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构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框架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2016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再次提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把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作为2017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可以预见,在未来5年左右时间,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将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
然而,目前我国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适用什么法律,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框架,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有关省市出台了相关规定。如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的指导意见》,要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经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出台了《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意见》,也要求到县级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
目前这种状况不利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发展,而且,将来各地按照自己的理解发展起来后,中央主管部门也不好规范。通过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者由国务院制定《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条例》可能解决这一问题,但都有一定的滞后性,无法及时解决现实中登记注册的急迫性问题。因此,建议借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前农业部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做法,由农业部门出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引导各地社区股份合作社按照示范《章程(草案)》来组建;并由农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地成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合作社法人,待正式的法律或者条例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这样就可以暂时解决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注册困境。
《章程(草案)》虽然不是法律,但可以构建一个制度性框架,给社区股份合作社提供发展的空间。从规范性角度看,《章程(草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设立人,设立大会或代表大会构成;(2)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3)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出资方案,包括清产核资、股权设置、成员界定及股份量化等:(4)主要业务范围;(5)决策方式及盈余分配方式;(6)是否提取公积金及提取方式;(7)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退社及资格终止规定;(8)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包括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构成及其职责,理事会的构成及其职责,理事长的职责,监事会的构成及其职责,监事长的职责;(9)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10)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