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制度的研究

2017-04-07 15:23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职能定位

摘要:法官助理,简言之即为法官助手,其职责是与书记员一起协助法官做好司法诉讼工作。法官助理制度源于西方司法体制,在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推进司法人员职业专业化的改革背影下,其作为法官员额项下的一个子命题被提上我国司法改革的议程。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新的审判权力架构下,法官助理在其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法官助理的改革,关系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成败①。本文拟从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和组织设置两个方面为切入点,将静态的法官助理制度,放到动态的司法实践中,从实务语境的角度去探知法官、书记员与法官助理对该制度的接受程度、理解认知、履职状况等,分析其中存在问题与原因,然后从角色定位、职责范围、组织设置三个方面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冀求最大程度凝聚激发各类司法主体改革共识,为进一步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提供浅许的帮助。

关键词:法官助理;职能定位;组织设置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44-04

课题组成员简介:李朝俊(1964-),男,贵州安顺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院长;陈优海(1983-),男,贵州安顺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立案庭,庭长,员额制法官;张良(1988-),男,贵州安顺人,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信息技术组,组长。

一、法官助理制度预设目标

(一)职能定位的价值追求

1.推进司法审判的专业化、职业化

在审判团队架构中加入法官助理一职,由其与书记员一起承担与审判相关的辅助性事务,将法官从大量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裁判之职,形成以法官为中心扁平化的团队结构,突显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同时,通过设置较高的专业智识和职业伦理门槛,采取遴选方式并限制员额数以确保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与职业保障待遇,实现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目标。

2.推升案件质效,促进公正公开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当经济、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就会出现分工②。法院事务亦是如此,将审判事务依据一定的标准在法官与辅助人员之间进行合理分工,有助于提升工作质效以及专业化程度。同时,合理的分权与限权,有助于规范审判权行使,促进审判公正公开。

其一,法官助理是法官的智库和参谋,可以对法官的审判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让法官有更开阔的思路进行裁判;其二,当法官的行为偏离正当程序时,法官助理可以制约监督法官的肆意行为,有助于防止司法专断;其三,法官助理制度预防法官在审判前与当事人接触产生先入为主的意见,为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设立一道隔离带,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③;其四,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法官助理与当事人之间基于案件信息传递所展現的办案过程,为司法过程公开提供了有利的契机,使得法官心证成为可以公开和检验的司法过程;其五,法官助理是书记员的指导员,带领书记员开展送达、调查、调解等工作,指导书记员完成各种事务性工作,通过精心辅助与默契配合,为法官妥善审理裁判案件,提升司法质效提供有效支撑。

(二)司法组织的合理建构

1.人员分类管理的调节器

基于员额法官遴选条件的设置及额度比例的限制,人员分类管理后,很大部分未能入额的原任法官将面临转岗分流问题。在向外分流渠道尚未完全畅通且法官助理队伍尚处于新建的背景下,法官助理成了法官分流的重要走向,在一定程序上缓冲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对法院队伍带来的震荡。同时,原任法官转任法官助理,受益于其原有的办案实践经验,其将对由书记员选任为法官助理的人员起到很好的传、帮、带作用,同时亦能够更好地支持员额法官开展工作,因此,法官助理制度可比作人员分类管理的调节器。

2.未来职业法官的蓄水池

法官助理跟随法官参与调查、调解、庭审和草拟裁判文书,通过实战学习审判经验和管理能力,在与书记员的合作中提高自己的合作共事能力,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中提升自己语言表达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使自己在真正以法官身份行使审判职责前,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完成了基本执业能力储备。尽管法官遴选机制正在试图打通法官、律师和法学家之间的壁垒④,但体制隔阂及长期形成的职业思维、收入待遇等多重因素,使得从学者、律师中招录职业法官目前还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有益补充和宣示性的法律职业制度多元化的制度安排,法官助理在很长时间里都将会是员额法官最重要的后备力量。因此,法官助理制度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兼顾了法官培养与储备功能。

二、理想与现实交错下的法官助理制度

(一)职能定位在司法实践中“走样”

