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防污染检验现状及建议

2017-03-23 21:24王富强
科学与财富 2016年34期
关键词:建议问题

王富强

(浙江省长兴县港航管理局 浙江 长兴 313100)

摘 要:本文以我国内河船舶防污染检验现状为切入点,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问题;建议;内河船舶;防污染检验

一、内河船舶防污染检验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防止油类污染方面

(1)检验规范、规则执行现状

在我国颁布的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2015年修改通报的规范中,对防止油类污染有如下规定:若船舶的主、辅柴油机总功率大于等于220KW的船舶,则应该至少装设一套油水分离设备,油水分离设备应按国际海事组织所推荐的规格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若船舶的主、辅柴油机总功率大于等于22KW且小于220KW的船舶,至少装设一套额定处理量不小于0.04m3/h的油水分离设备。此种油水分离设备的试验条件应符合本局的有关规定,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主、辅柴油机总功率小于22KW的船舶,可采用其他简易有效的设施贮存含油舱底水,定期排放给接收设备,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

航行于三峡库区和京杭运河的船舶,应设置污油水舱(柜),将含油舱底水贮存在船上,排放给接收设备,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放往舷外;其他航区的船舶,若港口设有污油水接收设备,根据设备的接受能力,到港船舶可设置污油水舱(柜),严禁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船舶排放的处理水含油量不应超过15ppm。

(2)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事实上,内河船舶尽管已经装备了简易贮存的装置或者是油水分离设备,却是甚少使用,即便是安装多数也是充当装饰物或应付检查,导致未经处理的船舶含油污水直接向水域进行排放。究其原因是相关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控手段,大部分港口在污油水处理方面未设置相应的接收设施。

2、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方面

(1)检验规范、规则执行现状

在我国颁布的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2015年修改通报的规范中,对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问题有明确的规定:适用范围总吨大于等于400的新船;总吨小于400但核定载运船上人员超过15人的新船。船舶应该装备以下三种设备之一,分别是生活污水贮存柜、免冲的打包收集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免冲的打包收集设施。

由于这项的规定从其制定到推行过于仓促,“准备期”较短,适用范围是总吨大于等于400的新船;目前在我们内河船舶中总吨大于等于400并不多,因此其实际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目前在此项规定实施中,船检部门仅要求总吨大于等于400船舶暂时配备一定容量的生活污水贮存柜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2)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据相关数据统计,现阶段市场上缺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相关产品,即便有,也存在质量重、体积大、价格高等缺陷,这导致大部分内河船舶无法承担此类设备。此外,大部分港口为设置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再加上不健全的监管机制,导致目前此项规定在实际推行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和压力,若没有完善的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则内河船舶上即便安装了生活污水贮存柜也无法正常使用,依然向水域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因而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环境的作用没有真正的发挥出来。

3、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方面

(1)检验规范、规则执行现状

在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对船舶垃圾污染防治方面规定船舶应该装备垃圾收集装置,若船上装备垃圾压制装置,其应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但是目前这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逐渐缩水,用一定容量的垃圾收集桶来替代垃圾收集、压制装置。

(2)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事实上,内河船舶在垃圾收集裝置的使用方面缺乏一定的自觉性,随意的向水域排入生活垃圾,究其原因是大部分港口没有配备垃圾接受设施,再加上不健全的监督机制,导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作用没有真正的发挥出来。

4、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方面

(1)检验规范、规则执行现状

相关规章制度有如下规定:有毒液体物质在运输的过程中,禁止向水域排放含有有毒液体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洗舱水、压载水,一并上岸处理。

由于相关监督部门有此项规定的强制执行权,因此在船检部门执行过程中,其只是在船舶操作手册及其相关资料中注明该排放控制要求。

(2)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大多数危险品船专用码头并没有重视有毒液体的处理工作,基本的接收处理设置比较欠缺,再加上不健全的部门监督管理机制,但是这项“禁排”规定在船方难以落实。

5、防止运输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方面

(1)检验规范、规则执行现状

根据2011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应该由岸上来处理船舶运输包装的有害物质,禁止将有害物质及其残余物向水域排放。

此项“禁排”规定的执行情况与前一“禁排”情况比较类似,相关监督部门掌握其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船检部门只是起到通知、提醒的作用。

(2)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危险品专用码头缺乏相关处理设施,不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此项“禁排”规定形容虚设。

二、内河船舶防污染的解决对策

从前文阐述的各类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执行情况不难看出,尽管我国已经不断地完善船舶污染检验方面的规章制度,尽管船检部门已经在实践工作中加以落实,但是这些在船上无法处理的污染物,在不能排进水域的情况下,其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交由岸上处理,目前,大部分港口缺乏与之相匹配的接收处理设施。绝大多数的内河船舶实际上并不具备使用船舶防污染设备的客观条件,再加上不健全的监管机制,造成目前在防治船舶污染方面成效甚微。因此,提出以下几方面解决对策:

1、国家应该加快相关防污染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在法律层面上积极地保障防污染工作的全面落实。

2、为了解决各方没有准备时间来落实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国家方面应该提前发布防污染检验的新规定,尽可能的避免由没有足够的准备时间而导致规定难以落实。

3、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各个港口的标配建设,尤其是在污染物接受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方面,应该不断健全和完善。通过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保障机制的建立健全,加强船方与岸上针对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工作的连续性,尽可能的降低脱节现象的发生频率。

4、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研究力度,尽可能的完善目前的船舶垃圾压制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等,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实现这些设备体积和重量的缩减,国家应该在资金、政策方面加以扶持,为其在内河船舶的正常使用奠定良好的基础,妥善解决目前船舶难以配备防污染设备的问题。

5、相关管理部门应该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转变目前船舶严重污染水域环境的局面。

6、增强领导的环保意识。通航水域环境问题需要得到各级领导、决策层的重视,因此,加强他们的环保意识至关重要,这样才能够将地方政府的协调作用和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源头上做好长效管理。建立健全以港口环保服务为核心的市场机制,并加强协调机制的有效性,对港口已具备的专业力量和环保设施加以充分利用,使其真正的在防止船舶水域污染方面发挥作用。

结语:

诚然,我國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同时,水域的开发和利用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任何发展都不应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否则就与我国所坚持的可持续发展背道而驰。现如今内河船舶对水域污染情况比较严重,希望通过本文所列举的污染方面可以给予各个港口负责人、船方、各级政府一定的参考价值,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在水域开发利用的同时也兼顾水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段素文.内河船舶防污染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交通节能与环保,2015,11(1):47-52.

[2]周昌华.内河船舶防污染面临的问题[J].中国水运(上半月),2011,(3):20-21.

[3]曾卫勇.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34):657-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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