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侦查工作网络搜索的规范化探究

2017-03-29 04:42李欢乐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网民法律

李欢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大数据时代下侦查工作网络搜索的规范化探究

李欢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随着社会的进步,大数据的爆炸式发展,以及人的社交性的必要要求,网络信息为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不少线索或者证据的方向与来源,在此背景下网络搜索对侦查工作来说愈发的不可或缺,然而现实操作中的规范化与法律规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究。

网络搜索;侦查工作;法律规制;规范化

受摩尔定律驱动的信息技术的不断廉价化、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其延伸所带来的信息技术无处不在的应用,催生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1]。所谓“大数据”(Big Data),即数据规模庞大之意,“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运用常规软件对相关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群,具有数据海量、种类繁多和更替迅速等特点”[2]大数据时代下,信息技术普及力度空前,我国网民数量的急速攀升,“人肉搜索”“网络通缉”等早已不再是新鲜事物,网络搜索的持续性存在目前已成为网络信息传播和收集的重要途径与方式,对侦查工作的影响更是不可或缺。

目前,网络上主要有三种形式的“搜索”:一种是网民自发形成的徒具“通缉”符号功能的“人肉搜索”;第二种是侦查机关发布的“人肉搜索”,其与第一种“人肉搜索”的差异主要在发布主体的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网民,后者则为侦查机关或者侦查机关授权的;第三种是传统的“通缉”侦查追捕措施在网上的发布,也可称之为“网络通缉”。[3]本文笔者讨论的网络搜索主要限于前两种形式。

一、大数据时代下侦查工作网络搜索的可行性探究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与信息的重要性被提上了一个新的高度,信息就是资源,及时准确的信息可使侦查工作少费时少走弯路,加快其工作进度与速度,而网络搜索刚好可为侦查工作提供大量的数据与信息。从2006年虐猫事件的“宇宙A级通缉令”开始,网民的力量便被敏锐的大众抓住。其实,网络搜索不仅仅是“人肉搜索”,简单的像运用互联网进行的信息查询、地址查询等等都是网络搜索。侦查人员有时为了确认嫌疑人在政府部门登记的信息是否准确,也会进入百度、谷歌或者其他工作论坛等大众网络平台进行简单的信息搜索,寻找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的痕迹信息存在,来验证政府部门的信息是否准确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搜索越来越得到公安机关的重视。

(一)互联网应用的大众化

从表中数据可清楚的看到我国的网民数、网站数、网页数在急速发展。同时从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可知,截止到2016年6月份,我国网民数量达到了7.1亿,手机网民数达6.56亿,占万民总数的92.5%,加之我国老龄化现象加剧,从以上两点可推知我国网民正处于活跃期。

图一①图表中数据单位均为万,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

低头族随时随地存在,他们随手拍随手上网、进论坛随意讨论,他们无处不在,他们的“热心”加速了信息的传递,他们的存在为“看客”寻找信息提供了温床,更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资源。

人是高级动物,社会交往是其本质特征与需求,正常人总是喜欢把自己的快乐、忧伤等感情与所知所见所想与他人分享。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可知,互联网络的便捷性、普适性让人们的社交性显得更加重要,这是进行网络搜索不可忽视的人性基础。

(二)生活信息的数据化

据A市统计,在市区政府部门的视频采集器有300多个,基本覆盖了城区的街道,而全市共有视频采集器4000多个,政府部门的视频采集器数量不及总量的十分之一。群众出于安全等目的安装视频采集器,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提供了相当大的信息量,在必要时刻也可为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视频采集器的应用只是社会生活的一方面,形形色色的信息采集器正在不断的丰富着人们的生活、记录着人们的生活,数据化的生活信息越来越多的被有效记录。

我国群众人数的众多,从侧面为我们的公安工作带来了许多的便利。公安机关和群众本就是鱼水关系,做工作切不可独立于群众,无论是人员还是信息来源,群众的数量远超于公安机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工作方针不可动摇。

(三)网络信息的全面化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保守秘密,是因为不想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但网络世界不一样,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人们相互交流,却又没有过多的现实生活上的交集。因为网络世界中人们用的是网名、代称,即使用的是自己的真实名字,只要对方与自己的现实世界没有联系,他们就能在没有精神负担的情况下有退路的进行表达与交流。

