庆活动安保任务,在一定时间段内,调派各地区、各警种中的优势资源,调度交通、治安、刑侦、网侦、技侦等警力合成作战,任务结束就解散,打破了 “一亩三分地”的定式,建立了地区间联防、联控、联调、联打的工作机制,能够迅速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自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消除了大量各类风险隐患,赴筑牢了首都安全稳定屏障,出色的完成了各项重大任务,形成了成熟、高效的打击防控机制。

目前,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持续深入开展,传统的协作模式已不适应新趋势的变化,应总结京津冀三地警务协作经验,在人员组织、信息传达、工作开展等方面形成协同常态,建立相对规范、稳定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在人员组织方面,在不改变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的基础上,抽调各警种的精兵强将,长期 “合编”成专业队伍侦办案件,构建一种较为稳定的任务型协作模式,以适应一体化警务需求。

(四)互联网、大数据的科技支撑

当前,以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加速推动信息分享壁垒的 “消融”。近几年来大数据在公共安全领域已有应用基础。全国已有近500个城市正在开展 “智慧城市”建设,为加强信息化设施的综合利用,提高合成作战的数字化水平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国家也出台了 《关于积极推进 “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规定,从制度层面规范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应用,保障公安信息安全;自动识别、传感器和遥测遥感等感知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以及云计算等信息深度计算的应用,为新形态警务赋予了透彻感知、泛在互联、高效协同、精准管控的创新应用特征,依托大数据、网联网+的高效能和无边界性,使得冲破原有警务合作壁垒,链接三地警务部门成为可能,最终实现三地间信息的深度共享、共同研判、联动防控,一体运行的警务模式,为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奠定了坚实技术基础。

三、推进京津冀区域警务协作具有深远意义

(一)推进京津冀区域警务协作,是保障三地协同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 《规划》的深入实施,三地在交通、生态环保、产业转移等重点领域的深入协作,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将加速聚集,社会治安状况呈现出更深层次的复杂性、严峻性、动态性、多变性。推进三地警务协作,深化区域间情报共享的深度和广度,建立警务协作常态化机制,扁平化指挥、调度三地各警种,充分调动三地警力资源,实现多警种合成作战,提升公安机关的反应处置速度,构建覆盖多地区、多警种全时空的打击防控网,应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挑战,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警务资源效益最大化,区域警务共同提升。

(二)推进京津冀区域警务协作,是一体化形势下打击违法犯罪的必然选择

新形势下,跨区域犯罪高发,犯罪工具现代化,犯罪手段多样等特征明显。网络犯罪呈现去区域化特点,网上贩枪贩毒、卖淫招嫖、赌博、诈骗等犯罪持续高发,网络对违法犯罪的聚焦放大作用愈发明显,导致犯罪成本低而防范打击成本高。犯罪的跨区域和去区域特点,要求三地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强京津冀警务协作,可有效利用现有警务资源,减少警力成本,形成高效有序打击合力,尤其京津冀地区突出的涉众型经济犯罪、食品药品犯罪、跨区域流窜犯罪等,可大幅度提升打击防控精度和力度。

(三)推进京津冀区域警务协作,是整合资源提升打击合力的有效手段

根据系统论的原理,系统大于局部之和。我国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经费匮乏的情况。京津冀区域警务协作有利于整合三地优质资源,实现1+1大于2的效果。侦破跨区域犯罪存在着许多困难,例如在取证、传唤等方面。积极的警务协作模式,地区间信息高度共享,合作机制高效、稳定,减少审批环节,可有效地节省侦查单位在调查取证、追捕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经费成本,实现警务资源的高效利用。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站在区域全局层面,采用扁平化指挥体系, “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共享警务信息,实现分工协作、高效协调、优势互补、互援共助,最大限度地消除地区间、警种间、部门间的壁垒,有效提高打击犯罪的整体合力。”[4]

四、京津冀协同打击防控面临的问题

长期以来,尽管三地公安机关在公安部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但囿于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和垂直指挥、双重领导的体制,京津冀区域警务在深层次、宽领域的联动防控、共建共享、一体运行等方面,在协作理念、顶层设计、机制构建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一)缺乏全局观念,交流与协作意识不强

