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村庄共同体的原始抵抗权

2017-03-10 06:08刘宇峰
关键词:领主中世纪英格兰

刘宇峰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村庄共同体的原始抵抗权

刘宇峰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共同体是前工业时代的主体行为单位,而原始抵抗权则是共同体的一个重要属性。共同体的原始抵抗权,尤其是村庄共同体的原始抵抗权,在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极为典型。村庄共同体的原始抵抗权并不显眼,但却一点一点腐蚀着封建制度的束缚,一步一步地为农民争取着提高权利、改善生活的机会,为近代文明的到来点亮了第一缕曙光。

村庄共同体;原始抵抗权;英格兰;中世纪

社会学意义上的共同体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1855—1936)在其代表作《共同体与社会》①一书中提出。滕尼斯认为,共同体的类型主要是在自然的基础之上的群体(家庭、宗族)里实现的。此外,它也可能在小的、历史形成的联合体(村庄、城市)以及在思想的联合体(友谊、师徒关系等)里实现。“原始抵抗权”虽是笔者尝试提出的一个全新的概念,但这一概念实际上已经被诸多史学大家运用多年,而笔者也只是将其明确提出。这种“原始抵抗权”,体现了西欧封建制度之下村社、行会、市民以及贵族等诸多共同体的主体权利。“原始抵抗权”作为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共同体的关系是紧密相通的。

1 共同体及其在历史学中的应用

共同体概念的外延极其宽广,考虑到本文围绕在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这根轴线上,笔者将共同体概念在历史学中的应用限定在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的范围之内。

1.1 共同体概念在国外历史学中的应用

共同体概念在世界古代中世纪史范围之内的应用可以追溯到英国驻印度马德拉斯总督汤玛士·蒙罗对印度农村公社概念的提出。德国学者哈克斯特豪森发现了俄国公社,而同样是德国学者的毛勒则更是通过对德国马克公社的研究,将共同体概念②引入西欧。马克思和恩格斯将公社概念进行了健全和完善,他们将公社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家长制家庭公社、农业公社以及马克公社。家长制家庭公社即指氏族公社。马克公社与农业公社的不同在于:“耕地变成了私有财产,然而森林、牧场、荒地等仍为公社所有。”③

在关于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共同体概念问题上,各家见解不尽相同。弗雷德里克·西博坶于1883年出版了《英国村庄共同体》一书,但是他将研究重心放在了威廉征服之前的英格兰,而没有涉及诺曼王朝及以后的英格兰。梅因则明确指出,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存在公社及公社土地所有制,而且一直保存到中世纪时期。R.B.戈亨认为在15世纪的英国存在包括郡级共同体、百户区共同体以及村庄共同体在内的纵向联系的地方共同体,他进一步指出,“村庄‘自治’与王权之间的关系是合作与协商的关系”④。以纵向联系的共同体这个角度为切入点,A.B.怀特出版了《国王命令下的自治》。布莱尔·戴尔·莱昂则认为,在郡、百户区和村庄各层面上,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居民自己管理的,而国王则是最终的决定者⑤。克里斯托弗·戴尔从横向对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共同体进行了研究,他认为除纵向联系之外,横向联系的郡级共同体、自治市共同体以及村庄共同体同样非常重要。戴尔对英格兰共同体的研究颇具代表性,他指出:在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村庄共同体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作用。村庄有它自己的内部组织结构和自我规范管理的传统。领主和政府利用这部机器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甚至会赋予村庄以新的功能……”⑥。其他著名学者,例如英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R.H.希尔顿强调富裕农民在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村庄共同体中的作用,他认为:“介于领主和个体农户之间的是村庄共同体,而实际上代表村庄共同体的都是乡村头面人物,他们是富裕农民中的杰出人物,没有他们的合作,领主就难以进行管理。”⑦哈罗德·J.伯尔曼在其代表作《法律与革命》一书中对共同体也略有涉及,并且似乎暗示了共同体在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存在:“从内部关系看,采邑采取的是自治的社会共同体的形式,它们在欧洲大部分地区称作‘庄园’。”⑧