当案件出现后侦查机关应积极去侦查、去发现线索,然而侦查人员往往并不是第一个出现在现场的,及时了解案件的信息或者可靠消息可为侦查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与之相对,案发时的见证人员除了在现实中讨论外,更喜欢把自己了解的情况上传网络与他人分享,网民及时发布自己的所观所感,奠定了基础信息的来源。此时,侦查人员及时关注网上动态或者积极主动进行相关搜索,不失为一个良好的突破口。

无论大案小案都会引起案发地周围群众的热议,更会引起网络局部论坛的讨论。笔者的家在B镇上,镇上的百度贴吧异常活跃,每天镇上发生的事情均有网民发帖进行讨论。网民在虚拟空间里谈论着自己在某一时刻某一地点的见闻,每人的见闻也许是支离破碎的,当把众多的数据集合在一起时也许就得到了公安机关需要的信息。

(四)信息技术发展的有痕化

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越来越便利,这些便利的背后是各种系统与软件的开发与应用,这种便利与信息的记录成反比,也即计算机应用越方便,反之被记录的实用信息则越多。现在大部分的网民均可被称为“网络智障”,因为他们都会在使用计算机时无意的留下各种信息,信息暴露的越多致使其真实性被还原的越清楚、越详细。人们的各种活动在很大程度上都被转换为与其相应的一种数据储存起来,在需要的时刻通过技术手段被还原。因此,我们清楚的看到技术层面上已经为网络搜索提供了无限的便利与技术支撑。

同时,公安部金盾工程的技术成果扩大了警用信息查询的途径与平台,加强了全国信息的汇集与传递,为了网络搜索提供了浩瀚的内部资源。

在纷扰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在时刻变化的科学发展下,各种犯罪活动都在不断提高丰富其科技含量,侦查人员更应顺应潮流,运用好科技资源,让其为侦查工作服务。

二、大数据时代下侦查工作网络搜索带来的法律挑战

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是行政的前提与保障,大数据时代下对网络搜索的法律限制过严则限制了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过松则把群众的利益处于不利状态。法律限制松紧的问题让立法者如坐针毡,加之网络技术迭代更新速度过快,因此法律对网络搜索的管制捉襟见肘。

(一)网络搜索的法律环境现状

法律变革跟不上技术革新。法律总是在现实问题或者现象出现后作出规制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预测,与技术的迭代显然有脱轨现象,在网络犯罪或者计算机犯罪方面脱节更为严重。目前国内没有针对网络搜索方面的法律限制,仅是从事后角度规定了信息安全的问题,然而事前的防范规划比事后的救济更加重要与有价值。

当然,各地在运用网络搜索时根据当地的政策与人文环境都形成了自我有效的一套办法。但是,侦查人员在使用时总是诚惶诚恐,担心操作不当被追究责任。因此,有指导意义的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性文件的出台,不仅可以指引侦查人员的工作,更可以赋予人民监督权,使侦查人员和群众双头安心。

(二)法律的制定应因地制宜,立足当下

法律有时完美主义情节严重,标准过高,严重制约侦查工作的进行。网络信息的易修改性、数据易丢失性让法律制定者在思考时从技术方面的不足切入,制定了让侦查人员无法接受的高标准。在网络犯罪领域,因网络信息的易改动性严格要求“镜像复制”,每个环节严格记录等等,但是在传统的强奸、杀人等案件中的证据鉴定均会不同程度的损害原始证据。两者要求的明显不同可见一斑,因此对网络搜索主体要求的合法性,操作的可控性,事后的弥补性要求过高均会严重制约网络搜索功能的发展。例如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生活处处可见扫描二维码免费送礼品的例子,但这些真的是免费送的礼物吗?在扫描二维码时,顾客已经把自己的个人信息交换给了别人,顾客的这种贪图小利、无知无畏也需要他人来埋单?

法律是全社会的利剑,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应避免站在少数弱势群体的角度思考,应该平衡大多数方的利益。法院审判时要求控申双方平等、法官居中裁判,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侦查阶段,首先侦查人员和嫌疑人的地位就是不平等的,过分追求形式的平等与正义反而是实质的不平等。

侦查是个历史性的寻找性的回溯性的认识过程,侦查人员处于“明”,犯罪嫌疑人处于“暗”,犹如儿童的“蒙眼捉人”游戏,双方地位本身就不平等;同时,案件侦查的时效性也是现实生活中的追求目标,因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鉴于以上两点,侦查工作方向的立法应更多地追求实质平等,在侦查工作和实际立法中寻找一个折中点或者是建立起一个桥梁,有效的寻找实质平等。这样侦查人员以普通网民的身份进行网络搜索的合法化就有了些许依据。

