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量刑城乡差异的理性思考

2017-04-07 21:23邢雨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毒品犯罪城乡差异

摘要:毒品,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当今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免它的侵害。作为比较严重的一种犯罪,毒品犯罪在我国刑法中长时期被采取“严打”——从严、从重的政策,然而近年来,在国家“宽严相济”的形式与政策下,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其中,城市和农村的差异所导致的毒品犯罪的差异性尤其明显。本文以毒品犯罪城乡户口的定罪量刑差异为切入点,通过对形成差异的背景探索、原因分析、以及国内外量刑标准的比较,从而对我国毒品犯罪量刑标准进行综合测评,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毒品犯罪;城乡差异;量刑偏差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80-02

作者简介:邢雨(1995-),女,汉族,内蒙古乌兰察布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一、背景

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乃至世界的一个巨大的危害,根据《Death Sentencesand E xecutions2014》的数据显示,全世界现在仍有32个国家或地区在毒品犯罪上保留死刑,其中有10个国家对毒品犯罪的犯罪者执行了死刑。这不仅是由于全球“死刑废除”的趋势,更是毒品量刑科学化进步的体现。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也经历了从严打、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缓和,以及现在的“宽严相济”准则,这些变化一定程度上提现了我国毒品量刑科学化的不断发展。从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量刑更加细致、考虑更加全面,对于毒品含量鉴定和混合型、新型毒品的鉴定也有着更加细致的规定和标准。由此可见,科学的量刑方法对犯罪、特别是毒品犯罪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性。不过当今,我国在毒品量刑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城乡户口同案不同判以及罪责刑不相适应,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我国城乡户口差异所引发的毒品量刑问题。

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城乡户口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开始。从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来看,快速发展的城市化意味着犯罪率的上升。比如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法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仅占人口数量30%的城市包揽了46%的犯罪率,并且犯罪率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不断上升。中国目前也出现类似的情形,而且在各种犯罪中,毒品犯罪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尤其超前。笔者从城乡户口毒品犯罪量刑的差异浅谈我国毒品犯罪量刑的现存弊端。

二、问题

在毒品犯罪的法定量刑方面,当前我国法律实务中对于毒品量刑的法律渊源和指导意见,主要来源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不过以上文件对于毒品量刑都是从毒品本身出发。最常见的是对于数量的确定,因为我国在毒品量刑中考虑的是数量而非纯度,所以大量的法规都是关于数量的确定,近年来发展为“以贩养吸的数量确定”、“掺假毒品的数量确定”以及“混合毒品的数量确定”。虽然这些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科学化了毒品犯罪的量刑,但是除此之外、对很多酌定的量刑情节和从宽情节的考虑仍存在漏洞。

在城乡差异所引发的毒品犯罪中,经常出现同案中城市量刑重于农村量刑、甚至农村毒品犯罪造成更大损害时反而轻于城市的量刑结果。之所以造成这样的状况,是因为我国当前对于毒品犯罪量刑情节的考虑具有单一性。在我国当前对于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当中,极少考虑酌定情节,而在酌定情节中,很多有利于犯罪者、特别是很多有利于被告的情节,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时通常不予以承认。例如,城市的毒品犯罪由于其本身流通量大,导致查获时的存储量巨大,然而在考虑酌定情节的时候,尽管卖出的很少,也会单纯地考虑数量而不考虑损害结果;贩卖毒品时农村贩卖数量大但是查获余量少,城市贩卖数量少但是余量大,类似的情况由于贩卖的“故意”认定范围大,导致只按照总量量刑、而不考虑实际造成社会危害的大小,从而使得城市毒品犯罪的量刑重于农村;又如,“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也会被其数量所遮盖,从而不给予考虑。

