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程序在中国的构建

2017-04-07 21:54付安娜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摘要:构建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程序有利于保障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充分发挥财产的社会价值。我国目前尚未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程序,仅仅规定了它的归属,因此,尽快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程序,应成为今后我国完善继承法和民事程序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无人继承遗产;无人承认继承制度;程序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32-02

作者简介:付安娜(1987-),女,漢族,甘肃庆阳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2015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对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我国法律规定仅有两条,一是《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57条:“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公民的财产状况早已发生了变化,仅靠《继承法》及其意见的这两条规定已无法满足现今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所以,本文试图从比较研究域外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程序的立法,考察我国无人继承遗产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构建我国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程序的建议。

一、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程序的立法比较

由于我国对于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程序暂无规定,因此参考国外立法之无人承认继承制度,是指在继承人不明时,由利害关系人或检察院(官)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定程序选任遗产管理人,并由法院发出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如继承人出现并主张继承,自当由其继承,如确定无人继承,由遗产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遗赠,并在遗产有剩余之时将其移交国库的一种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不同的是,我国立法对于无人继承遗产的解释,是指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而国外立法所采纳的是狭义上的无人继承,仅指无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世界上大多国家和地区就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都已设立了相当完备的程序,值得我国借鉴。因其主要采用的是无人承认继承制度,这里从确定遗产管理人、公告搜索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以及移交剩余遗产这三个方面对此做详细论述。

(一)确定遗产管理人

被继承人死亡后,如继承人不明,为保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利益,需为其遗留财产设立遗产管理人来予以管理。就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来说,依日本民法,继承人旷缺时,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立即选任遗产管理人,并应从速公告。[1]依法国民法,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检察院提出的申请,法院委托负责公产管理的行政机关管理无人继承的遗产。[2]依台湾民法,继承开始时,若继承人未出现,首先由亲属会议在一个月内为死者遗产选定遗产管理人,以免财产因未得到及时管理而毁损或被他人非法侵占。管理人确定之后,应立即将继承开始及选定遗产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报明。如无亲属会议或亲属会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可向法院申请选任遗产管理人。而在遗产管理人选定之前,法院为保存遗产可做必要处置。[3]在香港,当遗产出现无继承人的情况时,法律直接规定由遗产管理官接管该遗产,直到遗产得到妥善的安排为止。遗产管理人确定之后,应履行以下几项管理职责:(1)妥善保管遗产。(2)编制遗产清册。(3)为遗产之权益参与诉讼。(4)清偿债务、交付遗赠。(5)移交剩余财产。

(二)公告搜索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

域外关于搜索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公告程序,一般将两者分开进行。先搜索有无继承人,再公示催告权利人申报权利。依德国民法,在确定不存在除国库以外的继承人之前,遗产保佐人申请法院公示催告继承人申报继承权。由遗产保佐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关于搜索继承人的公告程序,港澳台地区也都设有详细的规定。在香港,遗产超过500美元,如无人主张继承,遗产管理官则应刊登广告进行公示,在首次刊登之日起5年内,如无人主张继承该遗产,则遗产收归政府。若遗产不超过500美元,可不予公告,直接收归政府。在澳门,当遗产出现无人主张继承或主张权利者不合法时,法院应对遗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公示。使其能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主张权利。

(三)移交剩余遗产

关于剩余遗产的归属问题,各国也均有明确规定。依法国民法,如遗产确定无人继承时,国家对遗产实行占有。国家主张接收该遗产,应当向法院请求占有遗产。依德国民法,在继承开始时,不存在被继承人的任何血亲、配偶的,遗产由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州继承。在香港,若遗产无人继承,则由遗产管理官将其交付给库务署,或转入署长指定银行的政府账户。在台湾,期间届满后无人主张继承,遗产在清算完毕后,如有剩余,归属国库。在澳门,若遗产无任何权利人时,法院应宣告其为无人继承遗产并判归澳门地区所有。

二、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程序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继承立法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仅有两条规定。根据《继承法》及其意见,当死者生前为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或个体劳动者、城镇无业居民的,其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所有;当死者生前为农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其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属于无人继承遗产并非马上就能确定。这必须经过搜索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告程序,才能确定遗产是否属于无人继承遗产。但我国立法对搜索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告程序未作规定,可以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置存在着法律空白。因此,我国立法亟需完善对无人继承遗产处置之规定,以弥补法律漏洞。

我国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有:(1)缺少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继承开始后,若继承人有无不明,则遗产就会出现无人管理的情形。为了保障将来可能出现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遗产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设立遗产管理人确有必要。但我国立法并未规定。(2)缺乏搜索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公告程序。确定遗产无人继承进而归属于国家或集体,这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但我国继承立法既无搜索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告程序,也无催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告程序,这将不利于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3)缺乏无人继承遗产的清算程序。遗产清算程序一般包括收取被继承人之债权、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交付受遗赠物等内容。但是遗产清算由谁行使、如何行使我国继承立法并无规定。通过对域外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程序的立法考察,可以看到我国关于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的规定过于粗糙,且不易操作。

三、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程序之构建

(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

设立遗产管理人的程序主要包括: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继承人不明之财产的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遗产超过7日无人主张继承的,被继承人居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应于继承开始后尽快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基层法院报告。法院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查明情况,并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应在接到报告后1个月内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可具体行使哪些职责,建议可借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立法的相关规定。在遗产管理人确定之后,首先,应由遗产管理人负责编制遗产清册。第二,遗产管理人为保全遗产或待出现之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遗产利益,可代替被繼承人提起诉讼。第三,遗产管理人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对遗产之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债权人等发出公告,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第四,遗产管理人还应负责收取被继承人债权、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交付剩余遗产等。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可参考台湾民法之相关规定。

(二)设立搜索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公告程序

就搜索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债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公告程序,像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都分开进行。笔者建议,为尽早结束因继承人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搜索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债权人等可同时进行。并对申请主体、公告内容、公告方式及期间、申报权利等做相关规定。

(三)设立无人继承遗产的清算程序

首先,制定遗产清算方案。在申报期间内,遗产管理人不得向任何债权人和受遗赠人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申报期满,遗产管理人应制定遗产清算方案,报法院批准后执行。第一,清偿债务优先于交付遗赠;第二,有优先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第三,未到期债权应扣除未到期利益;第四,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按比例清偿;[4]第五,如出卖动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此时可出卖不动产,但须经法院批准。其次,宣告遗产为无人继承遗产。遗产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遗赠后,如有财产剩余,应将剩余财产上交法院,法院应宣告该遗产为无人继承遗产,并公示一个月。在公示期满后,法院应判决该遗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程序的构建,确保了继承制度的完整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于无人管理地步的情况并不少见,所以,设置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程序有其必要性。我国《继承法》仅仅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或集体组织所有。但如何确定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法律并未规定。该条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们要学习国外优秀的制度、理论,总结有益经验,但也不能简单的照搬国外的法律制度,应根据我国国情灵活的运用。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程序,从而完善我国的继承制度。

[参考文献]

[1]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73.

[2]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25.

[3]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77、1178、1178-1条.

[4]谭艳.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