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在多元化社会控制方式中的价值

2017-03-11 14:29辛佳潞
法制与社会 2017年6期
关键词:社会心理

辛佳潞

摘 要 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控制主要手段不断变化。本文以庞德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为切入点,探究法律取代道德、宗教等社会控制方式的正当性和其他社会控制方式对法律的影响,分析法律在多元化社会控制方式中的价值,总结其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 社会控制 社会心理 限制权力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82

作为20世纪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受到爱德华·罗斯社会控制理论较大影响,并继承霍姆斯法学思想中的实用主义倾向。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阐述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必然性,从人类文明为出发,着重叙述了法律在社会控制中发挥的主导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法律作为社会控制主要手段的正当性

社会控制理论以文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庞德认为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使得社会控制产生,由于生产力不断发展,法律逐渐成为社会控制主要手段。探究历史进程中法律取代道德、宗教等方式成为社会控制主要手段,不难发现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正当性。

(一)政治组织社会发展渐趋成熟

在血亲组织社会,人们主要以血亲集团为单位,面对社会争端时通常采取“血亲复仇”的方式解决。在这段历史时期。法律所发挥的作用仅仅是有限的社会控制,通常是制止血亲复仇并对审问事实的方式加以规定,从而达到调解并制止争端的目的。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促进了政治组织社会的一定发展,在政治组织社会尚不发达时期,宗教组织充当了社会控制主要手段,欧洲历史上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都由教会进行社会控制。无论是血亲组织社会,还是政治组织社会初期阶段,法律始终处于次要地位。

随着政治组织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取代教会,居于社会主导地位,16世纪以后法律逐渐取得社会控制手段的主导权。国家的职能首先是社会控制,这一属性要求国家具备一定的强制力,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强制力的垄断使其它所有社会控制手段处于辅助地位,且在法律范围内发挥一定的作用。

(二)人类心理的影响

庞德处于“第一次工業革命”向”第二次工业革命”过渡的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盛行的个人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已难以满足新的社会矛盾。随着政治组织社会的不断完善,人类历史逐渐形成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司法人员进行判案的趋势,司法人员在审判案件时通常背后有国家强制力进行支撑,并依照科学制定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根据。

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在促进人类文明程度提升的同时,也使人们的自主性倾向逐渐显现,人们从心理上开始需要法律,并反感他人的武断意志,经过“人治”教训的人们,迫切要求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在文明的视野下,我们可以看到庞德从实用角度出发,以人性扩张为基点,论证实现文明发展需通过法律的必要性。在政治组织逐渐完善的社会,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对抑制人性肆意扩张,促进文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三)经济发展的要求

马克思认为,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未来的理想社会里,因为将不会有力图把意志强加于他人的阶级,故而将不会有法律。庞德在本书中批驳了法将消灭的观点,他认为事实并非如此。

近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人类活动的可能性及从事活动的人数增加,为使别人能自由活动,对每一个人的限制显得愈发必要。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秩序的复杂性,为使人们对未来采取的行动拥有把握,它要求司法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实现对每个人的限制在完成社会分工的同时,也促进经济迅速发展。

(四)道德、正义观念解决冲突能力的有限性

道德、正义观念在逐渐发达的政治组织社会中已难以对许多事情进行明确衡量与确定,更难以作出令人折服的判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制定明确的规则辅助我们做出判断。法律规定针对一切人平等的适用,并以强制力作为保障,不同于道德、正义的自律性,以强制力解决冲突,由于符合人们的尊严,人们也更能够欣然接受它们。道德、宗教通常分别凭借道德观念、教义等实现社会控制,近代社会中,国家依托法律进行社会控制无疑更具约束力和理性因素。

二、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妥协的必要性

(一)法律的局限性

1.法律执行不能及于内部

法律在发挥社会控制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暴露出它自身的缺点。在处理外部行为时,法律可以规定一定的评价标准,一旦人们的行为背离标准,那么可以宣布这种行为无效或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有些行为即使对评价标准作出规定,也无法真正通过法律执行。庞德曾通过举例形象地描述了这一难题,有一个英国教师说:孩子们,你们必须心里纯洁,否则我要揍你们。虽然教师说明了孩子们心里不纯洁将要承担的后果,可是他并不能去判断或衡量孩子的内心纯洁与否,这从一定层面上说明了即使有规定人内心情感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它并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对人们内心加以调整。

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

法律规定再完善,也会存在不能合理调控矛盾的结果,这是因为适用法令的过程中,确定事实困扰司法的一个难题。由于事实的复杂性,确定事实很容易出现各种困难,从而导致失误,形成错误的判决。另一方面,为保障各种利益,法律设定了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但这些方式都具有自身缺陷,被局限在一定范围内,这些缺陷并不能归咎于立法者的不明智,制定不出更为完美的法律,而是事物本身的特性使它们只能如此。譬如某些严重侵犯重大利益的行为,其微妙离奇的方式,使法律爱莫能助。

