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配偶间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2017-03-11 05:20孙志建
法制与社会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比较法

摘 要 配偶间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从早期夫妻一体主义时实行配偶间侵权责任豁免,到现代两大法系承认夫妻双方人格的相互独立而普遍确立配偶间侵权责任制度,配偶间侵权经历了历史带来的改变。而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多,涉外配偶间侵权责任将如何定性并适用法律,也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关键词 配偶间侵权 比较法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孙志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02

一、 配偶间侵权责任概述

(一)概念

配偶间侵权责任,从范围上来说仍然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此结合民法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定义的角度来对配偶间侵权责任给出基本概念:配偶间侵权责任,指的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基于过错造成了另一方人身、财产或者精神等方面的损害,而依据法律规定对配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以离婚为前提。

(二)特征

配偶间侵权在范围上虽仍属于民事上的侵权,但它却具有一般民事侵权所不具有的特征:

1.主体特殊:

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夫妻之间的侵权责任在主体上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有学者将这界定为主体上的封闭性,它只能发生在夫妻内部,不同于夫妻对第三人侵权或者是第三人对夫妻侵权;它只存在于具有法律所承认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同居关系、情人关系不在此范围内。

2.时间特殊:

只能发生在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的侵权或者离婚之后的侵权行为都不在此列。侵害夫妻身份权的行为,在非夫妻双方不能成立,配偶之间不成立侵权,而在他人之间却是可以。比如,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制之下,男方因为管理上的必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原本属于女方的财产,或女方为了日常家务而处分共同财产中男方所有的财产,这些均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相对而言,一般人因无权处分他人的私有财产,一般应认定为无权处分,属于侵权行为。

3.只适用过错责任:

婚姻所特有有的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特殊性,要求配偶彼此对另一方的行为要具有一定限度的宽容与忍让,如果不是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过错指的是行为人自己做出了一种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不向符合的行为,这是对过错方行为的一种违法性、非道德性的评价。因此,凡是承认配偶间存在侵权责任的国家,对这种侵权行为普遍采取的是過错责任,配偶一方无过错就不认为其构成侵权。另外,故意是配偶间侵权行为人的主要过错形态,如果是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而侵害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都应当认定其构成侵权 。

二、配偶间侵权责任的比较法考查

(一)配偶间侵权责任豁免阶段

普通法认为,男女双方的法律地位因缔结婚姻而发生改变:“一旦缔结婚姻,男女双方在法律上就成为一个人;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止了女方的社会存在或法律存,或者说是被吸收、合并到了男方的社会存在或法律存在内了;女方在男方的保护下或者覆盖之下从事社会活动。” 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因为缔结婚姻而产生的这种效力,便是现代所谓的“夫妻一体主义”。

在夫妻一体主义之下,配偶双方作为一个人,双方之间是不可能再缔结契约或对另一方诉讼的,这是从配偶之间法律地位所得出的理所当然的推论。从含义上来看,妻子在婚姻中的诉权和财产都于归丈夫来行使,如果允许在提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侵权之诉,就相当于丈夫自己起诉自己,这在根本上就是毫无价值可言的。这也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配偶间侵权豁免原则,英国高等法院早在1876年就明文确立了“豁免”这一概念在普通法上的合法性。

(二)配偶间侵权责任确立阶段

早在1839年,美国的密西西比州就第一次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颁布了《己婚妇女财产法》。美国其他州也开始施行自己的《己婚妇女财产法》,但是问题在于,其中多数州的法案并没有明确他们在面对配偶间侵权“豁免”这一核心问题的观点 。于是美国在1877对《己婚妇女法》(Married Woman's Act)进行了修正,从而确立了婚后夫妻双方全新的法律主体地位,打破了夫妻一体主义,配偶间侵权责任制度得到了确立。

与此相对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用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和规范配偶间的侵权行为,但是早期并没有将这种侵权行为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丈夫与妻子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不应当因为缔结婚姻就否认其侵权责任的主体地位。在立法层面,过错离婚主义开始发展成为破裂离婚主义,因此在承认配偶间侵权责任之时,离婚损害赔偿已经没有必要再做另行规定。配偶间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丈夫因为不合理的保存行为导致其妻子的个人财产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妻子因为不忠而给丈夫造成的精神损失可以通过金钱的方式来进行计算并赔偿;若夫妻双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双方共同财产的,法院可判决过错方禁止处分这些财产。《法国民法典》还明确了补偿制度,过错方如果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则以其个人财产对夫妻间共同财产进行补偿。同时还明确了夫妻分别财产制,一方严重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作为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重要依据。《德国民法典》也明确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之后,如果夫妻一方不合理的使用其权利提出过分要求或者双方的婚姻已经破裂,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就没有相应的义务来满足其要求。在日本,也存在着类似的规定,法律认可配偶之间能够成立侵权行为,并可以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从保护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安全利益考虑,过错方甚至会被要求不允许接近孩子、配偶或者是住宅居室。

