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美德的宽容

2017-03-11 12:34陈锭
武陵学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美德信念观念

陈锭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北京 100875)

论作为美德的宽容

陈锭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北京 100875)

在当代社会多元文化背景下,宽容似乎是人们面对观念冲突和矛盾的最佳方式。然而,如果真的要将宽容作为应对矛盾和冲突的方法,那就应当厘清宽容这一概念的内涵。宽容不是对他人的漠不关心,也不是以强者的身份对弱者的施舍和怜悯;宽容应该是在尊重与理解他人的基础上,以和平的方式寻求问题解决之道的态度。正因为宽容是对他人的理解与尊重,所以它才能被称作是一种美德。

宽容;道德判断;自主性;尊重

罗尔斯曾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写到:“现代民主社会不仅具有一种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多元化特征,而且具有一种互不相容然而却又合乎理性的诸完备性学说之多元化特征。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认肯。任何人也不应期待在可预见的将来,它们中的某一种学说或某些其他合乎理性的学说,将会得到全体公民或几乎所有公民的认肯。”[1]这段话是对现代社会的真实写照。在当今社会,存在着许多互不兼容却又都合理的观念,且这些观念,没有哪一个或哪一些是可以被随意消除的,因为它们都有各自的价值与意义。这就意味着,当这些观念共存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矛盾和冲突,而宽容似乎是可以有效缓解甚至消除这些矛盾和冲突,使人们和平共处的最佳方式。然而,有的学者认为宽容概念本身存在着内在的矛盾性,如果这种矛盾真的存在的话,宽容还能够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良方吗?

一、“宽容”的内涵分析

不论西方还是东方,“宽容”(toleration)其实都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在西方,西塞罗于公元前46年第一次使用了tolerantia这个词,用它来形容有智慧的人的美德和品格,这是“宽容”一词的首次出现。起初,宽容并不涉及人与人或者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它更多的是指一种个人的品质,一个人对痛苦和伤害的忍耐,是个人对自身精神的锤炼,是一种内在的力量[2]。在古希腊,宽容一直都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限于歌颂个人品德的层面。后来,宽容逐渐被用来形容个体与个体之间,或个人与团体之间的关系。近代以来,随着国家主权与教派权力的分离,宽容的内涵也有了变化。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中对宽容所做的论述,为我们理解“宽容”的现代内涵奠定了基础。在著作中,洛克指出,宗教信仰应该是个人私人的事情,不应该将它与国家事务关联起来;信仰自由是个人的权利,国家应该保障个人权利,不论国家还是个人都应当宽容这种不同,尤其国家,不能动用其世俗权力干涉或迫害个人的宗教信仰。此外,他主张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他人属于另一种宗教或教会而侵害他的个人权利,持有不同宗教观念的个人之间也应该相互宽容。实际上,洛克对宽容的界定就是现代政治哲学语境下宽容概念的早期形态,它包含三层意思:其一,个人权利平等,每个人的个人权利都神圣不可侵犯;其二,每个人可以持有不用的观念(宗教观念),这些观念之间会有矛盾和冲突;其三,基于第一层意思,人们不能侵害他人的个人权利,所以,即便存在观念上的冲突,人与人之间也应该互相理解和宽容。进入现代以后,宽容概念有了更加丰富的含义。在现代语境下,一般认为宽容包含以下特征:第一,差异(Difference)。被宽容的事物与宽容者自身所持有的价值观、信念等不同。第二,要事(Importance)。被宽容的事物对于宽容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或价值。第三,反对(Opposition)。宽容者不赞同(disapprove)或不喜欢(dislike)他/她所宽容的事物,并且能够根据事实情况做出调换或镇压他/她所反对事物的行为。第四,力量(Power)。宽容者相信他/她具有调换或镇压被宽容事物的力量;第五,不作为(Non-rejection)。宽容者自己选择不运用这一力量。第六,有条件(Requirement)。宽容应当是正当有益的,是善的、公正的[3]。总的来说,宽容意味着,针对某件紧要的事情或者某个重要的问题,A和B有不同的看法或举动,A不赞同B,且A有能力阻止B表达自己的观点或做某种行为,甚至迫使B改变自己的观点或改变自己的行为,但是A选择不这么做。A宽容B即意味着A在不赞同B的前提下,同意B表达观点或做出举动。在这里,A和B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正因为如此,斯坎农(Scanlon)认为:“宽容是介于全心全意地赞同与不加限制地反对之间的一种态度。”[4]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宽容这一概念隐含这样的预设:被宽容对象的行为是错误的。以同性恋者为例,虽然人们宽容同性恋者,但在宽容之前,人们确实认为同性恋这一行为是不正当甚至是恶的。

