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的破产标准

2017-04-07 21:30杨锡慧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杨锡慧

摘要:实现银行高效、有序破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既是为了保障整体经济利益,也是银行破产制度设计中的应有之义。我国暂无专门的银行破产标准,现行普通破产标准难以有效适用于银行的特殊情况,在未来,应以监管性破产标准替代现行的“支付不能”标准和“资不抵债”标准。而在采用监管性标准的同时,也应注意对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防止权力被滥用。

关键词:银行破产;支付不能;资不抵债;监管性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89-01

通常认为,在我国,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而在法学领域,从性质上可以将银行业机构分为典型性银行、专业性银行和银行业公司。①其中,银行业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性质上与典型性银行和专业性银行不同,因此本文仅以典型性银行和专业性银行的破产标准为讨论对象,而二者包括的金融企业的机构形式虽然不尽相同,然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具有一致性,因此有必要一并讨论其破产标准。

一、我国现行的银行破产标准以及存在问题

通常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三大业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这些经营活动都具有广泛的涉众性,以经营信用为基本特征,面临极高的信用风险。因此,银行的破产不同于普通工商企业的破产,具有特殊性。确立银行的破产标准不仅关系到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及启动效力、破产撤销权效力的起算时点,确定董事个人责任产生的时点等诸多破产法的疑难问题②,而且有助于将银行破产引发的金融风险化解于萌芽状态,同时也为监管机关的监管权限划定了特定的范围与界限。

(一)现行银行破产标准

破产是保护包括债务人在内的各方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手段,而破产法律则是保障这种手段合法性的条件。通过破产法律制度设定破产程序中破产主体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及所涉监管机构的权力与职责,规定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申报破产债权的条件及程序、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分配顺位,从而保证实现破产法律的立法目标。

(二)银行破產的特殊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为负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市场退出的途径,避免企业为高负债所累而陷入无穷债务的泥淖之中而无法脱身。银行破产更需要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三)现行破产标准的不足

目前我国缺少银行破产的专门法律,也没有适用于银行破产的特别程序。银行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适用同一破产标准,难以适应银行破产的特殊性。而已有的规定不够全面具体,各个规定之间界限不清,使得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不够明确,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二、特殊的银行破产标准——监管性标准

监管性标准是指即使银行尚未满足“支付不能”、“资不抵债”的破产标准,但只要监管机构认为银行达不到监管要求,就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其目的在于使监管机构能够实现对问题银行的强有力干预,将银行破产所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

(一)监管性标准的适用

美国银行破产采用监管性标准,《联邦存款保险改进法案》中规定了“及时矫正行动”,授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关闭其所保险的任何存款机构的权力,针对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的“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不必等到它耗尽资本,在其进入资本严重不足状态90天内就可以采取接管措施,提前将其关闭。③

(二)监管性标准的利弊

未来应当建立健全适合我国显示情况的,包括资本、资产、流动性、利润、合规性等定量和定性要素相结合的监管性破产标准。监管性标准作为针对银行破产的标准,为动态监管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视角,克服了“资不抵债”标准的缺陷,同时也吸收了“支付不能”标准的一些优点。

三、银行破产中的监管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适用与普通工商企业相同的破产标准,当发生资不抵债和支付不能的情况时,银行进入破产程序。“资不抵债”和“支付不能”是对银行经营情况的客观描述,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破产不具有决定权。

银行所经营的业务具有特殊性,因此,普通的破产标准在解决银行破产问题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而监管性标准更为适宜解决这一问题。

[注释]

①刘少军.<商业银行法>改为“银行业法”的总体构想[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6).

②韩长印.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的法律意义[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

③张继红.美国银行破产若干法律问题探究及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6(3).

[参考文献]

[1]刘少军.金融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2]汪世虎.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杨松.银行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刘少军.<商业银行法>改为“银行业法”的总体构想[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6).

[5]黄志凌.问题银行的判断与破产早期干预机制[J].金融研究,2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