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嵌入性”
——三重视角看农地流转困境

2017-04-04 09:21胡亮汪漪
山西农业科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农地经营权产权

胡亮,汪漪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1100)

回归“嵌入性”
——三重视角看农地流转困境

胡亮,汪漪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1100)

我国土地流转在政策引导与具体实施中取得了巨大成就,盘活了地方土地资源,解放了生产力。但是,由于当前乡村的集体产权制度,导致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在对经济学、法学关于土地流转困境的诸多原因进行分析后认为,由于土地流转受到了来自于社会、文化与权力关系的影响,体现在土地流转中农户的经营权、决策权、分配权同样受到地方习惯权利体系的渗透,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农村土地流转也是一个社会学问题;只有站在“嵌入性”视角去分析现有土地流转的产权困境,才会更有意义。

农地流转;法学;经济学;嵌入性

土地流转是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重要社会经济现象,我国土地流转在政策引导与具体实施中,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农民、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各利益主体围绕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进行了反复的争夺,土地权属纠纷已然成为近年来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学界主要从经济学、法学的角度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困境进行了诸多分析。由于土地流转受到了来自于社会、文化与权力关系的影响,体现在土地流转中农户的经营权、决策权、分配权同样受到地方习惯权利体系的渗透,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农村土地流转也是一个社会学的问题,需要站在“嵌入性”视角去分析现有土地流转的产权困境。

笔者则对当前学界,尤其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土地流转困境成因分析进行梳理,并将土地流转视为社会事实,从“嵌入性”视角出发研究土地流转的产权困境。

1 经济学视角

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理论的阐述重点突出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移性。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关于一项物品或劳务的、得到他人认可的权利的集合,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这类权利可以分解、转让甚至重组。外部性是德姆塞茨产权理论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它包括外部成本、外部受益和其他物质与非物质方面的外部因素,外部性会引起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因此,需要进行“内在化”,外部性的内在化就是产权确立的过程[1]。

现实生活中,完整产权仅是理想状态,权利束为多个主体分割,会导致所谓“产权模糊”、“产权残缺”的情形。不少专家认为,土地流转中存在经济绩效不高、规模效应难以实现,产权残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黄宗智[2]研究认为,与西方产权范式不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极其不明确,是“残缺产权”,它非常复杂地、分层次地分别属于不同载体:其使用权(30 a)属于农村个人,其所有权则属于集体,但是,国家保留为“公共利益”征用土地的特权。因此,在今天的物权法中,个人可以转让其承包(使用)权(限于农用),但不可出售其土地。正是这种不完整产权的存在,导致我国土地流转困难重重。从产权理论观点出发,学者们对土地流转进行了大量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1类是关注现有土地产权制度条件下,土地流转的绩效问题。这类研究关注现有土地制度条件下,土地流转如何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与资源配置最优,如何将土地流向技术水平最高、资金条件最丰裕的经营主体,并讨论了有些地方为何难以实现规模经营与资源配置最优的原因[3-6]。比如,有学者调查认为,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地流转的综合效率最高,其次是普通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效率最低[7]。土地流转及其各种形式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民增收的影响在空间上存在差异[8]。与土地征用相比,农地入市流转能够更好地调动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但如果缺乏制度保障,就有可能扭曲资源配置[9]。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连片流转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但必须慎重对待,不能操之过急;龙头企业的作用功不可没,但要坚持农民自愿和双赢原则;政府的支持不可或缺,但要有“度”;流转中介能有效促成流转、降低交易成本,但要加强规范[10-12]。

第2类研究从产权理论来分析合约及合约交易的维度,分析了农地流转中利益纠纷的形成机制及其特征。这类研究关注农地流转合约的内容、形式与后果,并提出强化农地流转,保障缔约的自主性、缔约程序的规制性、合约内容的适度完整性以及契约维护的规范性等建议[13]。也有学者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研究农地流转中权利配置、契约完备和政府约束3个方面的组织化水平及其与农村经济供求均衡的适应度[14]。此外,对于合约实现的交易成本问题,主要从合约方的寻找、合约内容制定、合约的实现与维护等方面分析了合约实现的交易成本,并且从交易费用与合约理论的角度,分析土地流转中因产权结构、农民禀赋不同而造成的合约难以达成或合约成本增加等问题[15-18]。