1.思维不同步与信息不对称,造成法官常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

司法认知是围绕事实与法律展开的思维历程,两者间很难完全割裂开来。在现实的司法认知中,内化于法官个人的思维个性和司法经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官助理承担着与诉讼活动直接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其工作完成情况将对法官司法认知的走向和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对法律与事实的发现不仅发生在庭审程序中,还可能发生在庭审之外的非正式过程之中。表现在处理个案时,法官往往需要往返于各项方针、政策和外部事实(如纠纷产生的背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可能引发的涉诉信访),补强并形成自己对案件全局的判断。在司法认知过程中植入法官助理角色后,获取庭审之外的案件信息并转化提炼为处理案件时的参考依据的职责,将由法官助理承担。从这个意义而言,法官助理将成为法官与审判对象的“中介”。法官对这一变化的适应程度如何,取决于他们使用法官助理的意愿及法官助理本身的履职能力。

2.权威性不足和调判程序的不可分性,造成法官常穿梭于裁判与调解之间

调解结案率仍是当下法官办案质效中重要的考核指标。由法官助理承担调解职责,面临着来自裁判者的身份与道德教化者的身份两重挑战。尽管我们一再强调不得“以判压调”,但是由法官主持调解,基于身份的重合性与事实的一致性,以及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理性预判,都会促会纠纷的解决。如果换由法官助理专司调解之职能否取得如此效果,尚待司法实践检验。同时,裁判和调解在诉讼程序中总是交替进行的,很难截然分开,法官助理能在多大程度上分担调解工作,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职权释明的主动性与适度性,造成法官常变通于主动与被动之间

法官推进诉讼程序运行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对事实和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信息交换及意思沟通,从而推进诉讼实体性问题的解决。可以说,释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审理的走向,比如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适用法律的释明、举证责任分配的释明、补强证据的释明等。如果不释明或释明不当,则上述程序在促进审判方面的作用将得不到发挥。如将释明权交由法官助理行使,则释明范围、释明时机及效果等把握,都有待实践检验。

(二)司法组织的现实压力

1.调整稳定人员的压力

对从法官转岗为法官助理的人员,称呼的变化本身就是一种明显的符号性利益损失,加之无法享受到法官未来可能享受的待遇、职业保障等利益的损失,改革对其造成的影响不言而喻,难免会产生消极、抵触、阻碍改革的心理;对于新任法官助理的人员,由于失去原有体制路径依赖,晋升法官之路不确定因素增加,职业预期变得模糊,加之法官员额的相对固定,而法官助理单独职务序列等职业配套措施未同步跟进,加剧职业群体迷茫,可能会造成颇具经验的法官助理自主外流⑤。

2.人员分流的压力

从法院现有人员中遴选出优秀人员担任员额法官,其他人相应转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司法行政人员,看起来好似原地踏步地实现了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但是人员的整体结构并未发生改变,重新排列组合并不能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改革的现实情况是:未能遴选为员额法官的现任法官,既做不好法官助理,也做不好书记员,更不能适应司法行政岗位,或者虽能适应但人数却超过了司法行政岗位需要的职数。员额制下的团队审判模式,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这“两条脚”参差不齐、长短不一,严重制约审判工作。目前,由于人员向外分流的渠道尚未打通,法官助理的来源渠道、任职条件亦未明确,法官助理未得到书面任命,改革流于形式,现有“老人”出不去,“新人”进不来,人的问题极为突出。

三、职能定位与组织设置交互影响下的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走样,原因有多方面,既有因职责不清引起认知上的分歧,也有行为主体个性化的解读导致日常运作的随意;既混合了法官们对职责分工后的不适,也充满了法官助理能力刚性不足的无奈。

其一,忽视司法职责间的内在联系,将司法结果的取得看作司法主体间简单的劳动相加,导致分工协作后运行状况不甚理想;其二,模糊甚至漠视司法主体的职业预期,势必削弱司法主体对人员分类改革的认同度与参与度;其三、行为主体对制度差异化的解读,导致制度设计得到普遍而统一的落实,法官助理的角色往往会朝着法官或书记员这两端靠拢,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变形;其四,法官对于原有的办案程序存在路径依赖,对于法官助理加入之后,如何操作新的司法程序可能准备不足。

四、法官助理制度向其设计初衷回归的现实路径

理想始终应该关照现实,改革不仅要立足现实也要放眼长远。人员分类管理,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基石,方向不可逆转。探析法官助理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目的在于通过完善制度设计,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阻力,实现法官助理制度应有的功能价值。