再来看东方对“宽容”的认识,这里仅以中国为例。中国有关宽容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在中国传统的各家学说或思想中集中体现了“宽容”这一理念的当属儒释道三家,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儒家思想。“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5]265这是儒家经典《论语》中的一段话,说的是孔子的学生与孔子探讨什么是“仁”。孔子回答中的那个“宽”虽然解释为“宽和、宽厚”,但它实际要表达的意思却是“宽容”,也就是说,“宽容”是“仁”的一部分。众所周知,“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而孔子赋予“仁”的最基本的含义就是爱人,“宽容”作为“仁”的一个方面,自然也体现了爱人的思想。这里的爱人包含了对人的关心、爱护、理解、尊重、同情等情感,也就是说,儒家思想中的“宽容”所基于的是一些积极向善的思想感情。奠基于这些积极的情感,儒家将“宽容”应用于实际,就体现为“恕”和“中庸”。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5]241“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5]83这些都是对“恕”的解释。从孔子对“恕”的阐释可知,在儒家思想中,“恕”就是不做你不希望别人对你做的事情,而这正是“宽容”的体现,是一种对他人的尊重与关怀。在面对现实而具体的问题时,如果与他人发生了冲突和矛盾,儒家的要求是多设身处地地站在他人的角度和立场思考问题:如果自身不乐意受到他人的指责和攻击,就意味着别人也不喜欢这样,那么当我们想要责难某人或某事时,就应当想想对方是否真的应该受责备。而且,儒家更多的是追求“求同存异”,即在事物之间出现差异和矛盾时,儒家认为应该尊重差异,接受别人与我们不同的事实,并在差异的基础上尽可能寻找双方的共同点,而不是意图抹杀或消除所有的差别。孔子强调“躬自厚而薄责于人”[5]238,认为只有用包容之心来看待差异和冲突,才能真正体现“仁”的德性涵养之道。而“中庸”指的则是一种处事的态度,讲究的是适当和适度。“子贡问友。子曰: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则止,毋自辱焉。”[5]183这句话是对“中庸”的实际操作的说明,其中的“不可则止”就是指在告诫朋友上坚持适度的原则,不强加自己的观点给朋友,尊重朋友的选择,满足对方行为的自主性[6]。由此可见,儒家思想中的“宽容”并不涉及力量的对比及是非对错的判断,因为他们只谈到了差异和不同,并没有说与自己不相合的那些观念是错误的。不论是作为行动基础的“仁爱”,还是作为具体行动方式的“恕”与“中庸”,它们所反映的都是:在面对差异、矛盾或冲突时,可以在适度的基础上给予对方以规劝,希望对方能改变自身的观点或者接受己方的观点,如果对方能接受这种规劝当然很好,但如果对方不接受也不要强求。在儒家思想里,规劝指的就是一种温和的对话方式,并不包括任何强迫或暴力的手段。儒家认为,接受别人与我们的不同,并尽可能包容这种不同,这才是德性的体现。