第3类研究从产权认知与偏好视角,研究了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态度与心理。罗必良等[16,19-20]研究认为,农户的农地转出与农户禀赋具有状态依赖性;未转出农地农户对交易费用的事前认知明显高于有转出行为农户的经验认知;农户在流转流程、外部环境和第三方组织三个角度的交易费用认知,不利于农地的流转,而对合约安排产生的交易费用认知则有利于改善农地的转出行为。此外,罗必良等[16]研究表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与其资源禀赋密切关联;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替代,并不能够强化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政府扶农政策与土地流转政策的目标冲突,抑制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意愿倾向。还有学者认为,现阶段农户对农地产权的认知较薄弱,但是产权认知度对农地流转有显著的积极影响,因此,需要通过明晰农地产权、加强立法保障、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等措施推动农地流转[21]。徐美银[22]研究认为,不同阶层的农民对农村土地产权产生了不同偏好。未来的农地制度改革应该针对不同阶层的农民,提出不同的改革措施,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提高制度改革的整体效率。

毫无疑问,经济学的观点从产权制度、交易成本与产权偏好的角度出发,对于认识现有土地流转的绩效,经营主体优化等议题深具启发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以下几点缺憾。

第一,经济学家的研究普遍注意到,现有农村土地所有制“产权模糊”并不符合产权理论所谓“产权清晰”、“产权个体化程度越高效率越高”等基本要求,并提出要从明晰产权角度推动土地流转,却没有解释为什么这种“产权模糊”在有的地方促进了流转的发展,有的地方却遏制了流转的进行;第二,产权理论更关注减少交易成本等效率问题,对于公平问题考虑的不多,对于在土地流转中权属纠纷的地方权利表达,农民的收益权与分配权的保障以及农民的主体性关注较少;第三,经济学家是以一个国家或区域为分析单位,其所涉及的是非个人性(impersonal)的资料,虽然新制度学派注意到了观念、偏好的重要性,但是对于产权的合法性情境却往往被忽视;第四,完全从经济学产权理论进行研究时,假设个体是完全的理性人,能够完整地拥有产权束,但事实上地方社会中个人由于受到国家和传统的羁绊,是否有能力完整地享有产权仍旧存疑[23],因此,如何理解农户、地方政府、村集体三者之间的产权关系,对于土地流转的研究意义重大。此外,按照黄宗智[2]的说法,我国乡村社会的个体,会受到乡村社会秩序的影响,土地流转也一定会受到乡村习惯权利格局的影响,经济学的研究对此关注较少。

结合以上分析,本文暂且将乡土正义界定为以社会强弱关系结构为基础,以中心—边缘秩序为底线,以正义衡平感为社会意识形态的地方性正义。乡土正义本质上是建立于人情、面子、势力等本土生活情境之中的微观正义,“是地方性知识的集合形式,是自发的本土文化的伦理道德之凝练” [27]。生活在乡村社会中的个体,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所难免,纠纷解决所遵循的规范并非是非之断,而是在乡土社会关系中自然形成的利益平衡机制。以下将结合纠纷社会文本,展现乡土正义的相关命题。

2 法学视角

法学的研究并未过多从产权的概念来分析土地流转,而是着眼于探讨如何完善土地流转中的法律制度建设,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农户权益,如何减少现有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产权不明晰导致土地流转中的负面后果。这类研究包括以下内容。

第1类研究关注如何完善现有立法疏漏,完善法律程序、明晰界定权利关系对于土地流转的促进作用。有学者认为,虽然理论界在土地流转方面的探讨已经较为全面,但我国立法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具体规定上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人的意思依法自主流转,并进一步明确规范流转程序[24-26]。比如,有学者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33,39条明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规定了具体流转方式,但是基本上没有对流转方式的含义、内容、条件做出明确解释,理论上也缺乏对土地流转方式上的含义、内容、条件等做出明确解释[27]。也有学者指出,《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但土地所有权主体依旧不明确,而且国家拥有比所有权人更大的控制权。土地权利主体不清晰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28]。杨峥嵘等[29]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认为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追求效率最大化为目的,必须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实现农民对集体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私产化”。还有学者肯定现行《承包法》所确立的农户自愿流转方式已经能够支撑不同规模的经济形式,目前最重要的是正确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转型之间的关系,清晰描绘新农村经济体制目标和内容,然后探索支撑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30]。史卫民[31]分析了农业经营权入股公司的现象,认为应当变通《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出资财产作价、股东人数、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后的公司经营期限、组织机构、股份转让、农民股东退股、破产清算等制度。李军波[32]分析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论中所体现出的基本原则,对需要构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配套法律制度的内容和需要完善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了设计。

