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案件中量刑问题的实证研究

2017-04-07 15:16李雪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实证研究量刑

摘要:各地方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一年中25份组織考试作弊类犯罪案件判决文书为基础,结合司法实务中对组织考试作弊案件的量刑中适用刑种多为有期徒刑、量刑幅度选择偏低、罚金数额总体偏低以及缓刑的适用率过高的现状,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完善量刑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组织考试作弊;量刑;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4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30-03

作者简介:李雪(1992-),女,回族,山东菏泽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一、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组织考试作弊”为关键词对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文书类型为“判决书”、法律依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裁判日期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案件进行全文检索后,共检索出29份关于组织作弊案件的判决书。去除其中虽含“组织考试作弊”实际上未构成犯罪的判决书1份以及重复判决书3份,共25份判决书成为分析样本。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量刑现状

(一)刑种适用多为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中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两档量刑规定,第一档量刑是针对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此犯罪行为而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而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应适用第二档量刑规定,在依法对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刑。对组织考试作弊罪刑种的适用上,法官掌握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包括免于刑事处罚、有期徒刑、拘役刑、单处罚金刑等四种情形。表1中显示在样本中所记载的组织考试作弊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占到73.2%,判处拘役占12.5%,这反映出在此类案件中对刑种的选择多为有期徒刑这一种主刑,而单处罚金适用率与拘役持平,均为12.5%;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率最低,仅为1.8%。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刑种选择呈现出一种从轻到重逐渐递增的规定,实务部门在判处此类案件时还是倾向于选择较重刑种处理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

(二)量刑幅度选择偏轻

依照我国刑法条文中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量刑规定可知此类犯罪共有两个量刑幅度可供选择,针对行为人在国家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或为他人实现犯罪目的而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行为的应适用第一档量刑;对于情节严重的则适用第二档量刑。但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一年中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量刑的适用可以看出,除去免于刑事处罚和单处罚金的刑种适用,其余均适用第一档量刑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第一档刑期中拘役量刑的平均值约为4.9个月,其最高量刑为6个月,最多的量刑选择为5个月;有期徒刑量刑的平均值约为9.8个月,其最高量刑为2年,最多的量刑选择为1年,虽拘役刑的刑期恰好位于法定刑中线上,但在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量刑中通常选用的有期徒刑刑期的选择则在法定刑中线以下进行。

(三)罚金数额总体偏低

对被判处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可选择单处罚金,亦可选择并处罚金。从表2、表3和图1中可以看出,在这56个样本中,除去被免予刑事责任的1个样本,被判单处罚金的7个样本中罚金数额的平均量刑约为10714.29元,法官最多选择为5000元,最高量刑为20000元,而单处罚金数额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占71.43%。48个并处罚金的数额均值为9562.50元,其中法官最多选择为10000元,最高为30000元,76.89%的并处罚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下,而在55个被处以罚金刑的组织考试作弊案件中,70.36%被处以10000元以下罚金,纵观所有单处或并处罚金的量刑可以得知,实务工作中,法官对组织考试作弊案件中的罚金选择金额总体偏低。

(四)缓刑的适用率过高

在25份判决书中所涉及的56名被告人中,共有23人被判处缓刑,适用缓刑的比例占全样本的41%,从表4中可以看出,在组织考试作弊案件中缓刑考验期平均为14.17个月,最低为10个月,最高为2年,最多选择考验期为1年,达69.57%。虽然在案件量刑过程中对缓刑考验期长多为1年的选择同其他刑事案件的惯常选择相符[1],但在实物工作中对此类案件缓刑使用的比例则远高于全国缓刑平均适用比率[2]。可见法院在组织考试作弊案件量刑中过多的使用了缓刑,同时也造成了组织考试作弊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间量刑的不均衡。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量刑现状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这25份组织考试作弊案件判决书中56名被告人中的55位被予以刑事处罚的量刑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得知,在组织考试作弊入刑一年来,司法实务产生对此类案件的量刑现状的原因主要为:

(一)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量刑规范指导

尽管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中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违法行为作了入罪规定,但该法条中所规定的两档量刑仅以“情节严重”作为区分标准,未对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进行区分,对单处或并处罚金的数额亦未进行明确规定,且将该违法行为作了入罪规定后,并未在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其进行规范化量刑指导,导致法官在裁定此类案件中由于组织考试作弊罪法定量刑幅度过大、没有此类案件的量刑指导使其自由裁量权范围较大,若法官对其裁量权把握不当,便极易造成量刑失衡,不利实现组织作弊案件的刑责相适应。

