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成年人收养制度构建研究

2017-03-17 18:55黄露平
大经贸 2017年1期
关键词:失独家庭立法完善

黄露平

【摘 要】从上世纪80年代初党中央向全体中共党员、共青团员下发的《公开信》中提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到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完全开放二胎”制度为止,计划生育在我国一共开展了30多年,共产生了2.16亿独生子女家庭,同时也衍生出了上百万的失独家庭。但是我国没有成年人收养制度,失独家庭成年人收养方面立法上还是处于空白。因此,无论是出于失独家庭权益保障制度完善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是独群体的关怀,失独家庭的成年人收养制度的构建都是十分必要的。首先,我国的失独家庭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要符合失独家庭的社会现实状况;其次,要立法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如德国;最后,在明确成年人制度的立法与程序的基础上,增设试收养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关键词】失独家庭;立法完善;成年人收养

一、失独家庭规模的扩大对我国传统收养法的冲突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2007)是一份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共同发行的件,文件上明确规定满足条件主要有以下四个,并且这四个条件需要同时符合要求的可被认为是失独家庭:(1)夫妻双方的出生日期均在1933年1月1号之后;(2)女方的年龄必须大于等于49周岁;(3)夫妻一共只生育了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4)目前没有存活的子女或者独生子女已经依法被鉴定为残疾。

第六次的人口普查统计情况用具体的数据告诉大众现在中国的独生子女家庭数量大约有2.16亿,而其中15——30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独生子女的死亡率为0.04%,也就是说,每10000个独生子女中就会有4个人死亡,按照这个计算方式来推算每年我国会新增加失独家庭大约7.6万个,全国目前失独家庭已经超过百万个。且失独家庭普遍存在着经济困难不足以支撑养老,健康困难堪忧等问题。我国是其少数的只有单一的未成年人收养制度的国家,而没有成年人收养制度。我国的失独家庭数量日渐增多,而现有的收养法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为了更好的保障失独家庭的权益,必须加快构建失独家庭成年人收养制度。

二、成年人收养制度的定义

目前,成年人收养制度在国际上都是普遍存在的立法,而我们国家是现有的少数的只实行完全收养制度的国家之一。成年人收养制度与未成年人收养制度相比之间最大的区别是在于养子女与其自己的亲生父母之间是否还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者只与养父母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而断绝。不完全收养制度是指:当收养关系成立之后,被收养者与其亲生父母之间依旧存在着权利与义务关系。被收养者可以继承两方父母的遗产,同时也需要对两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追溯起源,不完全收养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是一个奴隶社会,他们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生产生活的,所以他们非常注重家庭结构的完整。为了巩固古罗马当时主要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结构,《査士丁尼法典》对收养法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被收养人不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亲生父亲失去权利与义务关系,认为被收养人在被收养之后依旧享有原来家庭的继承权,同时也获得了收养人的继承权,这就是不完全收养法的起源。从现在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他们的立法全都受了古罗马法的影响,或多或少都存在了罗马法的影子。其中发展的较为完善有借鉴意义的是法国与德国的不完全收养法。

三、德国的成年人收养制度

德国的成年人收养制度是属于法典式的,也就是说,德国将成年人收养制度与其他的民法部门法一起,全部都归纳在了《德国民法典》之中。在《德国的民法典》,收养制度是被包括在家庭法之下的,在民法典第四篇的“亲属”章里面,“亲属”章的第九节主要就是讲的收养制度。内容包括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所需要的程序、收养关系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等。未成年人收養制度(也被称为完全收养制度),这个制度规定被收养主体只能是未成年人;成年人收养制度(也称不完全收养制度),这一类是被收养主体只针对成年人,这两种相对的收养制度构成了德国的收养法。由于我们国家失独家庭的失独老人至少都是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以,本文只研究德国的成年人收养制度,这对我国解决失独家庭的困境有帮助作用。

德国的成年人收养制度的实质要件包括了收养当事人需要有收养合意(是否有收养意愿、是否有被收养意愿)、收养人的适格(是否有资格成为收养人、是否可以被收养)以及被收养者本人的同意。被收养者如果是无行为能力者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者,那么其被收养需要经过他的亲权人、监护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同意,这三类人都可以被认为是收养同意权人。

