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修改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2017-04-06 03:02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2期
关键词:行为能力民事行为民法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00)

从民法典修改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江录梦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00)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对相对的概念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上三大基本民事能力之一,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并重。民法上“权利能力是着眼于静态面,行为能力则是着眼于动态面。”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行为能力则是由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不同的条件所决定的。其中,年龄是判断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层级的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标准。民法中通过对不同的年龄设计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随着社会和科学的日新月异的发展,现在的未成年人已经不同往日,以前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也已经有些不合时宜。最近正在修改的民法典也对这一内容做出了修改,但是学界对这一举措存在不同的声音。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年龄是界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首要标准,因为一个人的年龄与他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发育是否健全有直接联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是一个分界线,他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分隔开来。“盖人的思虑智慧因年龄而异,与年俱进,可作为意思能力是否健全的标准。”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上限

民法通则第11条明确规定了年满18周岁且智力正常,精神健全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排除第二款的特殊规定,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看出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上限是不满18周岁。一般来说,各个国家的未成年人的发育成熟年龄基本相同,应该不会有什么很大的差别,但是各个国家的民法仍然按照不同的年龄来划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这是和各国的历史传统、宗教信仰、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紧密联系的。比如日本规定的成年的年龄是20周岁,法国则和我们一样,也是18周岁是成年的标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限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这是经过2009年的修订现行有效的民法通则的规定。然而,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我们的社会也是在急剧的发生着变化,现在的未成年人早就不能和之前再同日而语。现在的未成年人四五岁就已经开始玩手机、玩电脑,他们接触社会的时间更加提前,机会也更加频繁,网络世界对他们的影响很大。除此之外,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小孩子也变得越来越富裕,他们往往很小就已经开始有着自己的小笔积蓄,开始自己独立的购买一些小件的生活用品。总之,现在的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如果还是以之前的10周岁的标准来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年龄的话,会对市场交易造成很大的障碍,也严重违背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民法初衷。所以,2016年正在审议的民法典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年龄下调到了六周岁。但是,对于6周岁这个下限是否合适也是引起了不少学者的争论。

二、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始年龄的评析

(一)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始年龄的利处

民法典提出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到6周岁,这一重大举措是在众多专家学者的多番讨论之后才确定下来的,自然有它的意义所在。具体分析这一重大修改带来的利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顺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10周岁的标准是1986年制定的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当时的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都比较落后,很多儿童到6周岁甚至10周岁才能接受教育,他们的心智成熟的都比较晚,和社会的接触活动也比较少,所以社会能力也有所欠缺。因此,综合考虑当时未成年人的各种状态和条件,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规定在了10周岁。但是,我们的社会在急剧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很多,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社会活动也相应的进步了很多,仍然拘泥于10周岁的标准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现在的儿童3周岁甚至更小就已经接受了教育,有些神童甚至比一个成年人的智商更高,心智成熟的也很早。除此之外,现在的儿童很小也就已经开始了社会活动,他们和社会的接触活动很密集,社会能力相应的也很早就已经成熟了。总而言之,现代社会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心智和知识储备以及社会能力已经很早就形成了,这对他们的意思能力有很大的影响,如果继续以10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因此,民法典这一重大突破性的改变,正是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

2.有助于保证交易安全和交易稳定

我们的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强调交易的稳定性。在大多数未成年人意思能力已经非常成熟的情况下,仍然受限于10周岁的标准,显然不利于市场稳定和安全。现在的未成年人已经很早熟,对社会活动的需求也相对多了很多。他们很小就已经开始买一些小件的生活用品和文具之类,有些富裕的小孩子甚至很小已经开始买一些很贵的东西,顺应时代的发展,他们的需求也在变化。如果还是10周岁的标准的话,他们在进行这些交易活动时就都会受到限制,需要征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显然这很不利于维持市场安全和稳定。