(一)角色定位

准确定位法官助理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的地位,是保证其全面正确履职的前提。1、职能定位。以审判事务是否涉及判断权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具体而言,阅卷、开庭审理、合议案件、裁判文书撰写与签发为审判核心事务,由法官承担。除此之外的审判辅助事务中,书记员专门承担笔录职责以及其他司法协助职责。根据上述划分,法官助理专司审判辅助事务,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协助事务不是法官助理的职责。2、组织设置。以团队化的组织结构行使审判权,目的在于实现管理的扁平化,形成以法官为核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为辅助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在审判团队内部,还应形成司法权行使的内部制约机制,保证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行使职权的相对性与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因此,从组织设置的定位上,法官助理应是法院的法官助理,而不是法官的法官助理。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除配合协协作,还应相互监督制约。

(二)职责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19条从七个方面明确了法官助理的具体职责,但由于表述较为抽象、笼统,职责边界不明,缺少具体的程序性指引,履职时易与法官、书记员交叉覆盖,推诿扯皮。实践中表现为三种履职状态:一是法官过于“强势”,法官助理与法官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审判权制衡功能丧失;二是法官不履职,法官助理包揽审判权一切事务,法官成“甩手掌柜”;三是书记员未能正确履职,法官助理补位承擔书记员部分职责。

1.明确职责。结合上述对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能的定位,笔者将法官助理的职责概括为九个方面:一、录入案件信息;二是接待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来访和查阅卷宗材料;三是办理诉讼参与事宜,送达诉讼文书;四是庭审排期;五是在法官指导下完成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调查取证、委托评估、公告、调解、庭前会议等工作;六是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七是制作、审核调解书及涉及程序性的裁定书,校对法律文书;八是统计团队相关绩效考评数据;九是指导、协调书记员、值庭法警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工作。除此之外的各类诉讼活动的笔录制作、文书印制盖章、办理退费上诉、文书上网、卷宗整理扫描装订归档等为书记员职责。

2.分类行使。法官助理的部分职责,要在法官“指导”、“指派”或“委托”下完成,因此,应根据各类职责内在的性质、特点及源权力来源,细化法官助理职责的履职方式。具体可分为三类:(1)独立性职责。法官助理不需要授权、指派或委托即可独立完成的职责。必要时,可寻求法官的帮助。包括:诉讼文书的送达,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具体办理委托评估、鉴定、保全,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归纳争议焦点,校对裁判文书,录入案件信息,指导书记员工作等。(2)协助性职责。法官助理应在法官的指导或参与下完成的职责。包括:调解案件、草拟裁判文书、处理审判工作的法律性事务(如处理管辖异议、调取证据)。(3)委托性职责。法官助理在法官明确授意的范围内或特定要求下完成的职责。包括: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释明,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法官安排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在此,应明确的是,对于案件是否需要委托评估、鉴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调取证据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等,应由法官决定,法官助理只负责实施。

3.规范履职。一是法官助理应当参与所辅助案件的庭审。法官助理参加庭审不仅可以检验其庭前准备工作的充实程序,亦能为其草拟裁判文书提供经验支撑。在法庭坐次安排上,可在法庭适当位置放置“法官助理”标牌(可根据法庭功能布局,置于审判席前、书记员位置的左、右侧)。主要职责包括:传递证据、向审判长报告预备庭中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事实、主要争议焦点等内容。二是法官助理对辅助办案过程中制作的报告请示文书、方案笔录文书、程序环节文书、司法协助文书、司法救助文书享有单独的署名权,在裁判文书的“案件来源”部分应注明“由法官助理×××协助办案,”在文書落款处的日期下方、书记员上方,落款:“法官助理×××”。

(三)组织设置

1.人员配比关系。审判团队基本模式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为“1”的前提下,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数量应根据案件类型及难易程序、人员能力素质等因素确定。如速裁案件,辅助事务性工作与专业性判断相比权重更大,可多配备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形成“1+2+2”或“1+3+3”;如较为疑难复杂的普通程序案件、新类型案件,专业性判断与事务性工作相比权重更大,则可以“1+1+1”为基准。同时,不同层次法院之间,机关审判团队及派出法庭团队之间、专业化审判团队与普通审判团队之间人员配比关系应有所不同,保证团队工作量总体处于一个动态饱和值区间内,避免忙闲不均,或超出工作承受极限值。如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院,是以“1+1+1”模式组建基本审判单元,而笔者所在法院则区分案件类型,对院机关两个速裁团队采取“1+2+2”模式,而三个法庭团队则采取“1+1+1”模式,运行半年多年,基本满足审判工作需要,审判质效明显提升。