1.2 共同体概念在国内历史学中的应用

在国内,关于共同体的研究刚刚起步。侯建新教授较早地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他在其代表作《现代化第一基石》以及《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两书中系统详尽地论述了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庄园自治、庄园法庭制度以及庄官制度。侯建新教授指出:在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我们时常可以发现村社和领主在公共事务中共同发挥作用的现象”⑨。侯建新教授更是相当明确地阐述了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村庄共同体的重要性⑩。赵文洪教授在《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一文中认为:“村庄共同体”是一个具有自治意义的单位,并且总结了这一“法人”单位的四个自治特征,分别为“自主地管理内部的事务”“有自己的习惯法”“有自己的权力机构”以及“有自己的管理人员”。同时,他提出了“公地共同体”的概念,将其概括为“实行公地制度的同一个村庄或者庄园内,享有对公共地的使用权的人们共同组成的生产和生活的单位”。熊芳芳博士的《近代早期法国的乡村共同体与村民自治》一文则专就法国的村庄共同体进行了相关论述。除以上三人外,王玉亮博士的《英国中世纪晚期乡村共同体研究》一书非常系统地论述了国内外对共同体概念及村庄共同体概念的研究,以及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村庄共同体的自我调控管理、法律保障机制以及共同体精神的传承。

2 原始抵抗权及其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

鉴于原始抵抗权与封建制度之间的密切联系,笔者在这一部分将以封建制度为切入点,通过对封建制度本身的略微提及来阐述原始抵抗权的概念。

2.1 领主附庸关系与原始抵抗权的产生

马克·布洛赫在其著作《封建社会》一书中阐释(西欧)封建制度时,在阐明封建制度不同于血缘联结、国家权力亦或是庄园制度之后,指出:“封建社会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首领等级与职业武士等级事实上的一致性。”而这种一致性,则表现为领主附庸关系。领主附庸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马克·布洛赫将这种关系称为一种契约关系,而侯建新教授则更加精确地称其为一种原始契约关系,这是因为领主附庸关系与现代契约关系之间仍然有着相当大的差别,毕竟领主和附庸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而且附庸对领主的义务要比领主对附庸的义务多得多。当出现违誓行为时,领主可以撤回对附庸的庇护;而尽管在地位上无法与领主相提并论,附庸同样可以撤回对领主的效忠,一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失地王约翰的施政举措导致英格兰贵族于1215年对其群起而攻之并逼迫其签署《大宪章》。

此类附庸对领主的抵抗行为在侯建新教授看来已经构成了抵抗权行为。他认为:“附庸的权利得到法律认定和保护,其逻辑的演绎势必产生主张和维护权利的抵抗,即附庸抵抗领主、弱势抵抗强势的权利。换言之,抵抗权是检验附庸权利真伪虚实的试金石。”不过,将这种附庸主张和维护权利的抵抗称为抵抗权是否恰当,对此笔者心存疑虑,因为就如同契约关系一样,抵抗权也是一个现代社会的概念。当然,广义的抵抗权确实能够包括这种中世纪的抵抗行为,但笔者在这里仍然稍作限定,将其称为“原始抵抗权”,以与现代社会公民语境下的抵抗权概念相区分。

必须明确的是,原始抵抗权不仅限于领主附庸关系,或者说不仅限于领主附庸关系中的封君封臣关系。封君封臣关系是领主附庸关系的主要方面,较低层面上的采邑庄园制度则是领主附庸关系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在社会的上层是王权与贵族,在社会的下层,即大大小小的领主与佃农包括与农奴佃农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原始契约关系。”虽然城市在中世纪的存在比较特殊,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将其视为领主附庸关系的一个方面。所有这些,都存在着自下而上的抵抗行为,都存在着原始抵抗权。

2.2 个人原始抵抗权与共同体原始抵抗权

原始抵抗权可以是个人的行为,也可以是集体的行为,而更多的是个人通过集体来实现的行为。虽然个人主义思潮在中世纪晚期逐渐兴起,但是纵观整个中世纪,个人的力量依然弱小,个人的抵抗行为成功的可能性也依然不高。如果借助于集体,更确切地说,是借助于共同体的力量,那么个人的权利则更能得到保障,个人的抵抗行为也更加切实有效,而在这一过程中,个人的原始抵抗权就转变为共同体的原始抵抗权。侯建新教授强调Subjective Rights一词,并将其译作“主体权利”,原因之一就在于主体权利可以“包括中世纪的个人权利,又包括某个等级或团体的集体权力,比如村社的权利、行会的权利、市民的权利、贵族的权利等”。“主体权利在中世纪不等同于近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或者个人基本权利,中世纪主体权利的实质是一种身份权利或等级权利,或者称之为原始个人权利。”

