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问题探讨

2017-03-17 00:02骆海云
大经贸 2017年1期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骆海云

【摘 要】进行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多,经济收入的大幅度提升,有钱人也逐渐变多,登记不动产的人也在慢慢增多,当前存在很大的争议的事情是在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机关赔偿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合理的解决方法。文章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来论述如何解决不动产登记后相关机关赔偿责任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问题

前言

近些年来,因为不动产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復杂,而不动产的相关机关的赔偿责任划分有不是十分明确,造成了不动产登记相关机关的赔偿责任方面的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个问题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该问题也亟待解决,所以文章对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相关机关赔偿相关责任的本质,然后重点介绍我国不动产登记相关机关赔偿的责任划分问题,最后研究了关于不动产登记相关机关的赔偿责任机制的设计。

1、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具有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相关机构赔偿的一般原则和不动产登记相关机关赔偿所负责任的性质有很大的关系,赔偿所负责任的性质也和赔偿的流程十分标准规范、科学合法息息相关。我国的关于不动产登记及相关机关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责任性质的划分,只是在《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如何出现差错应该由该单位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具有的性质有以下两种说法,一种是在我国对不动产登记的单位是行政管理性质的机关,主要目的是为不动产权人提供一个个人私有的不动产的法律依据,涉及到不动产交易、转赠等方面问题时有据可查,保障不动产权人的财产安全。还有一种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属于登记行为,涉及到不动产登记出现的差错到赔偿责任是一般民事责任。如果把不动产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具有的性质定位成民事性质的责任,那些在办理不动产赔偿手续是需要走民事的相关程序,这样不动产的损失受害人可以直接进行民事诉讼,减少了办理行政程序的过程,这样不动产损失的受害人给可以更快的获得赔偿,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诉讼不动产相关负责单位赔偿的流程时间。

2、不动产登记机构划分赔偿相应责任的一般原则

近些年来,我国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人越来越多,主要是房产、地产等方面,房产人房产的权属登记时间开始于房屋产权的受理申请,对房屋产权证书的注销。房产管理部门在进行房产受理登记之前,必须要确定审核房产的相关信息,确保房产信息记录的准确性。一般利用房产基础测绘来了解房产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结果,从而进一步确定房产的扩建及改建情况。不动产的登记的信息作为法律的依据非常重要,当因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现差错给不动产权人造成财产损失,需要确认责任人给不动产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满足民事赔偿的一般原则。一般情况下来说,因为负责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单位登记出现问题导致不动产权人之间财产经济损失的属于究为何者的原则,这样常见的就是发生自然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及洪水对登记的信息产生损失的,非登记机构的原因的登记机构没有赔偿的责任。对于因为登记在填写信息时大意将不动产权人的信息填漏、填错等造成不动产权人财产损失的,登记的机构必须要对其负相应的财产赔偿责任,这就是严格追究责任的原则,也有人认为是过错失误赔偿责任原则。我国不动产的实质审查原则指的是把传统的不动产信息就行更新、完善,确保不动产权人的相应不动产满足相关法律依据的需要的行为,通过对原来老旧的信息就行更新完善,保证不动产权属人更完整的合法利益,提升不动产登记单位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度。

3、关于不动产登记相关机关的赔偿责任机制的设计研究

3.1不动产权属人承担的责任的相关制度

一般来说,不动产权属人在使用不动产登记流程时,必须要负相应的责任。不动产的登记机构保管不动产权属人的财产信息资料需要收费,一般是以缴纳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的费用,作为基金的一种,登记机构不能挪用、转用。这个不动产基金是根据不动产估计财产价格的百分比来定的,这个百分比不动产基金定额是否关键,必须要合理,如果不动产登记费率(基金费率)太低,相对应的不动产出现问题需要赔偿时赔偿的金额也会减少很多,不能满足不动产权属人对不动产赔偿金额的要求,同样的不动产登记费率也不能太高,如果费率太高,那么大多数人都不会进行不动产权属信息登记,认为不划算,只有有钱人不在乎钱多少的人才会去进行不动产登记,这就失去了开展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3.2不动产国家负担的机制

不动产国家负担的机制指的是在发生不动产登记赔偿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国家的财政部门需要给予不动产损失的赔偿金的大小的制度。上文中提到不动产的登记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构,所以如果因为登记在填写信息时大意将不动产权人的信息填漏、填错等造成不动产权人财产损失的,登记的机构必须要对其负相应的财产赔偿责任,发生这类事情引发的责任必须要国家或者登记机构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该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来承担责任。

3.3将保险业和不动产登记相结合的机制

通过上文的介绍知道不管是“不动产权属人登记时缴纳的登记基金”还是“不动产登记的国家负担机制”都是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吻合的。但是随着不动产登记人数的增多和登记不动产资金的加大,这两种赔偿机制不能完全满足不动产登记人的赔偿要求都,同时这两种不动产登记赔偿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政府部门将保险机制和登记机制相结合,推出了商业保险和国家信用相结合的赔偿制度,这个制度不动产登记人不需要在担负保险费用,而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购买“错误和遗漏保险”,这是强制性的要求,一旦出现不动产登记错误或缺失造成不动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赔付一定金额,这就提高了不动产损失赔偿的金额,满足不动产登记使用的需要。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根据自己的经验介绍了不动产登记赔偿的3个机制,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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