当然,部分学者会担心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权力过大是否会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正在蓬勃发展,侦查人员一定会约束自己的行为,保证自身行为合法合理。

法律制定或者解释要适合时宜,发挥它本有的指引规范作用,公平公正的保护好每个人的权利。

(三)法律规制的成本问题

蝴蝶效应在大数据时代更加明显,做事情要考虑各方因素,特别是成本与可行性问题,网络搜索也不例外。网络搜索对侦查工作意义重大,但不能忽视其成本与可行性问题而不顾一切的追求侦查工作的便捷,因此在网络搜索方面的法律也要考虑此问题,不能严苛要求侦查人员做过分高于成本的事情,否则易滋生其它犯罪。

关联性在社会中随处可见,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重特大案件,涉及众多因素,关联众多方面,因此考虑问题时应放进社会大环境,不可凭空想象。网络搜索虽只是侦查工作的一个环节或者说是插曲,但是其影响力不容小觑,他的运行关系到侦查的主体、对象,涉及大量网民、数据。因此,在现实操作中一定要多方考虑,做到切实可行。

三、大数据时代下侦查工作网络搜索的规范化探究

网络搜索十分接近于侦查工作的“走访”,只是把现实中的走访通过计算机来完成。网络搜索不仅为侦查工作提供了大量的数据和有效的信息,同时也为部分案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或证据来源。除了简单的网络固有信息搜索外,网络搜索也会带来相关法律或者程序的问题与困惑,侦查人员进行网络“人肉搜索”相关事件或者相关人员是否合法,网络搜索带来的负面影响谁来担责等等问题让人苦恼,因此在现实操作中我们应遵守一定的方法或原则。

(一)比例原则

一个人生活在社会里,那么其个人的权利就不是绝对的,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让渡或者说是放弃个人的部分权力是参与社会的前提与保障。虽说如此,但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活动时也不应超出应有的界限,要把握好一定的尺度。

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应及时关注案发地活跃的网络平台,看是否有网民进行讨论。若有,关注讨论的内容以及讨论活跃的人员;若无,看情况是否需要相关侦查人员介入来进行网络搜索。若是当地的网络平台受相关因素的影响可在比其程度高、影响力大,涵盖该地区的上层网络平台进行网络搜索。在掌握相关情况后可有针对性的由粗到精的了解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化名在线了解情况。同时,要注意一定要从小的网络平台入手进行网络搜索,这样可最大限度的降低网络搜索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可在相关单位的配合下及时解决相关不合时宜的问题。

侦查人员在进行网络搜索时应立足当下,由小到大,由粗到精切合实际的从小的平台着手,若能在小平台如百度贴吧等找到相关重要线索或者信息则不需进行相关的后续工作,且可控制信息的外延相对扩大。如雕刻宗师在雕刻雕塑的眼睛时总是先雕的很小,当需要时在改大,相反的话眼睛大了则作品随之也被毁了。

在此,比例原则限制有二;其一,保障侦查人员进行网络搜索对客体权利的保护;其二,保障尽可能小的扩大信息搜索范围,以最小的付出博得最大的收益。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主体、方法、程序等涉及的所有方面。侦查人员主体的合法性不需要论述,在此,我们主要关注网络搜索程序的合法性。

网络搜索总体来说也即运用公安内网信息进行的搜索与运用互联网信息进行的搜索。公安内网的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其的局限性也十分明显,运用互联网进行网络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公安内网搜索的不足。

每个公民都有上网的自由,侦查人员也是公民,当其以网民的身份进行网络搜索了解事情的情况时是无可厚非的,只是要最大限度的保证在这个过程的合法性。当然,这目前是学界不认可的观点,笔者认为其有一定道理。就像每个人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拥有不同的身份,不能因为其中的一重身份而限制其所有行动,这是不合法也是不适宜的。

当然,当案件发生后除了我们侦查机关极大的关注案件的进度外,被害人与其亲属也极大的关注着案件的侦破进度。侦查人员以网民的身份进行网络搜索合法化未明确,在此状况下,侦查人员可告知被害人或者家属可进行网络搜索,有什么消息或者线索可及时提供给侦查人员,以此激发群众的参与度,同时从侧面也可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进而推进侦查工作的进展。在此,也许有读者会提出质疑,这是否存在“教唆”问题。笔者认为,此问题多此一举,因为公安机关兼具行政机关与执法机关的特色,行政机关本就和群众是鱼水关系,加强警民的互动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有效手段与途径。