在法定量刑情节中,当前我国司法考虑的从重处罚情节通常多于从轻处罚情节。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累犯的量刑。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的认定,同时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了毒品犯罪的累犯适用第三百五十六条的同时、适用第六十五条,但这样的规定并不明确,从而导致理论与实务的偏差。其原意本是毒品犯罪的累犯时间延长,但在现实中就变成了两个从重的一并量刑,造成同一行为被重复评价,加重了毒品犯罪者本身的量刑,违背了“罪责相适应”原则。然而在法定从轻情节中,比如自首和立功就经常被忽视,特别是同时具备从轻和从重情节的情况时。在城乡犯罪中,城市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通常被放大过度,例如,城市人口众多、人员分布密集,导致法院认定其潜在的社会危害巨大,从而在相同的情况下城市量刑重于农村。这是毒品犯罪量刑城市高于农村的另一个原因。

此外由于城乡犯罪本身特点的差别,导致毒品犯罪城乡差异的扩大化。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而在毒品的加工方面,由于大量农村产出的毒品在城市贩卖,导致现实中农村和城市毒品特性的较大差异,农村存在大量高纯度少数量的毒品,而城市因为贩卖的需要往往稀释扩大数量降低纯度。所以势必会导致,纯度低数量大的城市在量刑上重于纯度高数量低的農村,但这与其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并不对等。当前我国对毒品犯罪,简单的数量量刑标准是造成我国城市毒品犯罪量刑高于农村以及不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符合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国外

毒品犯罪问题是一个危害全球的重大问题,所以每个国家都会制定严苛的制裁以及预防有关犯罪的措施。科学的量刑方法对于打击毒品犯罪同时保证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英美法系中,尽管采用的是判例制度,但在毒品犯罪中,往往会采取成文法的立法模式,由此可以看出其对毒品犯罪的重视,以及毒品犯罪在量刑上面的复杂性与科学量刑的必要性。美国早在1914年就制定了最早的联邦禁毒法律《哈里森麻醉品法》,此后还推出了《毒品滥用、预防和控制综合法》、《反毒品走私法》等。在这些法律的毒品犯罪量刑中,美国在对毒品进行定量分析、得出关于毒品纯度在内的一系列信息后,从数量进行综合考虑。英国和美国在毒品犯罪上也类似地采取了成文法的立法模式,并且制定了《1971年滥用毒品法》、《吸毒治疗与测试令》以及《贩毒罪法》之类的法律。其中,英国的毒品犯罪量刑直接与毒品纯度相关,这是因为毒品的纯度对毒品本身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有着重大的关联性。

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对毒品犯罪的量刑进行规范。泰国的《麻醉品法》规定纯度折算方法;芬兰的《芬兰刑法典》中把毒品犯罪涉及的数量、类型、环境等纳入了法定考虑情节中,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预计人身危险性等。此外,日本、德国甚至把吸食毒品作为犯罪惩治,可谓是相当的严格。这些对于我国建立更加科学的量刑标准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四、理性思考与建议

城乡户口毒品犯罪差异体现出我国毒品量刑的现存弊端,为了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维护法律的平等性,恪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切实可行、明确合理的毒品犯罪量刑标准解决这类的弊端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用考虑纯度计算下的纯度重量折算的方式,取代单纯的以数量计算的方式,不仅可以使毒品犯罪的量刑更加科学化,还可以使得法官在考虑毒品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时有着更加明确的眼光,促进在个案审判中的公证合理,缓和城乡户口毒品犯罪差异体做到平等。此外还可以使人民群众对毒品危害性的了解更加的科学和全面,为一般预防做出贡献。

此外,考虑从轻与加重情节重合的全面性以及酌定情节适用的扩大。目前,以纯粹数量计算毒品犯罪危险性的方式很容易让很多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被忽略、甚至抹去,这样的考虑是因为在大额数量下过分关注加重情節的结果,导致了过于严格的法律适用,不符合我国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最后,对毒品累犯和一般累犯的适用条件进行区分。其实早在2000年我国就对毒品累犯和一般累犯的适用进行了规定,但只是一律适用毒品累犯而不再适用一般累犯,这样导致了过轻的处罚。后来在2008年,重新规定二者一并适用,不过这样简单的规定又导致了双重加重的出现。因此细化其二者的适用条件,才能真正的做的罪责刑相适应。在一般累犯满足的情况下适用一般累犯,在不满足的情况下采取毒品累犯,同时对于其限制减刑和不得保释的规定也参照累犯的方式,是可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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