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与法制建设的落实
——以彝族地区为例※

2017-04-05 13:29任渝婉
四川旅游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习惯法法制彝族

任渝婉 王 鹏

(四川旅游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0)

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与法制建设的落实
——以彝族地区为例※

任渝婉 王 鹏

(四川旅游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0)

少数民族法是中国法文化中的一个独特存在,其以特有的方式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从彝族地区的民族法制角度切入,先是简要分析了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内涵及功能,充分体现出少数民族法文化的价值,突出了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的重要性。然后,从彝族法文化价值与和谐社会构建角度入手,探讨了彝族法文化保护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彝族地区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互补与冲突,并以此为据对彝族民族法文化保护与法制建设的落实提出了几点建议。

彝族;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关联性研究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彝族民族法文化作为我国法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彝族地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等各个方面,用自身独有的方式调整着彝族民族地区的社会关系。考虑到彝族民族法文化的重要性和地位,其必然包含在《决定》指示范围内,所以在法制建设中要依法保护彝族民族法文化,同时又要处理好其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唯有这样,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意见》文件精神,搞好民族法制建设工作,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 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内涵与功能

关于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定义,国内外学术界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定论,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学者们通常认为,法文化主要表现为一定社会(群体)对于法或法律制度等社会规范的观点和态度的结合,涵盖了法律意识、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从这一点来看,可以把少数民族法文化看作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意识、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等内容的综合体现,并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主体。

少数民族法文化是各民族在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着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习惯法规范,民族成员的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习惯法行为等方面的内容,从中可以窥探出各民族的传统文化。

少数民族法作为民族地区长期约定俗成的一类社会规范,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传统民族文化、促进社会发展等社会功能,以及强制、教育、指引等规范功能,这些功能相辅相成、相互联系,在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1]。可见,少数民族法文化在我国法制建设中有着无比重要的价值,应当把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纳入我国法制建设的总体框架中来,以加强民族法制,构建和谐社会。

2 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与法制建设的关联性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广阔,有55个少数民族,各民族在千百年的发展中形成了独特的民族风情和民族文化[2]。彝族是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一个,有自己的宗族法制,即民族习惯法,在发展中以民族习惯法为主体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民族法文化,这是他们智慧的积累与结晶。彝族法文化不仅仅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今天彝族地区并没有完全消亡,以旺盛的生命力一直延续着,它属于现在和未来。即使在当代的信息社会,各民族文化频繁交流和高度融合情况下,彝族习惯法的意识、行为等方面的观念依然深深地扎根于民族地区成员的头脑之中,对成员们还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对彝族地区的社会发展还有着很大的影响。倘若法制建设中忽略彝族法文化,势必会造成彝族地区的社会秩序混乱,减弱彝族地区成员的民族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威胁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彝族法文化的作用和价值是巨大的,不能忽略其法制建设意义,这不符合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宗旨。基于这样的考量,为搞好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工作,应当正视彝族法文化保护与法制建设之间的这种关联性,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关系和谐,促进彝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全面发展。

此外,彝族地区的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是一种互补与冲突的关系。彝族民族习惯法一方面弥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因为国家制定法很少考虑彝族地区的特殊情况,而彝族民族习惯法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彝族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在某些地方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如婚姻家庭等方面。之所以存在冲突,主要在于彝族民族习惯法赖以存在的基础、目的、作用、执行实施等不同于国家制定法[3]。这样的一种互补与冲突的关系,使彝族法文化保护与法制建设的落实工作多了一重考量,对彝族法文化不可能一味地抱着保护与传承的态度,要取之精华、弃之糟粕,使彝族法文化保护工作服务国家法制建设,否则将阻碍我国法制建设工作的顺利展开。

3 彝族法文化保护与法制建设的落实建议

3.1 建立民族法制体系,切实把彝族法文化保护纳入到法制建设工作中来

在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与法制建设间有着一种必然的联系,客观上要求在法制建设工作中处理好各民族法文化与推进法治进程的关系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我国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因,以适应我国特殊的国情。为了搞好法制建设工作,在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遵循国家依法治国方针,尊重和保护彝族法文化,把彝族法文化纳入我国依法治国的整体框架中来,构建民族法制体系,用法制解决民族问题,建立团结、平等、互助的民族关系法制制度,促进彝族地区繁荣发展,推进我国法制建设。

但是,由于彝族地区的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是一种互补与冲突的关系,法制建设中应当对彝族法文化采用两种处理方式。具体是:一方面融合,吸收其中与国家制定法互补的部分,完善国家制定法;另一方面要处理好各种冲突关系,既不会破坏彝族法文化,尊重彝族地区的民族宗法,又可以推动法制建设。这种处理方式能同时做好彝族法文化保护与法制建设工作。

3.2 采用“因俗而治”原则,把彝族法文化与现代法制精神结合起来

从古至今,中国一直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习惯法都不尽相同。历史上一些朝代面对各民族不同的习惯法,为稳定社会、团结人民,采用“因俗而治”原则,“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在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和发展中起到了巨大作用。在彝族法文化保护与法制建设的落实工作中吸取这一成功的经验,仍然沿袭“因俗而治”原则,把彝族法文化与现代法制精神结合起来,以适应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推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工作的高效展开。

