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的法律保障及其启示

2017-03-13 17:09李忠亓婷婷
职教论坛 2017年4期
关键词:德国企业

李忠 亓婷婷

摘 要: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除了企业自身积极参与以及其他社会条件支持外,还需法律予以确认。这种确认既是对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地位的认可,也是一种倡导和规范。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给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以法律保障,凸显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促使德国职业教育得以健康发展。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实际效果以及法律的及时巩固与更新有因果关联。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传统与现实以及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主体地位的确认,对中国职业教育法律的改革与完善以及职业教育实践发展具有现实启示价值。

关键词: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企业;职业教育主体

作者简介:李忠(1972-),天津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教育史与职业技术教育学;亓婷婷(1991-),天津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学。

基金项目: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支持研究”(编号:2014-ZD18),主持人:李忠;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工业化国家企业教育法律研究”(编号:THJX15-001),主持人:李忠;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重点项目“企业鼓励内部员工(裂解式)创新创业的机制与对策研究”(编号:15ZLZLZF00380),主持人:李忠。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04-0086-06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期职业教育评估报告(2015)指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绩,却面临严重问题。其中,职业学校教育一条腿走路,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缺位并缺乏相应法律保障,是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相比之下,德国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在德国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出关键作用。这种作用受到立法机构的重视,并被立法机构以法律的形式给予确认,出台了企业参加职业教育的系列法律,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法律认可之间的良性互动。1969年出台、2005年修订的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可谓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法律的集大成者。法律的认可与赋权,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构成德国职业教育走向卓越的主要原因之一。新时期,我国政府提出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在此背景下,借鉴德国的做法与经验,确立中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合法性,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以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为对象,分析其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規定,并从历史发展的脉络阐述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践活动与职业教育法律之间呈现的良性互动关系,以期为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完善以及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些许助益。

一、《联邦职业教育法》①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确认

1969年,德国立法机构颁布了职业教育基本法——《联邦职业教育法》,对德国职业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2005年,德国立法机构在完善原有法律的基础上,整合了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促进法》,出台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作为21世纪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依据。2007年,德国立法机构对该法进行了再次修订。《联邦职业教育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切合了职业教育和经济发展的需求,被充分应用于企业职业教育实践中。《联邦职业教育法》既肯定了德国企业在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与合法性,又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体现出超强的适用性和指导性。

(一)确立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联邦职业教育法》适合于学校以外的职业教育,主要是一部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律。该法共七部分105条,除去“总则”与“过渡条款”外,主要分为职业教育(Berufbildung)、职业教育的组织(Organisation)、职业教育研究(Berufbildungsforschung)与研究所(Bundesinstitut)以及罚款规则(Bu?覻geldvorschiften)等。其中,“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职业教育学校之外进行的所有职业教育”[1]。即该法所涉及职业教育,主要发生在企业以及跨企业之间。“职业教育”是该法中的主体部分,所涉内容为企业实施或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具体问题:如企业与学徒(教育提供者和受教育者)双方建立的职业教育关系(即签订合同),企业教育机构和教育人员的资质,企业主导受教育者的考试等内容。职业教育的类型主要包括:职业准备教育(die Berufsausbildungsvorbereitung),职业教育(die Berufsausbildung),职业进修教育(die berufliche Fortbildung),以及职业改行教育(die berufliche Umschulung)。前两者为职前教育,培养适龄青年进行职业活动所需要的职业行动能力,为年轻人提供工作准备;后两者为职后教育,传授职员升职或者改行所需的职业行动能力。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企业都是具体的实施者。

(二)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标准和权利

权利是法律对法律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2]。《联邦职业教育法》赋予企业的权利包括:

第一,赋予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权利。在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一项权利,并且只有经过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才有资格实施职业教育。遴选依据主要是企业的种类和设施,是否适合进行职业教育并且有能力传授职业技能与知识[3]。有资质并且被许可实施职业教育的企业,被冠以“教育企业”[4]称号。据统计,截至2012年大约有447700个企业获得“教育企业”名号,约占企业总数(约201万家企业)的五分之一[5]。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工业、商业、手工业、服务业以及农业等领域,不同规模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比例有所差异,大型企业的参与率普遍高于小企业②。

第二,赋予企业与受教育者签订教育合同的权利。《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招收他人接受职业教育,应与受教育者签订职业教育合同[6]。通常,企业根据国家发布的“教育职业”③信息,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并制定招生计划和名额,经过申请者的自主申请、资质认定等环节,选拔符合要求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企业与录用的受教育者签订职业教育合同,申请者与企业形成法律关系,以学徒的身份在企业接受实践技能教育。

第三,赋予企业评价受教育者考试成绩的权利。《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学习期间须进行中期和结业两次国家考试。两次考试都由占数量至少为三分之二的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具体负责,成绩结算以教育企业出具的实际操作成绩为主,以职业学校出具的笔试成绩为辅。通过毕业考试的学生可获得由教育企业出具的合格证书、职业学校出具的毕业证书以及考试证书。其中,企业颁发的证书是接受职业教育的学徒进入就业市场的资质证明,是受教育者就业的重要凭证。

(三)规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义务

义务与权利相对,法律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责任。《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必须在职业教育中承担以下义务:

其一,实施职业教育教学的义务。企业实施职业教育主要形式是学徒培训,即企业中的课堂教学与实地训练结合。依据教育职业的培训章程,通过采用“工作岗位上的训练、学徒实训工场、企业内课堂教学”[7]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学徒进行广泛而切实的职业教育。

其二,指派教师的义务。法律规定:企业教师需具备相应“人品资质”(Pers?觟nliche Eingung)和“专业资质”(Fachliche Eingung)[8]。“人品资质”是指,企业教师在企业教育实践中应该具有责任心、爱心等品质;“专业资质”是指,教师应具备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技能、知识和能力”(Fertigkeiten、Kenntnise und F?覿higkeiten),能够独立策划、执行、评估职业教育。企业指派的教师,只有通过专门考试并经由行业协会的资质认定后,才能承担教育教学任务。

其三,承担津贴和教育经费的义务。双元制职业教育系统中,职业院校产生的教育费用由政府、公共部门承担,而企业中产生的教育费用则由企业自身承担④。企业承担的教育费用主要包括:向受教育者支付的教育津贴,教师的工资以及教育经费等。以2013年为例,学徒月均津贴为767欧元,是熟练工人工资的三分之一。加上为教师支付的工资,人力成本达总投入成本的46%[9]。教育经费则主要包括:建立職业培训中心、购置职业培训设备、购买教材以及日常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

其四,督促受教育者到职业学校参加理论学习的义务。企业和职业学校同为教育场所,企业教育时间占受教育者全部受教育时间的三分之二。企业主要承担学生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同时,为促进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提升,企业必须督促学生去职业学校学习相应的理论。

(四)明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10]。《联邦职业教育法》的第六部分为“罚款规则”(Bu?覻geldvorschiften),即对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违反法律的行为作出惩罚性规定。德国对于教育机构资质的认定有严格的要求,对其监督也依法进行。该法第32、33条规定,主管机构⑤对教育机构及其人员的品质和专业资质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资质缺陷,如缺陷可弥补且对受教育者不造成伤害,责令期限内予以弥补,若资质缺陷不可弥补或对受教育者造成缺陷,则取消该机构的资质并禁止其招收和教育受教育者[11]。企业的违反法律行为包括:没有规范地与受教育者签订职业教育合同,违背教育目标,没有让受教育者脱产参加职业学校学习和考试,在不具备教育资质的情况下招收受教育者,不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等等[12]。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情况处以从一千欧元到五千欧元不等的罚金。