通过对中西方宽容内涵的分析,我们很容易看出两者的异同。其共同点是,因为存在差异和矛盾才需要宽容,其差别则在于二者对矛盾和冲突的态度不同。在西方,尤其是在西方近现代对宽容的理解中,涉及了有关对错的是非判断或道德判断,也就是说宽容需要预设一方是错误的前提。这样“宽容”就出现了悖论:为什么在不赞成某件事情的同时又能容许它?或者说如何在认为某事是错误的情况下,依然允许它存在或允许其继续下去?一般来说,当我们在道德上判断某事是错的或者是恶的时,我们会认为自身有责任或义务去纠正它,而宽容需要我们做的却刚好相反。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说,就是在不宽容的地方才需要宽容。尽管在中国传统儒家的宽容中,并不涉及这种道德判断,但这并不意味儒家思想中的宽容是无差别地对一切事物的容忍,儒家思想中的宽容指的是一种不苛求的态度,并不是对恶行和错误的纵容。可见,在儒家的宽容思想中预设的前提是:参与讨论的双方处在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上,并不确认对方与己方不一致的观点一定是错误的。在对中西方的“宽容”概念进行梳理和分析之后,我们或许会思考:西方的宽容概念中真的存在矛盾吗?

二、宽容与道德上的价值判断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现代西方宽容概念的特征。根据麦金农(McKinnon)的观点,宽容者对于所要宽容的事物或行为有两种态度,一种是不赞同,一种是不喜欢。从字面上来看,这两种态度并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区别,都表达了反对的、消极的情感。但在讨论宽容这个概念时,这两种态度实际上是有非常明显的差别的。一般来说,不喜欢比不赞同涵盖的范围要广得多。不喜欢可以针对生活中任何方面的事情,小到不喜欢某人穿的衣服,某人热衷吃的食物,大到不喜欢某人的生活方式等。但不赞同一般针对的是一些更为严肃或重要的事情,例如不赞同某人的宗教信仰。不喜欢通常涉及的是情感上的消极情绪,而不赞同关涉的是道德上的否定态度。在一些学者看来,不赞同是经由理性做出的评估判断,涉及到道德层面上的善恶好坏,而不喜欢更多的是一种感情上的表达,与道德判断没有什么联系,所以,在讨论宽容概念时,应该将其限制在不赞同的层面,并不需要扩展到不喜欢的层面,或者简单地说,只有涉及到的问题是人们不赞同的时候,我们才需要使用宽容概念,而如果仅仅是不喜欢的话,我们并不需要宽容[7]162。然而,有的学者并不能赞同这一观点,沃诺克(Warnock)就认为不喜欢也与道德判断有着紧密的联系[8]126。

之所以要对这两种态度做出区分,是因为这关系到宽容所涉及的范围。那些认为不应该将不喜欢这种态度牵涉进宽容问题讨论的学者认为,不喜欢这种态度太过于随意和情绪化了,而直觉上宽容就应该是更加严谨而理性的。尼克尔森(Nicholson)认为:“宽容是一种美德,它体现在人们能够克制自己,不运用自己的力量去干涉他人的观点或行为,即使这些观点和行为偏离了自身认为非常重要的事物或者它们是自身在道德上所不赞同和反对的。”[7]162而沃诺克却强烈反对这一观点,她“就是不相信尼克尔森在道德和非道德之间做的区分。他的区分的基础在于假设道德是理性的,或者说在争论中是客观的;而非道德只是感觉或情绪。这错得是如此离谱,如果在判断某事是否正确时没有涉及强烈的情感,道德这个概念本身就会丧失其有效性”[8]126。所以,沃诺克认为,宽容应当有“强”和“弱”两种意义。在“弱”的意义上,我们不喜欢某个事物,但我们可以忍受它;在“强”的意义上,我们判定某件事情是不道德的,但我们依然选择容忍它。而宽容的这两种意义之间的界线却是模糊的,因为沃诺克认为情感应该放到宽容问题的讨论中,也就是说她认为在做出道德判断时,应该同时考虑情感因素。然而,情感的强弱程度却是难以界定的。

