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查办王某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的思考

2017-04-07 21:48刘洋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

摘要:以犯罪构成为解剖犯罪的手术刀,指出在渎职犯罪侦查工作中应当以具体的犯罪构成为指引,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来开展侦查工作,从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两个方面来推进,从而达到严格司法的要求。

关键词:客观行为;因果关系;侦查与犯罪构成;严格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4.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22-02

作者简介:刘洋(1987-),男,苗族,湖南吉首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事业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具体到刑事犯罪案件中,就是要牢牢把握住事实要点与法律要点,以犯罪构成为标准来评判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为此,笔者针对王某滥用职权犯罪一案,进行了几点思考。

一、案情简介

某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相关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线索系群众匿名举报,经侦查,确定某县国土局局长王某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担任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580万元的土地估价结果是严重失实的,是某“个人”私自联系某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取得,存在造假的可能性,故意违反湘国土资办发【2009】38号文件、《某县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用严重失实的评估结果和某“个人”私自联系土地评估公司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错误决定出让的起始价为580万元,导致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的结果,给国家造成了788.67万元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对查办该案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对查实行为人客观违法行为方面的思考

犯罪构成是解剖犯罪的手术刀,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都必须结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来评价,确定行为人的哪些行为可能符合哪种渎职犯罪的犯罪构成是侦办渎职犯罪案件的关键。

1.虚心学习,收集涉案领域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确定可能存在的渎职点,预判可能存在的渎职行为

渎职犯罪的查办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比如说故意杀人案件的查办,只要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我们很容易的判定该种行为是否违法,进而判定是否适用故意杀人的罪名;但是渎职犯罪不同,本案中,王某实施了以580万元价格出让某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凭此我们很难判定这种行为是不是渎职违法行为,如果认定不了某种行为是渎职行为,那就不可能适用有关渎职的罪名,因此办理渎职案件必须首先确定案件可能存在的渎职点,这就要求办案人员针对该领域收集大量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而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渎职行为。

在侦办该案中,办案人员首先收集了国家针对土地出让的法律、法规,同时还收集了相关部门和某县政府针对土地出让和评估的规范性文件,理顺了土地出让的流程,每个流程中国土局应该怎么做;其次我们还向该领域的业务能手学习,让他们给办案人员解释一些专有名词,讲解土地出让环节中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该环节是如何操作的。通过学习,办案人员回头审视从该局调取回来的证据材料时,就容易比对出该局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在哪个具体的环节上没有正确的履职,确定可能存在的渎职行为。

2.其他办案信息的收集

侦查人员进入渎职案件的侦破环节之后,必须要全身心的围绕犯罪构成和如何审讯犯罪嫌疑人尽全力的收集有用的信息,有的信息不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但是它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做案的动机,能够击溃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便于获取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对于这样的信息我们侦查人员必须要重视。具体收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对象经常出入的地点、社会关系、性格、思维习惯、喜欢什么、害怕什么、资金痕迹、房产资料等这些信息可以为侦查人员综合分析案情、寻找突破口、利用策略创造性的获取证据提供有力的支撑。

3.案件突破口的选择

核查线索所反映的渎职犯罪事实,需要在多个犯罪事实、多个涉案人员及案件涉及的多个环节中选择突破口,收集能够证明有罪的证据材料。选择突破口是一个线索能否成案的重中之重,突破口的选择要注意两点,一是能不能起到带动全案侦查的作用,二是结合现有的证据材料能否突开。当时在预判可能存在的渎职行为之后,办案人员提出该线索存在“两个战场”观点,第一个战场是国土局低价出让宗地的战场,第二个战场是评估公司低价评估的战场,经过分析,办案人员认为选择评估公司低价评估作为整个案件的突破口,在固定评估公司低价评估的证据后,国土局明知评估价低仍然低价出让的违法行为就呼之欲出了。

4.案件侦查工作的展开

在渎职案件的侦查中,我们要围绕犯罪构成层层推进侦查工作。因为在纯渎职的案件侦查中,我们办案人员所掌握的构罪证据很少,甚至只是一些传闻,对此我们需要“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敵人。”具体而言即先客观,再主观;先固定书证,再取问话笔录;先调查外围,再锁定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先调查“小人物”,再调查“大人物”;先接触次要单位,再接触主要单位;先处理简单的,再处理困难的。如此构建的证据体系,证据之间能够较好的印证,排除证据间的矛盾,全案证据能够较好的证实待证事实,进而从证据认定事实的层面上达到严格司法的要求。

