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思考

2017-03-10 15:03麦媛玲
关键词:职务公安机关公安

麦媛玲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广州510050)

【公安理论与实务研究】

关于公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思考

麦媛玲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广州510050)

公安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等方面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如对知识产权的主体(即应该由谁来享有知识产权)的认识不清晰;对知识产权的申请目标定位不准确;不能享有或参与分配知识产权的收益。因此,亟需对此从思想根源、法律意识、实际操作等方面加以解决。要明确公安创新知识产权主体;明确公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权利;明确公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建立公安科研创新收益的长效激励机制,从而推动公安科技的管理与创新。

公安机关;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与此同时,公安机关通过科技强警战略的实施,实现了从传统警务向信息警务的巨大转变,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人民群众、提高公安战斗力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另一方面,2008年,国务院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是要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1]。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科技强警是公安机关提高实战力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无需赘述。而在知识经济时代,公安科技创新要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除了需求驱动外,还必须有系列的法律制度,如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公安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公安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任务

知识产权法的早期公开制度,要求知识产权申请人在申请获得法律保护的时候,必须将有关的信息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对公安科技创新工作而言,其目的在于通过创新成果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即使是对现有技术的小改进、小创新,只要更加适合实战需求,就应该被鼓励。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提高公安科技创新起点的重要手段。公安部近年来设立的公安基层技术革新奖就是为了激励此类创新工作。因此,在创新活动前,通过查询公开的科研信息,可以了解与公安科技相关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结合公安实战需求,提高创新活动的起点,提高产出的效率和效果。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激励公安科技创新良性循环的重要措施

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创新成果享有专有权,知识产权人可以通过转让权利并从中获利。在创新活动中,公安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势必付出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通过独享和转让知识产权,可让创新者收回成本,并且为创新者带来更多名利收益。这会调动公安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激励更多有科研能力和水平的力量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去。

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实现公安创新成果推广应用的重要环节。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是公安科技创新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科研成果只有基层实战中被充分推广应用,进而产生社会效益,才能被认为是成功的。而囿于体制和机制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公安科技人员对于科研成果存在着只重视论文、成果鉴定和评奖,不重视推广应用,许多新技术完成后没有转化成真正的战斗力。实际上,只有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把创新成果法律化、权利化,并借助一定的市场经济调控手段进行推广应用,才能转化成真正的战斗力,公安科技成果才能在实战中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

二、当前公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遇到的问题

当前,随着警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公安科技创新工作日新月异,但公安科技管理队伍及科研队伍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缺乏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制度的专门人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到位,严重影响公安科技创新成果各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导致创新成果应用不充分,创新者对利益分享也不够充分。主要有以下的问题:

一是对知识产权的主体(即应该由谁来享有知识产权)的认识不清晰。组织单位自动放弃作为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直接由研发人员作为知识产权人或者由合作单位独享知识产权。不能享有或参与分配知识产权的收益,原因有:一是由于放弃知识产权而造成不能分享收益;二是一级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即使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共同成为知识产权人,也由于体制和机制问题,漠视相关利益的获得。

二是在我国,公安科技工作者大多数人对知识产权的申请目标定位不准确。知识产权只是为了促成研发人员晋升职称,申请后置之不理,不注重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并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没有将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视为财产权。公安机关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都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个人和单位的重要的无形资产,往往只重视有形资产如设备、基础设施的积累与保护和人员的培养,而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少从法律层面去看待自己的智力成果,也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知识产权。

三是公安系统知识产权战略与实施脱节。近年来,公安机关制订了科技发展战略,投入大量的研发经费,但是投入时间长、经费多,而回报却是未知数。公安科技发展面临的困难集中起来就是资金紧张,项目不能持续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也就成了空话。知识产权交易不多,产业化更低。没有市场化交易,大多企业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公安机关投入研发的技术,大多在公安系统内运用,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少,并没有实现知识经济的效益。

另外,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看,一些省市立法和出台的法规、制度注重保护成果和给予激励与奖励,缺失了相应的辅佐制度和强有力的司法保护,迫使一些优良项目在研发的关键时期不能被有效保护而夭折。

三、公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关对策

(一)明确公安创新知识产权主体

可以申请知识产权并获得知识产权的人被称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以专利法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并获得专利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颁布)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等。