此外,这类研究还包括探讨如何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规范地方政府与基层政权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越位”行为。比如史卫民等[33]认为,目前政府在角色承担上仍存在流转法律法规不健全,流转服务体系未建立,农村金融支持不到位,社会保障措施不完善等偏离现象,认为农地流转中一定要让利于民,遵循平等保护和确保收益的价值理念,健全法律法规是前提,规范政府职责是核心,构建市场机制是关键,完善社保体系是保障。还有学者认为,农地流转的规范有序进行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引导和扶持,而地方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越位及缺位又会阻碍农地流转的深入发展。为了促进农地流转,更好地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应从准确定位地方政府角色、完善农地流转法律法规及健全土地管理监督约束机制3个方面对地方政府行为加以规制[34]。

第2类研究是站在法律正义的立场上,强调对农民合法土地权利的维护。董书平等[35]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无序现象,其原因在于宪法规定的农地产权主体虚化、使用权性质不清等。为使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序进行,必须明确流转的主体是农民,流转的对象是农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流转的基本机制是市场。李伟伟等[36]研究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已经赋予农民,但这3项权利需要强化;处分权应明确其权利客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分物权性流转和债权性流转;请求权(承包地返还、承包地妨害排除与妨害防止、足额承包地重大妨害补偿与征收补偿)应引起足够重视。相蒙等[37]以保护农民生存权为出发点来探寻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立法和司法保障方式,由于农民的相对弱势,规范和支持农地流转的相应法规没有及时配给,导致在单纯的农地流转市场自发调节下,农民的利益反而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应以经济法视角来整合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保障农民生存权的立法和司法措施。

此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对来自全国4省8县(市、区)的调研报告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出地区差异性,因此,国家在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时应该尊重现实中农民的行为自治,不可一概而论。农民强烈期待农地改革要完善立法,给农民土地权益以法律确认[38]。

上述研究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保障土地流转的绩效问题,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土地流转中如何实现公平的问题,并提出了建构合理的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与对策,指明了将来相关法律体系完善的方向。但是,这类研究也有不足,按照韦伯的观点,现代法律体系关注具体司法程序内在效率,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运作方式,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条文、程序稳定,不随情境发生变化。但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这些条文、程序往往与地方通行的规则、习惯不一致,有时甚至会互相冲突,因此,法律要关注具体执行的情境,尤其关注社会成员合理性的问题,这被称为实质主义法[39]。上述研究表明,尽管中国现有的农村土地相关的法律体系基本成熟,《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及相关法规条例能够满足现实需求,但现实是这些法律缺少实际效力,在处理具体权益纠纷时往往束之高阁,真正发挥作用的是地方权利体系。按照张静的说法,对于土地规则,从法律社会学角度看,需要从规则获得承认的社会行为中寻找解释。如果合法性的基本定义是广泛的社会承认,我们也可以说,不具实效的法规说明,社会成员并没有真正“授予”这些规则以(可实行的)合法性[40]。因此,土地流转中何种规则的利用,这种选择过程遵循什么逻辑,就是社会学要解决的问题。

3 新的分析视角:“嵌入性”

为了弥补从产权的经济学、法学视角对地方社会、文化与权力关注的不足,本研究采取社会学的“嵌入性”视角加以完善与补充,全面考察土地流转的整体社会情境。MARK GRANOVETTER[41]指出,人们经济行为模式的选择依赖于社会生活方式及其结构的塑造,因此,社会学家在进行产权研究时应关注行动者所在的社会结构及其社会背景因素。

一些学者认为,人们的经济行为并不总是受效率原则驱使,同时也受到政治、文化等社会性因素的影响,即非经济因素也会对土地产权的界定产生重大影响。周雪光[42]提出了“产权是一束关系”的命题,认为产权的界定是一个组织及其制度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曹正汉[43]认为,产权其实是指某一地域群体内的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这种合约的达成依赖于“先到先得”原则和行动者的“强力”2个产权界定因素。正是这2个基本因素,再加上特殊的国情,才形成了我国特色的产权制度。折晓叶等[44]也将社区集体产权看作是一种社会合约性产权,认为这一产权是在特定行动关系中,相关各方彼此协调的产物;其区分了产权与法权的不同之处,认为实践中的产权“是一种留有解构和建构空间的制度安排”。刘世定[45]关于产权的研究,将焦点集中于社会认可对完善产权结构的重要意义,他对科斯论述社会成本时提出的相互性问题产生质疑,认为科斯的“相互性定理”实际上蕴含着一个逻辑上的悖论即产权的界定有时是不明确的。刘世定指出,法定的产权边界与认知的产权边界之间存在差异是普遍存在的,现实中这种差异可能引发冲突,也可能促进合作。刘世定以我国乡镇企业产权运作为例,说明社会关于产权的认知对产权结构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以产权社会视角来看待土地流转,会着重强调土地流转的“嵌入”机制、过程,以及如何被制度、社会关系及地方习惯权利所影响的全过程。

