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中国与古罗马家庭伦理比较

2017-03-25 21:18冯英莲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古罗马

【摘 要】 古代中国与古罗马在家庭伦理方面有许多的异同点。本文主要是以父权和婚姻作为切入点,研究发现,在古代中国家庭伦理与古罗马家庭伦理父权的绝对性、子女婚姻非自主性两者的相同点。而父权的权限范围及其侧重点有所不同,在婚姻方面,存在着女子所有权及结束婚姻的拥有者不同。因此,在看待家庭伦理问题时我们要用全面的、辩证的眼光,要学会透过现象看本质。

【关键词】 古代中国;古罗马;家庭伦理

由于古代中国与古罗马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许多的相同点,导致一些人在了解古代中国与古罗马时只是注重其相同的现象,并没有在相同现象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两者是否有本质的差别。在比较两者家庭伦理方面也存在这种现象,相当一部分的人仅仅因为古代中国家长制和古罗马家父制的相同之处就得出结论:父亲是一家之主,具有绝对的权威,不可忤逆。我们并不否认这一结论的正确性,但由于两者强调的内容有着本质的不同,像这种只看表面现象不分析其本质区别是不科学的。本文是在分析两者相同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其不同点,希望对理解古代中国家庭伦理和古罗马家庭伦理有所帮助。

一、古代中国与古罗马家庭伦理的相同点

1、父权的绝对性

古代中国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从只知其母不知其父逐渐形成了以父子关系为中心的血缘纽带,实现了母权社会向父权社会的转变,最终确立了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这就意味着父亲在家庭中拥有绝对的权威,不可忤逆。父亲不仅掌握着财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权,有处置子女的权利,还可以把其他家庭成员驱除出家门。

在古罗马早期社会实行家父制,父亲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可忤逆,其他家庭成员必须服从。父亲不仅是家庭财产的所有者,在一定程度上,其他家庭成员也是父亲的私有物,不仅可以买卖子女,甚至拥有生杀大权,可以处死自己的子女。在家父权盛行的古罗马时期,不管你是英雄,还是政府高官,你的父亲都有权利剥夺你现在的一切物质成果,有权把你变卖为奴甚至处死。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早期社会,父亲作为一家之主,拥有绝对的权利。

通过上面的比较我们知道,不管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罗马父亲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家之主,拥有绝对的权利。

2、子女婚姻非自主性

在古代中国,子女没有婚姻自由权,一般都是由自己的父母定夺。古代中国奉行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决定子女婚姻大事时,父母几乎不考虑子女的意愿,主要是从家族的利益出发,结婚也只是为了实现传宗接代,婚姻的幸福并不在考虑的范围内。古代中国等级森严,不同阶层之间不允许通婚。

和古代中国一样,在古罗马早期社会,子女的婚姻也完全由父亲做主,子女没有婚姻自主权,不同阶层之间也不允许通婚。古罗马法就有明确记载,不许贵族与平民之间通婚。直到共和时期这种局面才被打破,子女的意愿也成为了结婚的首要条件。

由上可知,在古代中国和古罗马,子女都没有婚姻自由权。

二、古代中国与古罗马家庭伦理的不同点

虽然古代中国与古罗马家庭伦理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着巨大的差异。

1、父权表现差异

一是两者父权的权限范围不同。古代中国对子女有管教权,但没有杀生权。杀害自己的子女不仅会被世人所不齿,还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关于这一点,在唐朝著作《唐律疏议》中就有明确记载,杀害子女者至少判刑一年半。当然也有特例,那就是皇帝杀死自己的子女是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的。因为皇帝不仅是父亲,同时还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这就意味着古代中国的父权受君权的制约。

而在古罗马家父权盛行的巅峰时期,父亲的权利可以说是绝对的,完全可以依靠其自己的意志处理家庭内的所有事务,特别是父亲拥有子女的杀生大权,可以随意的杀害自己的子女,而且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家庭中父亲拥有绝对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即使是君主也不行,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十二铜表法》中就能找到相关记载。在古罗马的早期社会,子女的处境令人堪忧,子女的幸福与否可以说完全寄托于其是否有个好父亲。

二是两者父权的侧重点不同。古代中国非常重视伦理纲常,关于父亲这一特殊的角色,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一味地强调父亲的权威,也更加注重父亲的责任。讲究的是“父慈子孝”,很少出现父亲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扼杀子女的现象,相反的在古代中国出现过许多溺爱的悲剧。在古代中国父亲对子女的管教大多体现在其行为、德性上,一般不会亲自进行教授知识,知识教育会请教书先生代为传授。

而古罗马的家父权主要强调父权的绝对性,不可忤逆性。通过阅读文献我们发现,在古罗马关于维护父权的资料有很多,相反的保护子女权利的法律条文却少之又少。在古罗马社会,相对父亲的义务而言,更加注重父亲的权利。父亲则被当作是教师的存在,不仅要重视子女的伦理道德教育,还要亲自传授相关的生存技能和文化知识。不仅注重言传,更注重对实践经验的传授。在古罗马并不盛行学校教育,最好的教育是在家里接受父亲的言传身教。

2、对子女婚姻问题的差异

古代中国和古罗马在关于子女婚姻问题上存在很大差异。

一是对女子所有权的拥有者不同。在古代中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被奉为典范,这种婚姻形式强调的是父母对女子的订婚所有权,等女子完婚之后,女子便不再从属于父亲,而是随夫,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未嫁从父,出嫁从夫”。而在古罗马,虽然早期实行“有夫权婚姻”,女子出嫁后,丈夫对妻子有支配权,但前提是丈夫自己是自权人,也就是说享有夫权的人必须是自权人,否则其夫权便转移到家长权而由家长代其行使,此处的家长是指夫家的家长。而到了共和国晚期,即使女子出嫁仍然从属于自己的父亲,实行的是“无夫权婚姻”。

二是结束婚姻权的拥有者不同。在古代中国,结束婚姻完全是夫家的权利,女子没有权利休弃自己的夫君。女子休夫被认为是有违伦理的,有违妇德的,妻休夫的想象极为罕见。我们不可否认,在悠长的中国古代史中确实出现过“妻休夫”的事例,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休夫,此处所指的“妻休夫”,只是女子主动提出结束婚约,写休书的仍然是丈夫,被休弃的一方仍然是妻子。一般女子被休弃之后,处境相当困难。如果谁家有被休弃的女儿,会觉得是件相当丢脸的事情,被休弃的女子则被认为是家族的耻辱。而在古罗马“无夫权婚姻时期”,即使女子出嫁仍然从属于父亲,父亲有权利使其结束婚姻,不管女子婚后是否幸福,婚姻的维系与否完全在于父亲个人的意志,也就是说父亲操纵着女子的离婚权。相对于古代中国而言,古罗马的离婚率比较高,尤其是共和国晚期,离婚现象比较普遍。离婚也渐渐变成了女子追求幸福婚姻生活的一种表现形式。离婚以后,男女双方均不会受到世人的责难和非议。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比较研究,我们知道古代中国与古罗马的父权和婚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就要求我们在看待家庭伦理问题时,不能以偏概全,要坚持用全面的、辩证的眼光看待问题,同时还要学会透过现象看本质,直击问题的核心。

【参考文献】

[1] 汪丽.古罗马与古代中国家庭制度之比较研究[J].扬州: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

[2] 兰奇光.古罗马婚姻制度探微[J].长沙: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

[3] 朱敏玲.中国古代家长权与古罗马家父权之比较研究[J].昆明:法制与社会,2014.

【作者簡介】

冯英莲(1990-)女,山东临沂人,新疆师范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伦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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