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7-04-05 07:35吴妍
福建轻纺 2017年11期
关键词:举办者举办地出厂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网消息,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举办日的三日前向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措施以及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情况等信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产品留样制度,对出厂的所有批次产品留存样品。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出厂检验的需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免除标注保质期的留样食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条例》还提出,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吴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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