在充分保证最小损害与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网上搜索,具体流程见下图。

四、侦查实践应对

除了法律规制方面的问题,在现实的操作中也存在着不少的盲点,成功的避开盲点可以提升侦查工作网络搜索的效率。

(一)恰当使用沟通技巧。

在侦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一方面会和同僚谈论案情进度,一方面会接触群众、检察人员或者法院的人员,为了拉近与交谈者的距离,侦查人员应在内部即同僚间使用侦查专业术语以促进沟通和加强认知,在组外也即同僚以外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交谈者在理解的基础上拉近两者距离,特别是在网络搜索的过程中要恰当使用网民间的流行用语。分清组内组外的语言使用,不仅能彰显侦查人员的专业性,同时更是拉近交流者距离的有效手段。美国有专门针对儿童的性侵害防御机构,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了在网络上不断学习网络用语以及儿童性侵作案人之间的私密用语外,还会聘请“儿童教师”也就是容易被性侵害的年龄段的儿童来给他们普及儿童间的网络常用语。很显然,要想打到“敌人”内部,不熟悉“敌人”的语言是行不通的,无论是口语还是非口语,共同的交流基础是人员之间沟通的良好平台。

(二)提升侦查人员的能力

侦查人员应努力提升自身各方面素质,不断学习紧跟时代的步伐,了解运用新时代的科技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特别是要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思维方式、交流方法、生活习惯,为网络搜索提供必要的基础。人是工作的核心,要想成功顺利的完成工作,需要大力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随着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顶尖人才都有一个大的缺口,侦查工作亦不例外。侦查工作本就缺兵短将,面对客观环境,我们只能大力提升自身的素质,向科技、向人才要战斗力。

(三)善用博弈论思维

人生如戏,世事如棋,我们都在这个生活的大熔炉里,侦查工作也离不开这个社会生活的大环境,理性的人们总是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个前提下,侦查工作中无论是合作还对抗,都存在合作的可能,只有合作才能收获最大的利益。例如,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本是和侦查机关处于对抗状态,当侦查机关采用一定的侦查策略,比如在新闻媒体做针对固定人员的政策宣传同时下达通缉指令时,部分犯罪嫌疑人出于一定目的则会选择与侦查机关合作而选择投案自首。在网络平台进行搜索的同时可对网民作出普法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收到一定的效果。[4]

进行网络搜索时要充分运用博弈论的思维,让知情网民敢说、愿意说,巧妙运用策略,达到我们想要的帕累托最优。智猪博弈、登门槛效应、自降身段法等博弈论的策略与思维都为我们网络搜索的高效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方法。

侦查工作应与其他部门紧密衔接,走向合作。侦查人员要和网监部门、情报部门等之间时刻沟通,变被动的有案进行网络搜索为有苗头的主动出击进行网络搜索的积极模式。

当然,现实工作中网络搜索会遇到各种难题,侦查人员的积极主动性与沟通的恰当性只是其中的缩影,但却是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我们应从实际出发,抓住本质,克服苦难,最大限度的发挥好网络搜索的作用。

网络搜索只是侦查工作中的一环,与其他工作和侦查方法密不可分,笔者只是从网络搜索的规范性角度阐述问题,难免有不足之处。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搜索也会不断升级与改进,但是人的社交性等基础性因素不会改变,网络搜索的重要性不会褪色,因此侦查工作需要密切关注网络动态,规范的运用网络搜索,尽其所能为侦查工作开疆拓土。

[1]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块数据[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5.X1.

[2]程士安.以搜索引擎为导向的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管理[J].广告大观(综合版),2012,(8).

[3]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27.

[4]陈闻高.侦讯策略技巧论[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4).

Investigation on the Normalization of Web Search Enquiry Work in the Era of Big Data

LI Huan-l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38)

Along with the accelerating of social progress and explosive development of big data and the necessity of social networking,online information is providing an expanding range of sources of clues,evidence, and directions for the proceeding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In the circumstance,the utilization of online search engines is increasingly indispensable for enquiry work.However,there are some problems worth exploring concerning its normalization and legal regulation in practice.

internet search;investigation work;legal regulation;normalization

D631.2

A

2095-1140(2017)01-0036-06

(责任编辑:天下溪)

2016-12-07

李欢乐(1990-),男,河南巩义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2016级侦查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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