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视角下“营改增”对我国服务业纳税主体选择的影响

2017-04-06 21:01王丽梅
商业会计 2017年4期
关键词:税负营改增高校

王丽梅

摘要:“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全面实施对服务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其中高校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一个特殊主体,在“营改增”的重大变革中应根据自身纳税特点做出谨慎选择。文章从高校的视角,通过进行改革前后的税负对比分析发现,“营改增”后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选择不同税负会有较大差异,高校宜归类为小规模纳税人。文章对服务业纳税主体的选择可以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营改增 高校 纳税主体 税负

增值税和营业税曾经在我国经济发展与改革中长期并存,并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化程度的提高,经济形态快速革新,货物和劳务的界限开始模糊,一项经济内容同时包含货物、劳务的现象变得普遍,原有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共存的格局已经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局限。就服务业来说,除了通讯业、交通运输业及文化体育业等税率为3%外,其他服务业税率较高,而且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导致服务业税负较重,不利于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此背景下,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两者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拉开了“营改增”的序幕。同年9月,试点扩大至北京等8省市,随着改革的步伐,试点的行业范围也在逐步扩大。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这一重大改革将会对服务业产生怎样的影响,会不会如预期那样全面减轻税负,这是本文要阐述的主要问题。

一、服务业的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业的地位日益重要。纵观历史,一个国家的崛起大多始于工业化,与此同时,工业化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也亟待解决,因此发展服务业就成为关键的突破口。放眼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服务业的发展,其在一国经济中占比越重,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竞争中越占优势。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占比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服务业在国际竞争中的战略优势也越来越凸显。

服务业具有知识产权化、脑力化、技术化的特点,跟传统产业相比,轻资产、占地小,能源消耗少,低成本、高附加值。它能够有效缓解资源短缺的制约,从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近年来,我国服务业持续稳定发展,附加值不断提高,其占我国GDP的比重不断增高,但是相对世界其他国家来说还有差距。因此我国的服务业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国家“十二五”规划特别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把推动服务业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大力发展生活服务业,拓展新领域,推进规模化、品牌化成为重要举措。

二、“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影响分析

(一)服务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实施“营改增”覆盖面更广,对服务业意义更大: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會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二是实现了结构性减税。“营改增”后,对于纳税人来说,购入设备等可以抵税,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说,税率由营业税的5%转为增值税的3%,税负下降约40%,对于原来的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的一些服务,由不能抵扣到现在的抵扣6%或者17%,抵扣范围的扩大,将带来税负的明显下降。三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等方面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高校的特点。现代服务业在当代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席位,而高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一个重要纳税主体,相较其他的现代服务业,自身特点突出:以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人才为主要目标,其特有的作用决定了高校机构设置的综合性以及作为纳税主体的复杂性。高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这种非营利教育的特征决定了其必然有免税的部分;同时高校还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承担着改进现有技术、发明创造新成果的任务,存在纳税收入。因此做好高校纳税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三)高校“营改增”前后税负对比分析。

1.作为流转税的两个分支,营业税与增值税在作用机制、征收环节、财政收入功能、宏观调控功能方面很相似,但是在征收依据、计税原理、适用范围等方面又存在差异,见下表:

2.高校作为综合性的法人单位,根据其业务性质,被划分为其他服务业,涉及的纳税领域主要为: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生活服务,现就高校“营改增”后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进行对比分析。

一是高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位,其年应征增值税的收入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会计核算健全,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其涉及的业务领域,税率为6%,单纯从税率来看,较原有的营业税税率提高了一个百分点,相同的营业额下,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同时,作为一般纳税人,高校可以将购进的符合税法要求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这样,“营改增”后,税负是否增加主要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高低。高校作为非营利单位,很多时候购进的物资并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条件,因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很难平衡“营改增”后增加的税负。从这一层面来说,“营改增”会导致高校的税负加重。二是高校作为非企业性单位,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降至3%,税负明显减轻。

例:某高校20×6年5月发生纳税收入50万元,购进材料6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税率为17%。试算该所院校在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缴纳增值税时应缴纳的税额以及缴纳营业税时应缴纳的税额(附加税比例为1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50×3%=1.5(万元),附加税1.5×13%=0.195(万元),合计1.695万元。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50×6%-6×17%=1.98(万元),附加税1.98×13%=0.257(万元),合计2.237万元。

缴纳营业税:50×5%=2.5(万元),附加税2.5×13%=0.325(万元),合计2.825万元。

假如该高校当期没有购入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那么纳税金额是50×6%+50×6%×13%=3.39(万元)。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营改增”后高校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相对合理,如果按一般纳税人纳税的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才可减轻税负。

三、结论

高校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一个特殊主体,在“营改增”的重要变革中应根据自身的纳税特点做出谨慎选择。本文认为,高校宜归类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高校若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不仅税负较“营改增”之前有所降低,而且操作简单、账务处理方面也可以延续以前的做法。另外,从现有税收法规的角度分析,选择暂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法人主体,在条件成熟时可转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如果一开始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进项税额抵扣有限的情况下,会加大高校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一直办理营业税业务的财务人员,不仅要进行必要的学习培训,在账务处理方面也需作出调整。

经过前期的试点地區和试点行业的探索实践,从目前来看,“营改增”运行平稳,好于预期,渐行渐好,改革成效越来越充分地凸显出来,“营改增”实现从“道道征税、全额征税”向“道道征税、道道抵扣”的转变,优化了税制结构,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好的税制环境,对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三次产业分工、融合与发展,实现服务业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对接等都发挥了积极效应。全面进入“营改增”,实现我国税制体系与国际标准税制体系的接轨,将成为新一轮税改,尤其是服务业发展的主题。但是,改革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能否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改革的成功与否。因此,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策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不仅是高校,服务业均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对纳税主体的选择作出合理的决策。S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6]36号.

[2]吴金光等.“营改增”的影响效应研究——以上海市的改革试点为例[J].财经问题研究,2014,(2).

[3]李超,王凯.“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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