3、缺乏社会心理的保证

庞德认为“一道法令要想得到执行,必须保证它在社会心理上的效能。”否则,人们将会无动于衷。历史已经证明,思想浪潮必须拥有群众基础,无论过于领先还是落后于群众思想,都不会得到社会心理的支持,从而短命而亡。法律秩序若想长久维持,必然不可以独立排他,而要向外部手段寻求依靠。

(二)道德、 宗教的辅助控制

法律最初产生的时候,它与道德、宗教并没有明显区别,随着社会发展,他们的地位逐渐发生变化。进入近代社会后,道德、宗教由于社会制度的改变而地位下降,法律对社会控制的主导型日趋明显。法律出于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脱离道德、宗教的辅助控制而独立进行社会控制,道德、宗教的社会控制作用虽不如以往,但仍以给予足够的重视。

耶林曾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称为“法理学的合恩角”,诚然,法律的内涵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代表了一定道德的价值取向,与道德有着密切关系。宗教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代表着部分人类终极的理想状态,与生活相关又给人以指引,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承担着社会控制的任务。法律为适应社会需求,不能舍弃道德、宗教的辅助控制,这在一定层面上也将提高司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

三、社会控制理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庞德的法律思想符合当时“法律社会化”的潮流,对美国法学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并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时至今日,他的社会控制理论对中国法治设仍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对权力进行限制

庞德说:“今天许多人都说法律是权力,而我们总是认为法律是权力的一种限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法律秩序并不是权力,而是将权力进行系统化的规整,用以维护文明的发展,法律正是为避免人们滥用权力而存在的。为达成法治的目标,通过法律对权力进行限制是必不可少的途径之一。

自古就有刑不上大夫的思想,直至现在,认为法律是用来治理平民的官员仍不在少数,要加快中国法治进程,必须摒弃这种观念,对权力加以限制。此外,目前中国官员腐败现象突出,这无疑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且由于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不少官员利用其存在的漏洞,进行隐形的受贿行贿行为。此时,通过法律对腐败进行社会控制,将官权力加以限制,把与反腐相关的一切纳入法律的轨道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一切的制约和限制都是空想,所谓社会成员的监督也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同时,面对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损害,针对我国改革开放的现状,我们应致力于协调不同权利的冲突,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努力保障平等的个人权利。季卫东教授指出“某种具有政府、市场、社会三元结构的共和主义应该、也有可能成为未来中国的法律意识形态,公正程序则构成整合的制度基础。”对目前的中国而言,法律可以从一定程度保护私人权利,却不可能完全摆脱公权力的意识形态。事实上,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其一定程度必然受到统治阶级的影响,我们需要做的是不断平衡公权力与私人权利,使私人权利得到保障,但不能彻底将公权力抛却。

(二)兼顾合作与自由

在文明进程中,人类表现出合作和追求个人自由的双重特性,一方面,他们通过有秩序的组织进行合作,另一方面,他们要求个人自由空间,这种本性又导致他们为满足私欲而互相争夺。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我们既不能为合作而牺牲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也不能放任人的扩张性和私欲。合作与自由,一直处于动态的平衡中,要找到保护集体利益和维护个人自由的平衡点,方能加速法治进程,实现更为高度的文明。

与庞德所处时代不同,当下的中国仍存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主义观念,极左主义的社群主义价值观片面注重集体利益,忽视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导致市场僵化,个人利益受损。为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灵活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義法制体系,必须充分实现和保护个人自由与权利,促使个体自我精神的张扬。放眼国内市场经济建设,忽视对秩序的构建,且缺乏经济交往中的自由主义意识,此时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维护个人的自由空间,显得尤为重要。

(三) 多种方式调控社会

道德拥有一定的内在约束力,具有法律无法达到的优势条件。法律在调整外部行为方面固然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往往不能对人类内在加以调控,这就需要道德的引导,对违背公序良俗且缺乏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整。

孔子曾说过:“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中国“厌讼”传统由来已久,时至今日,这种思想在一些人心中仍根深蒂固,人们倾向于采取私下调解等方式规避法律,这往往能够较好的解决部分矛盾和纠纷。在地理环境的影响下,案件的复杂且数量庞大,合理利用多种社会控制方式配合法律调控社会,对提高效率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商务印书馆.2008.

[2]魏伟.庞德法律社会控制思想评述.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5(4).

[3]王海波、马玉收.浅析庞德的利益论与社会控制论. 开封大学学报.20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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