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了”5000台电视机康佳业务员的“偷天换日”

2017-03-12 11:36◇黄
辽宁经贸信息 2017年8期
关键词:北苑物美收货

◇黄 硕

“少了”5000台电视机康佳业务员的“偷天换日”

◇黄 硕

【案情回放】杨某是康佳集团北京分公司业务员,主要负责北京地区物美超市的业务。赵某是康佳集团派驻到物美北苑店的销售员。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3年期间,杨某利用伪造的物美超市订单,经过正常操作流程将电视机从公司运出,再由赵某用伪造的收货章签收,并将电视机运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租住地,随后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转卖给他人。

杨某获利后将一部分钱用于购买物美超市的购物卡,与营业员联合伪造消费者购买电视的假象。杨某称此种方式为“做空销售”。

【庭审现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08年至2013年间,通过伪造订单及收货印章的手段,将500余万元货款据为己有。

杨某及其辩护人则辩称,杨某在2011年11月21日之前没有实施伪造订单、侵占公司电视机私下拉出变卖的行为。

公诉人指控,赵某在2008年10月由康佳集团北京分公司派驻物美超市北苑店任促销员,后在杨某侵占公司财物过程中,帮助其私下签收、拉走货物及低价转卖。

赵某的辩护人辩称,赵某参与犯罪活动时间短,获得金额很少,对公诉人将两个人全部违法所得算在赵某身上不认可。

辩护人认为,赵某起到的作用是从犯作用,开始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杨某的指示办理,“只在2011年1月到2013年7月是和杨某一起有犯罪行为,2011年1月之前,赵某并没有参与,和赵某没有关系。”谁是策划者

32岁的杨某和34岁的赵某以前是上下属关系,法庭上,二人的供词多处大相径庭。

当被问及二人如何分工时,杨某称让赵某找人做了两个收货章,分别是物美北苑店和2号仓库。每次发货时,赵某到外面找打印社制作订单后发送到公司,杨某将订单打印出来,履行正常的出货手续,将货物运出。

“赵某将早早准备好的盖有假收货章的收货单给司机,换车将货物转运到小库房。”库房是赵某租住的房屋,杨某每月给他1000元钱作为其中一间的库房钱,并发给赵某5000元“工资”作为报酬。

赵某则称杨某是上级领导,自己从未伪造任何印章和订单,只负责清点货物并签字收货,收货单是杨某准备好的,上面盖有收货章。货物不进物美的库房,而是送到杨某联系好的顾客处。

公诉人问赵某:“为什么收货单上盖的是物美的章,货却不进仓库或店面,而是直接卖给别人?”

赵某解释说,这样做是为了节省手续,如果把货入库再往外出货必须先交钱再送货。

赵某的辩护人问全部犯罪活动二人是否商量过,赵某予以否认,称一切都是按照杨某安排执行的。

杨某则称,双方通过QQ聊天商量通过伪造订单低价卖货的事宜。

赵某的辩护人表示,赵某是在得知杨某被控制之后自动投案的,除了杨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赵某私刻公章。

涉案金额存争议

杨某自称2011年之前业绩一直都很好,其后销售压力逐年增大,就想出了“做空销售”的办法。

这一销售方法,让康佳集团遭受着巨大的资金亏空。

法庭上,杨某表示,对2011年11月前康佳集团北京分公司和物美北苑店无法核对账目一事不清楚。

“那么,2008年至2011年间你负责北京地区对应物美超市的销售,这么大对账出入如何解释?”

对法官的这一问题,杨某称这些缺口是公司一些日常费用支出,包括公司的节庆费、年终返利等等。

赵某则称,之前在店内干销售,不清楚这么大的缺口是怎么造成的。他不认可公诉机关对自己指控的犯罪所得金额。

庭审从8号上午9点持续到15点,仅仅进行了讯问环节。由于证据多,法官决定另行开庭进行举证质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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