尽管京津冀三地在区域警务协作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深入推进,三地公安机关在协作理念上难以适应一体化新形势。目前,总体表现为缺乏全局协同发展观念,对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重要战略意义认识不足,思想准备度、思维开阔度、思路创新性不足;尽管对警务协同发展的需求比较迫切,但对推进更深层次的协同发展机制建设认识不深、意识不强;受制于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方式,导致三地公安机关不同程度存在有 “本位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缺乏开放共享意识,人为造成合作上的不对等,或往往停留在片面性、表层化的警务合作层面,影响了区域警务协同深入发展;[9]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各自为战、互设壁垒的问题,各警种关注重视对本警种专业情报,情报协作意识薄弱,易忽视综合性、全局性情报。这种现象在区域公安情报交流与协作工作中尤甚。

(二)缺乏基于顶层设计的全局规划和相关保障机制

尽管三地已建立警务协同发展领导小组,但由于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和标准规划,导致实践中权责不明晰,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使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受局限;由于警务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少,特别是在推动机制、监督机制、评估机制、运行维护机制等方面缺乏政策法规,从而影响三地协同打击的预期效果。

(三)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制约警务信息共享

囿于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和垂直指挥、双重领导的体制,在信息资源整合方面易形成 “信息孤岛”、 “部门私有”等现象,导致大量的信息资源被搁置,警综平台系统不能互联互通;部分警务部门有顾虑,担心情报信息共享会导致本部门信息泄露,削弱本部门对情报信息的把控,甚至影响部门的管理权限。

(四)缺少统一的操作平台导致信息共享受挚肘

目前,三地警方已建成了系列业务系统和基础数据库,成效显著。但由于缺乏统筹协调,使各地区、各警种的业务系统建设和实施数据管理系统的阶段不同、技术多样,从而影响了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情报共享和业务协同,阻碍了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五)安全保密的制度和技术上的不规范成为信息共享的壁垒

三地警务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和管理维护仍不能真正破题,突出表现在信息共享过程中,极易出现监听、黑客入侵等安全事件,造成机密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后果;警务信息资源却缺乏共享交换数据库,且访问权限不一致。倘若在制度上和技术上不加严格防范,一旦遭受破坏,有可能带来不良后果。[10]

(六)经济、科技发展不均衡阻碍区域警务协同推进

由于三地的经济、科技和人才等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在警务资源、设施、警力方面不能同步推进,尤其是我省在京津冀警务协同中成为一块短板。京津两地警务资源、设施相对先进,警力充足,加之两地经常举办各种大型活动或涉外活动,使两地公安机关积累了丰富的警务协同经验;两地在科技强警上,投入较大,民警综合素质和综合警务实力远远领先河北。因为,着眼于区域间协调发展,共同提升,就必须补齐我省在科技、人才等方面的短板。上述问题的存在,制约着三地维护首都地区安全稳定的保障能力,应当认真加以研究,加快破解瓶颈进度。

五、完善京津冀区域警务协同打击防控机制的建议

《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框架协议》明确了 “‘协同发展、共建共享、优势互补、联动防控、一体运行’的整体思路,确立了目标同向、措施一体、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工作原则。今后,三地将围绕联勤指挥体系、情报信息系统等 ‘八个一体化’加强共建,构建警务合作格局。”③这对于推进三地信息资源一体化、情报指挥一体化,构建“贯通三省市、覆盖全时空”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形成整体合力,将起到重大而深远的作用。目前,当务之急是抓住主要环节,强化落实。

(一)深化警务协同发展的思想认识,努力做到优势互补协同到位

1.要树立全局观念,在互联、关联中达到互赢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围绕扬长避短、加快协同步伐。面对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新形势,站在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以保障首都政治安全为中心,以服务护航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导向,围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社会合作,树立共治共享警务管理观念,抛弃惯常思维,更加注重协同配合,互信互助,切实形成侦查工作合力;树立开放心态,摒弃本位主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方法进行系统改造,实现防范、打击、管理、控制各环节无缝衔接、高效配合;树立共享共赢理念,更加注重互通,注重共享,做到信息关联共享,设施联通,实现优势互补、多方共赢。这就要求河北应抓住机遇,依托京津两地警务优势,弥补不足,主动对接、服务、融入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工作。