较早的这类研究中,管兵[46]以河南管庄为例,通过社会学个案分析的方法,结合土地流转及其前因后果来描述一个农村社区的结构性变迁。围绕该村新近发生的“土地转包”现象,分析了哪部分人转出了土地,哪部分人转入了土地,土地转包的动力和策略是什么,这种土地转包对当事人有什么意义以及前景会如何等问题。这一研究虽然没有直接从产权视角进行梳理,但是他的研究仍旧将视野拉回村落社区层面,关注不同人群的流转策略,提醒我们注意在具体的乡村社会中人群的分化及土地权利的复杂性。

董国礼等[47]以6省各县市的大量实地调研为基础,运用产权代理论分析了社会学角度下的土地流转模式及经济绩效,总结出3种土地流转模式,并对各种模式下的土地代理绩效进行了比较分析;针对在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只有靠明晰土地产权,结合合理高效的市场机制以及土地中介机构,同时配合国家提供便利的制度环境,土地流转才能逐步适应现代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展要求。这一观点具有启发性,从产权代理视角来看待农户、乡镇政府与村集体的角色有一定的说服力,但他们的研究较为中观,没有深入的案例剖析,这是本研究要加以完善的。

张乐天等[48]通过对浙江省Z村一带土地流转的田野调查试图超越土地产权的解析,而用“情境性合约”这个概念来揭示土地流转中乡土秩序的作用机制,阐释一种由共同体意识和人情的运作等因素在社会时间和空间的延展中交织和碰撞后所呈现出的动态的非均衡实践,认为土地产权仅仅是一种外部制度性原因,而影响土地流转的内部根本原因是村落的乡土秩序。该研究指出,产权必须配合乡土秩序来共同发挥作用,提醒我们要注意乡土社会的公正、秩序与权威,以及地方权利体系对合约的影响。

臧得顺[49]以周雪光的“关系产权”为学术起点,基于产权研究的社会视角提出了“关系地权”的分析性概念,明确了其原则、层次和类型,尝试构建一个地权研究的分析框架,用以观察和分析目前我国乡村的地权制度与乡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在以臧村为代表的村落中,“关系地权”的强力原则在地权配置实践中占据强势地位。在市场化、城市化日渐深入乡村共同体的背景下,一个围绕农地牟取私利的“谋地型乡村精英”逐渐形成。作为新时期乡村社会结构的实体要素之一,该群体的行为对当代中国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体、以“均等原则”为特征的地权分配方式起着严重的扭曲和变形作用。这是关系产权的一次具体运用,其中,关系产权的原则、层次和类型的分析对本研究具有启发意义,但是由于土地流转各地呈现出不同的样式,需要有新的案例对这一关系地权进行佐证,本研究中也需要予以补充。

田先红[50]从阶层地权的角度出发,提出从“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到“产权的社会结构逻辑”转换的思路,并侧重从阶层的角度来理解地权配置问题。为此,提出一个“阶层地权”的分析框架,其中心论题是:产权不仅是一个权利界定问题,也不仅仅是个权利实践问题,而且是一个阶层竞争关系问题。阶层地位的不同,决定了人们在农地大规模流转中的态度、行为逻辑和行动能力的差异。他的研究从利益竞争的角度,看到了乡村社会权力关系对土地流转的影响,但是由于阶层概念的固化,乡村流转权益的竞争本身就是曲折而充满策略的,从结构的角度难以看到这种策略性、过程性的一面。

社会学对于土地流转的研究关注效率与权利实现,而对于土地权利的研究则集中于社会性因素的探讨。费孝通[51]从文化角度分析农村土地产权中蕴含的“习惯权利体系”的重要性,认为地方的神话、传说、信仰和价值都会影响人们的土地占有关系,从文化与地方性知识的视角分析土地权利的转移更具有说服力[52-53]。比如,Oxford在分析广东月影塘村的土地交易(流转)时认为,经历过从土地革命—公社—承包责任制时代的村民,会利用各种有关产权的竞争性观念来为自己获得更多的土地权利,这些观念既有来自于传统时代对家庭财产的拥有观念,也有来自于集体化时代认为土地归集体所有以及来自改革时代私人占有意识崛起的观念,产权是局内人根据地方情境来选择性加以界定。这些认识促使我们看到地方性制度对于产权建构的重要性,并深刻地影响了土地流转的具体实施方式。

