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的因果促成论研究

2017-03-11 12:34邹志勇
武陵学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决定论因果关系行为人

邹志勇

(1.铜仁学院国学院,贵州铜仁 554300;2.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行为的因果促成论研究

邹志勇1,2

(1.铜仁学院国学院,贵州铜仁 554300;2.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罗德里克M·齐硕姆(Roderick M.Chisholm)是20世纪最重要的哲学思想家之一,其研究领域涉及认识论、形而上学、伦理学、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等方面。在伦理学上,他提出了著名的因果促成论,与行为的决定论和非决定论相区别。齐硕姆认为,我们的行为自由在本质上是非决定论的,如果某个行为人对他的某个行为是负责的,那么这个行为人的“试图做”(undertaking)是直接由他自身引起的,在这个行为中行为人是“自因”“自为”的“不动的推动者”。但是,它又不完全是非决定论的,我们可以对某个在某行为人的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施加影响,包含那些本可以不做的行为,即当行为人自由地试图做某事时,某个事件可以在因果上促成他所做的这个自由行为。

齐硕姆;因果促成论;“试图做”

一、“不动的推动者”

人是有责任的行为者,但这与人的行为的决定论观点(每一个包含在某个行为中的事件都是由另外某个事件引起的)相冲突,也与人的行为的非决定论观点(某个行为或这个行为中的必要的事件完全不是被引起的)相冲突[1]12。例如,如果有某个可以归于有责任的行为人的行为,比如说,某个人枪杀另一个人,如果这个人对他所做的行为是有责任的,那么在枪杀的时候所发生的事情是完全由这个人本身所决定的,在那个时刻他本可以开枪也可以不开枪,并且如果他那时开枪了,他也本可以做其他事情。因此可以说,如果某个人对某个事件或事态是有责任的,那么那个事件或事态是由他的某个行为引起的,并且这个行为在他的能力范围内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它不会被其他任何不在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引起或决定。但是如果某个行为是由其他人引起的,比如说,某个人强迫他开枪,或者通过催眠术迫使他实施这个行为,那么因为这个行为是由其他人引起的,因此在他的力量范围内他不得不实施这个行为。而如果某个行为的原因是这个人处在没有责任的状态,那么他对他的行为(我们误认为是他的行为)是没有责任的。因此,责任的归属与行为的决定论观点是相冲突的。无疑,责任的归属也与行为的非决定论观点(即行为根本不是被引起的)相冲突。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是被引起的,而是偶然或者不确定产生的,那么没有人对这个行为是有责任的。因此,我们的行为自由既不是决定论的也不是非决定论的,有其他的可能吗?

罗德里克M·齐硕姆(Roderick M.Chisholm)认为,某个行为不可能它的每一个事件都是被其他事件引起的,这个行为也不可能完全不是被引起的,因此剩下的可能性是:这个行为中至少有一个事件不是被任何其他事件引起的,而仅仅可能是由行为人引起的;如果我们对自己的行为是有责任的,那么当我们作出行为时,我们引起了某事件发生,并且没有任何事物也没有任何人引起我们去引起那些事件发生。在这个事件中我们是“自因”,并且是“自为”的“不动的推动者”。齐硕姆将一个事件或事态(或一系列事件或事态)引起另外某个事件或事态的这种关系称为外在的因果关系(transeunt causation),而将某个行为人引起某个事件或事态的关系称为内在的因果关系(immanent causation)。如果某个人对某个事件是有责任的,那么在这个事件中存在许多因果关系,它们大多数是外在的,但至少有一个是内在的。例如,“用一根木棍撬动一块石头,木棍是被手所移动的,而人使手移动”[2]。在这个事件中,木棍撬动石头的关系是一种外在因果关系,它是事件之间的关系,即“木棍的移动引起石头的移动”;并且这只手对这根木棍所做的行为也是事件之间的关系,即“这只手的移动引起这根木棍的移动”;并且正如我们从生理学中知道的,还有其他的引起这只手移动的事件,我们可以说这只手的移动是由某些肌肉的运动引起的,肌肉的运动是由某些大脑中的事件引起的。但是,有某个事件并且是大脑中的某个事件是由行为人而不是由任何其他的事件引起的。总之,无论什么时候某个人做某事情,通过内在的因果关系,他使某个大脑事件发生;并且通过外在的因果关系,这个大脑中的事件使这个事情发生[1]22。如果我们对自己的行为是有责任的,那么当我们作出行为时,我们引起某事件发生,并且没有任何事物也没有任何人引起我们去引起那些事件发生,我们是“自因”“自为”的“不动的推动者”。如果我们的行为在因果上没有被决定,那么它们也没有被我们的欲望所决定,我们想要的或所欲望的与我们所做的事情之间不存在逻辑联系,也不存在因果联系。