德国收养当事人的适格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德国成年人收养制度对于收养人是否限制行为能力并没有作出要求,意思就是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者都可以成为收养者。第二,对于被收养人的年纪,德国也没有像别的国家一样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只是要求被收养者的年纪必须大于或等于18周岁。第三,《德国民法典》还规定除了1767条法规之外,成年人收养制度可以援引未成年人收养制度。德国的收养法是可以分为两条平行的独立线的,对与成年与未成年都是分开规定的。第四,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的最小年纪差德国也同样没有做出规定,他认为只要是符合社会风俗,在风俗上是正当的就可以了。第五,关于收养者是否有婚生子女在德国是不被当做是否能收养的决定因素的。

成年人收养的形式要件通俗一点来说就是成立收养关系需要的程序。德国的程序主要是司法程序。德国的收养程序是具体且具有强制有效的约束力的。

四、对我国构建成年人收养制度的启示

(一)明确成年人收养制度的立法

在我国现行的《收养法》中,针对失独家庭,能够单独明确成年人收养制度的立法。因上世纪八十年代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了目前我们国家的社会结构多是由独生子女家庭构成的。

虽然在2015年12月通过的草案中,全面放开了二胎政策,但是失独家庭的数量却还是在逐年增加,而且,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改变了自己的生育观念,有很多的青年夫妇选择丁克或是只生养一个孩子,那么,即使政策已经改变,失独家庭这个社会问题却是会一直存在的。确立成年人收养制度,对解决失独家庭的经济与养老困境有很大的作用,而且失独家庭收养了一个子女,能够弥补失独老人因为失去独生子女而形成的心中的创伤,温暖的家庭环境能够使他们尽早的从痛苦中走出来。而且,就我国而言,虽然没有制定成年人收养制度,但是还是存在着许多老人年与成年人之间的事实收养,所以,在我国针对失独家庭制定成年人收养制度是可行的。

(二)办理成年人收养关系的程序

在程序上,我们国家可以借鉴德国不完成收养制度的办理程序,即采取司法认定程序。第一步,收养双方当事人确定收养合意,即双方都有要成立收养关系的意愿;第二步,向当地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材料,书面材料也就是收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契约。契约内容应该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意见、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以及被收养人父母的签字确认;第三步,当地法院根据上交的材料,综合进行收养评估,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基于双方的权益,做出合理的裁决,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或者自行调查取证;第四步,经法院裁决之后,法院应该宣告失独家庭与该成年人之间是否满足成立收养制度的条件,并且给予双方不少于10天,不超过30天的考虑期(试养时间不得短于考虑时间);第五步,当考虑期与试收养期都结束之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撤销契约,且法院没有将他们的申请书驳回的,那么,法院就可以宣告失独家庭与该成年人之间成立收养关系,且具备法律效力。

(三)试收养制度与可撤销制度

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同时为了法律的严肃性与严谨性,我们国家在确立成年人收养制度的同时,应该制定试收养制度。一般情况下,试收养的时间都是以3个月为期,时间不宜太长,也不能太短。试养期主要作用是作为失独家庭的老人和被收养的成年子女之间的共同生活的磨合期。设立试收养期利于收养当事人了解对方的性格、生活习惯等。试收养期结束之后,若收养当事人双方都履行了应该履行的义务,并且有愿意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则当地的法院就可以宣告收养关系的成立;反之,则不予与宣告,收养关系不成立。试收养制度的设立最主要的是为了保障失独家庭的权益。其一在于,失独家庭经历了失去唯一的子女的痛苦,他们的心理开始变得脆弱,而且容易敏感。如果没有试收养制度而直接宣告收养关系的成立,那么万一失独家庭因为被收养人的加入,双方不能很好的共同生活,那么,就会对失独家庭造成二次伤害。其二是因为被收养人是成年人,而成年人是具备照顾老年人的能力的,通过在一起共同生活,可以让失独老人自己发现对方有没有照顾自己的能力,能否履行赡养自己的义务。

设立可撤销制度,能够使得成年人收养制度更加完整与人性化。一般情况下,撤销的时间会发生在以下三个时间点:第一个时间点是在双方的考虑期;第二个是试收养期间或者试收养期结束之时,如果试收养期结束之后,有一方發现双方不适合一起生活,达不到收养的目的,那么可以提出撤销收养契约;第三个时间点在法院宣告收养关系成立之后,由于重大原因如被收养者不履行赡养义务、家暴等情况时,经过法院的调查与核实,如果收养关系确实难以维系,法院有权宣告收养关系的撤销。

【参考文献】

[1]王梁.我国失独家庭养老保障法律制度[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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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勇才,黄万丁,王茂福.失独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探析——基于可持续生计视角[J].社会保障研究,2013(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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