可见,秉承格兰诺维特和波兰尼的“嵌入性”看法,社会学对于土地流转的研究解决了产权经济学的一些问题:第一,无论是将产权界定为关系还是“关系地权”,社会学的研究开始意识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42,54-55],这实质表明了不能光从效率衡量土地流转是否成功。第二,产权经济学对社区视角、地方政治文化虽然有所关注,但正式制度才是其分析焦点,社会学则站在地方立场,指出非正式的地方性制度、文化观念与地方社会关系会对土地流转产生影响[48-49]。第三,土地产权的运行有非正式性[44]。比如关注社区对于这一土地产权的社会性合约,而非制度化的产权;提醒我们土地流转实际过程并非总是那么具体明确,而是充满策略。第四,开始注意到除了产权制度外,乡土秩序对土地流转的关系[48],看到土地流转中所蕴含“地方习惯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土地流转中的权利分配本质上也受关系的影响。

4 嵌入性视角可以完善的方向

当然,现有的社会学角度的研究还有一些不足:第一,很多社会学研究立足于产权的效率观来看问题,比如对于土地流转规模难以达成,土地流转为何在亲朋之间、口头合约为何如此普遍等社会学现象,仍旧站在绩效的立场来分析现有产权制度的不足,而没有分析这种制度背后的社会环境,使得对于相关问题的把握难以深入,消解了社会学理论工具的分析力。

第二,对于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社会学很少进行回答,也很少能够与经济学、法学的研究进行对话。事实上,由于土地流转所依赖的产权制度环境涉及到农村的社会、文化与权力关系的各个方面,光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观点来看“效率”与“公平”,就难以看到地方的社会关系、组织与制度环境及文化观念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在实际的调查中也发现,效率与公平本身就是社会建构的结果,不同的地方对于效率与公平会有不同的认识,而这类研究正是社会学的长处。

第三,虽然注意到地方传统中人们的习惯体系,包括信仰、价值观对产权观念的影响,但是在实际的研究中,对于这些习惯权利体系及共享观念如何影响土地流转的案例研究还较少,由于我国乡村社会的多样性,在正式组织制度环境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地方社会关系及文化观念等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就显得特别重要。

综上所述,采取产权社会学视野,有必要以一种比较研究的分析框架,既考虑土地流转中绩效问题,同时也考虑正式与非正式制度下的公平问题,通过这些问题的梳理,为相关决策研究提供参考,具体来说:一是改变产权“一束权利”的看法,转变成为产权是“一束关系”,是“关系产权”,受社会、文化与权力关系的影响,土地流转必然涉及到具体的社会关系运作,这种观点避免将产权视为割裂的、孤立的经济现象,将之作为一种整体社会现象进行研究。二是破除经济理性人的“个体主义”的窠臼,考虑个人的社会人特征,以及个人所依附的组织结构、社会关系网络。从产权的嵌入性视角出发,分析土地流转的组织制度环境,市场机制的作用,以及在不同地方社会非正式制度环境中,土地流转的不同的表现形式。三是充分地吸收新制度经济学派中对于产权的理论成果,尤其是新制度学派中对非正式制度中的传统、文化、意识形态的相关理论分析,同时,也要吸收新制度学派对新古典经济学中的最新研究成果,对土地流转现象进行比较研究。

总而言之,充分考虑地方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对于土地权利及土地流转的影响,需要从一种整体视野,分析这一经济现象的嵌入性,这是将来分析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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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ression"Embedded"—On the Plight of Rural Land Transfer from Three Perspectives

HULiang,WANGYi
(College ofPublic Administration,Hohai University,Nanjing211100,China)

The land transfer in China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in policy guidance and concrete implementation,and made an inventory of local land resources and liberated the productive forces.However,due to the current 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system, resultingin a lot of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land transfer.This paper analyzed the reasons ofeconomics and the lawofthe land transfer dilemma,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land transfer was influenced by some social,cultural and power relationsing,reflecting the right of management,decision-making,allocation offarmers in the land was in the same place was infiltrated by habit right system.In this sense, the rural land transfer was also a sociological problem.Need to standed in the"embedded"perspective to analyze the existing land transfer propertyrights dilemma,will be more meaningful.

rural land transfer;law;economics;embeddingproperty

F321.1

A文献标识码:1002-2481(2017)02-0281-07

10.3969/j.issn.1002-2481.2017.02.34

2016-09-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CSH02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2015B23614)

胡亮(1978-),男,江西永丰人,副教授,主要从事文化人类学、农村社会学等领域的教学及研究工作。汪漪为通信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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