具体到本案中,认定宗地的评估价是不是被低评了,是认定是否存在渎职行为的前提,围绕此点,办案人员首先在某国土局调取了关于该宗地的土地评估报告,接着再接触土地评估公司,在固定了某“个人”私自违规联系评估公司,评估公司低评宗地拍卖出让价的证据后,顺着评估人员的证言,办案人员马上到该县规划局调取了可能会影响宗地价格的规划设计条件,这样就较为完整的固定了评估公司低评宗地出让价的客观事实。

接下來,办案人员有两种选择,第一是直接找国土局的人员调查核实是不是某“个人”私自联系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是不是低了?;第二是调查联系评估公司的某“个人”,问他违反规定低评宗地的过程。此时,我们办案人员经过分析,认为此时还不是接触某“个人”的时候,因为他还存在辩解的空间,而国土局的人员为了推卸评估价低的责任,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出发他们一样有两种选择:一是讲出是某“个人”私自联系评估的事实,评估价低是某“个人”操作的,与他们无关;二是他们国土局没有审查评估报告的职责,评估价的高低与国土局没有关系。对此,为了切断国土局工作人员的退路,办案人员再次梳理国土部门职责,在湘国土资办发【2009】38号文件中,找到:“但对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的估价结果,不能作为交易地价的依据。”的规定,按照此规定国土部门是有职责审查土地评估报告的,同时办案人员还多次到该县调查取证,核实该县的地价,得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评估公司的评估价确实太低。由此当办案人员找国土部门的人问话的时候,他们不得不承认他们有审查评估报告的职责,评估价也确实低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讲出是某“个人”私自联系评估公司,违规评估宗地是他们降低自己行为主观恶性的唯一出路。

最后办案人员从评估公司、国土局工作人员的言辞证据中都得出了是某“个人”私自联系评估公司的,评估价确实低了的证据之后,再去找某“个人”取证,让其自己承认评估价低的难度就降低了许多。当办案人员拿到了某“个人”都承认评估价低的证据之后,找该案主要责任人王某谈话的时机就开始成熟了。

在此笔者想强调的是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不宜一开始就取笔录,固定言辞证据,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取出来的笔录,渎职点不明确,文字混乱,笔录间相互矛盾,证据体系之间容易出现矛盾,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证据采信;同时还容易出现被调查人以“记不清楚了”、“这方面好像没有明文规定。”、“我不知道”式语言搪塞问题的情况,影响取证效果。

(二)关于对于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思考

在渎职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因为疏于对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的论证,在司法实践中,从而导致案件被宣判无罪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也是渎职犯罪案件被宣判无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刑法通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法律问题,把握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加以考察。所谓事实因果关系是根据条件说确立的“若无前者,即无后者”的条件性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是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或者客观归责理论确立的相当性因果关系,即以行为时一般人所认识或可能认识之事实以及虽然一般人不能认识而为行为人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特别事实为基础,判断刑法因果关系之有无。①

在认定王某的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后果间因果关系上,办案人员在取证的时候,重点从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方面来收集、固定证据。一是事实因果关系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存在引起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其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②,存在“若无前者,即无后者”的条件性因果关系。围绕此,办案人员调取了当时讨论出让宗地的会议记录,通过询问相关人员,固定了当时承办该宗土地的承办人及其他参会人员都提出了评估价太低的事实;同时根据湘国土资办发【2009】38号文件“但对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的估价结果,不能作为交易地价的依据”的规定,锁定了行为人不能采用低评的评估价的根据,从而从事实层面上确定了王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是法律因果关系方面,行为人通过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直接设定了拍卖起始价,其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损害后果的发生,这与损害后果的引起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此,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田某时,其明确的供称自己在设定拍卖起始价时,认识到了580万元的拍卖起始价低了,存在低价出让的可能性。

通过以上两点,从事实因果关系层面和法律因果关系层面上都通过证据,将行为人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体现了出来,进而从因果关系层面上有效的防止诉讼风险的出现,达到严格司法的要求。

[注释]

①陈兴良,周光权.刑法总论精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201.

②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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