三、涉外配偶间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识别

冲突法上的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种法律制度,对相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纳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从而确定适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识别决定了法院将援引哪一条冲突规范,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对于涉外配偶间侵权责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其进行不同性质的识别:

1.将这种行为识别为侵权关系——法律适用上主要依侵权行为地法:

前文已经论述了配偶间侵权责任的一些基本概念以及特征,配偶间侵权虽然有着主体、时间、主观过错等很多方面的特殊性,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从一般意义上将其定性为侵权关系也并无不可。而根据传统的场所支配行为的理论,对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情况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当然一些特殊的民事侵权除外,从本质上说,配偶间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相比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仍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结果上侵犯的也是夫或妻一方的人身、财产或者精神权利,也应当要受到这一规则的约束。当然这里侵权行为地也要做广义上的解释,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将这种行为识别为家庭关系——法律适用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这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对配偶间侵权所进行的识别,表面上看来似乎有些勉强,但仍然有其合理的一面,配偶间侵权之所以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主体间的侵权,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发生在夫妻这一特殊的民事共同体之间,实间上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原本所坚持的配偶间侵权责任豁免也主要是站在配偶间侵权应当归于夫妻间家庭纠纷这一立场之上,如果将配偶间侵权认为是一种家庭纠纷,实际上也确实有很大一部分比例应当認为是家庭纠纷,那么将配偶间侵权定性为家庭关系就不会显得那么难以让人接受。而对于家庭关系,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是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不论是经常居住地法或者是国籍国法,都可以加以适用。

(二) 解决途径

基于以上两种识别方式的不同,必然会导致在涉外配偶间侵权这个问题上适用不同的法律,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两种识别方式都有其合理的一面,具体如何使用各个国家基于自己的国情也会做出自己的选择,在这里,笔者仅基于自己的一些思考,提出对于这个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法:

1.侵权行为与配偶关系密切相关的——适用家庭关系法:

可以将配偶间的侵权行为从配偶关系的角度进行划分,再分别决定如何使用法律,因为上文的两种不同方式的定性其依据也主要是看这种行为是否与配偶关系密切相关,例如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实施重婚行为或者外遇、情人等;违背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与他人存在婚外同居的行为;违反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在夫妻一方需要物质帮助或者精神帮助时,拒绝提供相应帮助,甚至于遗弃配偶的行为; 基于配偶身份的便利,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个人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间共有财产,例如,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处分给他人的行为;伪造虚假的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归入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滥用夫妻之间的平等处理权,为了个人享乐而任意使用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行为等等。上述这些行为都是建立在夫妻配偶权的基础之上的,不合理的使用夫妻一方基于配偶权而享有的相关权利,与夫妻关系密不可分,这些行为可以识别为婚姻家庭纠纷,对其适用家庭关系法显然更为合理。

2.侵权行为与配偶关系关系不大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还有一些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夫妻之间,但是与配偶关系联系不大,仅仅只是因为它发生在了夫妻之间,比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侵犯他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妨碍或阻止他方正常参加工作、生产、学习或社会活动,侵犯他方人身自由的行为;利用夫妻身份之便,盗用、假冒他方姓名,侵犯他方姓名权的行为;故意损坏他方的个人财产;侵占他方的个人财产;未经同意动用他方专有财产、个人财产,妨碍他方的正常使用等等。这些行为在一般的民事主体身上也会发生,配偶关系只是便利了这些行为,并没有改变行为的性质。对于这类与一般侵权几乎没有区别的配偶间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更加合适。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夫妻之间的侵权诉讼越来越多,极大的挑战了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以及司法实践,究竟是采取配偶间侵权责任的豁免还是确定配偶间侵权责任制度,还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加以考量。随着涉外案件的逐年增多,涉外配偶间侵权应当如何适用法律也是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婚姻关系是个更具地域性和国家特色的领域,关于涉外配偶间侵权法律如何取舍,同样需要立法者去结合具体案情来做出决定。

注释:

范李瑛.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和协调.烟台人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258.

Carl Tobias, Inter-spousal Tort immunity in America, Georgia Law Review Winter, 1989.

Law Reform Commission of British Columbia, Report on Inter-spousal Immunity in Tort, 1983, Chapter 1.

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91.

对于违反协助义务,在德国法,得提起回复婚姻生活之诉;在法国,对该义务的违反,如同忠实义务的违反,制栽相同。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士学出版社. 20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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