3 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村庄共同体的原始抵抗权

原始抵抗权既不是抽象的社会纲领,也不是空洞的社会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社会行为,这在中世纪晚期的英格兰村庄共同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正是村庄共同体形形色色的抵抗行为,在中世纪晚期逐渐打破了封建土地关系的藩篱,为英国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提供了先机。

3.1 村庄共同体的群体排外行为

中世纪晚期,英格兰村庄共同体的抵抗行为首先来自于村庄共同体的群体排外,“这些地区的居民们出于一种防范的心态在某种程度上团结在一起,自己组织起来使耕地制度尽可能高效地运作,并且在与领主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上保护自己”。我们发现,“尽管有证据表明当时村庄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人口流动和对外交往,但村民们的社区认同感、隶属感仍使外来者受到排斥”。这种对外来者的排斥不是来自于领主,而是来自于村庄共同体。村民们的这种排斥行为有着现实的经济利益上的考虑,尽可能地为外来者制造困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村庄共同体的公地制度。

村庄共同体的群体排外不光表现在对外来者的排斥,还表现在对干涉村庄共同体自治的其他政治力量的排斥。1396年,在奥克斯希尔村,村民们达成了本村事务均应在本村通过庄园法庭处理,在订立契约以及解决内部矛盾冲突方面,绝不寻求外部力量的帮助,村庄与外部的联系应由庄园法庭控制管理。1518年,兰开夏郡巴林顿村的村法规定:“任何佃农都不得在百户区或任何其他外部法庭上控告、烦扰或使另一个佃农感到不安,无论如何,任何能够在当地审讯判决的事情,只能提交给这个法庭,否则每一个违反者被罚40便士。”

3.2 村庄共同体对封建负担的抵抗斗争

其实,村庄共同体的这种具有排外性质的抵抗行为应该并不多见,因为此时村庄共同体与国王的自治单位的界限模糊不清。而对于村庄共同体内的村民而言,强加在他们身上的封建负担却是实实在在的。封建负担根据农民的身份或大或小,在这其中,突出的是租税和劳役。对租税和劳役的抵抗的最早标志可见于王室法庭的记录中,抵抗一开始更多是由个人而不是由集体发起的,尽管在法庭上面对领主时,这些人极有可能也代表着他们的农民同伴的案例。在1224年牛津的法庭上,有一个发生在巴特尔修道院院长和Crowmarsh村一个佃户——安德鲁之子威廉之间的案子:修道院长声称威廉应该像“维兰”一样服劳役,而威廉尽管承认他有服劳役的责任,但是却辩驳说他是一个自由人,他的劳役量是固定的,修道院长无权随意增加他的劳役量。事实上,修道院长加倍了威廉的劳役量,还增加了向他征收塔利税的权利。诉讼很快就不利于威廉,因为修道院长证明了他有一个堂兄是“维兰”,而且尽管威廉宣称他自己是自由人,其他的佃户(有一个除外)都是“维兰”。威廉反过来又争辩说他的确和这些“维兰”一起服劳役,也负担向这些“维兰”征收的塔利税,但他这么做都是基于他个人的意愿。另一个例子发生在1278年的莱斯特郡,这里的“维兰”们试图证明他们的领主莱斯特修道院院长增加劳役量的要求不合法。他们的要求在《末日审判书》中不能得到证实,但也许是因为生活在受丹麦人社会结构影响的地区,他们宣称自己不是“维兰”,而是“索克曼”。据此,他们认为他们的劳役量不能被任意增加。

并不是每一个抵抗行为都能取得成功。笔者在上面两个案例中所提到的佃户威廉和莱斯特郡的“维兰”们的抵抗行为就都失败了,但村民们的抵抗行为却远不止于此。村民们的抵抗形式多种多样,“最重要的方式是集体或个人公开地拒绝为封建领主服役”。“在1294年克兰菲尔德的十户联保组大会上,26个佃农因未给领主的土地耕犁而受到惩罚。”“在1307年霍顿的庄园法庭上,18个佃农受到处罚,因为他们没有在被召集时将领主的草晒干。接下来的一年,在同一个地方,15个佃农受到惩罚,因为他们在晚饭后耕犁了他们自己的份地,而没有为领主做布恩工。”