《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规定,凸显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为企业实施职业教育构建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可以说,德国完善而有效的职业教育法律,使得以“双元制”为特色的职业教育成为德国经济发展的“秘密武器”,“德国制造”成为品质符号,受到众多国家的认可。当然,德国职业教育法律之所以有这种规定,能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有效发展,与德国的文化传统、职业教育历史以及立法机构的重视,有着密切关系。

二、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教育法律的互动关系

在德国,企业实施职业教育有着悠久历史,承担着为各行各业培养合格劳动者的职责。从手工业时代的学徒制到工业化时代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企业都作为职业教育实施主体参与到职业教育的实践发展中。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良好效果,得到用人单位与立法机构的肯定与认可。尤其是立法机构,通过法律形式,及时对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活动给予确认、规范与保障,形成职业教育发展——法律巩固——职业教育再发展的良性互动局面。可以说,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实际效果以及法律的及时巩固与更新有因果关联。

(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传统与现实

现代学者普遍认为,职业教育肇始于学徒教育。在职业学校教育出现之前,学徒教育是技术传递和劳动力再生产的主要方式。学徒教育发生于生产实践场所,以“口耳相传”和“从做中学”的方式,培养下一代的生产操作技能和工作态度。13世纪,伴随行会制度的发展,学徒教育趋于规范化,形成学徒制。行会管理下的学徒制,在提高从业者社会地位的同时,保障了生产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当然,作为人才培养制度,学徒制规定学徒除了习得生产操作技能外,还需养成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有助于自身人格的完善。

19世纪中期,伴随德国工业的发展,以往发生在手工工场的学徒教育随之发生变化。大机器生产代替手工劳动,企业规模扩大且发展迅速。为提高经济效益,占据更多市场份额,企业需要改善产品质量,需要依靠高素质的企业员工。工业培训模式开始出现,工人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成为工人培训的重要内容,大批高素质的专业工人(Facharbeiter)经此产生。十九世纪末,德国企业迅速发展,大企业自设职业培训场所,小企业间联合建立跨企业培训场所,工业企业自行培养劳动力且所培养的人才占据较大比重。但是,随着工业化生产的发展,企业对熟练工人的需求增大,对工人的专业技能和文化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单纯由企业培养劳动力的模式难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联合职业学校共同参与学徒培训,形成“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雏形。随后,这一模式获得长足发展。到今日,企业联合职业院校培养劳动力的“双元制”模式,已经成为德国职业教育的特色。

(二)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原因及其效果

从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历史可知,在职业学校出现之前,企业是职业教育的主要实施者。从手工业作坊里的师傅带徒弟的学徒教育,发展到学徒制,再到企业工厂内的员工培训,最后到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培养劳动力,企业以不同方式参与职业教育。企业之所以实施职业教育,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被企业视为一种权利。

首先,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从业者;从业者品质与素质越高,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越强。同时,作为经济单位,逐利是企业的本性之一。企业逐利必须以满足社会需要的方式实现,培养出良好的企业员工以生产品质优良的产品,是企业满足社会需要的主要方式。因此,无论是企业的生存,还是企业的发展,都须给教育以高度重视。而且,从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历史来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还是企业的历史传统,即实施职业教育是企业的责任。

其次,企业实施教育可以获得回报。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一是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可以获得一种荣誉,提升企业知名度。如前所述,只有那些具有一定资质并被赋权的企业才有资格实施职业教育。对企业而言,一旦获得“教育企业”的资格,无疑是一种荣誉与认可,也是对企业的一种宣传。二是企业办教育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企业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学徒直接参加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费用仅仅是熟练工的三分之一,为企业节约生产成本。三是降低招聘费用。一般情况下,学徒受训完毕直接进入实施教育的企业。对企业而言,既可聘用到熟悉且适合的员工,又节省从劳动力市场招聘以及培训员工的成本。

