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行政权与学术权的冲突与协调

2017-04-07 21:13蔡梅娥陈运雄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行政权独立学院

蔡梅娥 陈运雄

摘要:独立学院存在着行政权力主导各种资源配置,诱导学术权力听命于行政权力,或者学术权力泛化,行政权力弱化等行政权与学术权冲突的问题。明确界定独立学院行政权与学术权的作用领域是协调二者关系的前提;淡化行政权力,提升学术权力,是正确处理独立学院行政权与学术权关系的应然选择;加强独立学院学术民主制度建设,是解决独立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冲突,提升学术权力影响力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独立学院;学术权;行政权;冲突与协调

中图分类号:G6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62-02

作者简介:蔡梅娥(1966-),女,汉族,湖南桃江人,法学学士,湖南农业大学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科长,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馆员,研究方向:教育法学;陈运雄(1963-),男,汉族,湖南祁东人,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教授,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一、独立学院及其行政权、学术权概念的界定

(一)独立学院的概念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1]根据2015年修正前的《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015年修正后的《高等教育法》删除了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新法允许独立学院自主选择成为公益法人或营利性法人。

(二)独立学院行政权与学术权的涵义

大学的行政权力是依靠包括国家法律、政府意志、社会要求、学校规章等制定的强制手段形成的影响和支配大学内部成员和机构的一种权力形式,该权力具有强制性,其主体为大学行政管理人员。[2]行政权力来源于制度和正式的组织,依赖于组织任命。相对于行政权力,大学的学术权力是由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所拥有的、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学术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非来源于职务和正式组织,而是来源于专家学者的专业和学术能力。

独立学院内部也存在着行政权与学术权以及其它权力的配置问题。按照现有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独立学院的办学实践,独立学院通常要设立董事会作为独立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有权对事关学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还可以对独立学院最高行政负责人的任免提出集体意见。独立学院应当确定最高行政负责人(院长),该行政负责人通常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即以院长为代表的行政组织行使着独立学院的行政权力。独立学院通常还设有教授委员会或者学术委员会来行使以下学术权力:第一,对独立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进行审议;第二,对独立学院教学、科研的计划方案进行审议;第三,对独立学院的教学、科研成果作出评定;第四,调查和处理独立学院的各种学术纠纷;第五,对独立学院内部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第六,根据独立学院章程审议和决定有关独立学院学术发展、学术评价与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冲突

由于独立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在权力性质、价值取向、运行机制、作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而难免存在冲突。该种冲突,在不同的独立学院呈现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有的独立学院以学院最高行政负责人为代表的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挤压学术权力的存在空间,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主导各种资源配置,诱导学术权力听命于行政权力。二是有的独立学院存在着学术权力泛化,行政权力弱化的情况,其主要表现形式是独立学院的学术权力过分干预独立学院的行政事务。其结果是极大地影响独立学院行政权的行使效率。

独立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冲突和矛盾造成了许多问题,或者使学院官本位观念盛行,教学、科研等资源配置不合理,甚至发生资源浪费等情况,或者学术权力滥用,学术霸权、学术腐败、因循守旧盛行,从而极大地挫伤了独立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影响着独立学院的持续、健康发展。所以,解决独立学院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冲突问题刻不容缓。

三、独立学院行政权与学术权的协调

(一)建立健全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从事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为实现最大化的社会公益服务目标和治理目的而产生的组织架构和制度安排。[3]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公益性事业的独立学院应当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但是,本文认为,将从事公益性事业的独立学院定位为民办事业单位更为恰当。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基本价值在于构建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激励机制方面,保证管理者自主权的实现和促使管理者最大限度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履行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尽职尽力工作,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在约束机制方面,通过分权与制衡,防止权力滥用,保证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优质与高效。[3]

健全独立学院管理运行机制,是解决独立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冲突的重要保障。首先,坚持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分立原则。建立全院性的教授委员会或者学术委员会,并依照国家法律和学院章程明文规定教授委员会或者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责;坚持权力中心下移原则。国家要在法律上确定独立学院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和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应该拥有的职权,并明确规定上级管理人员不得不当干预下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其次,确立权力分散原则。独立学院的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党团组织权力、工会权力、学生权力应当边界明确且良性制约。再次,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民主的院长遴聘机制,[4]明确决策权限,健全决策程序。如果说董事长是不是教育专家可以不作要求的话,独立学院的院长必须是教育方面的专家学者。要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董事长、院长等各自的职责,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完善学院内部权力制衡结构和管理机制。由于教师是受雇方,在学院决策机构中处于弱者地位,要建立健全保障教师有效参与学院管理的相關制度,消除教师们行使权力的后顾之忧,促进教师真正参与学校的管理。如通过学院章程明确参与学院决策的教授代表等。由此真正建立起“投资者办学、董事会领导、院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独立学院组织管理体制。

(二)明确界定独立学院行政权与学术权的作用领域

重构我国独立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模式,制定学院章程、依法照章管理,其重点是必须明确界定独立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作用领域,当务之急是要改变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弱化的情况,有效发挥学术组织和学术人员在独立学院内部管理中的作用。

对于独立学院,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独立学院是法人组织。作为一种法人组织,与其它的法人组织一样,独立学院内部存在行政事务管理,必须有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才能实现其组织目标。这就需要行政权的存在。另一方面,独立学院是一种从事教学科研的法人组织(高等学校)。作为一个高等学校,它是由若干学科专业化知识集团组成的联合体,教师和学生是该组织的主要成员,其内部管理是以知识为媒介的人际关系活动过程。独立学院的教师尤其是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的主观因素对学术权力运行机制的影响至关重要。同时,只有运用学术权力,才能促进独立学院学术的发展。唯其如此,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上,行政权力应该以学术权力为依托,即以独立学院教师尤其是独立学院的教授为代表的学术权力是实现独立学院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功能的最根本保障,而以独立学院院长为代表的行政组织和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权力应以承载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功能的学术权力为依托。因此,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摆正行政组织和行政管理人员在独立学院中的位置,彻底打破“官本位”思想,淡化行政权力,提升学术权力,是正确处理独立学院行政权与学术权关系的应然选择。

(三)加强独立学院学术民主制度建设

加強独立学院学术民主制度建设,是解决独立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提升独立学院学术权力影响力的重要举措。大学应该向科学理性的组织回归,传播和探索科学文化并以此影响和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5]独立学院作为高等学府也应当有独立精神,独立学院的教师尤其是教授们应当有自由思想的理念,培养求真、公正无私、收得清平的品质。

同时,为了引导和支持权力主体合法、恰当地行使权力,避免权力滥用和错误决策,必须强调程序正当,通过强化决策前提和决策过程的合理、正当性来保障决策的合理正当性。因此,必须制定和完善独立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规范运行程序,加强独立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议事程序与决策程序的规范性、严肃性、公开性与透明度。如确立学院教授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民主决策程序和追责规则等。只有这样,才能恰当好处地行使学术权力,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蔡梅娥,陈运雄.论独立学院的法律特征[J].时代教育,2011(9).

[2]王道红.大学内部权力结构及其平衡[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5(1).

[3]陈运雄,李亚玲.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思考[J].求索,2016(11).

[4]帅相志.市场经济与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5]睦依凡.大学的使命与责任[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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