在佃户威廉的例子中,笔者提到了塔利税,这种税在中世纪是最让农民感到困扰的。据侯建新教授的解释:“塔利税有一定的任意性,我国学界多译为任意税,因为这种税数额不定,征收的时间频率也不定。塔利税原是领主在紧急情况下向其臣属包括农奴要求交纳的一种税,后来逐渐具有强制的性质。许多庄园的习惯法明确规定塔利税的数额由领主决定,因此甚为广大佃户所痛恨。”维诺格拉道夫将塔利税视为一种人身不自由的标志。贝内特认为这一观点不无道理,“因为一个人有权利对另一个人任意征收数额不定的税,而且征收时间也不固定,肯定会确立一种全然人身依附的先例”。佃户威廉之所以败诉,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他曾经缴纳过塔利税的缘故。对于这样一种臭名昭著的负担,农奴们唯恐不能将其摆脱掉。1299年,在邓斯特布尔修道院,农奴们宣称“他们宁愿下地狱,也不愿忍受塔利税的折磨”。经过一番激烈交锋,他们用60英镑的巨款赎买了塔利税。贝内特在一份1250年约克郡的调查报告中发现:“在纽德兰、柯克德鲁克斯和朗厄拉克,塔利税固定为10镑。必须缴此税的佃户姓名被置于那些只交地租的佃户姓名之后。”贝内特认为这笔塔利税是由农奴们共同支付的。我们可以大胆推测,在这笔塔利税固定的过程中,这些农奴们是怎样同领主进行拉据战的。而自由人免于塔利税的事实,只能让农奴们更加忿忿不平。

除了塔利税之外,让村庄共同体内的村民们感到苦恼的还有布恩工、婚姻捐、遗产税、进入税、什一税、死手捐,甚至还有磨坊税和使用公共烤箱的各种限制,等等。关于这些名目繁多、足以让村民们感到窒息的负担,以及村民们对这些负担所进行的抵抗,不计其数,笔者不再进行一一列举。这些抵抗行为,很少有轰轰烈烈或是惊天动地的。它们大都是非常微观、非常具体的抵抗行为,但也正是这规模不大的抵抗行为,为村民们一点一点地积累主体权利,并逐渐向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过渡。

3.3 对村庄共同体的捍卫活动

到中世纪晚期,尤其是15、16世纪的时候,个人主义的兴起开始导致英格兰村庄共同体的逐渐瓦解。克里斯托弗·戴尔认为:“尤其在黑死病之后,人口的剧减、约曼的异军突起、公地所面临的威胁,以及猖獗的个人主义都破坏了村庄的凝聚力。”迈克尔·佩罗曼认为:“公共土地和牧场,在共同体中维持了一种向上的精神,圈地运动扼杀了这种合作精神。”他分析到:“圈地运动以后,当每一个人能够将自己的一块地围起篱笆,并警告他的邻居离开,与邻居公平分享东西的原则就松懈下来,同时每个家庭都变成了一个孤岛。”这一时期,村社共同体的抵抗焦点集中在了对公地的圈占上。在这些抵抗行为中,我们发现在抵抗一方存在着广泛的职业类别和财产持有者类型:小土地持有者、大土地持有者、临时雇工,甚至乡绅,都被发现参与了共同体习惯的捍卫行动。

在贝德福德郡,一个高级贵族的显赫成员肯特伯爵,试图通过命令的方式圈占9英亩公地。公地对于大小土地持有者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此放牧牛或其他牲畜对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然而,伯爵更希望将这块土地变为马场,这可能是由于在当时养马是一种贵族的时尚特权。伯爵没有就失去产业的佃户们的补偿办法进行任何商议,这让他很快就面临着一次持续两天的、组织良好的骚乱。有趣的是,这次骚乱是由乡警组织的,这表明了骚乱并不只是村庄下层民众的杰作,因为乡警大都是从温和的、境遇良好的土地持有者中选出来的。在这个案例中,一个名叫罗伯特·鲍尔的乡警在当地的教堂中召集了村民。出于“公共的目的”,他从佃户们那里收取了一共40先令,用于佃户们起诉伯爵。

并不是每一个“头面人物”都和村庄共同体的村民同心同德。村民们不光要面对贵族领主的侵犯行为,在某些时候,这种行为也来自于富裕农民和乡绅。在1549年6月的某个时候,诺福克郡阿特尔伯勒村的村民捣毁了一位约翰·格林的圈地。村民们指控格林圈占了他们的部分公共牧地。在同一年的7月6日,维蒙德汉姆村的村民聚集起来欢庆一出儿名叫“维蒙德汉姆游戏”的戏,结果演变成了圈地骚乱。在骚乱过程中,约翰·弗劳尔迪的圈地和罗伯特·凯特的圈地被毁。也许是震惊于事件的演变,凯特同意他的圈地被废除,他还同意帮助骚乱者拆除他的圈地。