2.要树立补齐短板理念,加大投入促进协同

发挥京津科技引领代用作用。目前,我省在财政投入、装备设施、人才储备等方面与京津两地存有差距,应树立补短板的紧迫感,牢牢把握京津冀经济发展一体化契机,在政策、人员、经费保障等方面应当加大投入,为深化三地警务合作创造条件。要依托京津的科技优势,扭住科技应用这个观念,加强刑技、网侦、视侦装备建设投入,提高科技作战支撑力度;全面提升刑事技术整体水平,为京津冀区域打赢侦查合成战提供 “千里眼、顺风耳、机械臂”,解决 “看不见、听不见、打不着”的问题。

3.要树立互联网+思维,强化大数据技术支撑

互联网时代是关联融合的时代,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部门合作,世界上的一切都可紧密相连。要紧跟时代步伐,我们应站在区域全局的高度,以大数据思维广度融合共享资源,以云计算手段深度挖掘高效研判,以基础工作信息化提升实战效能。当前,我省应以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 “互联网+”行动的 《指导意见》等重要政策为契机,加强大数据技术建设,加强信息化设施的综合利用,提高协同作战的数字化水平,为警务合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强化警务协同发展的实战效能,加强顶层设计协同共赢

1.建立高效的勤务指挥系统

建立指挥部。围绕落实京津冀警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业务专项小组,研究推动建立相关领域的对口合作机制,切实发挥该小组的龙头带动作用,保证高效、权威、精干的扁平化指挥协调机构落实到位。

建立智能化的扁平指挥调度平台。围绕公安信息化资源的整合利用,以信息化主导警务指挥工作。 “坚持统一标准、统筹规划、整合发展,互联互通的原则进行平台建设。”[11]充分利用有线、无线、视频监控、独立信道集群、警务通指令发布等先进手段,搭建集信息传递、情报研判、警务决策、指挥调度于一体的统一指挥平台,实现各区域全域覆盖、全时监控、全警联动的立体化,点对点扁平化指挥、移动可视化指挥处置机制,实现关联地区同步反应,跟进协作,提升预警发现、精确打击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复杂、动态环境下指挥的整体效能。

2.规范完善配套保障体系

完善工作制度。指挥部要结合实际,围绕应急力量物资跨区域增援和信息共享等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则、标准工作流程、人员调配、专业装备调配等事项,保障跨区域增援调用的通道畅通。尽快制定京津冀信息共享方面的标准规范性文件,以明确三地公安部门在共享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区域信息共享提供良好的法治政策环境。

加强信息安全机制保障。安全是所有价值实现的基本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公开是一对矛盾,为此三方共同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协议机制,对信息设置访问权限,确保情报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的泄露和篡改。 “首先,从技术层面,广泛研发和引进网络安全技术,重视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领域新技术在信息共享中的应用。其次,从制度层面,要填补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空白,加大信息犯罪的惩处力度。最后,从运维层面,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存机制。对各级政府信息资源进行保密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做好数据备份,建立科学的信息安全保存机制。”[10]

加快建立完善的奖励惩处机制。制定相对完善、切实可行的奖惩机制,对履责到位,积极配合,圆满完成各项区域警务合作任务位或个人及时给予奖励;对违反合作规定,不履行合作义务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应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适合公安工作的民警应及时调离公安队伍。[12]

(三)推进警务协同发展的改革创新,加强信息资源整合深化警务协同发展

充分依托现代信息化大和数据技术,围绕信息资源的全量采集、一体汇聚和联通共享,京津冀三地公安机关需要加快整合现有信息系统,推进信息资源一体化。同时还要积极探索 “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模式新机制,提高情报工作的主动进攻实效。

1.整合一个数据动态鲜活、信息高度共享的大情报池

按照公安部 《公安机关信息共享规定》要求,建立京津冀情报信息系统资源共享数据库,努力破解 “信息孤岛”问题。围绕信息大情报池建设,针对当前公安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系统分散割裂等突出问题,坚持 “统筹规划、整合共享、因地制宜、安全应用”原则,统一情报信息搜索、汇总和情报等级标准,严格规范接口,使已建和新建的业务系统都能够对接本地信息中心数据,积极构建一张立体化、智能化、全方位的信息采集网,将情报池做到最大。实现 “一点登录、全网关联、一人采集、全警应用”,为联勤指挥体系、情报信息系统、治安防控网络等要素动态管控提供强大的情报数据支撑。