在“因俗而治”的民族法制模式下,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彝族法文化保护要服务于国家法制建设,不能在违背国家依法治国方针情况下仍然采用因俗而治。一旦彝族地区的习惯法实施阻碍到了法制建设进程,或其中的一些因素与法制原则相违背,必须从法制建设这个大局来考虑彝族法文化的保护工作,不能因保护彝族法文化而罔顾法制建设的贯彻,这样才能很好地继承彝族法文化的优秀传统,促进其现代化发展,为法治国家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特别是当前彝族法文化中存在着违反法制建设宗旨的因素,如冲突之处,倘若任由彝族地区按照自己的习惯法自行其是,会造成国家政令不畅、法纪难彰,引起社会秩序混乱。所以,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过程中,一定要确保彝族法文化保护服务于国家法制建设的这个大局,维护全民族的共同利益,为彝族地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4]。

3.3 加强彝族法文化研究,做好优秀成分的提取工作

考虑到彝族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的冲突,为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工作的有序展开,应当加强对彝族法文化的研究,了解彝族地区的民族习惯法,以及其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意识、法律行为、运行机制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对彝族法文化加以利用、合理取舍,提取其中优秀的成分为法制建设所用,做到取之精华弃之糟粕,提高彝族法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质量。

我们知道,彝族地区的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是一种互补与冲突的关系,彝族习惯法作为当地的社会规范,是彝族地区成员生活秩序的基础,是调整彝族地区社会关系和解决彝族成员矛盾纠纷的主要依据,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明显[5]。但是,其某些方面与国家制定法存在冲突,不能盲目地加以利用和保护,否则将威胁法制社会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在彝族法文化保护与民族法制建设工作中,做好彝族地区的习惯法研究工作,力争发挥出彝族法文化的功能和价值。从目前看,国内外对彝族地区习惯法的研究依然停留在较浅的层面上,主要涉及基本理论、功能、作用及其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等内容,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很少涉及彝族习惯法现代化发展主题,不利于彝族法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由于彝族是我国由奴隶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彝族法文化所呈现出来的独特原生态特征和内涵,是其他少数民族法文化所不具备的,但是这也为其现代化发展带来了一定阻碍。彝族法文化的现代化发展是关系到其保护与传承的重大问题,应当把研究的广度拓展到这一层面上,积极探索彝族法文化的现代化发展策略和渠道,使之适应我国当前的法制社会建设进程,并推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

4 结语

综上所述,彝族法文化是彝族地区文化组成的一部分,也是我国法文化的重要构成,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彝族地区社会关系调整与经济发展,以及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发挥了无比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法治建设工作中,对彝族法文化应当采用保护与尊重的态度,对它采用任何形式的歧视都会伤害彝族地区成员的感情,降低民族凝聚力,威胁国家稳定。所以,为搞好我国法制建设,把彝族法文化保护纳入到国家法制建设的整体框架中来,建立民族法制体制,采用“因俗而治”原则,并且加强对彝族法文化的研究,充分了解彝族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互补与冲突,提取出其中优秀部分为法制建设所用,切实发挥彝族法文化的功能和价值,推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进程。

[1]任渝婉.谚语与法律:少数民族民间法文化的功能启示[J].贵州民族研究,2015(10):47-50.

[2]吴大华,刘云飞,郭婧.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的发展与思考[J].民族研究,2009(5):24-33.

[3]郑毅.试论民族法学的性质、理论体系及其调整对象[J].广西民族研究,2010(3):19-26.

[4]任渝婉,马胜荣.可持续发展视角下民族旅游法制的模块化建设[J].贵州民族研究,2016(5):33-36.

[5]王允武,王杰.2011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J].民族学刊,2012(3):68-81.

On the Protection of Ethnic Minority’s Legal Cultur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A Case Study of the Yi Ethnic Area

REN Yuwan WANG Peng

(Sichuan Tourism University, Chengdu 610100, Sichuan, China)

Ethnic minority’s laws, a unique part of China’s legal culture, help to adjust social relations in areas populated by ethnic minorities, and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a harmonious society. Taking a perspective of minority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n Yi ethnic area, this paper starts with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content and function of ethnic minority’s legal culture, highlighting the value of their legal culture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its protection. Focusing on the value of Yi people legal cultur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this paper continues to probe in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ir legal culture protection an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n Yi ethnic area before reviewing the complementarity and conflict between the customary laws in Yi ethnic area and the laws issued by the state. Finally, several proposals are suggested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Yi people’s legal culture and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Yi ethnic group;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research on correlation

本文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项目“谚语与法律: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对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研究——以四川省凉山州彝族地区为例”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5DFWH009。

任渝婉(1984—),女,重庆人,重庆大学法学博士生,四川旅游学院酒店管理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学、思想政治理论研究。 王鹏(1979—),男,四川仁寿人,四川旅游学院酒店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旅游规划、饭店管理等研究。

D922

A

2095-7211(2017)01-009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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