2.建立法官助理单独职务序列及等级制度,打破职级晋升瓶颈,采取考核与考试相结合,通过逐级晋升与择优晋升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正常的职级晋升机制,保证即使不能入额为法官,也能实现职级待遇的稳步增长,从而稳定法官助理队伍的职业预期。对此,各地法院在试点中已进行有益的尝试。如青海省出台管理办法,将法官助理分成三级到一级高级共五级体系,级别上从科员到正处级;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将法官助理划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等级,并依次设置了五级至一级助理;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则将法官助理界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⑥。结合各地的试点经验,笔者建议:将法官助理划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等级,其中初级包括五级、四级,高级包括三级至一级,五级至三级实行正常晋级,每两年晋升一级;二级至一级择优晋升,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3.建立与法官制度的良性互动。将法官助理制度置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整体框架下加以推进,使法官助理制度能够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员额制度、法官选任制度等纵向或横向的相关制度形成良性互动;通过法官员额制的合理动态调整机制,打通法官助理向法官正常流动机制,明确当法官缺位时,应首先从符合条件的等级较高的法官助理队伍中遴选。同时,在法官助理等级与法官等级之间建立相应的套配措施,明确一定等级的法官助理可对应相应的法官等级,从而让法官助理有更加明确的职业预期,保证法官队伍建设的可持续性。

4.明确法官助理任职条件及来源渠道。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基于未来职业法官培养需要及人员统管制的改革要求,在身份上,应为法院正式在编干警;在专业知识方面,应侧重于受任者的法律教育背景、法律职业思维及道德品行。同时,应当考虑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地区之间法官助理的素质、能力及法律职业资格应有所区别,以便与其辅助的法官的素质与能力相匹配,不可整齐划一。在改革初期人员分类管理团队组建过程中,因改革性分流而转至法官助理岗位的人员,应从改革角度正确认识看待,保持队伍的总体稳定,以改革的办法通过人员不断更新来实现团队的优化配置。对于法官助理的来源,各地试点中做法不一,大体为内部遴选和外部聘任两种方式⑦。从发展的角度看,统一招录是大势所趋。同时,为提升招录人员岗位工作的针对性,在条件的地方,可与高等法学院校联合开展法官助理的培养,明确招录方式,保障法官助理队伍的来源渠道。

5.落实司法责任。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改革的“牛鼻子”,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谁职责、谁负责,谁导致、谁负责。法官助理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即:对于法官助理履行独立性的职责产生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法官不承担责任;对于协助性职责产生的责任,根据其协助履行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委托性职责产生的责任,原则上由法官承担责任,法官助理在其从事委托事项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结语

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由法官+书记员的初级分工混合模式变革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深度分工细化模式,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化大生产分工的基本原理在审判领域的具体体现。传统模式下法官包揽一切审判事务的工作方式,在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的现实下,已难以为继。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推进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成为了改革的必然选择。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法官助理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毕竟是一个新事物,这个符号下的司体群体,在传统诉讼模式所蕴含的二元法律文化结构下,需要在实践中反复不断的去适应、调整、磨合,才能找到自身的准确定位,从而实现司法体制建构内涵的创新与整合;另一方面,与其密切相关的法官、书记员群体也需要重新审视、定位自己,只有这样,三者才能密切合作、监督制约,从而发挥团队的最大效率。

[注释]

①田成有.“承上启下”的法官助理[N].人民法院报,2016-11-14(第02版:新闻.评论).

②施鹏鹏.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学理逻辑[N].人民法院报,2016-5-5(第05版:实务周刊).

③牛博文.浅谈法官助理制度[J].人民司法(应用),2016(10):封面三.

④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⑤赵立行.理想和现实交错下的法官助理[N].人民法院报,2016-6-22(第02版:新闻.评论).

⑥詹亮.法官助理制度运行试点初探[N].人民法院报,2016-5-5(第05版:实务周刊).

⑦2014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四家试点法院遴选后任命了全国首批231名法官助理.同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率先向社会公开招录,从4000名应聘者中聘任100名法官助理.

[参考文献]

[1]田成有.“承上启下”的法官助理[N].人民法院报,2016-11-14(第02版:新闻.评论).

[2]施鹏鹏.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学理逻辑[N].人民法院报,2016-5-5(第05版:实务周刊).

[3]牛博文.浅谈法官助理制度[J].人民司法(应用),2016(10):封面三.

[4]赵立行.理想和现实交错下的法官助理[N].人民法院报,2016-6-22(第02版:新闻.评论).

[5]詹亮.法官助理制度运行试点初探[N].人民法院报,2016-5-5(第05版:实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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