与职业学校相比,企业实施职业教育具有先天优势,效果也更为明显。对受教育者而言,在企业接受技能训练,能够以较快速度获得进入就业市场所需要的职业行动能力和职业资格,同时缩短工作适应期。对企业发展来说,聘用专业技能强、理论知识深厚的年轻人,能够应对生产实际和技术革新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当然,企业拥有的办学优势,如清晰明确的培养目标、完善的人才培养规格、合理的专业设置与师资结构等,能够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德国企业为德国产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满足了劳动力市场对合格工人的需求,二战后德国经济迅速恢复并崛起即是明证。

(三)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立法历史

德国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过程中伴随着法律制度的保障。早在1726年,德国的奥古斯堡(Augsburg)颁布的《城市法》中就有关于学徒制度的规定[13]。行会组织颁布的行业规章一般涉及对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规定,师傅和徒弟的资质等级规定,以及商品价格、工资报酬、生产规模的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学徒培养的质量,有助于职业教育实施的规范化和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1810年,普魯士颁布《营业税法》规定企业可自由开展学徒培训,形成了自由手工业者的学徒培训形式[14]。在手工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双元制培训模式生成的过程中,法律也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1869年颁布的《北德意志联邦工商条例》规定,不足18岁的学徒,必须进入补习学校接受职业理论教育,传统手工业培训模式开始向“双元制”职业教育过渡。1897年的《手工业保护法》规定了工业、手工业和商业中的学徒培训,将部分学校教育与学徒训练结合起来,以维护手工业的发展,并规定为培训教师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同年的《普鲁士行会法》规定了行会负责下属企业的学徒培训事务[15]。1908年的《手工业条例》规定,参加学徒培训必须通过考试。两项法律为后来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16]。1969年,各种分散的法律法规得以整合,形成规范全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律,即《联邦职业教育法》。该法也成为规范现代企业教育行为的基本法,同时对企业作为职业教育主体予以法律保障。2005年和2007年,《联邦职业教育法》得到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为职业教育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企业发展需要教育支持,企业主动承担培养劳动力的职业教育。企业实施的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得到立法机构和公共部门的认可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确认,保证了企业中的职业教育规范运行。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历史经验以及国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障,对于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三、德国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律启示

德国企业实施职业教育与国家颁布职业教育法律之间呈现良性的互动局面,《联邦职业教育法》就是这种互动的结果。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状况,为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某些启示:即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实践,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并明晰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与职责。

(一)鼓励并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素质结构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对接,用工市场出现“技工荒”,严重制约经济发展。这种局面出现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没有参与劳动力培养过程。因为,单靠职业院校无法培养出满足企业需求的人才。企业有教育诉求,并且有培训优势,本应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中。但是,作为一个经济单位,企业办教育存在风险,当成本支出无法得到等同或者超值回报时,企业就会顾虑重重。政府与立法机构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既无政策层面的支持,又无法律层面的保障,企业存在“后顾之忧”而消极应对“作为重要办学主体”的口号。

反观我国历史,企业曾作为办学主体承担过教育职责。洋务运动时期,为抵制列强侵略,洋务派以“自强”“求富”为目的,兴办了一批新式学堂。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新式学堂由企业承办,出现一批融教育与生产一体的教育型企业。企业中的新式学堂不仅培养出当时亟需的人才,有效推动了中国近代经济、政治和教育的发展,而且为探索教育发展之路提供了宝贵经验。民国时期,一大批实业家在企业中开展教育活动,将工作场所当做教育场所,致力于人才培养与经济发展。典型如卢作孚创办的民生公司被誉为“社会大学”,上海康源印刷制罐厂被称为“学校化之工厂”,等等。这些做法获得实业经济与企业教育共同发展的效果,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提升了员工的素质,保障了员工受教育的权利,也起到教育救国的作用。然而,具有良好发展势头的职业教育,在随后的改造过程中出现重大转折,学校垄断职业教育,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被剥夺而退出,职业学校教育一条腿走路。在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的现实情境下,职业教育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因此,我国政府应大力鼓励企业办学,并给予配套措施予以支持,德国在这方面积淀了丰厚的思想资源与实践经验。

