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分案研究机制

2017-04-07 21:40杨超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摘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公正是共同犯罪分案诉讼的宗旨,然而共同犯罪的分案也存在许多弊端,如出现互相矛盾的判决影响司法权威等。在实践中,由于当前在我国共同犯罪分案诉讼制度上立法不完善,分案诉讼有时沦为迎合业绩考核的手段。要使分案诉讼更好的发挥自己的功能,必须要从完善法律规范,保障被告人的救济权,加强检察监督等方面出发。

关键词:分案诉讼;诉讼效率;诉讼公正;救济权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10-02

作者简介:杨超(1993-),男,汉族,安徽合肥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方向。

一、共同犯罪分案的含义

就目前而言,共同犯罪的分案是尚缺乏明确的定义。在涉及未成年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将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部分与成年人的犯罪事实部分分成两个案件的做法叫做“分案处理”。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因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而将共同犯罪案件分开,对于未进入侦查程序或者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部分叫做“另案处理”。此外,一些学者借鉴域外理论,学术界还出现了“案件的分出”、“分离诉讼”、“分离审判”等称谓①。在实务中公、检、法机关已经习惯使用“分案处理”。但我认为,以“分案诉讼”的概念替代“分案处理”一词更为恰当。因为“诉讼”一词能够涵盖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②。所以,在本文语境下“共同犯罪的分案诉讼”指的就是“共同犯罪的分案”。

综上,共同犯罪分案诉讼就是按被告人的不同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转化为数个单独诉讼,进而分别解决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从刑事案件的基本构成要素而言,共同犯罪分案诉讼主要包括了被告人的分离和案件事实的分离。

二、共同犯罪分案的利弊分析

(一)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优点

1.共同犯罪分案诉讼更加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一方面,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可以避免因其他同案犯未到案、被告人数众多导致案卷材料数量大,拖慢整个庭审进程、另有其他重要犯罪事实等情况而被长期羁押。通过分案诉讼,部分被告人可以及时获得宣判,尽早结束被羁押等不确定状态。

2.共同犯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各个被告人相互指责、推诿或者争先认罪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会加大侦察机关查案和法院审案的难度,可能会导致错判,使无辜的人承担罪名。分案诉讼可以有效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分案诉讼有利于合议庭准确查清案件事实和分清各被告人的责任,降低判决的错误率。

3.分案诉讼可以解决共同犯罪的管辖冲突。在当下的诉讼管辖制度下会出现共同犯罪的不同犯罪嫌疑人归属于不同的办案机关或者部门管辖的情况。分案诉讼可以很好地解决这样的程序性问题,解决管辖冲突③。

(二)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弊端

1.分案审理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虽然分案审理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促进程序公正。但是,由于现实中大量案件的积压下,对一切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律都实行分案诉讼,于现实行不通,也会严重损害对诉讼效率。

2.分案审理可能会出现前后相互矛盾的裁判,削弱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由于分案的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在控辩技巧、水平等方面参差不齐,共同犯罪案件分开审理后不容易查清全案的事实真相。因此,在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中,即使控诉证据相同,不同的法官也可能会作出矛盾冲突的裁判,如此势必会影响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综上,分案审理的利弊本质上体现着是诉讼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博弈。具体而言,分案审理可有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如;防止被告人之间因利害考虑而互相指控或者因裁判者的偏见等被不当入罪;分案审理的弊端是造成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消耗,不利于迅速解决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达到打击犯罪、稳定社会的目的。刑事诉讼之机能,在维持公共福祉,保障基本人权,不计程序之繁琐,亦属于个人无益,与国家、社会有损④。因此,我们应当坚持公正优先,注重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动态平衡。

三、我国共同犯罪分案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一)当前我国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仅在有关机关的解释、意见中对于共同犯罪分案诉讼问题有一些零星规定。基于当前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缺失,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共同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理阶段中共同犯罪案件诉讼透明度较低、随意性较大。有些办案部门为自身办案需要和方便或者基于某些关系自身利益的原因决定并案或者分案一般是以“不該并而并”、“不该分而分”的不当操作⑤。变相利用并案、分案程序来完成有关指标,就会导致滥用权力,滋生腐败土壤,合法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甚至被侵害,最终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和权威。

