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经验及其借鉴

2017-03-13 18:21刘培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6期
关键词:借鉴意义工伤保险

刘培

[提要]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起源于西方国家。本文以德国、英国、美国为例,考察二者的发展过程与现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保险形式要与本国国情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增强二者的预防效用,强化二者的结合。

关键词: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国外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发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收录日期:2017年2月6日

国外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其工业化进程紧密联系,由于大机器生产与农业生产及手工业生产相比会带来更多的职业伤害与职业病,遭受伤害的工人处于弱势地位,因工伤引起的社会矛盾与劳资对立日趋严重。为改善社会现状,增强企业或雇主的赔偿能力,基于“社会安抚”的员工赔偿体系在19世纪末这一段时期内逐步建立起来,并在二次大战以后与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历了两次比较明显的变化。在二次大战后,员工赔偿体系向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转型,如强制保险、高赔偿与低政府管制等;20世纪70年代以后,员工赔偿体系则因成本控制等问题将成本从公共领域转移到私人领域以缩小赔偿范围,减少赔偿与给付。国外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演变,为我国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研究提供了参鉴模式,为我们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完善及发展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提供了借鉴。

一、国外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与现状

(一)德国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与现状。德国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中的后发国家,大量新的未经检验技术的应用导致雇工面临巨大的生命与健康危险,企业由于无力甚至不愿承担劳动安全保障导致工伤事故日益频繁。德国于1853年建立劳动监察制度规范企业劳动条件;于1854年由普鲁士针对工人自发组织的矿山企业工伤保障基金进行强制保险;并于1869年通过设立了《北德意志联盟工伤制度法》(第107条)要求雇主对工伤事故进行预防。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于同年颁布了《帝国责任义务法》以解决因工伤事故导致的严重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并在1884年7月正式颁布了《工人灾害赔偿法》,成为世界首部工伤保险法,其德国模式的工伤保险制度也成为其他国家纷纷仿照的对象。该法明确了预防、康复与补偿的工伤保险三大原则,在保险费用上雇员不承担任何费用而由雇主单方缴纳;其管理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却具有公共管理部门的性质,是一种半官方的机构。该法的出台创立了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差别费率管理,将保险费率与事故率挂钩以减少事故发生,促使德国于1942年实现了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尽管该法经历了1911年《帝国保险法》、1996年《社会法典》第七编及多次修改,但其原则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的变迁。德国现行工伤立法是在196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法》,再次明确由半私营性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的全覆盖制度。

(二)英国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与现状。英国作为最早的工业化国家,于1850年出台了《英国雇主责任法》,但其采用雇主过错赔偿制度,未给雇员带来较多利益。英国于1880年颁布了雇主责任法,并在当年成立了最早的专门雇主责任保险公司。该法规定雇主在经营业务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伤害时要负法律赔偿责任,若无过失则无需承担责任。英国的雇主责任保险也成为西方最早出现的责任保险。1897年英国颁布了《不列颠雇工赔偿法》,明确了雇主无过失责任赔偿原则,代表着雇主责任制的开始,其有自保与商业保险两种投保方式。英国1972年开始实施《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法》,该法规定除了少数机构(如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国家医疗机构等)外,绝大多数雇主必须为其雇员购买雇主责任险,雇员范围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学徒。随后英国在1974年与1975年分别出台了《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法修正条例》、《雇主責任条例》,通过法律规定雇主责任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强制雇主投保。1998年英国劳工部修订《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劳工部负责对雇主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三)美国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与现状。随着美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步入世界工业强国,其也遇到了德国与英国在工业化中带来的工伤事故日益增加的问题。尽管美国早在1906年就成立了劳工立法协会,成为倡导工伤赔偿立法的主要团体之一,但没有形成对工伤者的赔偿制度。在1908~1910年间,由大企业家和保守工会领导人组成的全国市民联盟开始了工伤赔偿法提案的起草工作,美国劳联也在1909年通过支持工伤赔偿立法的决定,直至1911年工伤赔偿法才在各州普及开来。美国联邦政府在1935年颁布了《联邦社会保障法》,与各州劳工补偿法一起成为雇主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此后美国国会多次修订《联邦社会保障法》时,对工伤保险制度也做了修订。但与德国、英国不同的是,美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州为单位进行管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保险与法律机构,在管理方法上也不相同,实行社会保险工伤补偿制度的只有3个州,实行社会保险工伤补偿制度与商业保险工伤补偿制度相结合的只有4个州,实行雇主无过失责任商业保险工伤补偿制度的有43个州。尽管美国没有统一的工伤赔偿体系,但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现了不同机构担负不同赔偿职能,构成了美国职业伤害赔偿体系的框架。

