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下刑事司法多重鉴定的法律规制

2017-04-07 21:24张建美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多重鉴定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痼疾。多重鉴定问题的出现在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鉴定机构混乱;鉴定制度规定模糊,致使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不明确;重新鉴定缺乏次数限制,引发无休止的重新鉴定;当事人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导致重新鉴定不止。减少多重鉴定应致力于完善现有司法鉴定制度,规制重新鉴定启动条件;限制重新鉴定的次数,提升初次鉴定意见的质量。

关键词:鉴定制度;多重鉴定;鉴定质量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82-02

作者简介:张建美(1989-),女,汉族,陕西延安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一、多重鉴定问题的现状

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中证据种类之一,对查明案件事实,以及法院审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司法鉴定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重鉴定的问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诉讼效率低下。

所谓多重鉴定,其主要表现是委托鉴定主体多,主动参加鉴定的主体多,鉴定次数多以及启动鉴定程序较为随意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学者和专家给出一些建议,甚至相关立法机关在立法方面也在不断努力。从2005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都在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致力于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但是由于司法鉴定立法位阶较低,与《刑事诉讼法》在司法鉴定规定方面不一致,以及司法鉴定机构混乱而导致多重鉴定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分析导致多重鉴定存在的原因,判断一个鉴定事项是否需要多次鉴定,是解决多重鉴定问题的必行之势。同时从程序上完善鉴定制度,限制鉴定次数,有利于解决不同鉴定造成的矛盾。

二、多重鉴定存在的原因

多重鉴定产生的原因既有制度的不健全,也有鉴定人及鉴定机构、鉴定技术等因素的作用,致使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导致鉴定意见结果不一致,最终使审判案件的法官陷入两难境地。

(一)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不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鉴定问题的法律规定目前只有4条,第144条规定了鉴定的启动,145条规定了鉴定意见的制作、故意虚假鉴定的责任,第146条告知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147条规定精神病鉴定期间。内容抽象概括,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加以补充。虽然规定了可以重复鉴定但是却没有限制重复鉴定的次数。尽管规定了故意虚假鉴定的责任,但是只有一句“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却对如何承担责任没有详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鉴定制度不健全,司法鉴定程序不公开,使得当事人对侦查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给出的鉴定意见有疑问,甚至不信任,就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①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以至于没有其他限制性条件,只要有一方不满意鉴定意见的结论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导致重复鉴定现象的发生。

(二)重新鉴定缺乏次数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或者是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同时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其他有权申请的主體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律规定重新鉴定是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但因为没有限制重新鉴定的次数,当事人往往容易反复申请重新鉴定以达到自己胜诉的目的,因而形成多个不同结论的鉴定意见。这样也会导致诉讼拖延,案件久拖不决,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因此为了解决多重鉴定问题,限制重新鉴定的次数是必要的。

(三)当事人受利益的驱动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对查明案件事实有着重要作用,在侦查中鉴定意见的结论事关罪与非罪,罪轻与最重的问题,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依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当侦查机关依据鉴定意见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难以接受,因此决定申请重新鉴定。但是任何一项鉴定意见不可能对控辩双方均有利,因此控方为了使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辩方为了获得无罪辩护,双方各自站在自己的诉讼立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将会不断申请重新鉴定。如“黄某案”共进行六次鉴定,大部分由被害方提出而启动的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在实践中会成为情与法的争斗,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利益的驱使,重复鉴定也是为了追求己方的利益。

三、应对多重鉴定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的多重鉴定引发不同鉴定意见结论的冲突已经超出了诉讼需要的限度,因而我们需要做的是限制没有必要的重复鉴定。

