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探究

2017-03-29 15:03孙结才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9期
关键词:实务卓越法学

孙结才

(铜陵学院法学院,安徽 铜陵 244061)

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探究

孙结才

(铜陵学院法学院,安徽 铜陵 244061)

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实践性和职业性特质决定了其需要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即在培养目标和培养类型上坚持法律职业导向和应用型价值取向,联合培养理念上坚持以“协同创新”理念为引领,同时通过提升动力机制、畅通协调机制、健全保障机制、优化评价机制等路径来实现联合培养机制的优化。

卓越法律人才;应用型;联合培养机制

面对国家实施高校“双一流”建设战略的新形势,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如何应对?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作为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主力军,应遵循错位竞争的理念,以服务地方经济法制建设为良机,立足地方法治实践,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强烈的社会人文关怀、精湛的职业技巧和职业能力、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能高质量地独立分析和解决相应工作领域内法律问题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这类法律人才需要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实践性和职业性,而其培养仅靠高校一己之力是不行的,需要有法律实务部门的有效参与[1]。

一、我国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联合培养现状

(一)政策环境

国家层面有关联合培养的法律、制度和文件的出台,为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2条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相关规定都相继明确了人才联合培养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指导意见》,就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规定了具体的交流方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印发《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进一步为方便高等院校的法律院系与法院系统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现实土壤

一大批国家级、省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的建立,为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的运行提供了现实土壤。自2012年首批94个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获准成立以来,至今在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又先后成立了一大批不同层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基本遍及全国绝大多数法律本科院校。

如安徽省17所具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已有14所获批省级以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现有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基地通过基地共建、教师互聘、法庭共用、资源共享、课题共报共研、疑难案件共商共讨以及设立各类特色卓越班等方式,为开展法律人才的联合培养提供了有益尝试。

二、我国现行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联合培养的导向机制不明晰

联合培养的导向机制,是指联合培养主体通过科学理念引领和正确目标导向来使培养对象的要求和期许加以明确,以便培养对象正确选择自身行为,提升其核心竞争力。联合培养的导向机制包括目标导向机制和价值导向机制。我国当前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联合培养,大都有目标导向不明、价值导向不清等问题。具体实践中的不足是:一是联合培养方面的法律职业导向不足,对“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职业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认识不够;二是联合培养上的实践导向不足,对要联合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定位不准,对联合培养对象的应用能力重视不够,无法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真正融合。

(二)联合培养的协同创新意识不强

“协同创新”是指在创新目标指引下,多元主体、多方要素彼此协助、相互补充,在打通各创新主体间的隔膜,并让相互间“资源、技术、信息”等创新要素活力充分释放的基础上实现深度合作,在本质上是一种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2]。“协同创新”理念的提出,为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理念注人了新的内容,契合了法学自身的实践性、应用性特质。我国目前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联合培养大都处于一种粗放式、松散型的合作,在发展路径上表现为以行政推动式发展为主;在培养流程上体现为以两段式为主要特征的线性结合型培养;在合作范式上大都为同质分散性合作;在利益分配上联合各方都争做资源获取者。

(三)联合培养的运行机制不健全

联合培养的运行机制是指各联合培养主体围绕“共同育人”这一中心,科学配置系统内各方共同参与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在合作共赢理念指引下形成的有利于提升培养对象综合素质、应用能力和就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系列制度遵循及其运行准则[3]。当下地方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在联合培养上普遍存在法律实务部门积极性不高、动力不强等问题,导致联合培养双方的深度沟通交流不畅;此外,保障机制不到位、成效评价机制不合理等导致联合培养工作运行不畅,双方在合作上未能形成互利双赢局面。

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的优化路径

(一)在培养目标和培养类型上坚持法律职业导向和应用型价值取向

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最核心的特质在于其不仅要熟悉法律专业知识,更要能准确运用法学基础理论来处理实践中各类纷繁复杂的法律纠纷,具备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职业能力。这就需要通过联合培养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契合点,注重在社会需求中寻找培养学生的依据,从市场的需要里发现教育的真谛,明确专业教育和职业资格的关联性,实现培养与使用的结合、教育与行业的双赢。联合培养各方应秉承开放的心态,积极关注并回应社会问题,将对法律规范与法学概念的理解深深植根于切实解决当前社会问题之上。应当坚持职业导向和应用型价值取向,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让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紧跟地方法治实践,并最终为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而服务。