(二)完善建议

根据分案诉讼出现的诸多问题大多源于当前立法的不完善,因此以下的五点建议基本是从明确法律规范出发。具体如下:

1.立法上明确规定分案诉讼的适用情形

我国应当立足于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的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国外相对成熟完善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完善我国共同犯罪分案诉讼的标准,制定统一的规范,减少“不该并而并”、“不该分而分”情况的发生。同时,适当保留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⑥。具体而言,明确共同犯罪分案诉讼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对不应当适用分案诉讼的情形也要明确,防止司法人员出于绩效考核考虑钻法律的漏洞。

2.充分保障分案诉讼当事人的救济权

司法实践中出现司法人员为谋取利益而滥用权力采取不当并案和分案的违规办案行为的,应当在立法上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及救济程序。不能只有权力而无救济。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被决定分案诉讼的各个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及其家属。法律应当赋予他们提出复议的权利。有关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答复,继续适用分案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复议人不服的可以向该机关的同级检察院申请再次复议,如果作出决定的是检察院,则向它的上级检察院再申请复议。该机关如不在适用分案诉讼,则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撤销分案诉讼的决定。

3.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所有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除了在侦查起诉阶段发现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在适用分案诉讼时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等行为时,检察机关可以将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审判阶段法院做出的分案决定,检察机关理应有权提出异议⑦。还应当建立起检察机关的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体现在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诉讼的事前审批程序,从源头减少不当分案。事后监督主要是赋予检察机关对分案诉讼案件的阅卷权,及时了解案件的动态,一直延伸到案件的结束后,进而可以进行事后监督。

4.生效裁判中免证事实的证据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后续程序中无需再行举证。这种做法虽然未违法,但却不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使得后案审理者对被告人形成预判。因此,对于分案诉讼后前案生效裁判中免证事实是否需要重新举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后案被告人对前案裁判已经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的,出于保障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和正确裁判,法庭应当查明和确认异议部分。

5.共同犯罪分案诉讼证据规则的完善

对于被分案诉讼并且已获裁判结案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转变为其他尚未结案的分案诉讼作证,在一定条件下应认定为具有证人资格。从程序上来看,因为已被分案诉讼的共同犯罪人是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获得裁判结果,因此共同犯罪人就不再是是同案被告人。在符合实体性和程序性条件下已经结案的被告人所作的供述应认定为证人证言,具有证据能力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⑨是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也是对证人证言的查明证实的程序性要求。与一般的证人相比,分案诉讼并不能完全消除已结案被告与未结案被告之间的利害关系,因此已结案的被告为后案所作的证人证言,应当要有条件地采纳。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论权与质证权,对于共犯被告人作为证人作证的,除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外,必须传唤该共犯亲自出庭作证并且接受控辩双方的对质询问,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点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因为共同犯罪同犯的证言会对法官的判断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对该证言的采信必须要严格限制,防止出现误判。

四、结语

共同犯罪的分案诉讼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然而在国家立法和理论研究层面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是令人遗憾的。遥寄于不久的将来对共同犯罪的分案研究的理论研究能不断深入,完善共同犯罪分案诉讼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同时我们要正视分案诉讼存在的诸多问题,并设计相关规则,更好的规范分案诉讼行为,更好的发挥分案诉讼的价值。

[注释]

①胡丽英.我国共同犯罪分案诉讼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②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6.

③董坤.论刑事诉讼中“另案处理”规范功能的异化与回归[J].法学论坛,2013(1).

④陈朴生.刑事经济学[M].台湾:中正书局出版社,1975:327.

⑤王飛跃,丁念红.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2):7.

⑥李璐,刘湘.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J].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11.

⑦元明,张庆彬,黄刚.“另案处理”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人民检察,2013(6):55.

⑧马贵翔.共同犯罪审判程序论[J].甘肃社会科学,2012(6):58.

⑨<刑事诉讼法>第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参考文献]

[1]胡丽英.我国共同犯罪分案诉讼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

[2]张泽涛.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研究——以关联性为主线[J].中国法学,2010(5).

[3]陈朴生.刑事经济学[M].台湾:中正书局出版社,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