在探讨宽容问题时,尼克尔森的观点更为切近我们的需求。正如麦金农在谈到宽容的特征时所提到的,宽容是有条件的,它应该是公正的,它所针对的应当是好的、善的事物。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在道德判断中包含情感的成分,但是,理性更应占据较大比重。我们有时也确实会不经由理性而去做判断,因此不能保证这个判断是正确的。要确保一个判断是正确的,还需依靠理性进行分析和选择。而且,将不喜欢和不赞同等同起来,会将无关紧要之事和重要之事等同起来,而这两者对人们来说,却有着天差地别。我不喜欢你的衣服,这不论对你来说还是对我来说,都不是什么要紧的事情。你继续穿那件衣服,不会影响我的生活;不继续穿,也不会影响你的生活。但是,如果我不赞同的是你的宗教信仰,那就比较严重了。因为宗教信仰是身份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这一部分被否认,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否认了对方本身,这对个人来说,是非常严肃的问题;对于我而言,我之所以不赞同你的宗教信仰,是因为你的宗教信仰与我的信念相冲突,因此,也是很严肃的事情。

沃诺克这种弱化意义上或者说更为宽泛意义下对宽容的解读,可能会影响我们对宽容的整体评价。如果说,我虽然不赞同你的宗教信仰,也有能力阻止你继续你的宗教信仰,当我选择不这么做时,我的行为可以被称为宽容;但是,如果问题换成,我不喜欢你所属的种族,也有能力伤害或压迫你的整个族群,但我选择不这么做,在这里,我的行为还能被称为宽容吗?在种族问题上,不存在不赞同这样的态度,因为一个人属于哪个族群与道德判断没有任何关联,这里只涉及到情感上的反感或厌恶情绪。很显然,我们不能将一个人选择不伤害他所厌恶的种族的行为视为宽容。正如霍顿(Horton)所言,当我们考虑宽容这个问题时,首先要思考两点:第一,为什么要宽容某个对象;第二,这个对象为什么要被宽容[9]。对于第一点,是指作为宽容者而言,他需要有足够且适当的理由让自己能够对某件自己并不赞同的事件抱有宽容的态度;对于第二点,指的是若要宽容某个事物,就需要说明为什么该事物值得被宽容,也就是说它必然是某种公正的、与好和善相关的事物。而种族歧视显而易见不具有正当性,不应当被允许,所以不应当放入宽容的范围来讨论。也就是说,即便一个种族主义者选择限制自己的力量,不伤害他所厌恶的那个族群,我们也不能认为他是宽容的。就像谋杀和强暴等不能成为宽容的对象,是因为它们在道德判断上就是错的和恶的,而种族歧视虽然不能算作恶行,但是其本身在道德判断上并没有正面立场。

由此可见,在探讨宽容问题时,宽容本身应当与道德判断密切关联。这种关联,不仅仅是指关涉宽容的事物或事件应当具有道德指向性,即当我们谈论宽容时,我们在道德层面上应当是公正的,出于善与好的目的;而且也指作为宽容者,其宽容的对象应当涉及的是具有道德判断性质的事物,而不是将仅与情感或喜好相关联的事物引入进来。正是因为宽容与道德的这种相关性,我们才会在一般意义上将宽容视为一种美德。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正视关于宽容与道德引起的那个悖论:一方面我们认为某种行为或某件事物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另一方面,我们出于善或公正的目的,选择容忍该种行为或该件事物的继续存在和发展。也就是说,我们明知某个事物或某种举动是错误的,但我们容许错误的继续存在。讨论到这里,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宽容真的是一种美德还是只是一个无意义的概念?