(二)重定罪轻量刑的刑罚观念导致量刑畸轻

纵观这25份组织考试作弊案件的判决书可以发现,判决书中对构成案件犯罪事实和实施组织考试作弊中使用的工具等均作了极其详尽的描述与分析,但对量刑情节的评析则被放在判决书的最后一段,仅以一句话对量刑情节点评后便直接作出量刑结论,对量刑事实及量刑依据均未作出说明,如四川省王某、程某等组织考试作弊案(2016)川112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中“王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交纳违法所得,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产生社会危害性,请求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3]、昆明市王青限、张银江组织考试作弊罪(2016)云0102刑初69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青限、张银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4]均仅以一句话对案件的量刑情节予以点评,而这种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观念极易致使法官对此类刑事案件做出的量刑裁定畸轻。

(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自首等情节是予以判处缓刑的直接原因

在选取的组织考试作弊案件的56个被告人中,共有23个被判处了缓刑。通过对这23个刑事判决裁定的观察发现,其被判处缓刑是由其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皆有不同程度的自首、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节,如广东省阳某、李某峰、刘某香、戴某强等(2016)粤0305刑初96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的刘某、戴某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但在同一案件中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阳某与李某皆引起未具自首情节且为案件主犯而未被判处缓刑[5];辽宁省王某、董某甲、袁某某、董某乙等(2015)苏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董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韩某某“认罪悔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的行为被适用缓刑、而同一犯罪案件中的董某乙、王某某、訾某以及苏某某则因不具备此类情节未被适用缓刑[6]。

四、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量刑的规制

(一)完善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规定,制定量刑指导规则

纵观组织考试作弊或为此类行为的實现提供帮助等侵犯国家考试制度的违法行为入刑一年来所作出的这25件组织考试作弊案件的刑事判决可知,由于当前我国的刑法条文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均未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量刑予以明确规定而导致的量刑中法官对“情节严重”的标准把握不明、对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无衡量标准、对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裁定无具体规则予以指导。为完善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规定,制定确实有效的量刑指导规则,应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法官在案件裁判中必须遵循量刑步骤,在确定罪刑的量刑起点后,依据该案犯罪情节及其行为结果对犯罪分子的基准刑予以适当调整,并结合案情确定最终宣告刑。

(二)加强刑事判决书中对量刑程序的说理

由于当前刑事案件判决书中过于重视对违法行为进行入罪定性的阐述而忽略了对量刑程序的适当说理,导致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极大的发挥其自由裁量权,造成刑事案件做出的量刑裁定畸轻,同时使量刑裁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约束。为提高案件判决中量刑裁定结论的公信力,在刑事案件判决书中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程序的说理:第一,应当在判决书中将案件中被视作量刑情节的犯罪事实及原由予以言明;第二,应当详细阐明作为量刑情节的各个案件事实及其在量刑程序中所发挥的作用;第三,应当审慎把握量刑情节对刑事案件基准刑的影响度并将其明确反应在判决书中。

(三)加强对缓刑适用的监督,规范适用的量刑情节

为规范缓刑在组织考试作弊案件中的适用情形,必须加强对缓刑适用程序的监督,而规范予以适用缓刑的量刑情节则是规范其适用率的前提。结合判决书中被判处缓刑的23人的量刑情节不难看出,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以及犯罪分子本身的自首情节等是被判处缓刑的重要原因。而从源头限制量刑程序中的缓刑适用就必须规范对组织考试作弊案件中对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等予以具体规范,从而避免辩护方滥用量刑情节以达到适用缓刑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章桦,李晓霞.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特征及量刑模型构建实证研究—基于全国4782份随机抽样判决书[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5):101.

[2]石镁虹,章桦,徐正东.我国非法行医罪的实证考察[J].医学与法学,2015,4(7):54.

[3]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川1123刑初58号,王某、程某等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4]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云0102刑初698号,王青限、张银江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5]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粤0305刑初963号,阳某,李某峰,刘某香,戴某强,杨某琼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6]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苏刑初字第541号,王某、董某甲、袁某某、董某乙、王某某、訾某、苏某某、董某丙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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