3.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民法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对于交易相对人的保护相对比较薄弱。但是,法律是公平的,平等是民法的一大基本原则。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随着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的入学,他们的社会活动范围扩大了,参与民事活动的频率也增加了。如果这时候还不赋予他们一定范围的行为能力,交易相对人就会承担因行为无效而带来的利益损失的风险。因此赋予已经跨入校园的未成年人一定的行为能力,交易相对人就不会担心因未成年人没有行为能力而导致的利益风险。所以,从公平的角度考虑,这也是对交易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

4.契合民法的自愿原则

民法是私法,以意思自治为理念。在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中民法充分赋予其自主性,使民事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自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他人的非法干预,而自愿原则又是意思自治理念的体现。民法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未成年人也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也有自己独立的思想和人格,自然也应该被尊重。有一句话说的很好:“对一个人的尊重,首要的莫过于对一个人的意思自由的尊重。”当代社会的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很早,意思能力也很早就相对比较完善,如果不给予他们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对他们的不尊重,从深层次来说,也是违背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所以,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这一举措,不仅是对当代未成年人的尊重,也是契合民法自愿原则的体现。

(二)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始年龄的争议

民法典的修改是民法学界的一大重磅新闻,引起了很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和讨论。其中关于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始年龄的规定也是引来了很多专家学者关于他的不同的争论,争议之处大概有以下几点。

1.6周岁的年龄是否合适

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始年龄这一做法,不同的学者持不同的意见,有的支持,有的反对。在支持降低的学者里面,关于降低到几周岁又存在不同的声音。尤其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一派学者已经对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做出了充分的论证,他们认为:“当今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未成年人的心理及生理发育程度远比立法之初成熟很多,为了和社会实际相适应,也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应将七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以期立法与社会相适应。”此外,杨立新教授也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和王利明教授的看法一样,也认为应该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下调到七周岁最为合适。

2.是否应该降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法律应该是一个整体,应该统筹考虑。既然已经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始年龄,那相应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否也应该随着降低。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的比较早,社会能力的养成也提前了很多,那么关于成年的年龄标准是否也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予以降低。

三、完善建议

针对上面第四部分提出的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最低年龄的利处和存在的争议,对于应该如何完善民事行为年龄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下调限制民事行为年龄的起始年龄到8周岁

法律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从各国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来看,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与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程度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前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已经变得很不合时宜,急需改变。但是,民法典直接将其下调到6周岁,未免显得太急躁。虽然现在的儿童心智成熟比较早,接触社会也很早,但是6周岁毕竟也才刚入学,他们的思想观念,人生理念等等尚未形成,这时候赋予其行为能力,难免会存在风险。所以,笔者认为,8周岁是比较合适的年龄界限。这时候的未成年人一般已经入学两三年,有了一定的受教育的经历,在学校和父母的教育下,思想更进一步成熟,并且初步形成了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判断能力更进一步提高了很多,意思能力也更加完备。这时候赋予其相应的行为能力,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尊重,顺应了民法的自愿精神,也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而也保证了交易安全。

(二)降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既然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那相应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也应该适当降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的标准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10周岁都是现行民法通则在1986年制定的,这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的条件决定的。然而,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应该顺应时代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笔者认为,应该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也适当下调到16周岁,这样更加符合现在的社会现实。随着未成年的早熟,他们对社会活动的需求越来越多,也需要更多的行为能力,才能更加不受限制的进行民事行为。16周岁的小孩一般都已经自己做决定,自己独立进行一些民事行为,赋予他们更完整的行为能力,也可以更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结语

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下调到6周岁,这一举措是民法学界的一项重大进步。但是下调的幅度是否合适,是否应该统筹考虑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也予以适当的下调,等等类似的问题也随之而来,需要我们的专家学者和立法者们更加积极的讨论,得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 年版。

[2]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

[3]王书江:《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

[4]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

[5]王明锁:《民事法律行为范畴的守成与完善》,载《部门法专论》2013 年 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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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朱涛:《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法理研究》,西南政法大学 2010 年博士论文。

[9]吴晓萍:《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华东政法大学 2008 年硕士论文。

江录梦(1995.7-),女,汉族,安徽人,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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