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连带责任之探析

2017-04-07 07:58王文玥闫纪钢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法总则

王文玥 闫纪钢

摘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二十五次会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本次会议上提交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更是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本文将在此背景之下,从连带责任的立法背景、立法争议和条文理解入手,对该条文进行全面解析。

关键词: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条文解析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35-01

作者简介:王文玥(1996-),女,汉族,四川攀枝花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法;闫纪钢(1994-),男,汉族,河南周口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法。

一、立法背景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行《民法通则》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经过长年累月的实践,已有不合理之处,笔者在这里列举一二:①《民法通则》只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对连带责任进行了规定,然而连带责任还存在于合同之债等领域当中,只在某一领域规定连带责任,显然不能起到民法总则的指领作用;②《民法通则》没有确定连带责任人的内部追偿制度,司法实践中又常常出现连带责任人相互追偿的情形,在没有法律的规定之下,追偿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根据前两点的分析可知,《民法通则》关于总则的内容较为简略,许多内容仍然欠缺。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责任中的连带责任进行概括性规定,发挥总则的引领作用,是本条文的立法背景。

二、立法争议

(一)针对本条文是否应该补充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争议

杨立新教授曾指出——《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较多的缺陷。例如:一是,民事责任的形态只规定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规则,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因而使多数人之责的规定不完整。①由此可见,杨立新教授出于保持民法总则完整性的考虑,应当是同意在182条的基础上增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

但是有一部分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不应当规定民事责任。他们认为在以后的民事立法中,难以避免地会规定各式各样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物权法》中的物权法的责任,因而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一章完全是是多此一举。因此,他们从根本上反对《民法总则》中对民事责任进行规定,自然也就不认为有必要在182条中补充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针对各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份额如何确定问题的争议

对于此问题学术界长期存在争议。杨立新教授支持“过错为主说”,他认为“过错程度大小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②。张新宝教授则认为“应该以原因力作为主要标准,适当考虑第三人与被告的过错类别和过程程度”③。王利明教授的则是两人观点的折衷,他主要持“应当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程度确定分担比例④”的观点。

三、条文理解

(一)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有数人,债权人得请求全部之给付或债务人负有全部给付之义务,唯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其债务之全部关系归于消灭的债务关系⑤。

连带责任构成要件为:①连带责任人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②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请求权基础;③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

(二)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内部关系上,各连带责任人之间往往是按份责任关系。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确定——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应当平均承担。

連带责任对每个具体连带责任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但是它能够使连带责任人之间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这有利于防止连带责任人逃避责任,从而保障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得到救济。

(三)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的追偿权分为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完全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部分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额的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

然而,实践中往往有这样案例出现:连带责任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应当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下一般按照公平原则,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分担。

[注释]

①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正当性基础[N].南方都市报,2016-8-31.

②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200.

③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42.

④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735.

⑤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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