齐硕姆认为,人的每个行为都包含了这个行为人的“试图做”(undertaking),即:如果某个人实施了一个行为,那么这个行为中必然有一个事件不是由另一个事件直接引起的,而是由行为人直接引起的,这个事件就是“行为人试图引起某个事态”。无论行为人什么时候做某个行为,他自身都是“试图引起某个事态”这个事件的直接原因,并且他的这个“试图做”又引起了行为人作为间接原因的一系列事件。在行为人是有责任的任何行为中,没有事件引起这个行为人去引起那个他是作为直接原因的行为中的事件。如果仅仅某个行为人的某个“试图做”没有事件作为它的间接原因引起行为人直接引起这个行为,那么他对他的行为是有责任的。换句话说,如果仅仅某个行为人“试图做”这个事件没有充分的因果条件,他可以自由地试图引起某事态,那么他对于他试图引起的事态所产生的行为是有责任的。假设我试图举起我的手在因果上促成了我举起我的手,但我试图举起我的手有一个作为间接原因的充分的因果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对这个行为是没有责任的,因为尽管我是直接引起了我试图举起手,但除了“试图这样做”以外的其他行为都不在我的能力范围内。仅仅因为我试图举起手时没有出现作为我试图举起手的充分的因果条件的一系列事件,我才对我的行为负责。如果我对举起手的行为是有责任的,那么试图引起行为必定是由作为行为人的我直接引起的,是自由的,没有充分的因果条件。

二、因果促成论(causal contribution)

决定论者假设了事件的因果关系(event-causation)有一个无限系列,而如何解释齐硕姆“自由论”中的“是什么引起了行为人引起他的‘试图做’”呢?如果行为人的“试图做”是自由的,那么它没有充分的因果条件,没有事件作为他的行为的间接原因。那么直接引起他试图引起行为的事件是什么呢?它是否是没有任何原因的“意外”发生,并且我们根本无法知道它为什么出现?齐硕姆最初也假设了行为人引起事件的关系有一个类似的无限系列。他说,当某个行为人引起一个“试图做”时,他也引起了他引起“试图做”这个复杂的事件,引起了他引起他引起他“试图做”的更复杂的事件,等等,以至无限[3]165。同理,在引起我试图举起我的手时我因此引起了无限多的事件,因此,行为人因果关系(agent-causation)同样是无数的:无论什么时候行为人引起一个事件时,这个行为人也引起了无数的事件。但是这个假设中有责任的行为的行为人引起事件的关系与事件因果关系的无限倒退无法比较。如果说多米诺骨牌2倒下撞击了多米诺骨牌1并且引起它倒下,那么我们可以解释多米诺骨牌1倒下的原因,但是我们不能据此解释多米诺骨牌2倒下引起多米诺骨牌1倒下这个复杂事件的原因,因为引起这个复杂事件的事物包括多米诺骨牌3的倒下引起多米诺骨牌2倒下的事件和骨牌2与骨牌1是相邻近的以及骨牌2的倒下将引起骨牌1倒下的外界环境。并且他的“自由论”否定行为人引起他的“试图做”这个事件被前一个事件引起,这个行为人引起他试图做P的事件也没有包含这个行为人试图做某件引起他试图做P的事情的事件,他认为存在某个行为人试图引起某事情中的事件是被这个行为人引起的。他将行为人因果关系的倒退限制在那些行为人是自由的并缺少作为是他引起他的“试图做”这个事件的充分的因果条件的情形,这种解释仅仅是为避免存在无原因的事件进行的说明。