(一)完善司法鉴定制度

目前由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规定的抽象,操作性不强,因此完善鉴定体制是前提,对现有的规定进行细化。首先,明确规定启动条件,具备具体条件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启动条件可以为实体性质的错误、程序性质方面的错误。实体性质方面如鉴定意见确有错误或者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矛盾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格的等等。程序性方面的如鉴定人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或者受金钱、人情关系的影响故意作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等。其次,鉴定人的责任承担规定没有具体追究责任的方式,我国法律应重视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也应提升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因此应从鉴定质量着手,加大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监管及惩罚力度,间接的督促其按照法律程序合法的进行鉴定。同时《决定》和《意见》中规定的有关司法鉴定方面的制度,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的,刑诉法可以予以吸纳,如有关于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补偿等方面的规定,应借鉴相关规定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鉴定部分加以完善,提升鉴定意见的质量,提高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二)限制重新鉴定次数

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重新鉴定申请权的无限制行使,是导致反复鉴定的又一要因。正如前所述,限制鉴定次数是与科学认知的无限性相矛盾的,但是司法实践作为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应以“真”作为对其评价的唯一标准,而是否“真”则与鉴定次数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应适当限制启动重新鉴定的次数。首先,通过整合资源,也就是鉴定人、鉴定机构中的优良的设备、仪器以及先进技术方法等实现全社会共享。其次,限定鉴定次数,一般以三次为限,当三次鉴定后仍然无法得出一致鉴定意见的,交由最权威的鉴定机构或者也可以临时组建专家小组进行评析。总之,限制鉴定次数是符合科学发展规律,也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升诉讼效率,同时也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仅依靠限制重复鉴定次数,以及限制启动重复鉴定条件,并不一定能保证解决多重鉴定这一顽疾使其在正常轨道运转,同时也应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疑虑,能够得到当事人和法官的认可,才能够使司法鉴定意见发挥其正面功能避免更多矛盾的发生。而要做到這一步还需要促使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统一鉴定机构,提升鉴定人的资格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作为保障。

[注释]

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参考文献]

[1]房保国,陈宏钧.鉴定意见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

[2]蒋丽华.刑事鉴定质量控制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3]陈如超.刑事鉴定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5.

[4]房保国,陈宏钧.鉴定意见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36.

(上接第84页)人通过自媒体传播平台传播,一经传播,就被广大网民转载,而经过调查,人们发现这只是利用网民的同情心来制造虚假新闻,为的是博取人们的爱心,借机收取钱财。严重的伤害了大众,如果当人们再遇到这类事将会如何选择,就会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道德问题。

因此,社会责任理论中就提出:新闻媒体要结合自由、责任,在传播新闻的同时,不仅要认识到新闻自由,而且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要促进社会权利和义务的相互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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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媒体时代不同,自媒体时代以来,每一个独立的个体都可以是信息的发布者,人们更加趋向于根据自己的想法来有选择的进行信息的发布,因此,也就使得虚假、暴力、低俗的信息出现。因此,这就需要对自媒体传播进行加强把关。通过自媒体的内部运营平台,建立相关筛选信息的体系,针对低俗的信息进行分析。与此同时,也需要通过技术的加强研发,提高青少年的预警机制,在自媒体信息传播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对于大众的人格塑造,提高网络正能量的传播。

(三)政府的规制

在自媒体发展中,政府也要积极的参与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虽然政府的干预会在自媒体传播时限制人们的话语权,但是,这也是无法避免的,但是,有了政府的干预,可以促进自媒体的健康长远的发展,这就需要政府充分利用法律资源,加强对于自媒体的管理,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的规范人民大众的信息传播活动,优化自媒体传播的环境。

四、结论

在社会发展的现如今,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同时,也需要不断的提高管理制度,规范各个领域。自媒体传播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优化了人们的生活环境,但是,这其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节改善,同时,也需要监管部门进行法律法规的实施,提高传播可靠性与真实性。自媒体传播要掌握一定的度,不能只是娱乐化内容,更多的是传播正能量,通过坚守一定的道德底线能够更好的促进自媒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进华,张寿强.论自媒体传播的公共性及其道德底线[J].江海学刊,2012(6):107-111.

[2]晓华.自媒体传播的公共性与道德底线[J].出版广角,2014(17):68-69.

[3]汪洁.关于自媒体传播的公共性解读[J].新闻研究导刊,2015(1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