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在欧盟多样性联合中的作用

2017-04-07 21:28李俊宏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欧盟作用法律

摘要:《罗马条约》是欧洲一体化的法律基础。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法律对欧盟多样性联合起着重要作用,主要是提供制度框架,确立制度标准;直接促成共同市场的形成,促进了欧盟内部的自由贸易;欧盟法律促进了“欧洲认同”;利益平衡与定纷止争。同时,欧盟法的超国家性质带来了有待解决的新法治课题。

关键词:法律;欧盟;作用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87-02

作者简介:李俊宏(1986-),男,汉族,广东从化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欧洲研究中心,欧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欧洲法律、欧洲政治与外交。

一、欧洲一体化的法律基础

从制度文明的角度看待欧洲一体化的进程,被称为“共同体宪法”的《罗马条约》就是欧洲一体化的法律基础,对欧盟的其他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起着不可替代的奠基性、催生性意义。

第一《罗马条约》构筑起了欧洲共同体的制度框架,设置了欧洲共同体的主要机构。尽管《罗马条约》后被多次局部修改,欧盟主要机构及其职权也发生了调整,但《罗马条约》在欧盟多样式的联合过程中对欧盟发展的方向一直起着“掌舵”作用,《罗马条约》所确立的“分权制衡”模式对欧盟法治的推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罗马条约》实现了国际区域法治中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设立了欧共体与成员国之间司法制度的关联机制。例如,先予裁决的制度的建立,其实是构筑了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之间的联系桥梁,增强了欧盟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三《罗马条约》以“宪法”形式确立欧洲共同体的自由贸易原则,直接促成经济共同体建立。《罗马条约》的目的其实就是建立经济共同体,其对自由贸易的规定,特别是明确取消关税壁垒与数量限制的规定,是直接促成共同市场的形成的。

二、法律在欧盟多样性联合中的作用

欧盟法律主要是指欧盟的基础条约与相关条约(合称欧盟宪法),以及根据宪法性条约授权,由欧盟主要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条例、指令、决定、建议与意见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等(合称欧盟立法)。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法律对欧盟多样性联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供制度框架,确立制度标准。欧盟法律首先为欧盟共同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准则,让欧洲经济一体化有了法律依据和“游戏规则”。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内法不同,所以,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欧盟法律提供了一体化的制度框架以及确立了制度标准,除了宪法性条约(基础性条约)之外,欧盟在条例、指令、决定、建议与意见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等欧盟立法中逐渐扩展及完善,在政治、文化、社会政策等领域不断延伸,为欧洲经济的一体化以及其他一体化进程发挥其指引和评价等作用。

第二,直接促成共同市场的形成,促进了欧盟内部的自由贸易。如前所述,欧盟法律从《罗马条约》始就取消了关税壁垒与数量限制的规定,直接促成共同市场的形成;此外,欧盟在市场竞争、证券投资、货币政策、共同贸易政策等领域的欧盟立法,逐步拆除各类贸易的贸易壁垒,促进生产要素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某种程度上说,欧盟法律对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促进,形成了欧洲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欧盟法律促进了“欧洲认同”。欧洲认同主要是指成员国及其民众对欧盟以及欧洲一体化的认同感和普遍的认可度。从政治确信角度说,欧盟法律为欧盟各大机构的存在和行动提供了合法性,为成员国之间关系的协调提供了制度规则,为欧盟社会内部民众观念的整合提供了指向性。正如有学者所指出:“一体化不是简单地行使共享权力,而是更为深远,其目标在于对社会、社会态度进行一种根本性的重构,而这些变化反映在法律之中,并由法律推动。”①

第四,利益平衡与定纷止争。欧盟多样性联合中涉及的利益纠纷形形色色,除了经济利益之外,价值观、环保、教育、社会政策等政治、文化与社会利益错综复杂,虽然大多都由各成员国国内法予以解决,但欧盟层面的协调必须通过欧盟法律来平衡。实践中,欧盟也会经常通过其独特的司法体系来解决具体的冲突和纠纷。

总之,欧盟法律制度对欧盟多样性的联合发挥了关键的作用。欧盟在一体化的过程中其实对法律的一体化的探索是不遗余力的当然,也有相当多的制度创新成果。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也非万能的,欧盟法律自有其局限之处。但在欧盟多样性的联合过程中,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及各大机构通过积极、良性的互动,欧盟法律也将不断完善。

三、欧盟法治的新课题

法律对欧盟多样性联合起着诸多积极地作用,但法律也非万能。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也不得不面临一些法治之难题。欧盟的形成是具有“超国家性质”的,而欧盟法同样具有这种“超国家性质”,这种超国家性质主要体现在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效力原则”,而这些超国家性质的法律原则,本意是想解决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处理难题,但也因为这种超国家性质,却带来了新的有待解决的法治课题(难题)。

第一,成员国主权让渡的程度问题。欧盟法所确立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效力原则”其实是建立在对成员国主权的限制上的,而欧盟成员国之间民族的差异、利益的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会让成员国在主权让渡的过程中产生差异,欧盟的超国家权力和成员国主权之间就会失衡。也就是说,不同的主体要做出同樣的权利让渡,这是一种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形式正义而实质不正义的问题。

第二,欧盟法院和成员国法院的关系处理问题。“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效力原则”是欧盟通过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确立的,根据《罗马条约》,欧洲法院的司法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与欧盟条约有关的法律争端;二是由共同体法院为各成员国在解释和适用欧盟法律时提供协助。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的司法权其实是一种平衡欧盟和成员国利益、欧盟法和成员国法关系的理性力量。但由于欧盟内部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成员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是多样的,如何构筑趋同性的司法程序、价值和文化,将是欧盟法治面临的又一个重大课题。

[注释]

①M.Cappelletti,M.Seccomebe and J.Weiler(eds.),Integration through Law(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1986).

[参考文献]

[1]曾令良.论欧洲法院与成员国法院的关系及其发展[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

[2]陆伟明,李蕊佚.欧盟法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直接效力和至高效力两大宪法性原则为中心[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4).

[3]M.Cappelletti,M.Seccomebe and J.Weiler(eds.),Integration through Law(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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