齐硕姆后来修改了他的理论,不认为存在他以前说的这种无限系列的事件。他后来说,行为人在因果上促成了他的“试图做”和他的“试图做”在因果上所促成的事情,并且促成了由它所引起的更复杂的事件[3]176。即如果某个行为人S试图做P并且对于试图做P是自由的,那么不存在作为S试图做P这个事件的充分的因果条件,但这个事件不完全是无前因的,因为S在因果上促成了他试图做P。但他认为S在因果上促成他试图做P这个复杂的事件,不是被行为人引起的,他说,我们可以说某个行为人在因果上促成他的行为和“试图做”但不必说存在关于他引起他本身引起他本身……引起他本身使那些事情发生的无限倒退。事实上,事件在因果上会影响我们所有的行为,包括那些是自由的行为。齐硕姆说,事件可以在因果上促成我们的“试图做”,并且促成由我们的“试图做”所引起的行为,即使我们的“试图做”是自由的并且没有充分的因果条件。因此说有可能某个人的行为没有充分的因果条件但某个事件在因果上促成了那个行为[1]145。

齐硕姆说,大多数时候,我们的欲望仅仅是诱使(incline)而不是迫使(necessitating)我们做出某行为。例如,当我们要作外出或者不外出的选择时,给定所有的包括动机、知觉、性情、印象、激情、爱好等在内的内在的和外在的条件与环境,我选择外出不仅逻辑上是偶然的,在因果上也是偶然的。因此齐硕姆认为,我们的行为自由在本质上是非决定论的,但又不完全是非决定论的,我们仍然可以对某个在某行为人的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施加影响,包含那些本可以不做的行为。例如,如果现在你向我介绍这次旅行是多么愉快,那么你给了我一个进行这趟旅行的动机或理由,没有它我本不会去。正如莱布尼次所说,动机或理由可以使我们“倾向于但不必然”做某事。如果某个人对某事态P有欲望,拒绝P不在他的能力范围内,但不主动去做P是在他的能力范围内,我们可以说他对于事态P的欲望是一个使我们倾向于做但不是必然做它的欲望[1]142。例如某个政府官员对受贿有某种道德上的顾虑,这使他决不可能采取任何主动的措施去接受贿赂,即他不会主动索贿。但他对金钱的强烈欲望使他在有人向他行贿时,可能不会拒绝。他对金钱的这种欲望可以被认为是使他倾向于但不必然受贿,他可以防止自己引起这个诱人的事态,但如果它出现了,那么他可能不会抵抗它。他自己不会主动索贿,但面对诱惑他可能不会拒绝。