(二)在联合培养理念上以“协同创新”理念为引领

“协同创新”理念与联合培养机制内在契合,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急需多方合力、多措并举、多方配合、协同攻关。高校作为知识输出、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当然负有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责任,但其在实践领域的相对弱势,决定了在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方面需要不断整合多方力量,尤其是法律实务部门的力量来协同推进。高校与实务部门在协同创新中共同实践所积累的经验,以及实务部门在办理案件中所碰到的难题,也为高校在定位人才培养目标、设定培养路径、选择培养手段等方面提供了有价值的反馈,有助于高校及时修正制度,更好地培养“法治中国”所需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4]。

(三)在联合培养的具体路径上以优化运行机制为抓手

1.提升动力机制,强化各方在联合培养上的主动性

动力机制包含内生动力和外在动力。激发联合培养内生动力重点在如何让法律实务部门在联合培养上能有效参与、主动参与。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制决定了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会主动寻求与社会合作,尤其是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但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制度设计在法律人才联合培养上为法律实务部门预留其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加之法律实务部门自身工作任务较为繁重,因而大多实务部门在联合培养法律人才问题上主动性不强。国家层面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的实施,以及“双千计划”、法律实习生制度、法律实务人员研习制度等配套制度的推行,是联合培养法治人才的重要外部推动力。但上述计划和制度在地方层面还需要从微观层面进一步优化,寻找动力源。

2.畅通协调机制,搭建深度沟通交流平台

要实现法治人才联合培养过程中各方的有效参与,构建起畅通的协调机制和开放式交流平台是关键。联合培养要取得实效,离不开联合培养各方的深度战略沟通。各方主体应就联合培养法治人才的战略规划与目标、关键任务、重要方式、主要方法等进行深度沟通与协调,这需要联合培养各主体之间有畅通协调机制和开放式交流平台。联合培养各方应具有战略眼光,从战略高度来审视双方合作中存在的隔膜,并依靠建立定期、常态化与开诚布公的信息沟通与反馈制度与程序,通过举行常态化交流会、研讨会、协调会及双向走访等方式搭建起开放式交流平台,以便各主体间的信息互通、情感互融,从而更好地实现有利于法治人才培养的资源信息各方共享。

3.健全保障机制,打造联合培养利益共同体

一是政策保障要到位。政府应通过政策制定来引导、鼓励协同培养,尤其是在如何让法律实务部门深度参与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应尽快出台一整套制度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在高校培养法律人才过程中积极、有效地参与其中。二是制度保障要规范。要通过规范制定合作培养制度或签署规范的合作协议,规制联合培养各方在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方面的行为,明确各方主体在法治人才联合培养上的地位及权、责、利关系等。三是利益保障要合理。互利共赢是联合培养的前提和保障。各方都应积极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为对方提供便利服务,在资源充分共享基础上形成法律人才培养行动体,在利益公平分配的基础上形成法律人才联合培养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合作共赢[5]。

4.优化评价机制,构建科学的人才质量评价体系

一要科学构建法治人才联合培养质量的评价体系。在充分保障各方平等拥有参与评价权利的基础上,秉持开放性、多元化、多维度理念,在引入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用人单位参与评价的同时,努力建成多维交互式的师生互评、高校与教师互评、高校与实务部门互评、实务部门与学生互评的四方互评闭环系统。二要科学构建联合培养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坚持过程评价与效果评价相统一、校内评价与校外评价相兼顾、理论水平与实务能力相协同的原则[6]。着重从目标的设定、联合培养机制的运行、双能型师资队伍的打造、实践基地建设水平、教学内容安排的合理性、教学方法运用的有效性、教学管理的规范度、教学考核的科学性、培养对象的理论水平、实务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来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三要努力构建教、学、考有机统一的多元化评价方式。重点探索构建多元化的考核目标、多样化的考核内容、灵活化的考核方式、个性化的考核评价的多元评价方式[7]。

[1]孙结才,赵建国.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教学研究,2016(1):98-103.

[2]肖丽琴.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校局协同机制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5(14):170-171.

[3]张弘强.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实践探索[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6(1):41-43.

[4]蒋安杰.中国政法大学首创法学院聘任实务副院长联合培养机制[N].法制日报,2015-07-22(02).

[5]付子堂.构建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 推动法学教育模式与机制创新[J].法学教育研究,2014(1):32-33.

[6]吴文平,谭正航,尹珊珊.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路径[J].理论观察,2016(3):169-170.

[7]孙结才.法治中国视域下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7(5):103-106.

G646

A

2095-7602(2017)09-0151-03

2017-05-07

安徽省重大教学研究项目“地方高校职业导向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2015zdjy153);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铜陵学院—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基地项目”(2015sjjd023)。

孙结才(1974- ),男,讲师,硕士,从事经济法及法学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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