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破产管理人

2017-03-31 06:56罗韬
时代金融 2016年36期
关键词:优先权破产法债权

罗韬

【摘要】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和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成为破产管理人,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与律师相比法律事务相对较为生疏,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做好破产管理人是值得会计师事务所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笔者的亲身实践经验,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做破产管理人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事项,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如何做好破产管理人提供借鉴经验。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 会计师事务所

新《破产法》实施以来,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和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有部分企业因不能适应市场化的浪潮或因行业周期性的原因导致破产,一方面为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了审计、评估业务,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还可担任破产管理人,拓宽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但相比律师、破产清算公司人员而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处理破产法律事务方面,明显经验不足,业务略显得有些生疏。近年来,笔者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了近十个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拥有了担任破产管理人并处理事务的相关经验,笔者根据自身实践,对如何做好破产管理人进行了思考和总结。

一、破产管理人必须熟悉和掌握《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与旧《破产法》有着显著的一些主要差异,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由于法律知识相对而言较弱,因此必须用心学习和掌握些主要差异,这些主要差异包括: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条件不同;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了破产重整程序等等。

一是新《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而旧《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是旧《破产法》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新《破产法》的破产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三是旧《破产法》处理破产企业日常事务的机构为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而新《破产法》则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一般都由律师所、会师所或清算所等中介机构担任。

四是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主要规定了重整的提出、草案起草、草案内容以及有效通过条件等内容。

此外,作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事务所工作人员,还应当了解和掌握与破产管理人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等等。

二、做好与债务人、股东和债权人以及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

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债务人的管理层及其股东,可能会有抵触情绪;而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往往又有抵触情绪。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时,要注意分辨其中的微妙关系,处理好与管理层、股东、债务人、债权人的关系。此外,所有的破产管理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法院和主审法官的支持和指导,因此需要与主审法官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对一些容易引起矛盾甚至可能激化的事情,一定要请主审法官来协调,我们要保留足够的耐心,否则,会激化矛盾或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笔者担任破产管理人时,就遇到类似事件。某房地产企业因开发的专业市场(门面)适销不对路导致资金链断裂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其股东抵触情绪非常大,加上其是海外华人且因借款给原企业股东而被动接盘成为股东,他不停的上访、煽动其他债权人给政府施压、请北京媒体“曝光”所谓的破产黑幕等等,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资料和资产等等,给破产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面对如此压力,笔者作为管理人,并没有惊慌,一方面,积极与股东和其管理层进行协调和沟通,另一方面,及时将股东的情况反馈给主审法官和当地政府,经过主审法官和当地政府的沟通和协调,最终,该公司向管理人移交了印章、财产和相关资料,使破产管理工作走上了正常程序。

三、做好债权的核实、认定工作

管理人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但如何进行审查呢?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操作细则。从笔者的经验来看,做好债权的核实、认定工作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统一债权申报表格式及提供资料要求。债权申报表要将本金和孳息债权、其他债权分开;债权人申报时,一定要注意提请债权人将债权总额、已付多少、未付多少在债权发生情况中说明明,以便于债权的核实;提供的资料则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證明,以及债权成立的相关资料等等。

二是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轻车熟路,但对债权的核实认定不建议采用审计方式来确定,因为大多数破产企业会存在大量的未入账负债,且其中的关系较为复杂,稍有差池,会引起债权人情绪激动。因此,从笔者及其他机构的交流经验来看,建议采用让请债务人的股东或管理层与债权人相互核对的方式来核实、认定债权,即债务人与债权人核对一致的债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可认可该项债权。

三是关注法律法规对破产债权认定的一些特殊规定。如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对未约定利息或约定高息的债权,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认定利息;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不作为破产债权等等。

四是仅有相关收据或合同原件,但无法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的,包括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不能认定为债权。

五是申报的债权应是公司债权,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破产债权。笔者在实例中就遇到有多个债权人跑来申报其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有些借条(据)还在借款人处写明了公司名称(但未加盖公章),但如若没加盖破产企业印章,不能认定为破产企业债权。

四、对建筑工程等具有优先权的认定要慎之又慎

对房地产企业破产而言,其破产时,除抵押、质押权之外,往往还涉及“建筑工程优先权”和“购买商品房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就对前述两项优先权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是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是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在实际审查债权过程中,管理人应当注意:①相关权利人是否书面放弃了优先受偿权(这种情况在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贷款案例中常见);②对部分超过行使优先权期限的债权人,建议通过诉讼方式来确认其优先权,从实例来看,尽管超过了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但一般只要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判决认可其优先权;③建筑工程优先权行使范围只限其地上地下建筑部分,不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④商品房主要是指普通住房,不包括门面、车库等投资类商业用房。

五、做好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相关工作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之一是核查债权,并核实其有无抵押担保等优先权,但如何核查,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操作细则。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破产管理人让每个债权人对其他债权进行逐笔打“√”确认,但效果不好,因为大多数债权人都会只认自己的,其他的基本不认,所以,此种方式是行不通的。因此,笔者建议在债权人会议上核查债权时,可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初审后有审减的,最好是能和对方沟通一下,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可先由管理人将审查后的债权表公布,让各债权人核查债权,债权人对管理人公布的债权(包括自身的债权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可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债权人会议召开后15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据充分的,管理人认可其债权;管理人认为其证据不足的,驳回异议,驳回异后,异议债权人仍不服的,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在债权人均无异议或有异议而不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管理人制作债权表,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债权。

另外,对申请破产抵押权的,应提请债权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书面提出,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由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进行抵销。

六、要确保破产程序一定要合法、合规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基于职业惯例,往往注重实质,而不重视形式(程序),可能会使破产管理程序存在未按规定操作的风险。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一定要注重破产程序。如破产文书的制作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来制作;债权人会议召开日期提前15天通知;聘用工作人员需书面向法院请示;处置资产需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重整程序等除外)等等。

以上六个方面是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过程中容易遇到的困惑或棘手问题,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其他非财务或审计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多学习和多实践,多熟悉破产程序、法规,增强自身沟通协调能力,尽自己的最大力量维护广大债权人、破产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魏莉.企业破产管理的研究探讨《文摘版:经济管理》2015,2月02卷.

][2]岳峰,岳长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浅析《经济》2016,8月05卷.

[3]朱穎.注册会计师如何做好破产管理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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