三、事件和行为人“试图做”之间的因果作用

因果促成这个概念有两种意义。当我们谈到一个事件在因果上促成另一个事件的时候,我们预设了第一个事件是第二个的一个充分的因果条件的一部分,并且预设这个充分因果条件事实上的出现。但是当我们预设这个行为人的“试图做”是自由的,并且没有充分的因果条件时,说存在一个在因果上促成了行为人“试图做”的事件,很明显是在不同的意义使用“E在因果上促成E1”这个表达的。在第一种意义上E是E1的一个充分的因果条件的非冗余部分,而在第二种意义上,不存在E1的充分的因果条件。假如事件E是做P的一个必要的因果条件,并且假如存在做P的充分的因果条件,那么E是那个充分的因果条件中的一个非冗余部分从而在第一种因果促成的意义上促成了做P的事件。假如不存在做P的充分的因果条件,那么E是在因果促成的第二种意义上促成了做P。例如,如果我给你一张足球赛门票,并且我给你这张门票是你去看球赛的一个必要的因果条件,如果你去看了球赛,我可以被认为是在第一种因果促成的意义上促成了你去看球赛。而E在第二种因果促成的意义上促成另一个事件是指通过使另一个事件的出现而促成这个事件,例如我给你一张门票使你能去看球赛,没有它你本来不想去看球赛。齐硕姆指出了事件可能在第二种因果促成的意义上促成另一个事件的方式:假如一只蚂蚱在草丛中,你驱赶它,如果它能够跳开,那么你产生了它跳离草丛的一个充分的因果条件。但假如它能朝东、南、西、北四个不同方向的任何一个方向跳,并且它知道西面比其他三个方向更不便跳离,它将有理由跳往南、北或东的任何一个方向。这个理由连同它被驱赶以及它的跳跃的能力可以构成一个对于它朝不同于西面的某个方向跳跃的充分的因果条件,但它还有跳往北或南或东的选择。并且假如说,它跳往东,那么将存在它跳跃这个事件的一个充分的因果条件,并且也将有一个它跳往或北或南或东的一个充分的因果条件,并且那个充分的因果条件的一个必要部分,即某个促成的原因或某个部分的原因,将是它朝不同于西面的某个方向跳所具有的理由。并且所有这些都与对它试图跳往东面没有充分的因果条件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可以说你引起它跳,你引起它朝不同于西面的方向跳,但你没有引起它跳往东面[3]185。齐硕姆说,这个例子表明了行为人的“试图做”,以及当行为人自由地试图做某事时,理由、动机和其他因素可以在因果上促成他所做的事实与决定论是完全一致的[3]146。这表明,我们可以通过限制行为人的选择而在因果上促成他的自由行为,并且有理由可以在因果上影响行为人的自由行为[3]146。在这个例子中,尽管这只蚂蚱跳往东面是一个自由的行为,但存在一个它跳往北或东或南的充分的因果条件,并且这个充分的因果条件包括了其中非冗余部分的它不跳往西面的理由。因此,在因果促成的第二种意义上促成蚂蚱跳往东面的自由行为的另一种方式是我们强迫它以某种通常的方式(例如,跳跃)行为,但给它留下实施方式的选择由它本身决定(例如,留下跳往北面或跳往南面或跳往东面的选择由它本身来决定)来限制它的选择,从而在因果促成的第二种意义上促成它向这些方向中的任何一个方向跳跃的自由行为。在这个例子中,这只蚂蚱必须向某个方向跳跃,并且在注意到西面的不利地形后不能跳往西面,它在因果上被迫跳往北面或南面或东面。它跳往或北面或南面或东面的充分的因果条件的事件是在因果促成的第二种意义上促成了它跳往东面的自由行为的事件。

这里齐硕姆所说的在因果促成的第二种意义上影响某个人的自由行为A的情形有两种:其一,E是A的一个必要的因果条件并且A出现,那么E在因果促成的第二种意义上促成了A;其二,A是实施某种通常行为的各种方式中的某种特定的方式并且E通过作为这个通常行为的充分的因果条件来限制这个行为人的选择,那么E在因果促成的第二种意义上促成A。两种方式表明动机或理由可以在因果上怎样影响我们的自由行为。在第一种情况中,如果没有某种动机或理由,我本不试图做某种行为,如果我自由地做那种行为,那么这种动机或理由将以两种方式中的第一种(即通过使另一个事件能够出现)在因果促成的第二种意义上促成了这个自由行为。在第二种方式中,尽管某个单独理由不能以作为他的行为的一个充分的因果条件的方式限制这个行为人的选择,但是,它可能是这个充分的因果条件的一个非冗余部分,因此尽管这只蚂蚱有一个被强制的理由不跳往西面,但这不是它往某个不同于西面的方向跳跃的一个充分的因果条件,且它是这个充分的因果条件的非冗余部分。

