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舆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2017-04-07 21:57马海燕
法制博览 2017年3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影响

关键词:民间舆论;司法实践;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0.5;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38-02

作者简介:马海燕(1980-),女,汉族,内蒙古卓资人,本科,就职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委党校,研究方向:法理学。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换句话说,我国的司法实践不受外部干涉与影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外在力量与司法独立存在着微妙而复杂的关系,尤其是信息时代的到来,民间舆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不容忽视。

一、民间舆论对司法实践的正负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民间舆论有利于司法监督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①可见,我国民间舆论对司法实践的监督有重要依据。在西方,舆论甚至被称为在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舆论能够让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当司法的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其中任何一项偏废时,舆论就可以进行监督。

2.民间舆论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暗箱操作”是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丑恶现象滋生的温床。民间舆论的关注有助于减少幕后交易,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增强其责任心和自律观念都起到积极作用。以唐某之女被迫卖淫案为例,起初对于唐某的报案,警方并不予以立案,在知名媒体人帮助下,唐某联系上搜狐网微博,后来经过网名的呼吁,民间舆论对当地机关形成压力,最后“有关幼女被迫卖淫,公安渎职的信息进入到公共视野,引起社会的关注”。后来经过多方调查证实,永州幼女强迫卖淫案团伙成员当年与某些警方人士关系密切。如果没有民间舆论的推动作用,案件的真相很难在短时间内公之于众。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案件公之于众,民众充分行使言论自由,将那些听起来荒唐可笑的案件进行追问,最后巨大的公众关注度使相关部门介入,查明案件,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让正义得到彰显。

3.民间舆论推动法律法规的废止与完善

2003年2月,武汉大学生孙某某受聘于广州某有限公司,3月17日,孙某某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当地公安局民警带走询问,后来被转送收容站,最后被工作人员殴打致死。随后该事件引发了民间舆论的广泛思考,在舆论的热潮中又引导出理性的思考。多名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乞讨流浪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后来在多方的努力下该《办法》被废除,在很大程度上说,这是民间舆论努力的结果。②近几年,民间舆论通过作用于个别案例,推动某些法律的制定、修改与完善并不少见。例如,孙某酒后驾驶案,民间舆论影响案件判决,最终决定将酒驾入刑。

(二)消极影响

1.干涉司法独立

当个案成为公众关注的议题,引发整体社会的关注后,就会引起如党委、人大或者上级审判机关的注意,有形或无形的给办案法官施加无形的巨大的压力,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和环境中,很容易受到民间舆论的影响。

如果舆论是客观公正的意见,那么就可以起到监督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但是,民间舆论并不都是社会真实意见的表达,民间舆论的主体为一般百姓,他们不是检察官,不是法学专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更不是权威专家,他们在这种舆论场中,很有可能偏听偏废,人云亦云,致使谣言倒逼真相,这种不准确信息挑动民间舆论,而民间舆论又裹挟媒体报道,媒体的报道又进一步推动民间舆论的情绪化、极端化,最终造成“舆论审判”干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问题。

2.影响司法公正

法律应该是铁面无私的,法官也应该是铁面无私的。所以,决定案件判决的只能是法官,其依据也只能是犯罪事实和其社会危害程度,而不是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或是任何舆论的强迫。比如轰动一时的“李某某”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由于李某某,没有年满十八周岁,所以法院采取不公开审理。然而,大多數的民众却不知道该条法律规定,认为李某某为社会名人的儿子,不公开审理,必有暗箱操作,进而,当法院作出判决的时候,民众仍然觉得判决不公。事实上,案件的判决合法、合理,无论被告的身份是什么都会这样判决。但是,当法庭处于民众的喧嚣包围之中,强大的舆论压力可能会损害严谨而缜密的法律理性,法庭也难保不会丧失公平而偏向于某一方,这样就导致同罪异罚,损害法律的公正。