三、作为美德的宽容的道德意义

在一般意义上,当我们谈到美德时,势必指向某种好的或者善,而在好或者善的定义中,应当包含改正错误这一项。然而,我们却忽略了两个问题:其一,如何界定“错误”?在讨论宽容时,当我们说某个行为或某种事物是错误的,我们是基于什么做出的这个判断?这个判断本身是否合理?其二,不纠正某个错误就一定意味着不好吗?即不纠正某个错误就意味着道德上的恶或者坏吗?事实上,错误本身并不意味着坏或者恶,也就是说,“错误”这个概念并不一定具有道德指向性。譬如,当某人认为2+2=5时,我们会说他错了,然而这个错误并不涉及道德判断。当然,对此我们尚需更加细致地考察和分析,因为在不同的语境中对错误的理解各不相同。但是在某些语境下,错误如何与道德相关联以及有多大程度的关联,都会影响到我们对事物的看法。因此,这两点在我们评判宽容是否是一种美德时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来说,我们是基于自身具有的知识(knowledge)或信念(belief)来判定某事是正确的或错误的,但是,我们只能确信我们所具有的知识是正确的,却不能确信我们的信念一定是正确的。这一点可以追溯到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对知识与信念所做的区分。在洛克看来,知识只与我们心中的观念相关,“在我看来,所谓知识不是别的,只是人心对任何观念间的联络和契合,或矛盾和相违而生的一种知觉”[10]515。洛克将知识分为四种类型:同一性或差异性、关系、共存或必然的联系、实在的存在[10]515,并认为这四种类型包含了我们所能具有的一切知识。第一种类型的知识指的是,当人们心中有了某个观念,就会马上知道这个观念与它本身相合,而与其他观念相区别。譬如,如果人们有了“白”这个观念,自然就会知道“白”就是“白”,而不是“红”或者“圆”等观念;第二种类型的知识是指,人们能够对各个观念进行比较,并且知觉到各个观念之间的关系;第三种类型的知识则是关于实体方面的,指的是同一实体中的共存性或不共存性。譬如,我们说“黄金是固体”,“固体”这个观念与有关黄金的其他观念,如“黄色”“可延展”等可以相容共存,却不能与观念“液态”共存;第四种类型的知识是指观念与现实中的实体相合。在洛克看来,除了这四种类型的知识,我们对事物的其他认识,就只能是“想象、猜度或信仰”[10]515了。知识是确定无疑的,不论在什么环境下,三角形的内角之和都是180度,而那些由想象、猜度或信仰而来的认识却不具有这种确定性,它们只能被称为信念或观点,且时常会随我们对事物理解的不同或者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基于此,洛克认为我们对上帝的认识并不能成为知识,而只能是信念或信仰,因为我们所具有的有关上帝的观念,并不属于以上四种类型中的任意一种。由此,我们既然不能确信我们关于上帝的认识一定是准确无误的,那么也不能断定他人关于上帝的认识一定是错误的,更加不能因为他人关于上帝的认识与我们不同,就强迫他人改变宗教信仰或变换礼拜的仪式。这就是洛克对宗教宽容的理解。尽管在现代语境中,洛克有关认识论的论述,即他有关知识和信念的阐释可能存在谬误之处,但是他对于知识和信念的区分却是非常有道理的。如果我们不能确定自己对于某件事物的认识是确定无疑的,又如何能判定他人的观念一定是错误的?

因此,在讨论宽容问题时所涉及的许多事项,并不与“错误”相关联。许多时候我们所认为错误的事情,并不因为它真的错了,只是因为它与我们自身所具有的信念不相合而已。由此可见,宽容概念中的矛盾并不必然存在,因为在宽容的语境中或许并不存在错误,只是一些不同信念的表达罢了。每个人都有表达自身信念的权利,如果基于此对自身所不赞同的事物或举止所表现的宽容,就是一种美德。这是我们在讨论宽容是否是一种美德时会关涉到的另一个问题,即在什么意义上所表现的宽容才能称为美德?因为在实际操作中,除了我们所谈到的基于对他人权利的理解与尊重而来的宽容之外,还有基于冷漠(indifference)而来的宽容。基于冷漠的宽容,并不涉及道德判断,也无关乎对自身或他人信念的理解。虽然某些事物或某种举止与自身的信念或观点确实存在冲突,但宽容者选择宽容的原因却只是因为其根本就不关心这种冲突,只要对方并不打扰自身的生活,宽容者就不会关心那些与自身信念不合的事物或举止是存在亦或不存在。比如,某人不赞同同性恋,但只要同性恋不影响自己的生活,他就不会去关注同性恋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归根结底于他并没有什么关系。事实上,冷漠是现实生活中许多宽容实例的基础,但这种宽容并不是美德。甚至有学者认为,这种基于冷漠的宽容不过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行事手法,不能被称为宽容,因为它没有宽容所应该具有的内在价值。自康德以来,人的自主性凸显,“自主性的题中之义就是自己主宰,为自己思考和行动”[11]。一个理性人,作为具有道德性的存在,一定要有有意识的选择自由,这也正是人作为理性存在,与其他动物的区别所在。人能够对自身所遇到的事情进行抽象的理性思考,撇开那些感性和激情的影响,做出判断和选择。在宽容问题上,只有基于自主性之上,经过理性思考之后做出的判断和选择,才能被称为宽容,或至少是能够作为美德的宽容。这是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说我们对自身的信念有所了解,对与我们信念不合的他人的信念也有所了解,并在这种了解之上,基于对他人也是与我们相同的理性人的尊重,做出宽容的选择。这种尊重,正是公正或者善的表达,这就是美德。而那种漠不关心的态度,是一种既不关心自身信念,也不关心他人境况的消极表达,不包含任何道德上的判断,没有内在的价值,所以这种建立在冷漠上的徒具形式的宽容不是美德。