齐硕姆所描述的事件在没有充分因果条件的行为的两种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种方式(使……能够的方式)表明某个事件可以在因果上促成某个自由行为,这个事件通过因果上对于它而言是必要的概念与自由行为相关联,而第二种方式(即限制选择的方式)没有表明某个事件在因果上促成了某个自由行为,因为在第二种方式中,没有因果概念将这个事件与自由行为联系起来,这个事件是一个包括了这个自由行为并且是作为其中一个析取项的析取事件(即往非西方向跳的事件,往东跳是它的一个析取项)的充分的因果条件(或者充分的因果条件中的的一个非冗余部分),但这个自由行为本身与这里所说的在因果上促成它的事件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这只蚂蚱或跳往北或跳往南或者跳往东的充分因果条件与跳往东面这个自由行为本身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说这个事件在因果上促成了这个自由行为的出现是可疑的。假如这只蚂蚱有某种理由跳往西面,比如因为被驱赶它必须跳,在其他情况都相同时,因为西面是它想去的方向,因此它将跳往西面。如果它注意到西面的不利地形,那么这种情形与它将跳跃的充分的因果条件,构成了它跳往南面或北面或东面的一个充分的因果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说,它注意到西面地形的障碍在因果上促成了它跳往东面的自由行为。但有一些例子不符合这种情形:假如当时是早上并且那只蚂蚱通常喜欢朝面向太阳的方向跳,也就是说,尽管它本可以跳往西面(在注意地形之前面向西),但它没有这样做(即使没有注意西面的地形),它本可以自由地朝东面跳。如果在它注意了西面的地形,连同它跳跃的充分的因果条件(即朝某个不同于西面的方向跳跃的充分的因果条件),那么我们可以说它注意地形这一情形在因果上促成了它跳往东面的自由行为吗?应该说没有。尽管它注意地形的情形限制了它的选择,使它不跳往西面,但是这种情形没有产生它跳往东面这个自由行为的因果促成作用,因为它事实上本没有跳往西面,如果它没有注意西面的地形,它也本应该已经跳往了东面。

应该说,事实上事件和行为的理由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仅仅用因果概念是不能够解释为什么行为人会引起他的“试图做”,也不能解释他的理由怎样影响他引起那个“试图做”。例如,假如我以某种理由建议你玩某种游戏,这种游戏也是你特别熟练的并且喜欢玩的游戏,并且你也打算玩这种游戏,如果你最后玩了这种游戏,我们可以看到,事实上,我建议你的理由会影响你所做的,但我们不能假定你玩这种游戏的理由是你这样做的一个必要的因果条件,也不能假定你有那种理由在因果上妨碍了你做某种其他的事情。我们可以说一个理由可以影响一个自由的决定,但在因果上对它而言并不是必要的,也并不是一个排除某个其他的决定的充分的因果条件的部分。尽管因果促成论解释了某个理由在因果上可以影响一个自由行为,但没有解释是否通常确实会影响我们的自由行为。要解释这一点,我们或者必须认为因果促成不能根据因果必然和因果充分条件的概念来解释某个事件和某个行为之间的关系,或者不能认为自由行为的理由的促成作用可以根据因果概念来解释。

因果促成论没有对某个行为人在某个时候为什么引起他自由地“试图做”给出满意的回答,也不能解释事件(包括我们的有理由这个事件)通常影响我们的自由行为的方式。假如自由行为缺少因果上的充分条件,那么仅仅用因果概念是不能够解释为什么行为人会引起他的“试图做”,也不能解释怎样影响他引起那个“试图做”的理由。我们还需要详细阐述一个关于某个事件影响另一个不取决于我们熟悉的因果必然性和因果充分条件的事件的概念,无疑这是一个极端困难的任务。

[1]R.M.Chisholm.On Metaphysics[M].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89.

[2]亚里士多德.物理学:第VII卷[M].徐开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234.

[3]R.M.Chisholm.Person and Object:A Metaphysical Study[M].La Salle, Ill.:Open Court Publishing Company;Muirhead Library of Philosophy, London:Allen and Unwin,Ltd.1976.

(责任编辑:张群喜)

B712.5

A

1674-9014(2017)02-0032-04

2017-01-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齐硕姆著作集》翻译与研究”(16BZX062);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齐硕姆哲学思想研究”(15GZYB4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资助项目“齐硕姆哲学思想研究”(2016M592893XB)。

邹志勇,男,江西宜春人,铜仁学院国学院副教授,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为英美哲学及齐硕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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