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对策研究

2017-04-07 21:15余茜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贷款

摘要:随着金融业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民间资本作为一种新的借贷形式逐渐活跃起来,一定程度地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缺乏的问题。但是,民间借贷本身具有风险大、易引发犯罪等缺点。本文分析了涉及民间借贷引发案件的发案原因,提出了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防范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66-02

作者简介:余茜,女,湖北警官学院,讲师。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金融行业调控力度的加大,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民间资本作为私营企业和个人的资金,不断地丰富活跃地出现在公众视眼。它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快捷灵活的融资手段,在新的经济体制下,从某种意义上说,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贷款发放滞缓的问题,成为融资领域不可或缺的补充,一定程度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同时,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在国家信贷紧缩、调整产业机构的背景下,民间资本由前期的高度活跃走向低谷、衰退甚至崩盘,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上访维权等不断见诸报端,一些非法集资活动逐步暴露,危害了经济发展秩序,影響了社会稳定,易引起连锁反应。民间借贷的非正式性、非保障性可能会导致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从私人手中借钱,主要从事隐蔽的私下交易,双方之间的借贷主要靠声誉来维持。在现实中,常常出现贷款手续不完整,缺乏抵押担保,缺乏法律保护,一旦遇到情况变化,容易引起治安和刑事案件。本文分析了民间借贷的含义特点、潜在风险,对民间借贷的发案原因和社会危害作一浅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民间借贷的有关概念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借贷的行为。这种行为与经金融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监管部门在企业的贷款和分支机构的融资行为不同,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同意,仅以双方承认有效即可。根据民间借贷的现实形态,可以分为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以相互约定而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延伸的涵义还包括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即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要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进行,应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是贷款手续简便。在现实生活中,办理银行贷款时需要提供很多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验资报告等材料,而民间借贷要求比较简单,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需要贷款方提供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签订借贷合同。

二是资金获取方便。银行发放贷款有一系列的审批程序,从资格审核、材料提交再到贷款发放,走完正常的贷款程序,获批贷款,历经的时间大概一个月左右,如果是优质客户或长期合作客户,至少也需半个月时间左右;相比而言,民间借贷一般三天时间左右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贷款资金。

三是贷款要求少。部分小型企业因为资质和运营问题,到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会要求中小型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往往因为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而受阻。而民间借贷则没有这方面问题,基本上没有门槛限制,更加适合于急需资金周转的个人和企业。

四是办理贷款效率高。在还贷方式上,民间借贷较为灵活,可以即借即还,资金使用频率高。相比而言,银行贷款期限要求以定期形式出现,提前还贷需向银行方提出申请方可办理。

二、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和社会危害

(一)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形式的民间借贷存在的潜在风险

一是风险防范的体制不健全。小额贷款、融资和担保提供了一种新的方便的融资途径,但在业务办理上比银行贷款承担更大的风险。一些不符合银行贷款审核规定的贷款客户,转而用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融资担保。民间借贷形式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公司无法进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报告系统,因而对贷款对象的贷款调查和风险防范有一定的难度,从而贷款风险防范能力较差。

二是监管制度和职能不明确。由于民间借贷的相关金融业务,不隶属于国家金融机构,政府职能部门运用不同的管理手段和工作程序,在不同的工作阶段进行监管,提出指导意见,但没有日常常态化的监督管理部门。

三是从业人员素质还有等提高。由于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公司起步晚、制度不健全,绝大多数公司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完善的人员管理准则,既有银行业人员,也有临时拼凑的人员,甚至还有公司管理层的家属,容易发生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从业人员和素质普遍偏低,缺乏专业知识,队伍流动性较大。

(二)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

一是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管理。因为民间高利贷借款隐蔽性较强,而且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亲朋好友和熟悉的社会关系中,往往很难发现。一旦出现问题,会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国家的金融稳定。

二是易诱发社会矛盾和违法犯罪行为。伴随民间借贷,时常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案件涉及面广,受影响的人数多,被骗金额较大,既有倾家荡产的,也有东借西凑的,只要发生受骗事件,影响极其恶劣,经常引发上访闹事等社会问题,同时也会导致故意伤害他人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是破坏社会安全稳定。由于民间借贷的短期借款和高额利息,债务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难以全部偿还所有债务。还有部分债务人在多个延迟的情况下仍无法支付,或因复利不能偿还,很显然会造成巨额的债务,既影响家庭和睦,同时也会对责任保证人带来了大量的债务,给保证人的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由于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导致部分企业破产、公司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大型的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的安全稳定。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由于相关法制的不健全,现行法律合同关系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因违约不守信用的行为而带来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不高,很难受到正当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不守信用、恶意债务的现象经常发生。

二是投机追富的物欲熏心。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不容乐观,当前民间的投资渠道不多,存放在银行的个人资金,利率不高,相比较而言,物品的价格却涨幅较大。因此,民间借贷比银行存款利率高,个人宁愿把钱用于私人借贷市场高利息,而不是将闲置现金存放在银行。

三是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淡薄。通常的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熟人或亲朋好友之间,有的没有设定抵押,少数一部分甚至没有打借条,在发生诉讼时提供证明困难。

四是民间资金借贷相对容易。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部分民营企业产品价格不高、资金回笼困难等等情况导致资金链断裂,经费运转比较紧张。民间借贷可以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快速融资,如果企业管理经营不善,偿还高额利息而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导致还款能力减弱,从而引发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

四、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对策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有关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通过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受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因此,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民间借贷必须要合法依规进行。

(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教育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引导人们自觉运用法律知识,学会使用法律手段来加强民间借贷风险预防,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同时,要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金融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使正当理性地对待和处理债务,依法规范借贷行为,加强借贷行为约束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二)加强信息情报的收集要加强民间贷款的有关动态分析与研究,及时把握和预测各种风险和不稳定因素,提出工作预案。通过有关经典案例的调查与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民间借贷非法案件的处理情况,进一步彰显打击非法民间借贷活动的决心。同时,在银行、学校、车站等公共场所公开宣传防骗知识,进行常见的骗贷手段风险警示教育,引导人们认识到风险,从而进行理性投资,挤压民间借贷引发违法犯罪案件的空间。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加强网络信息监控,做好舆论引导,防止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完善个人信用登记系统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会制度,建立起全方位的个人信用查询系统,弘扬诚实守信,打击失信违约,让忠实的人得到实惠,让失信的人受到惩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环境土壤。政府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加强诚信教育,形成良好的遵纪守法、诚信友爱的工作生活和政治生态。

(四)加强金融制度改革创新经济要发展,资金是关键,要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缓解他们的燃眉之急。国有各大银行要增强服务理念,進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借贷标准。同时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型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为中小型企业减少融资的难度。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理要统筹研究关于民间借贷的具体管理意见,强化私人银行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指导与监督。对民间借贷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处理力度,确保人民财产安全,确保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

总之,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的同时,也会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阻碍。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警惕,促使民间借贷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使其在缓解银行信贷资金不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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