二、我国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与现状

我国自建国以来非常重视劳动群众的工伤待遇问题,于1950年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颁发了《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的开始。1957年由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195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对工人工伤保险待遇做了调整和提高。在改革开放以后,为便于实践操作,我国于1992年通过发布《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各项标准进行了全国统一。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公布与施行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建设提到新的高度。1996年劳动部根据《劳动法》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于同年在全国试行以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劳动部与卫生部共同提出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务院在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于2003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用于取代1996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世纪80年代我国恢复保险业务后,为满足在华外资企业的需要,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涉外雇主责任险。1989年陕西渭南地区的保险公司首先创办了国内雇主责任保险。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0年在全国开办个体工商户雇主责任保险。进入新世纪后,保监会于2004年选取了9个省市作为煤矿雇主责任保险的试点,并在随后的2006年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险体系的意见》,要求在某些高危行业强制推行雇主责任保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的试点,为以后在高危行业进行推广积累经验。

三、国外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保险形式要与本国国情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德、英、美三国的工人伤害赔偿体系发展过程及现状表明,尽管三国都是主要发达国家且工人伤害补偿体系在互相借鉴基础上先后建立,但在如何协调社会化的工伤保险与商业化的雇主责任保险关系及管理模式上各具特点,根源在于其在建立工人伤害赔偿体系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本国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关系与运行秩序、文化与传统习惯等因素。我国目前正处在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建立的工人伤害赔偿体系应根据我国目前经济、社会、文化的运行情况加以完善。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推行雇主责任保险会提升雇员的福利解除雇员的后顾之忧,也会造成雇主经营成本的增加,企业不存在为推动社会福利上升而自愿损失自身经济利益的动力。一方面需要国家对雇主责任险有利于企业与民众的一面大力宣传,不断提高雇主责任险在全社会中的认知度;另一方面国家在推行雇主责任保险的时候要考虑到风险不等企业在缴费等级与费率上的差别,让企业在选择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搭配上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提升其参保意愿,切忌只看到他国赔偿体系的优点而忽略分析其存在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二)增强工伤与雇主责任保险的预防效用。工伤事故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避免与减轻的,工伤预防的到位会大大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减轻工伤赔偿的压力。西方通过保险实践证明了工伤预防理念可通过实践操作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反观我国尽管在法律的制定上体现了预防的重要性,但建立的工伤赔偿体系却局限于工伤事故发生后的赔偿,其总体上仍是一种被动的制度。要发挥“预防”的效用,不仅要将相关法律有效落实,还要在明确各政府部门职责基础上加大配合与联系,实现职能、条块、管理分割下的预防与保险互动。甚至可将横跨多个部门的不同部分整合到一个部门或成立政府监管下的专业化企业或同业协会进行运营,强化政府引导作用,提升事前预防的效用。就目前而言,可建立一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在此基础上将工伤保险条例由非法律规范性文件升格为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条文,突出法的权威及违法后的惩处,体现工伤保险的建立意图,达到其出台效果。在具体操作上,对现行的工伤保险缴费机制进行调整,发挥工伤保险缴费对工伤预防的调节作用,提高风险大的高危行业缴费比率,降低风险小的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对现有档次进行浮动划分,结合周期性浮动调整提高工伤保险费率的灵活性,加大其对安全责任事故的经济调节作用。同时,建立工伤预防基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中划分特定比例用于事故预防与职业病预防及研究工作,确保工伤事故预防资金的充足,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发展形势变化的动态费率调整机制。

(三)强化工伤保险与雇主責任保险的结合。由国外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其二者的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在不断交叉、互补中共同发展,二者结合的基础在于其都具有职业伤害补偿的作用。由于职业伤害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加强职业伤害的事前预防与事后赔偿与康复十分重要与必要。目前,我国生产安全形势严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时候,雇主所面对的伤残雇员往往不是少数人,尤其是高危行业中,伤残雇员数量更是众多。在这种情况下,雇主赔偿费用相当庞大,尽管部分支出属于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但仅仅依靠工伤保险并不能将雇主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金额完全转嫁,而雇主责任险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点。由雇主对其雇员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要求保险人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方面减轻了雇主在面临重大事故时的巨大赔偿责任,不致因此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受伤雇员不至于因雇主的推脱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等原因而造成其利益受损。因此,从雇主赔付的角度来看,购买雇主责任险可作为工伤保险的有效补充,既可以转嫁雇主此部分风险,同时又保障了受伤的雇员可获得的较充分补偿,恢复其原有生活水平。

在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中,雇主责任赔偿立法是强制性工伤保障制度建立的依据,其又与强制性的工伤保障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雇主责任保险立法建设,与已有的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的伤害赔偿体系,加强两者的保险责任相互补充与融合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蔡和平.中德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北京大学,2004.

[2]赵晓旭.职业伤害保险国际比较与启示以德国英国和美国为视角[J].上海金融,2010.12.

[3]章金萍.雇主责任保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浙江金融,2005.4.

[4]王燕霞.社会工伤保险与商业雇主责任保险的错位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

[5]胡海滨.逐步扩大强制保险范围的必要性探讨[J].保险研究,2007.3.

[6]Theda Skocpol.Protecting soldiers and mothers:the political origins of social policy in the United S testes[M].Cambridge,Mass:Belkm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

猜你喜欢
借鉴意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法律问题三则
放弃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约定无效
一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例引起的思考
探究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现代司法借鉴
儒家思想与明治维新后日企的管理理念
普推工伤保险制度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