2.建设海量数据存储、融合、共享的京津冀信息综合管理云

警务云计算通过创新的云计算技术与公安业务实战的无缝对接和深入融合,具有 “三高、三强、三省”的巨大优势,即高可靠性、高扩展性、高共享性,超强计算、超强存储、超强服务,节省投资、节省能源、节省人力,可以实现了数据中心向集中化管理的迈进,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京津冀指挥小组的警务云功能通过三地链接通道,集成应用公安信息、政府数据、互联网数据等数据,形成汇聚整个治安信息资源的数据云。

3.搭建一个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情报研判平台

社会形势的复杂性,决定了情报研判工作必须兼顾综合性与专业性。为更好地掌握打击防控区域内重特大警情,要搭建由情报部门牵头、多警种参与的三地综合研判平台,加强技术情报与人力情报统筹,把基础信息、专业信息、核查反馈信息等汇总起来进行研判分析,推动研判预警、决策指挥与警务实战有效对接,实现情报部门和业务部门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同时,要在京津冀指挥小组设置专业情报研判专席,三地专家共同研判,着力提升情报攻坚能力。在这方面,要借鉴上海市公安局的先进经验,建立全局性的情报综合研判实战平台,实现各警种信息资源和专业人才一体运作,以有效提升警务效能。

随着大数据、云服务与公安实战的深度融合,京津冀警务三地要抓紧转变工作方式,依托三地大情报池,借助京津冀信息综合管理云服务,利用综合研判平台,实现区域内各个成员单位,在办理日常警务协作事务过程中,发现线索发起协作邀请,利用研判平台海量筛查、综合研判的协作模式,构建 “自发结合、相互协作、科技依托、高效研判、合作共赢”的新机制,以适应一体化新常态。这种为融合警力资源、提高案件侦查效率的协同方式,填补了侦查协作制度的空缺,拓宽了侦查资源的共享途径,已成为大数据时代,京津冀鲁豫地区公安部门竞相探索的侦查新机制。目前我省的情报研判平台,正在推行这种资源共享、众筹研判的工作机制。

签订警务协同发展框架协议明确了三地间警务合作的制度框架,三地公安机关要突出统一思想,从国家战略的全局出发、从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政治高度。下一步,应着重构建适应一体化警务需求的制度,固化近年来合作成效,拓展协作领域和深度,加大协作联动力度,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协作机制。探索建立与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同向同步的新型公共性、服务型警务,逐步形成联防、联控、联管、联建的工作格局。

注释:

①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在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专题汇报时强调:“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扎实推进,努力实现京津冀一体化发展。”

②《京津冀警务协同发展框架协议》,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公安部:京津冀签订框架协议 加强警务协同发展”,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16-01/25/content_503601 1.htm。

③《京津冀协同发展框架协议》内容。

[1]陈建华.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25-26.

[2]陈建华.京津冀金融协同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25.

[3]王锦.区域警务协作的理论和现实困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162.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课题组.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建设研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5):27.

[5]汪小林.陈合权.多层面国际警务合作方式的框架构筑[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25(5).

[6]刘为军.打击犯罪新机制背景下的区域警务合作[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66.

[7]阎雨.警务协同,护航京津冀一体化[N].人民日报,2016-02-05.

[8]汪勇.中国区域警务合作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82.

[9]李侠,张明.试论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的健全与发展[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5,(5):61.

[10]陈兰杰,刘彦麟.京津冀区域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机制研究[J].精报科学,2015,33(6).

[11]杨佳.公安情报共享的障碍及对策初探[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22(3):73.

[12]王前勇.区域警务合作长效机制探索[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2,(2):58.

[编辑:张钦]

D631.12

A

1672-6405(2017)02-0055-05

高 晴 (1968-),女,河北保定人,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侦查教学训练部教师,教授。

李茜茜 (1988-),女,河北保定人,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侦查教学训练部教师。

李雅楠 (1989-),女,河北饶阳人,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侦查教学训练部教师。

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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