4 结语

村庄共同体的抵抗行为多种多样,但是这些抵抗行为都与纯粹的“阶级斗争”或“革命”相去甚远。V.V.麦格纳建议停止思考农民的“革命性潜力”,而专注于对地方积累性抵抗逻辑的相关分析上去。侯建新教授也认为:“在英国中世纪历史上,几乎没有爆发过一次真正的全国规模的农民起义,但农奴和其他佃农针对本庄园的集体抵抗斗争,却从来没有停止过”,“不能单纯从斗争的规模、形式或纲领上去评价各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阶级斗争,而主要应从劳动者在阶级斗争中实际取得经济、政治、精神等方面的具体成果去评估”。伯尔曼曾经说,封建制度从确立的一开始,就孕育了否定其自身的因素。村庄共同体的原始抵抗权并不显眼,而且有时也并不能成功地达成目的,但是却一点一点腐蚀着封建制度的束缚,一步一步地为农民争取着提高权利、改善生活的机会,为近代文明的到来点亮了第一缕曙光。

注释

①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②哈克斯特豪森发现,在俄国,土地属于公社,耕地和草地被平均分配给成年男子耕种,其他牧场、森林等共同使用。毛勒在德国马克公社也发现了类似情况,全体马克成员身份平等,有平等权利,土地为全体马克成员所有,各户份地基本平等,马克公社实行轮耕制度;即使在庄园制兴起之后,马克公社也在某种程度上与庄园保持一致,直至15世纪末。这些研究表明,公社概念与共同体概念是相吻合的,甚至是可以互换的。

③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33.农业公社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1)“农业公社”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2)在农业社会中,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3)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社员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给他的地,并把产品留为己有。

④王玉亮.英国中世纪晚期乡村共同体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2.

⑤王玉亮.英国中世纪晚期乡村共同体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0—11.

⑥王玉亮.英国中世纪晚期乡村共同体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33.

⑦R.H.Hilton. “A Crisis of Feudalism.” Past and Present, No.80, August, p.6.

⑧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87.

⑨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171.

⑩侯建新教授于2014至2015学年第一学期在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的西欧中世纪社会经济史相关课程。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2]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3]侯建新.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M].李增洪,侯树栋,张绪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6]克里斯托弗·戴尔.转型的时代[M].莫玉梅,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7]亨利·斯坦利·贝内特.英国庄园生活[M].龙秀清,孙立田,赵文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8]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9]王玉亮.英国中世纪晚期乡村共同体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10]R.H.Hilton. The English Peasantry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M].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9.

[11]R.H.Hilton. Class Conflict and the Crisis of Feudalism[M].London: Hambledon Press, 1985.

[12]V.V.Magagna. Communities of Grain[M].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1.

[13]侯建新.抵抗权:欧洲封建主义的历史遗产[J].世界历史,2013(2).

[14]赵文洪.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J].世界历史,2007(3).

[15]赵文洪.庄园法庭、村规民约与中世纪欧洲“公地共同体”[J].历史研究,2007(4).

[16]赵文洪.欧洲公地共同体管理中的法治因素[J].史学理论研究,2008(3).

[17]赵文洪.公地制度中财产权利的公共性[J].世界历史,2009(2).

[18]赵文洪.公地制度中的平等精神[J].史学集刊,2010(4).

[19]熊芳芳.近代早期法国的乡村共同体与村民自治[J].世界历史,2010(1).

[20]R.H.Hilton.“A Crisis of Feudalism.”Past and Present, No.80, August.

责任编辑:卢宏业

Discussion on the Original Resistance of Village Communitie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LIU Yu-feng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China)

The community was the main unit during pre-industrial time, while original resistance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s of community. Original resistance of a community, especially of a village community, was very typical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It was original resistance of village communities which are not conspicuous that corroded the bounds of Feudalism and gained rights and improved the lives of the peasants step by step, initiating an important early step toward the dawn of modern times.

village community; original resistance; England; Middle Ages

10.3969/j.issn.1674-6341.2017.02.051

2016-09-02

刘宇峰(1991—),男,天津人,世界历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古代中世纪史。

K561.3

A

1674-6341(2017)02-01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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