公安科技创新主体包括:有法人资格的一级公安机关;没有法人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如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公安院校、实验工厂;27家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无独立法人资格、有机构代码的科研所(如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通过比较公安科技创新主体和《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主体的有关条件,能够作为知识产权人和民事诉讼主体的情况有:有法人资格的一级公安机关和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如公安部一所)、公安院校、实验工厂,可以以法人申请知识产权;对没有法人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可以以同一级公安机关的名义来申请知识产权。

能够作为知识产权人但无法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情况有:如某些有事业编制、有机构代码、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所,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人。

无法作为知识产权人和民事诉讼主体的情况有:如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因27个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均非独立法人,无独立的财务核算,故无法进行知识产权申报。建议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在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支持下,可登记成为法人或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如果不能登记成为法人或非法人的其他组织,由其依托单位做为知识产权人。

(二)明确公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

以专利法为例,我国《专利法》根据发明创造的性质及权利主体的性质,分别规定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2]专利申请人在申请被批准后,将成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按照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及合作与委托发明创造的不同情形进行区分。在公安科技创新工作中,主要明确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合作与委托发明创造的权利的归属问题。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利归属于单位。《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涉及以下情况:首先,在执行单位任务或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应当归属单位。其次,如果仅仅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单位可以与科研人员签订合同约定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最后,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也可以放弃专利申请权,但原则上该发明创造也不能转为非职务发明,而应作为社会公共财富,为公众所利用。在实践中,因各种原因,许多单位不重视享有知识产权,放弃了专利申请,并同意发明人或设计人将其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这给日后带来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所以,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公安科技创新主体应该重视其申请权,不应该随意放弃。

合作与委托的发明创造,通过协议约定权利的归属。公安机关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合作发明创造;公安机关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委托发明创造。这两种情况,除另有协议以外,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即属于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一方。当前,公安机关很多科研项目以及在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技术瓶颈,都采取合作或委托的形式进行科研及技术攻关,对此,应当与相关单位和个人针对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进行约定。

(三)明确公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

公安创新主体独享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对于具有法人资格且独立财务核算的一级公安机关、科研机构,收益按照市场规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节。一级公安机关享有知识产权,要与财政部门做好沟通,设立帐户,实现收支两条线。

合作与委托模式下的公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建议在科技立项之前,应当在相关的权利收益分配问题上进行约定,或者在取得知识产权之后进行约定。

(四)建立公安科研创新收益的长效激励机制

以专利权为例,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取得的专利归发明创造人所在的单位,但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仍享有署名权、获得精神奖励以及物质奖励的权利。《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以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2015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将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在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广东省在2011年就出台《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按照第33条规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创新成果,本单位在约定的实施转化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仍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创新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创新成果完成人可以实施转化”。科技人员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公安机关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建立健全相应的长效激励机制,激发公安科技人员的持久创新动力,以此带动公安科技创新工作,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

(五)着力提高公安机关科技工作者的知识产权意识

首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积极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不法行为,让维权、侵权无处可藏。其次,加强对公安科技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通过专业性强的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科技管理机关等平台,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把知识产权战略与公安科技强警战略结合起来,加大公安科技知识产权的交易,不断提高公安科技核心竞争力。再次,把知识产权知识列为公安科技工作者、科研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让科研人员学会在研发过程中,及时申请专利并进行科学有效的专利布局,保护核心专利,保证自己的知识财富获得最大经济价值。

[1]吴汉东.我为知识产权事业鼓与呼[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王瑞红】

Thoughts o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n public security

Mai Yuanling
(Guangdong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Guangzhou Guangdong 510050,China)

There are still many weak links in the creation,management,prote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hievements,such as the lack of clarity on the subj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e,who should enjo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accurate application target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capable to enjoy or participate in the distribu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from the ideological roots,legal awareness,practical operation and so on.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subj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n public security,clarify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n public security,define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n public security,and establish the long-term incentive mechanism for the incom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novation on public security,to promote the management and innov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ublic security organ;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麦媛玲(1974—),女(汉族),广东饶平人,广东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处干部,主要从事科技管理研究。

2016-11-25

D923.49

A

1009-1416(2017)0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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