二、规避民间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方法和举措

在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民间舆论与个案判决形成尖锐对立的情形并不少见。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除了大力倡导和推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外,也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2009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健全和创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那么如何能够避免民间舆论干涉司法公正呢?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健全的司法方法,合理的司法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司法改革任重而道远。

在我国,长期以来就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有很大作用。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通过程序来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按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得以延续,在空间上得以进行。法律程序还能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除紧张气氛,所以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法官是案件的直接参与者,所以法官的素质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法官,或多或少会被情感所影响,俗话说:“衙门有人好告状”无疑说明建立或利用这种情感关系来对待案件,因此由于职业需要,法官需要把自己内心的感情适当的影藏起来,摆脱各种情感关系的困扰,即使符合法治要求,有利于公正裁判的情感因素,也要经过理性处理。③

(二)对民间舆论的合理成分吸纳与融合

民间舆论之所以会造成“舆论审判”的现象,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民间舆论并不是正确意见的反映。在网络媒体兴起的是当代,各种观点、意见层出不穷,甚至真假难辨,人人都是发言者,舆论环境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在这样的环境中,民间舆论往往源于碎片化、片面化的信息,有的时候还受到某种不良情绪的影响,即使这样,民间舆论也含有合理成分,法官如果能够对民间舆论的合理成分吸纳和融合无论对于法律解释还是法律漏洞填补都具有重要价值,现代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已经表明,对法律的解释不存在唯一正确答案,法官所要做的就是从各种解释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如果法官能够充分借鉴民间舆论,无疑有助于其做出最佳选择。

民间舆论具有自由性的特点,舆论表达就会有对有错,那么就需要对民间舆论进行合理的吸纳与融合。如果一个案件依照法律以及正确合理的程序进行下来,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公正判决。但却引起舆论的不满,那么这样的司法活动必然是存在缺陷的,也许是一种恶法,与经济社会不相适应,与文化道德相违背,与风俗习惯相矛盾。所以,首先一定要对民间舆论进行疏导,只有当多种意见进行交织时,真理往往才会出现,正如弥尔顿认为:限制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就等于压制真理,因為真理只有在‘自由而公开的斗争中,才能战胜谬误,证明自己的真理性。④其次,就要对民间舆论进行辨别与选择,充分发挥民间舆论对司法实践活动的积极影响。

(三)提高民众法律素养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人本主义”的主义的观念进入中国人的视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社会和谐的重要性,认识到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积极能量,在各个领域,一切“以人为本”成为一种具有影响力的思想共识。司法实践活动也更多地吸纳民众的意见,譬如听证会制度,那么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越来越广泛,所以,他们的法律素养的高低与司法实践活动科学与否息息相关。

提高民众法律素养,“舆论审判”也就容易消除,民众应该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冷静思考判断,不要受到一些激进言论的煽动,消除我们—他们二元对立的刻板偏见。在类似民告官案件中,民众的人文关怀是必要的,但人文关怀并不代表无原则的宽容,不能“谁的处境凄惨谁就有理”,“谁是弱势群体谁就有理”。民间舆论不应该指导法院应该如何去判案,也不应该做一些结论性的东西,而是监督法院在审理中是否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权利,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没有做到“程序正义”,是否偏向了某一方。只有民众提高了法律修养,才能让大众思维与法学思维相统一,进而就会减少民间舆论与司法实践的冲突。

三、结语

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民间舆论对司法实践的正反两方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在个案中经常引发司法和民间舆论的冲突,一方面,民间舆论不能作为判决的规范性依据,另一方面,民间舆论对于法律的解释等有重要价值。无论是民间舆论对司法实践的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不能动摇,无论是司法机构还是民间舆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我国目前正在经历司法改革,要想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必须坚持职业化和民主化并重的思路。司法的职业化改革可以提高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而司法的民主化可以避免司法与社会的疏远。司法实践中尊重和考量民间舆论是司法民主的一个具体体现,这对于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认同有重大意义。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王梅芳.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93.

③鲁千晓,何媛.司法方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68.

④[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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