德国的职业教育依靠企业的现场教育与职业院校的课堂教育两条腿,走出一条符合职业教育发展与产业发展需求之路。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必须参与职业教育,而且必须具有相当资质,即同时具备硬性条件且有能力承担职业教育的企业才能招收学徒,并与职业学校配合,致力于职业教育质量的提升。同时,德国政府给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以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在德国,企业实施职业教育产生的费用主要由企业自身承担,但政府对参加职业教育的企业予以资助。根据“欧洲复兴基金的贷款计划”,德国政府为中小企业培训提供为期10-15年的低息贷款;为企业联合会提供活动经费,辅助企业开展职业教育[17]。所以,德国企业积极参加到职业教育中。中国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升,必须有企业参与其中。这需要政府给实施职业教育的企业以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如为实施职业教育的企业的培训费用“买单”,通过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热情。

(二)加快修订有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法律

从世界范围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普遍做法,职业教育法律可为此提供依据。德国如此,其他工业化国家也如此。如日本的职业教育法即为典型的企业职业教育法[18],其《产业教育振兴法》规定企业必须参与产业教育;日本《职业训练法》规定:“企业主在对雇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训练的同时,还要给他们以必要的援助,以便让他们接受职业训练和技能鉴定”[19]。因此,无论是职业教育实践发展,还是职业教育法律制定,都不可忽视企业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与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相比,我国虽然有职业教育法,却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相当少,而且明显呈现出“柔性”一面。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主要是针对学校职业教育的行为,涉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条款仅有几项,还过于原则化。对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缺乏明晰、硬性规定,对不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几乎没有约束力,从而使得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于“法”无据。最近几年,政府出台包括《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在内的一系列文件中,提出将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的办学主体。但是,政府部门与立法机构不同,政策文件与法律法令相异,其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约束力与保障性相当有限。因此,亟需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修订职业教育法律时,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尤其是产业界积极参与,而非由教育界或教育部门唱“独角戏”。修订职业教育法律,首先要确立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即企业必须承担职业教育职责。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资质进行限定和规范,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明晰企业与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边界,便于两者协作。鉴于现存职业教育法的柔性特点,修订职业教育法时,要考虑法律条款的具体、明晰与可操作性,使其成为“硬法”,能够切实保障和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当然,在修订中国职业教育法之后,还要增加配套法律与实施细则,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监之有据的法律体系,保证职业教育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注释:

①本文中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指2005年修订版。该部法律将1969年《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职业教育促进法》进行融合与完善,呈现出灵活、清晰、简练等特点,切合德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②德国的企业一般按照企业人数划定规模等级,分为1-9人企业、10-49人企业、50-499人企业以及大于500人的企业。以2012年为例,这些企业作为主体参与到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比例分别为50%、64%、70%和79%。

③德國的“教育职业”是针对职业教育“专业”而创设的一种称谓,国家每年颁布认可的教育职业,企业会根据这些教育职业发布培训位置,并根据每一个教育职业下的“职业教育条例”对受训者实施技能培训。“教育职业”培养的能力资质不止适用于某一个职业,而是培养适用于多种职业的宽广的资质能力。根据德国职业教育研究所发布的《2014年职业教育政府年度报告》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被认定的教育职业达329个。

④德国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企业、公共部门(包括联邦政府、联邦州、联邦就业局)和受教育者。其中,企业与公共部门承担大部分资金。以2013年为例,提供企业投入资金为77亿欧元,用于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企业实践部分。公共部门的投入大约为97亿元,用于双元制教育系统中的职业学校。参见Bibb.Financing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Germany[EB/OL].https://www.bibb.de/en/41380.php.

⑤《联邦职业教育法》认定的主管机构指的是各个行业的行会组织,包括手工业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农业协会、律师协会、经济审计员协会、税务咨询员协会以及医生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构成了职业教育的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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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韩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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