在多元文化背景的当代社会,很多人对宽容抱有很高的期待,希望宽容能够解决或者至少在某种程度上缓和各种不相容的观念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成为解决各种问题的有效方法,正如曼德斯所言:“我们认为宽容是个人的美德,是社会的职责。”[12]人们希望经由宽容而能拥有一个更加平和而美好的世界。然而,宽容这个概念并不是一个容易弄清楚的概念,如前所述,它不仅涉及道德立场与判断,还指向对个人权利甚至人性的关怀。正是宽容内蕴的复杂性,甚至在一些具体语境中的模糊性,使得人们对宽容在现实生活中的可能性心怀忧虑。尤其当宽容不再只是个人的美德,而成为国家的责任或者说行事方式时,宽容就变得更加复杂了,以致于有人认为,或许宽容在现实社会就根本无法得到真正施行,它仅仅只是一种理论,而且将在未来失去其价值。因此,如果我们希望在可预见的未来,宽容成为缓和矛盾与冲突的理想方式,就需要对不同语境、不同程度下的宽容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1]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4.

[2]Forst Rainer.Toleration in Conflict:past and Present[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39.

[3]McKinnon Catriona.Toleration:A Critical Introduction[M].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6:14-15.

[4]Scanlon T.M..“The Difficulty of Tolerance”,InToleration:An Elusive Virtue[M].David Heyd(ed.).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266.

[5]论语[M].张燕婴,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7.

[6]张梦飞,周小花.论传统儒家的宽容思想及其现代性转型[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2(4):76-78.

[7]Nicholson Peter.“Toleration as A Moral Ideal”,in Aspects of Toleration:Philosophical Studies[M].John Horton and Susan Mendus (eds.).London and New York:Methuen,1985.

[8]Warnock Baroness.“The Limits of Toleration”,in On Toleration[M].Susan Mendus and David Edwards(ed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9]Horton John.“Toleration as A Virtue”,in Toleration,An ElusiveVirtue[M].David Heyd(ed.),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33.

[10]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515.

[11]董山民.康德“自主性”概念及其超越[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3(6):626-631.

[12]Mendus Susan.Toleration and the Limits of Liberalism[M].London: Macmillan,1989:18-19.

(责任编辑:张群喜)

The Toleration as A Virtue

CHEN Ding

(College of Philosophy,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100875)

In the context of modern multicultural society,toleration is the best way to solve conflicts among people.However,if toleration is considered as the best method to figure out problems,in the first place,it must be defined clearly.Toleration is not indifference,and it is not mercy for weaker people either.It is an attitude which is based on respect and understanding.The purpose of toleration is to solve conflicts in peace.Because the foundation of toleration is respect and understating,toleration is considered as a virtue.

toleration;moral judgment;autonomy;respect

B824

A

1674-9014(2017)02-0011-06

2016-12-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消费文化对身份认同影响的哲学研究”(12AZX013)。

陈锭,女,江西宜春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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