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执行中重点问题解析(限用组分部分)

2017-04-03 16:01文/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7年21期
关键词:防腐剂技术规范化妆品

●文/

北京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

(接10 月上)

删除部分 在删除的27 项组分中,22 项组分属于仅用于口腔卫生用品,由于其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评价方法尚未成熟,限用组分表中删除了《卫生规范》与口腔卫生产品相关的组分,《技术规范》暂不纳入口腔护理产品相关内容。3 项组分属于仅用于人造指甲系统的成分。1 项组分(斑蝥素)纳入禁用组分,经文献分析,虽外用斑蝥素对皮肤有止痒、改善局部神经营养及刺激毛根,促进毛发生长的作用,但斑蝥素毒性巨大,使用不当易引起皮肤红肿充血、水泡、糜烂等损害,还能引起泌尿系统的毒性反应等,因此纳入禁用物质进行管理。另有一项组分三氯卡班,在《卫生规范》中被列为限用物质:淋洗类护肤产品,最大允许使用浓度1.5%,限用防腐剂,最大允许使用浓度0.2%。而在《技术规范》中,其仅被列为化妆品准用防腐剂,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2%。后两项与产品安全性密切相关,是我们在日常执行中要重点关注的。

其他部分 此外,对备注项也进行了修改。对既可以作为限用组分,又可以作为准用防腐剂的原料,增加了使用目的如果不是防腐剂时,还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该原料及其功能。该类原料有:“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氯化物”、“苯扎氯铵、苯扎溴铵、苯扎糖精铵”、“苯甲酸及其钠盐”、“苯氧异丙醇”、“水杨酸”、“吡硫鎓锌”、“无机亚硫酸盐类和亚硫酸氢盐类”、“甲醛”和“苯甲醇”等9 项。将“无机亚硫酸盐和亚硫酸氢盐”界定为“亚硫酸钠”、“亚硫酸钾”、“亚硫酸铵”、“亚硫酸氢钠”、“亚硫酸氢钾”、“亚硫酸氢铵”、“焦亚硫酸钠”和“焦亚硫酸钾”等。由于产品有可能被3岁以下儿童使用,当配方中使用“水杨酸”,并长期与皮肤接触时,需在标签上标注“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监管部门和企业须共同维护新《规范》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化妆品行业发展的状况,对《卫生规范》进行修订,是对我国化妆品监管体系不断成熟完善的表现。《卫生规范》更名为《技术规范》,也体现了化妆品监管工作的侧重点在保障产品的安全性,实现产品的技术定位。

在《技术规范》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应当对《技术规范》中变化的部分,特别是涉及产品安全的内容进行重点关注,对自身产生影响的部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 年第108 号)要求(以下简称第108 号公告),自2016 年12 月1 日起,禁止生产或进口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化妆品,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对企业而言,应及时关注本企业化妆品产品配方与标签内容。对使用已纳入禁用组分的原料,如斑蝥素等产品,使用限用组分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产品及时排查发现。对于已经使用了禁用组分、限用物质使用范围或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发生变化的原料的产品,应及时按照《技术规范》规定调整配方,并对之前已经备案或者注册的产品及时向监管部门提出注销。对仅涉及到标签内容发生变化的,如注意事项或使用条件等,依据第108 号公告要求,企业原产品包装可以用至2017 年6 月30 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对监管部门而言,应当在审批或备案、日常监管过程中,重点关注产品配方、标签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含有新增禁用物质,限用物质使用范围是否正确,用量是否符合最大允许使用浓度限制,标签中需要标注的相关信息特别是警示性用语是否齐全等。在实际生产的检查过程中,通过核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投料记录、产品技术要求、风险评估、标签说明书等资料,了解企业是否按要求生产,所用原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抽检市售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重点关注涉及产品安全的相关调整。

《技术规范》的有效实施,要求企业不断提高研发技术,不断减少和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不断加强对产品的风险控制,如此,必定会提高化妆品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使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得到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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